一、试论国家对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王淼鑫[1](2019)在《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进行研究和探讨。根据十九大报告指出,想要提高并改善民生的基础就是解决就业问题。要想提高和改善就业现状,就应该破除现有的就业歧视问题。我国在放开“二孩”政策以后,一些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现象在女性的就业市场中就更为普遍。就业以及晋升机会的平等,保证了国民的就业质量以及分配收入的合理。因此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研究,一方面解决了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权在就业劳动领域的伸张体现。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由宪法权利平等权衍生而出,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关系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仅仅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上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进行维权,并不能够很好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体现了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分散,救济途径的不确定、证据取得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严峻。因此,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应该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成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并结合各地区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完善并制定专属立法,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其次建立专门的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和职业权益的相关机构,制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进而专属保护。健全我国的司法的救济机制,明确救济程序和全责分配,以及举证问题的承担。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国民的性别平等就业意识。本文从立法建议、司法救济、政府监管等多途径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进行探讨,提供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意见。
朱光[2](2018)在《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具有多重规范意涵:第一,宪法规定劳动权对公民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劳动者利益的一致性;第二,宪法劳动权条款中含有积极的人权宣誓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重视:第三,宪法文本对劳动权的表述较为原则和模糊,为宪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劳动权保障范围的扩充;第四,制宪者根据劳动权的具体内涵将其分设为多个权利条款,各项权利之间相互独立且存在明显界限,有效避免了因劳动权规范领域过宽而导致宪法保护程度不足的问题;第五,宪法条款多以规定国家保障义务的方式诠释劳动权利的具体内涵,此举实质上是划定了限制劳动权的红线,赋予了劳动权以较高程度的宪法保护。当前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宪法劳动权条款中罢工权内容的缺失、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滞后、劳动权的救济程序过于冗长、以及宪法对劳动权的直接保障无法实现。上述不足之处既存在于宪法条款的本身层面,也存在于宪法保障的具体化和施行层面,其成因包含历史、国情和制度的因素,但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精神没有落实到位。完善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障中的不足可以适度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在保障和规制罢工权、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以及劳动权的救济机制等方面的先行经验很有参照价值,但这也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做到以我为主。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劳动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国情,强化和完善劳动权的宪法保障是难以“一步到位”的,当前阶段比较可行的,就是“一步一个脚印”,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小修小补”,解决实践中较为紧迫的问题,具体对策包括在宪法劳动权条款中重新增设罢工权、强化国家的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义务、调整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宪法保障分工以及在劳动诉讼中坚持援引宪法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有益实践。总之,就是要将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精神体现在劳动权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中,在现有制度下尽可能为宪法劳动权的充分实现创造有利环境,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劳动权的保障水平。
孟凡娟[3](2018)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文中提出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主流化视角保障残疾人权利是联合国提出的新战略,标志着联合国进入全面推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新阶段。为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15年通过的全球政治承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残疾人权利已经被纳入国际规范框架和国际发展议程的主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系统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法律基础。为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已经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工作日程,但仍有部分机构缺乏认识和行动,已经付诸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在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政策、战略、方案和实践的主流方面依然存在严峻挑战。为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庞杂的系统主流,笔者从人权的角度选取了人权理事会UPR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两个机构,系统分析它们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推动。虽然仅仅从这两个机构剖析或许有局限性,但它们是联合国系统主要促进人权的机构,且与其他机构有支持、指导、监督和合作关系。因此,这样的选择可能更好的了解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系统主流的情况,进而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表达了全球对未来发展进程中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发展主流的政治承诺。该议程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为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和政策的主流提供纲领性的指导。当前,为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最重要的是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如何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是联合国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现象探析。该章深入探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含义、界定的标准和蕴含的法律价值,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等视角审视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提出的理论依据,阐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产生的必然性。同时,该章还梳理了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第三章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阐述联合国机构对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规范框架所做出的努力,分析联合国机构应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依据将残疾人权利纳入系统主流,探讨如何通过残疾人缔约国大会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互动式对话吸取经验,促进残疾人权利在联合国系统内的主流。第四章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UPR有权监督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层面实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分析UPR的建立、运行和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在国家层面主流化的推动,并提出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五章是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从人权高专办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研究内容及合作范围等方面阐述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做出的努力,并探讨人权高专办推动联合国系统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应采取的举措。第六章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探究残疾人权利载入国际发展议程主流的理论依据以及联合国在推动包容残疾人的全球发展议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目标以及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应该持有的理念,并提出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七章是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提出和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本章探讨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回顾参与历程,分析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提出中国进一步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路径。第八章为结论。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具有多维面向,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承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义务,非国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残疾人权利已经载入国际发展议程和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联合国部分机构已经行动起来,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以主流化视角保障和落实残疾人权利已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对联合国仍是个巨大挑战。
