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苗苗[1](2021)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
袁洋[2](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李小立[3](2021)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视角》文中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视角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价值体现在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行使、发挥裁量权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模式包括立法控制模式、行政控制模式、司法控制模式、社会控制模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制度包括基准制度、案例制度、公开制度、参与制度、评估制度。
侯华[4](2020)在《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基层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自由裁量权。合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城管执法既灵活又有效率。但是事情都有两面性,如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会侵犯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导致执法不公。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于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D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设计三份调查问卷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分析问题,又访谈13位不同级别执法人员补充,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首先,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与执法活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市民等四个角度分析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然后,分执法主体、执法个体、执法对象、执法环境四个层面梳理其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一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层面。尽快城管立法、避免“借法执法”;保障执法资源充足;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二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层面。加强学习,提高基层城管服务意识;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加强考核。三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层面。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市民城市管理参与度。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四是影响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层面。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加强外部监督力度;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论文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尝试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基层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结论希望能为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提供参考。
周环[5](2020)在《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责任是行政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既包含制度维度,也包含伦理维度。传统公共行政主要强调对制度性客观责任负责,对伦理责任的关注相对较弱。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科学化、技术化、法制化主导的工具理性弊端显现,行政发展范式从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行政责任的伦理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行政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行政责任公共性与行政主体自利性冲突、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冲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冲突等伦理问题,引导我们对行政责任伦理困境进行研究。该论文以行政责任伦理困境为问题域,从行政伦理层面探讨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内涵、实质、表现、根源及出路。就内容而言,论文的写作特色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对“行政责任”的内涵进行解读。行政责任是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基于职业和角色身份,履行相应义务及承担相应后果的道德与法律要求。行政责任既包括应然性的“尽责”层面,也包括实然性的“问责”层面。从这一概念出发,以责任伦理为基本理论框架,分析行政人员的责任冲突困境,行政组织的责任归因困境,行政责任制度的“问责”困境以及我国行政责任的特殊伦理困境,揭示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本质为行政生活中的价值冲突,即行政主体的自利性与行政责任公共性冲突。第二,从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实质及表现追溯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根源,主要分析行政人员自利性带来的行政人员主观道德风险,行政组织的伦理异化问题以及行政责任制度的有限性问题。第三,基于以上分析,提出走出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可行性路径,首先,重塑行政责任公共性价值。其次,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责任共识。最后,审慎的伦理妥协。在此基础上,从行政人员的个体责任、负责任的行政组织、行政责任制度伦理三个层面分析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出路。通过强调行政人员“为他”的责任意识,为行政人员走出自利性困境找到方向,又从责任能力、责任行为角度阐释行政人员个体责任路径。行政组织层面提出整合组织内、外部控制因素,通过组织制度等保证组织中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行政责任制度伦理层面,主要是确保制度的伦理化设计和制度的伦理化运行。这些路径对于消解行政主体自利性,构建公共性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责任的道德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研究综合运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经验描述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揭示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本质,拓宽行政责任研究视野,克服以往研究中片面强调对制度性客观责任负责的问题,倾力于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行政责任的动态发展性出发,在行政人员、行政组织、行政责任制度的互动关系中把握行政责任伦理困境,尽量避免既有研究中以静态分析的方式孤立的研究行政人员、行政组织、行政责任制度的局限。试图以行政伦理学的视角进行理论分析,从整体上、宏观上阐释行政责任伦理困境,从而为走出行政责任伦理困境提出有益的探索。
张艳秋[6](2020)在《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大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重要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直销、传销、市场主体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市场计量行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职能。执法对象相对较为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复杂的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行使职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不过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能够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有据可证,提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执法工作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职权较多且复杂,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较大,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因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亟须研究解决。本文主要研究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前期的国内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并介绍了研究内容、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街头官僚理论进行分析,通过研究A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论证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性。第二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第三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剖析出相关制度仍需完善、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自身利益的驱动四个方面原因。第四章是针对前面罗列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具体对策,更好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稳步推进的现实意义。
卢岩[7](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赵缔[8](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傅翔鸿[9](2020)在《街头官僚理论视域下秦皇岛市交通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警察(简称“交警”)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包括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对机动车及驾驶员进行登记管理等。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驾驶员日渐增多,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交通参与者和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接触也越来越频繁,由此演变出各种各样的交警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有其特殊性和不可复制性,交警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规条例无法精确找到如何罚以及罚多少等参照,需要交察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完成,而如何正确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成为考验其业务素质水平和权力观念的重要因素。本文旨在通过秦皇岛市交警一线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调查,分析交警一线执法环境面临的多种挑战,如执法不规范、立法不完善、群众不信任不理解、私欲影响公平判断、裁量过程中的非理性思考等,尝试寻找提升交警形象,树立一线交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观念的途径,即在非正确权力观发生前牢固树立恰当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观以及在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发生后探寻修复策略。本文通过“探索问题—分析原因—解决办法”的研究思路,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研究方法,经过多方考证后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出目前交警在一线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并针对秦皇岛市交警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提升交警执法水平,塑造良好的交警形象。同时遵循“见微知着,睹始知终”的原则,通过对秦皇岛地区一线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探究秦皇岛市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治理的提升对策,并期望对其它地区也有借鉴价值。
夏若凡[10](2020)在《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经依法授权可以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在坚持行政处罚原则下,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类别内,根据违法案件的性质、影响和事实等,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以及处罚手段等作出的选择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灵活,有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行政机关掌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调动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促进执法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性的问题,例如:处罚随意性较大,惩处过度,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和后果不一致;同一案件处罚结果不同,对相同性质和影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量罚人为操作空间较大,在从轻、减轻、从重等处罚标准方面执行不一致;判断违法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和手段不统一;处罚程序不一致,在案件办理时限、扣押手段、收取担保金等方面不同案件存在不同做法。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结产生了较大影响,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大幅上升,同时也损害了行政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规制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滥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建设法治型海关的题中应有之义。论文第一部分首先论述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价值,介绍了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特征以及其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分析,先举例说明,又从立法的不完善、执法的控制不足等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的对策,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应考虑引入国际国内均较为成熟的基准制度,阐述基准制度概念特征、分析海关基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关全面构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并对构建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以期为海关行政处罚统一性问题提供一个解决思路,以达到规范裁量权行使的效果。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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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价值 |
(一)建设法治政府 |
(二)促进公平正义 |
(三)规范行政权行使 |
(四)发挥裁量权功能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四)公共利益原则 |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模式 |
(一)立法控制模式 |
(二)行政控制模式 |
(三)司法控制模式 |
(四)社会控制模式 |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基本制度构建 |
(一)基准制度 |
(二)案例制度 |
(三)公开制度 |
(四)参与制度 |
(五)评估制度 |
(4)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城市管理 |
2.1.2 基层城管 |
2.1.3 行政执法 |
2.1.4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 |
2.2 核心概念 |
2.2.1 自由裁量权 |
2.2.2 基层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2.3 理论基础——街头官僚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及调研 |
3.1 D市城管支队现状 |
3.1.1 D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设置及职责 |
3.1.2 D市城管支队的作用和贡献 |
3.1.3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分类 |
3.2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方案设计 |
3.2.1 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问卷调查设计 |
3.2.2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访谈设计 |
3.3 D市城管支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调研分析 |
3.3.1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运用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2 市民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3 城管执法对象调查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4 访谈结果分析 |
3.4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问题分析 |
3.4.1 消极履行职责、弃权不作为 |
3.4.2 差别对待、主观选择裁量标准 |
3.4.3 考虑不相关