潘学良[4](2017)在《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共享思想和民生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深入探讨农村民生建设的相关问题。论文梳理和阐述了共享发展与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民生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剖析了农村民生的现状,然后探讨了共享发展理念下农村民生建设的路径选择问题。纵观我国60年多来农村民生事业的发展,可以发现,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期间曾受到政治影响很大,但总体上尤其改革开放后呈现较快发展的态势。概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到“三大改造”完成是农村民生建设的起步阶段,土地革命的完成和“一五”计划的实施为农村民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是农村民生曲折发展阶段,“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人民公社化运动、政策失误等事件都对农村民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文化大革命”时期是农村民生建设的停滞时期,“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使得一切工作紧紧围绕“阶级斗争”进行,导致农村民生建设偏离正常轨道。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理顺了农村民生建设的思路,促使农村民生事业重新起步,并朝着正确方向飞速前进,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年是农村民生重新恢复和发展阶段;十四大至十六大是农村民生建设稳步推进阶段;十六大至十八大是农村民生事业迅速提升阶段;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来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民生建设取得一系列较为显着的成就,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收入结构日益合理,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稳步推进,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然而,不可否认,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相比较,农村民生改善相对滞后,农村仍然有较大规模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存在,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农民群众享受的公共服务在质和量上都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状况日趋恶化。而与此对应的是,农村民生发展出现新变化和新特点,农民群众的民生诉求不断增长并日益多样化,他们渴望在收入增加、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获得人格的尊重和保护。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契合了农村民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同时也对农村民生建设提出新要求和新目标,对于农村民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进一步凸显了改善农村民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推动了农村民生建设内容的优化,由增加农民收入转变为增加收入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并重,由物质满足转变为向物质满足和权利与人格尊严保护并重,同时,它还明确和揭示了农村民生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力量源泉。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农村民生建设应从筑牢物质基础、兜住最低底线、夯实基本保障、提升幸福指数和凝聚共建合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强化农村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促使农民享受到更多的民生福祉,更加公平地分享国家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红利,增强他们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幸福感。
汤闳淼[5](2016)在《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基本范畴。正是在社会权观念日渐深入的当下,其实现之诉求日益强烈,以保障社会权为使命的社会立法才得以迅速发达起来,社会法学理论也在此社会法制背景下得以繁荣发展。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社会权之法,社会权是社会法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从历史的维度来看,社会权观念伴生于人权思想,并逐步成为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可以说,社会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深化并丰富了人权思想的内涵。人权思想的着眼点是如何妥切地定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有关于社会权内涵、属性、种类等问题的纠葛,莫不源于对此关系的不同认识。本文尝试将社会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以维持最低生存条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的权利。并认为社会权具有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双重内容,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价值的双重性质,防御权与受益权的双重功能以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双重效力。从权利构造的角度来看,社会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在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群体。社会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主要指政府。国家需要为弱势群体获得社会的救济和保障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支持。社会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要求国家救助与帮扶的积极行为,以及保障最低生存条件的各种支持。社会权不仅是一种关于权利的思想理论,也是法律确立的对象。社会权的法律确立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转化、宪法层面国家义务的落实以及社会立法明确权利具体内容三个层面进行。首先,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为源流填补国内法中立法的空缺,尤其是集体劳动权,如罢工权、结社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该在国内法中予以确立。其次,在宪法层面,国家义务可以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和立法机关立法义务三个角度加以落实;在社会立法层面,编撰《社会法典》虽为一种理想化的期待,却是社会法立法体系化的表征,为此应完善社会给付相关立法和劳动基准立法,作为社会权实现的立法基础。促进社会权实现的动力因素和妨碍社会权实现的阻力因素同时并存。社会权的实现是民生改善的基本诉求,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更是人权保障的核心目标,这些积极因素大大推动了社会权的实现。反之,社会权实现的过程中面临着立法上、路径上以及救济上的阻力因素,妨碍了社会权的实现进程。人口政策调整与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权保障面临着解决现实问题的新任务。其中,人口政策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缺乏和养老金紧缺等现实问题。实证表明,二孩政策出台后,人口数量增长有限、政策效果甚微。除了应提倡年轻人生育、鼓励老年人继续就业、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社会化之外,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如孕产妇、老年人相关社会权益的保障,推进人口政策的施行。尤其在延迟退休政策即将出台之际,强调对社会权的保障更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矛盾加剧,为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可以考虑修改《劳动法》,应维持以劳动基准为最底线的强制性保障原则;适度修正《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规制过度的条款;在经济下行期,还应在保证既有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基础上,优化社会保障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效率,实现以集体协商法律机制、社会分层保护机制和社会权量化评估机制为核心的社会权保障机制,以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现实问题,从而实现社会权保障、民生改善和经济的共同发展。社会权救济是社会权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社会权救济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因受到诉讼主体、诉讼范围等诸多条件的限制,社会权救济受阻。在私法领域,社会权作为宪法权利适用于司法裁判的案例有、但并不多见,大多案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可以考虑在民事审判中成立独立的社会法庭,而非社会法院,专门就社会权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和专业性。在公法领域,社会权作为一项给付请求权,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社会立法中对公民最低生存条件保障的相关规定,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有效行政救济。最后,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在社会法领域的适用,以构建公益诉讼机制,突破传统对社会权救济不足的困境,最终促进社会权的实现。
荣明昇[6](2016)在《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基本人权与平等权的法理基础出发,阐明艾滋病患者这类特殊社会弱势群体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并通过对国外有关国家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来剖析我国目前在保障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基本人权与平等权的法理基础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对如何完善我国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本文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如何有效地实现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这一问题上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因此,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关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与相关问题来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国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最终实现对我国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更好保障。
穆维博[7](2016)在《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业援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较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发展型”救助和“治本型”救助。在国家提出精准扶贫和保障公民体面劳动的背景之下,研究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现状,总结国外发展经验,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业援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置的一种具有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双重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和社会通过制定特殊扶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依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系列活动和制度的总称。就业援助是兼具就业促进和社会救助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通过实施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另一方面,它是一项“赋能型”救助。其被实施有助于克服社会救助直接向困难群体“输血”的缺陷,它更具有积极性的“造血”功能,能够有助于克服就业困难人员的福利依赖现象。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由全国性法律规定和地方性实施规范所构成的就业援助制度体系,就业援助法律制度已得到了《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但是其仍然存在法律属性不清,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明确,对象认定标准不合理、范围不科学以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本文从我国就业援助现有法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出发,采用了以法学为主的综合研究方法。并密切联系相关的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有关就业援助研究的既有成果.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在对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西方国家制度经验、我国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就业援助的对象认定、就业援助的措施完善等主要制度要素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由以下六章组成。第一章就业援助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就业援助的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是一种具有社会救助兼具就业促进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它的实施蕴含着“发展型救助”的理念,且对克服福利依赖,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价值,社会救助属性较为明显。另一方面,它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帮助的方式是促进他们就业,也因此具有就业促进属性。其次,运用词源学方法对就业援助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认为就业援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通过实施就业援助措施帮助他们就业,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生活困境的社会救助的活动和制度。再次,对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受助对象“有尊严的生存”的基本人权。就业援助是基于实质正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立论之基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弱势地位的正视。就业援助是国家之责,这是现代政府理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实现受助对象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保障。第二章讨论了西方国家的就业援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文章对西方福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就业援助制度融汇于整个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之中,且被当作是该项改革的工具与手段,其有效帮助了西方国家克服了“福利依赖”问题。其次,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就业援助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值得我国制度完善时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一是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积极推进就业援助法制化的重要性;二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援助责任体系值得借鉴;三是强调受助者责任,工作福利制的建构。第三章对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有制度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我国就业援助制度最早始于古代的“以工代赈”。发展、成熟于现代。其在现代的发展分别经过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经过梳理发现,就业援助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些经验和不足。经验主要包括:坚持生产救助与生活救助相结合;逐步制度化;援助对象的适时调整;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基础之上。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制度化程度不够。认为在当前的制度建设中应继承较好的经验,克服发展中的不足。其次,主要对我国现有的就业援助的相关的全国性规范和地方性规定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就全国性规范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援助国家层面的规范数量不足,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就业援助的法律属性不清等。就地方性规范而言,其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次较低;援助对象范围不一;转授权落空与二次授权问题较大;规范性程度不足等。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政府责任承担不足,援助对象认定不清及援助措施设置不够科学三个制度要素上。第四章重点对就业援助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论述。首先,认为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是政府保障人权、实现实质正义,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次,认为政府在就业援助中承担的责任应当定位为一种主要责任,其他主体承担着辅助责任。政府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制度供给责任;资金供给责任和管理实施责任。并发现了当前政府在承担就业援助责任时还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制度供给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充分、现有规定不够具体、立法内容较粗糙;在资金供给方面,存在就业援助资金缺乏独立性、中央、地方责任不清;在管理实施方面,存在责任主体机构不明、就业援助工作配备人力物力不足等问题。针对就业援助政府责任的现存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责任的不足:一是针对制度供给不足,建议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规定,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并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二是针对资金供给责任问题,建议实现就业援助资金预算单列,加大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三是针对管理实施责任问题,建议完善就业援助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并赋予其职权职责,用法定方式将就业援助实施制度化。同时,为了缓解单一国家力量的不足,建议构建以国家为主导、社会为辅助的就业援助多元责任主体体系。第五章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对象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了就业援助认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从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未充分落实中央授权;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问题。其次,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现有标准和范围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明晰、不全面的问题;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存在封闭性的问题;认定程序存在欠缺争议处理机制、程序设置不完善的问题。为了解决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建议对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法律制度首先进行完善;增加主观认定标准的可判断性,进一步完善客观标准;建议采用“概括+列举”的模式克服就业援助对象封闭性问题,同时,还需扩展援助对象的范围。完善已有的认定程序,并设定争端处理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第六章主要对就业援助措施进行了论述。首先,对规定就业援助措施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并梳理出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低保”联动、公益性岗位安置、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等。其次,对主要就业援助措施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就业援助措施所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李雄[8](2016)在《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平等就业权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重大的责任话语,具有不同的意思场域。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既是我国平等就业权从泛概念化和泛形式化向重实体化和重内容化转型的必要步骤,也是实现我国平等就业权法治化转型的关键举措,更是《依法治国决定》关于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法律制度之规定的具体体现,对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的法治化保障意义重大。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应当在社会法这一主要理论场域中全面理解和把握,系统型构出形式平等就业权与实质平等就业权的统一体。
周子凡[9](2013)在《劳动权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劳动权能否实现不仅影响每个劳动者的利益得失,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对劳动者个人而言,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必要前提。“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而人要生存就必须要工作和劳动。对我国绝大多数群众来说,就业仍是人们谋生的惟一手段。而要保障人人有工作、人人有事作,就必须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有序的就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律做好强有力的保障,只有立法排除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保障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结果公平,才能最终确保劳动者体面地劳动和有尊严的生活。此外,劳动者除了满足生存最基本的要求外,还要实现自身价值,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而我国立法赋予的劳动者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等,对提高劳动者自身涵养和综合素质,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对企业而言,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形成稳固的劳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资本正常运营的必要前提,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障,则劳资矛盾必将被激化,而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会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而紧张失衡的劳资关系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良性运行。而如果企业主动提高劳动者薪资待遇、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安全感,则劳动者必然会踏实工作,积极创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梦想发挥更多的聪明才智。对整个国家而言,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只有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尊重劳动、尊重人才,才能更广泛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不断推动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而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者劳动权屡屡遭受不法侵害,则民生怨恨必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严重时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一个国家时常处在矛盾、冲突和不安定状态中,则难言社会和谐与稳定。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权的法律保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时期劳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劳资供需不平衡,劳资实力不对等,实际上,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权一直处于被弱化地位,劳动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当前环境下,加强我国劳动权法律保障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文章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劳动者基本权益理论,再现了马克思劳动者法律观的核心、内在本质及价值追求,总结了马克思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主要内容,并考察了马克思劳动者基本权益与当代劳动权的关联性。从法律观视角来看,劳动者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劳动者法律观的核心;劳动至上是劳动者法律观的内在本质;实现劳动者的发展权是劳动者法律观的价值追求。从关联性视角来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劳动者获取报酬权的理论基础;劳动力产权理论是职工参与权的权利来源;“六项扣除”理论是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石;“工人自由支配的休闲时间”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必要基础;马克思体面劳动伦理思想是工作环境权的理论来源;马克思所指未来社会的天然就业权是劳动就业权的最高境界。其次,文章对劳动权的概念、属性及内容结构进行了重构,从历史学视角考察了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基础、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历史演进轨迹,并对劳动权历史变迁进行了评价。再次,文章对我国劳动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考察,从立法层面,总结了我国劳动权保护立法的内容、特点及不足,从现实层面,分析了当前劳动权侵权的表象与制度归因,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即劳动权权利缺位与失衡的负面分析;权利体系中“劳动法外”结构解析;劳动就业不公平的表象及制度归因;劳务派遣被异化的理论解说与现实透析;权利救济制度运行失效的现状及成因分析。最后,文章对完善我国劳动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与对策。文章认为劳动权保护应遵循国家主动性与社会能动性原则,文章建议从六个方面完善劳动权保护制度:一是确立劳动者资格标准,扩充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二是健全劳动权权利体系,补充和细化相关权利内容;三是构建劳动力定价机制,促使劳动力价值理性回归;四是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优化劳动就业环境;五是界定“三性”岗位范围,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六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降低劳动维权成本
马福军[10](2011)在《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权的实现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劳动权保障是一个宪政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在今天这种利益多元化、社会急剧转型、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生活成本日益提高、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对劳动权的法律保护,成为考量当政者智慧和立法选择的重要指标。劳动权是一个内容、体系甚为庞大的权利束,涉及多种权利,既有劳动者人身方面的权利,也有劳动者财产方面的权利,本文着重从劳动权与征税权冲突的领域进行研究,对征税权进行法律规制,由此形成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劳动权既包括劳动报酬权、就业权,也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财产权利内容;既要通过市场竞争去优化个体权利,也需国家通过政府调控去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目前,对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都主要是基于私法领域的保护,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除宪法对劳动权进行宣示性确认外,公法领域对劳动权的保护还相当薄弱,特别是有着半壁财产法之称的税法对劳动权的保护相当有限,所以从税法的角度去研究劳动权的保护甚为必要。劳动权的税法保障是劳动法与税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在劳动报酬权(包括股票期权所得)、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培训权等财产性权利方面,劳动权与纳税人权利存在多重权利交集,用税法的法规范性去保护劳动权,特别是通过对税法体系的完善达到对劳动权的保护是一个新的尝试,尚属首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源上探究,国家征税权的确立,使得劳动者必须无偿将其部分劳动成果让渡给国家,这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劳动者财产权利一定程度的干预与限制,征税权与劳动权之间必然存在无法回避的紧张关系。但对社会整体而言,税收直接关系到公民必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税收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如何处理税收之公共利益与劳动权之私人利益,涉及一国宪政理念。现代国家都是租税国家,我们应该从宪政的角度,用税法去分析劳动权的保障,而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征税权固然是对劳动权的干预与限制,但基于基本人权的保障,税收的终极目的是保证“所剩余的自由与权利的安全并能够快乐的享受自由与权利”。因此,在宪政基础上,征税权与劳动权是协调统一的。税法具有公权力之强制性,税法对劳动权的侵害比私法侵害的后果更为严重,这也是我国现在积极推进劳动权的税法保护的重要原因。在劳动权的保护顺位上,私法保护是积极的,处第一顺位;税法保护是消极的,处第二顺位。人权保障是财税法构建的基石,也是赋税法律制度正当性的根本价值基础,因此,建立私法和税法的双重保护,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宪政要求,也是劳动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劳动权的实现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劳动权转化为现实中具体的权利,而劳动就业、权利意识和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及国家责任是劳动权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权的实现需要经历劳动力生成与维持、劳动价值的创造、劳动能力提高与价值上升等过程,这个过程中,税收负担能力与征税界限直接关系劳动权的实现程度。国家的财富都是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的,国家财政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劳动权的实现是国家税源维持的关键。因此,在依法治税的国家,税收国家是劳动权保障的逻辑起点,社会新增价值为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基础,劳动权保障为国家税源维持的基础,对劳动所得的征税需要保持过度禁止的界限,避免过度征税侵害个人及家庭的生存权。劳动权的本质属性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是对国家征税的自我限定,对劳动就业权的干预需要税法保持税收中立,尽量减少对经济自由的干预;而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需要国家征税权的积极行使,创造就业机会又需税法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税法的宏观调控应尽量保持市场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自然人要成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需对劳动力的生成与维持投入资源,包括人之生存所耗费的资源、人之发展所耗费的资源和人之社会关系所耗费的资源。从资源投入的主体来看,包括个体、企业,还有国家。从资源投入的内容来看,有家庭生活费、工资薪金、教育培训费、社会保障投入等。根据税法对可税性理论的诠释,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费用征税不符合量能课税标准、正义标准和人权保障,因此,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费用不具有可税性,个人与家庭生活消耗费用应作为课税禁区,企业投入的劳动力维持成本应该在税前扣除,国家对劳动力投入的资金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劳动力通过劳动才能创造社会价值,而劳动报酬是社会对个人价值的回报,也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劳动权核心的劳动报酬权与国家征税权是相冲突的,国家征税将减少劳动报酬的税后收入,如果对劳动报酬过度征税,将损害劳动报酬权的完全实现。但从人的基本人格和尊严的保护来看,征税权与劳动报酬权能够在终极价值上得到协调。而税法就是通过法律确认征税的界限,平衡国家税收与个人收入的自由空间,限制国家征税权力过度介入劳动报酬和个人基本生活,限定国家只能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征税。对劳动报酬征税禁止过度,要遵循净所得和生存权保障原则,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当扣除,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但过度禁止并不能完全保护劳动报酬和财产的自由范围,比例限制和半数原则是税法领域对征税权限制的刚性标准,也只有这样,才不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才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根据税收债务构成理论,国家对非法收益应当征税;加班费与劳动补偿应当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因具有个人所得与费用的特殊性,应当运用可税性理论进行具体分析。随着劳动权的发展,人力资本产权作为新型的劳动权形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人力资本产权如何征税和进行税法保护,是政府和立法者面临的问题,本文以股票期权为例,通过对宗庆后涉税案件的实证分析指出,股票期权所得具有工资属性和资本属性,人力资本的收益已从传统的以工资收益为主转向了分享企业剩余收益为主,但由于目前的征税模式过于简单,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那么,建立税法对劳动权的保障机制十分必要。根据劳动就业的自由性和税收的中立性,税法干预劳动就业应该受到限制,防止市场行为受到税收扭曲而伤害经济的发展。同时,根据劳动就业的社会性,从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出发,税法干预和促进就业有其必要性,因为税法能够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税法通过税收诱导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能够保障就业援助权的实现,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就业安全。即便如此,国家以税法调整劳动力市场,也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和比例原则,以保证税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反思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的税法存在层级过低等诸多问题,以行政规章为主导的劳动权税法保障体系与我国劳动权的宪政要求不符,为以行政规章为主的劳动权税法保障体系易诱发政策性风险;税收基本法缺位、社会保障税法和教育税法缺失,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还不完整;偏重的宏观税负造成对劳动报酬权的过度侵害;现行的九级累进税率、分类征税模式、费用扣除制度加重了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资本所得的过度优惠形成对工作自由权的干预,非工资形式的劳动报酬的税制不合理等均构成劳动权保障的不足。笔者建议对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进行完善,从税收法定主义和量能课税的立法原则出发,先开征单行税种和制定单行税收法律,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和教育税法,构建以社会保障税为核心,开征教育税,完善现有的所得税等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税法保护体系,以期实现劳动权的私法与公法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实现税法对劳动权的保障。依法治税是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们追求税收宪政的路途中,以劳动权保护为核心的纳税人权利制度都应该在宪法的统领下以税收法律明确规定,并让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税收立法工作,把影响民众自身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教育培训权利、健康和安全权利写入税法,在税法中确立劳动权的制度保障。所以,重新审视普通民众在税法领域的立法参与权也是宪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只有这样,转型中的社会矛盾和民生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试论国家对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国家对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 平等权的概述 |
2.1.1 平等的涵义 |
2.1.2 平等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 |
2.2 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
2.2.1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子权利 |
2.2.2 平等就业权的涵义 |
2.3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涵义 |
2.3.1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具体含义 |
2.3.2 主张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
3.1 女性平等就业权侵权行为具体案例 |
3.1.1 曹菊“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
3.1.2 邓亚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
3.2 不平等现状及成因 |
3.2.1 在现实中的不平等现状 |
3.2.2 不平等现状的成因 |
3.3 立法现状及困境 |
3.3.1 立法现状 |
3.3.2 我国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困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
4.1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立法 |
4.1.1 国际公约下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2 美国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3 日本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4 香港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2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
4.2.1 对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的启示 |
4.2.2 对举证责任方面的启示 |
4.2.3 对救济途径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的完善 |
5.1.1 专门法的制定 |
5.1.2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
5.2 司法救济的探索 |
5.2.1 法律责任的承担 |
5.2.2 举证责任的分配 |
5.2.3 司法救济渠道 |
5.3 明确政府的保障义务 |
5.3.1 成立专门的保障机构 |
5.3.2 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政策 |
5.4 提升全民保护平等就业权的意识 |
5.4.1 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
5.4.2 加大国家对就业平等思想的宣传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规范意涵 |
一、我国宪法中劳动权条款的涵义 |
二、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保护程度 |
(一) 从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考量 |
(二) 从“限制的限制”的角度进行考量 |
三、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保障范围 |
(一) “人的保障范围” |
(二) “物的保障范围” |
四、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
(一) 立法机关的义务 |
(二) 行政机关的义务 |
(三) 司法机关的义务 |
第二章 我国宪法上劳动权保障的不足及其成因 |
一、宪法劳动权条款中的不足: 罢工权内容的缺失 |
二、宪法保障的具体化: 立法保护中的不足 |
(一) 对罢工行为缺乏有效的保护和规制 |
(二) 平等就业权立法保护的滞后 |
三、劳动权的救济: “先裁后诉”有违宪法保障精神 |
四、宪法对劳动权的直接保障难以实现 |
第三章 域外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借鉴 |
一、域外对罢工权的规制与保障分析 |
(一) 罢工权的规制要件分析 |
(二) 罢工权的保障规范形式 |
二、域外平等就业权的保障经验分析 |
(一) 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内容和规范形式 |
(二) 反歧视专门机构的作用 |
三、几个典型国家的劳动权救济机制分析 |
(一) 德国 |
(二) 美国 |
(三) 日本 |
第四章 我国劳动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强化与完善 |
一、在宪法和法律层面确认和规制罢工权 |
(一) 在宪法中重新增设罢工权 |
(二) 修改《工会法》保障和规制罢工权 |
二、强化国家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义务 |
(一) 设定宪法上的反歧视条款 |
(二) 建立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增加可预见的反就业歧视保护特质 |
三、完善劳动权的救济机制 |
四、在劳动诉讼中坚持合宪性解释的有益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在读期间已发表和录用的论文 |
(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4.3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 |
第2章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现象探析 |
2.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缘起和发展历程 |
2.2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概念界定 |
2.2.1 残疾含义 |
2.2.2 人权的含义 |
2.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内涵 |
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判断标准 |
2.3.1 残疾人的参与 |
2.3.2 残疾人的权利 |
2.3.3 残疾人的需要 |
2.3.4 监测评估方案 |
2.3.5 无间隔政策 |
2.4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论基础 |
2.4.1 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
2.4.2 社会学理论 |
2.4.3 发展伦理学 |
2.4.4 残疾人经济学 |
2.5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核心价值 |
2.5.1 尊严 |
2.5.2 正义 |
2.6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2.6.1 人权文书较完善 |
2.6.2 监督机制较健全 |
2.6.3 执行程序较全面 |
2.6.4 伙伴关系正在结成 |
2.7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存在的缺陷 |
2.7.1 理念认识需深入 |
2.7.2 全系统行动计划缺失 |
2.7.3 具体效果难以衡量 |
2.7.4 高质量数据缺乏 |
2.7.5 监督机制功能重叠 |
2.8 结论 |
第3章 《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3.1 《公约》的出台与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1.1 秘书长 |
3.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3.1.3 社会发展委员会 |
3.1.4 人权委员会 |
3.2 《公约》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2.1 权利设定的全面性 |
3.2.2 义务承担的广泛性 |
3.2.3 机构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依据 |
3.3 《公约》框架下的合作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3.1 互动对话 |
3.3.2 咨询和协助 |
3.4 落实《公约》以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3.4.1 联合国机构更多地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 |
3.4.2 加强《公约》机构间支助小组成员的合作 |
3.4.3 应以《公约》的角度促进《2030议程》 |
3.4.4 扩大联合国系统主流化检查的范围 |
3.4.5 精简报告机制 |
3.4.6 更新残疾用语 |
3.5 结论 |
第4章 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4.1 建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1.1 防止权利边缘 |
4.1.2 提供交流平台 |
4.1.3 提供监督途径 |
4.2 审议依据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2.1 促使更多国家加入《公约》 |
4.2.2 促使国家制定或修改残疾人法律 |
4.2.3 监督政策落实 |
4.3 审议主体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3.1 对欧盟国家的监督 |
4.3.2 对日本的监督 |
4.4 审议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4.1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监督 |
4.4.2 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监督 |
4.4.3 对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监督 |
4.4.4 对工作权保护的监督 |
4.4.5 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 |
4.5 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6 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4.6.1 重视国家报告磋商过程 |
4.6.2 补充UPR审议的专业性 |
4.6.3 完善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权 |
4.6.4 提高互动对话的质量 |
4.6.5 保障非政府组织权益 |
4.6.6 制定监测评估体系 |
4.7 结论 |
第5章 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 职能定位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1 推动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主流 |
5.1.2 支持纳入特别程序的主流 |
5.1.3 纳入人权顾问工作的主流 |
5.1.4 融入和平特派团工作的主流 |
5.2 机构设置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2.1 司级部门的推动 |
5.2.2 区域办事处的促进 |
5.2.3 国家办事处的落实 |
5.2.4 国家机构股的帮助 |
5.2.5 快速反应股的支持 |
5.2.6 民间社会股的促进 |
5.3 研究内容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3.1 推动纳入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 |
5.3.2 专题研究落实《公约》 |
5.3.3 撰写书籍扩大宣传 |
5.4 合作范围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4.1 加强联合国机构间的合作 |
5.4.2 加强与国家的合作 |
5.4.3 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5.4.4 注重与企业合作 |
5.5 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5.5.1 解决法律障碍 |
5.5.2 出台共识文件 |
5.5.3 制定操作政策 |
5.5.4 扩大合作范围 |
5.5.5 纳入人道主流 |
5.5.6 统一实践决议 |
5.5.7 重点监督落实 |
5.5.8 增强协调能力 |
5.6 结论 |
第6章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6.1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载入《2030议程》的理论解读及联合国的努力 |
6.1.1 世界主义 |
6.1.2 全球治理 |
6.1.3 联合国的努力 |
6.2 《2030议程》确定的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目标 |
6.2.1 受教育权的主流化 |
6.2.2 就业权的主流化 |
6.2.3 无障碍环境权的主流化 |
6.3 落实《2030议程》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念 |
6.3.1 以人为中心 |
6.3.2 包容性发展为着力点 |
6.3.3 以国际法为依据 |
6.3.4 以统筹兼顾为方式 |
6.3.5 以全球伙伴关系为支撑 |
6.4 落实《2030议程》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6.4.1 亟需制定全系统战略行动计划 |
6.4.2 加强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协调中心的功能 |
6.4.3 加强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 |
6.4.4 专门机构开展2030行动框架 |
6.4.5 成立关注残疾人地位的机构 |
6.4.6 加强联合国秘书处新闻部对残疾人的宣传 |
6.4.7 收集精准高质量数据 |
6.4.8 健全审查和后续行动机制 |
6.5 结论 |
第7章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 |
7.1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 |
7.1.1 勇敢的领跑者 |
7.1.2 睿智的建设者 |
7.1.3 共赢的合作者 |
7.2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7.2.1 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
7.2.2 积极落实UPR的建议 |
7.2.3 积极落实《2030议程》 |
7.3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潜在挑战 |
7.3.1 主流化的理念尚未深入 |
7.3.2 主流化的落实仍显乏力 |
7.4 中国促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优化路径 |
7.4.1 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作用 |
7.4.2 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机制的整合 |
7.4.3 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援助框架主流 |
7.4.4 研究区域组织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
7.4.5 整合与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7.4.6 构建中国国家人权机构 |
7.4.7 完善法律制度 |
7.4.8 开展宣传活动消除意识障碍 |
7.5 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缘起 |
二、论题的意义 |
三、论题及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共享发展与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 |
第一节 共享发展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共享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的共享思想 |
三、近现代西方的共享思想 |
第二节 民生建设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生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的民生思想 |
三、近现代西方的民生思想 |
第二章 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成就与经验 |
第一节 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历程与主要成就 |
一、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历程 |
二、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改善农村民生的主要成就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与主要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历程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主要成就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我国农村民生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加强和完善党对农村民生建设的领导 |
二、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
三、坚持发展农村生产力与改造农村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
四、坚持尊重和凸显农民在民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
第三章 共享发展理念下农村民生建设的问题及其成因与意义 |
第一节 现阶段我国农村民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交织并存 |
二、农民转移就业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
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差距大 |
四、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日益加剧 |
第二节 我国农村民生建设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导致民生物质基础薄弱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未能根本改变,妨碍农民公平共享成果 |
三、社会共建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致使农村民生建设缺乏合力 |
第三节 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意义 |
一、凸显农村民生建设的地位 |
二、优化农村民生建设的内容 |
三、明确农村民生建设的原则 |
四、丰富农村民生建设的主体 |
第四章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一、江苏省的实践探索 |
二、湖北省的实践探索 |
三、四川省的实践探索 |
第二节 先行地区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经验总结 |
一、开展扶贫攻坚和社会救助,守牢农村民生底线 |
二、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夯实农村基本民生 |
三、促进民生公平,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
四、坚持共建共享,凝聚农村民生建设合力 |
第五章 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农村民生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筑牢农村民生的物质基础 |
一、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农村生产力进步 |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
三、实施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
四、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第二节 兜住农村民生的最低底线 |
一、转变扶贫方式,实施精准脱贫 |
二、完善制度安排,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
第三节 夯实农村民生的基本保障 |
一、建立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
二、优化体制机制设计,增强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能力 |
三、创新基金筹集运营方式,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 |
第四节 提升农村民生的幸福指数 |
一、建立农民稳定增收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二、完善权益平等保障机制,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
三、实行一体化供给模式,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构建多方参与治理格局,美化农村生态环境 |
第五节 凝聚农村民生的共建合力 |
一、以民生优先理念引领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民生建设 |
三、增强农民参与农村民生建设的意愿和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的多维解析 |
一、社会权的历史之维 |
(一)社会权的思想流变 |
(二)社会权的制度演进 |
二、社会权的概念之维 |
(一)德日关于社会权概念的学说概览 |
(二)国内关于社会权概念的观点梳理 |
(三)本文关于社会权概念的基本主张 |
三、社会权的属性之维 |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双重性质 |
(二)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双重内容 |
(三)防御权与受益权的双重功能 |
(四)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双重效力 |
四、社会权的构造之维 |
(一)社会权的权利主体 |
(二)社会权的义务主体 |
(三)社会权的基本内容 |
第二章 社会权的法律确立 |
一、社会权的国际条约源流: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具体问题 |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现状——以《经社文公约》为例 |
(三)具体权利内容的立法补充与矫正 |
二、社会权在宪法层面的确立:国家义务的强化 |
(一)制度性保障义务的宪法化 |
(二)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的宪法化 |
(三)立法机关立法义务的宪法化 |
三、社会权的立法体系化:社会法典的编撰及立法完善 |
(一)社会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社会给付相关立法的完善 |
(三)劳动基准相关立法的完善 |
第三章 社会权实现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社会权实现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公平正义对社会权实现的内在驱动 |
(二)民生改善对社会权实现的现实鞭策 |
(三)社会政策对社会权实现的良性推动 |
二、社会权实现的阻力因素分析 |
(一)社会权实现的立法障碍 |
(二)社会权实现的路径障碍 |
(三)社会权实现的救济障碍 |
第四章 社会权实现的现实问题之考量 |
一、人口政策调整下社会权实现之思考 |
(一)人口政策的预期目的与现实分析 |
(二)人口问题:社会权保障面对的新任务 |
(三)延迟退休政策:对老年人退休权的重新审视 |
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权实现之思考 |
(一)经济下行:劳资双方利益协调与权益衡量 |
(二)社会权保障应与经济发展互为目的和手段 |
(三)经济新常态对社会权保障提出的新要求 |
三、现实情境下社会权保障机制之思考 |
(一)集体协商法律机制的完善 |
(二)社会分层保护机制的确立 |
(三)社会权量化评估机制的建构 |
第五章 社会权实现的救济路径 |
一、社会权在私法领域的救济路径 |
(一)社会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司法适用 |
(二)社会权作为法律权利的民事诉讼救济之路 |
二、社会权在公法领域的救济路径 |
(一)行政诉讼中事前与事后救济的完善 |
(二)社会权作为给付请求权的救济 |
三、社会权救济的第三条道路——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
(一)公益诉讼适用于社会权救济领域的必然性 |
(二)公益诉讼适用于社会法领域的现状考察 |
(三)社会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相关基本理论概述 |
1.1 艾滋病患者的权利 |
1.1.1 艾滋病患者的定义 |
1.1.2 艾滋病患者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
1.2 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 |
1.2.1 劳动就业权及其基本属性 |
1.2.2 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及其基本属性 |
第二章 必要性和立法思路 |
2.1 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
2.1.1 保障基本人权的实质要求 |
2.1.2 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需要 |
2.1.3 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 |
2.2 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立法思路 |
2.2.1 平等保护 |
2.2.2 特殊保护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评介 |
3.1 国际组织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3.2 相关国家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3.2.1 美国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3.2.2 其他国家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3.3 国外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经验借鉴 |
3.3.1 将反歧视纳入到立法 |
3.3.2 及时修订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章 我国现状及对策 |
4.1 我国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现状 |
4.1.1 我国保障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之相关法律规定 |
4.1.2 我国保障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之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
4.2 保障我国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对策 |
4.2.1 完善宪法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
4.2.2 完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其相关内容 |
4.2.3 将反歧视纳入到立法 |
4.2.4 完善对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的法律援助制度 |
4.2.5 完善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的实施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就业援助与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就业援助的定义、属性与功能 |
一、就业援助的定义 |
二、就业援助的属性 |
三、就业援助的功能 |
第二节 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理念与原则 |
一、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理念 |
三、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原则 |
第二章 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与就业援助立法 |
第一节 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与就业援助 |
一、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 |
二、就业援助在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中的功能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就业援助制度及借鉴 |
一、美国就业援助制度 |
二、英国就业援助制度 |
三、德国就业援助制度 |
四、我国可借鉴的经验 |
第三章 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立法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开始阶段 |
二、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我国就业援助制度的完善阶段 |
四、我国就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
第二节 我国主要就业援助法律制度评析 |
一、就业援助立法评析 |
二、就业援助地方性规范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就业援助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标准、范围和程序不科学 |
三、转授权问题突出 |
四、立法技术存在缺陷 |
第四章 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政府 |
第一节 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必要性 |
二、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定位及责任类型 |
一、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定位 |
二、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类型 |
第三节 我国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供给责任的问题 |
二、资金供给责任的问题 |
三、管理与实施责任的问题 |
四、职能部门不清、结构单一的问题 |
第四节 政府承担就业援助责任的完善 |
一、制度供给责任的完善 |
二、资金供给责任的完善 |
三、管理与实施责任的完善 |
四、就业援助责任主体体系的完善 |
第五章 就业援助的利益受体——援助对象 |
第一节 就业援助对象的定位及法律依据存在问题 |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定位 |
二、对象认定法律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及存在问题 |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 |
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制度的完善 |
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法律依据的完善 |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范围和认定程序的完善 |
第六章 就业援助的实现方法——就业援助措施 |
第一节 现有就业援助措施的现状分析 |
一、公共就业服务 |
二、职业教育和培训 |
三、“就业——低保”联动 |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 |
五、集中就业与按比例安置就业 |
第二节 我国就业援助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就业服务措施存在的问题 |
二、职业培训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三、“就业——低保”联动措施存在的问题 |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措施存在的问题 |
五、集中安置与按比例就业措施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就业援助措施的完善 |
一、公共就业服务措施的完善 |
二、职业培训措施的完善 |
三、“就业——低保”联动措施的完善 |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措施的完善 |
五、集中就业与按比例就业措施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社会法语境中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的整体图景 |
三、形式平等就业权 |
( 一) 劳动者身份平等 |
( 二) 劳动者就业权利平等 |
1.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
2. 形式平等就业权范畴中劳动者就业权利平等的涵义 |
( 三) 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 |
( 四) 劳动者就业规则平等 |
1. 招工标准平等 |
2. 招工程序平等 |
四、实质平等就业权 |
( 一) 实质平等就业权的必要性 |
( 二) 实质平等就业权的内容 |
1.“体面劳动” |
2. 反就业歧视 |
3. 职业培训 |
4. 社会保障 |
(9)劳动权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劳动者基本权益理论 |
一、劳动者法律观 |
(一) 劳动者法律观的核心 |
(二) 劳动者法律观的内在本质 |
(三) 劳动者法律观的价值追求 |
二、马克思劳动者基本权益表述及其与当代劳动权的关联性考察 |
(一) 获取报酬权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 |
(二) 职工参与权权利来源:劳动力产权理论 |
(三) 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石:“六项扣除”理论 |
(四) 休息权的必要基础:工人自由支配的休闲时间 |
(五) 工作环境权的理论来源:马克思体面劳动伦理思想 |
(六) 劳动就业权的最高境界:未来社会的天然就业权 |
第二章 劳动权的重构 |
一、劳动权的界定 |
二、劳动权的定性 |
(一) 学界关于劳动权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二) 劳动权性质之我见 |
三、劳动权的内容结构 |
(一) 劳动权的权利内容 |
(二) 劳动权的权利结构 |
第三章 劳动权的生成与变迁 |
一、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基础 |
二、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历史演进轨迹 |
三、劳动权历史变迁的评价 |
第四章 我国劳动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现状评述 |
(一) 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特点 |
(二) 劳动权保护的立法内容 |
(三) 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
二、我国劳动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劳动权利缺位与失衡的负面分析 |
(二) 权利体系中“劳动法外”结构解析 |
(三) 劳动就业不公平的表象及制度归因 |
(四) 劳务派遣被异化的理论解说与现实透析 |
(五) 权利救济制度运行失效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劳动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
一、劳动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劳动权保护制度的架构 |
(一) 确立劳动者资格标准,扩充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 |
(二) 健全劳动权权利体系,补充和细化相关权利内容 |
(三) 构建劳动力定价机制,促使劳动力价值理性回归 |
(四) 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优化劳动就业环境 |
(五) 界定“三性”岗位范围,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
(六)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降低劳动维权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现实的呼唤:劳动权需税法保障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对象和方法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对象 |
1.2.3 研究的方法 |
1.3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论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1.7 本文研究的不足 |
2.劳动权税法保障的宪政基础 |
2.1 人权视角下征税权与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 |
2.1.1 征税权对劳动权的干预与限制 |
2.1.2 宪政基础上的征税权与劳动权的协调 |
2.1.3 劳动权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双重保护 |
2.2 税收国家是劳动权保障的逻辑起点 |
2.2.1 劳动权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创造 |
2.2.2 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基础:社会新增价值 |
2.2.3 劳动权保障与国家税源的维持 |
2.3 劳动权的实现机制与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
2.3.1 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国家征税的自我限定 |
2.3.2 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与征税权的积极行使 |
2.4 劳动权税法保障的基本考量 |
2.4.1 劳动所得课税的界限判定 |
2.4.2 税收中性与就业自由权的实现 |
2.4.3 就业机会创造与税法调控功能 |
3.税法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保障 |
3.1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源耗费 |
3.1.1 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价值 |
3.1.2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源耗费 |
3.2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1 个人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2 企业对个人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3 国家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3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费用的不可税性 |
3.3.1 可税性的判断标准 |
3.3.2 劳动力的费用投入不具有可税性 |
3.4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费用的税法基础 |
3.4.1 个人与家庭生活消费作为课税禁区 |
3.4.2 企业投入的劳动力维持成本的可扣除性 |
4.劳动权的价值创造与征税界限 |
4.1 劳动报酬权与征税权的冲突 |
4.1.1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
4.1.2 征税权是对劳动报酬权的限制 |
4.1.3 劳动报酬的基本征税形式 |
4.1.4 劳动报酬的税法保护 |
4.2 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与课税界限 |
4.2.1 劳动报酬权征税过度禁止 |
4.2.2 半数原则作为劳动报酬征税的界限 |
4.3 特殊形式劳动报酬的税法规制 |
4.3.1 非法收益的可税性分析 |
4.3.2 加班费与福利补贴的可税性 |
4.3.3 劳动补偿的税务处理 |
4.3.4 股票期权的课税讨论 |
5.劳动权的保障机制与税收调控功能 |
5.1 劳动就业的属性与税法调控的适当性 |
5.1.1 劳动就业的属性 |
5.1.2 税法调控的适当性 |
5.2 税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
5.2.1 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5.2.2 税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
5.3 税法促进就业权实现的制度机理 |
5.3.1 税法促进就业机会的创造 |
5.3.2 税法保障就业援助权的实现 |
5.3.3 以税收优惠促进就业安全的实现 |
6.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1 劳动权的税法保障规则溯源 |
6.1.1 保障工资报酬权的税法规则 |
6.1.2 保障就业权的税法规则 |
6.1.3 职工职业培训权和福利权的保障 |
6.1.4 社会保障权的税法规则 |
6.1.5 税法促进劳动安全权的实现 |
6.2 劳动权税法保障规则的总体评价 |
6.2.1 劳动权税法保障的立法层级偏低 |
6.2.2 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不完整 |
6.2.3 偏重的宏观税负造成对劳动报酬权的过度侵害 |
6.2.4 现行税法规则对劳动权保障不足 |
6.3 劳动权税法保障规则的改革 |
6.3.1 劳动权保障的税收立法原则 |
6.3.2 劳动权保障的税收立法体系和模式 |
6.3.3 制定社会保障税法 |
6.3.4 制定教育税法 |
6.3.5 改革个人所得税法 |
6.3.6 基于劳动权保障的现行税法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试论国家对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王淼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2]劳动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朱光. 福州大学, 2018(03)
- [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D]. 孟凡娟.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4]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中国农村民生建设研究[D]. 潘学良. 武汉大学, 2017(06)
- [5]社会权的确证与实现[D]. 汤闳淼. 吉林大学, 2016(08)
- [6]艾滋病患者劳动就业权法律保障研究[D]. 荣明昇. 兰州大学, 2016(11)
- [7]我国就业援助法律制度研究[D]. 穆维博.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8]平等就业权内容体系构造[J]. 李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 [9]劳动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 周子凡.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10]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D]. 马福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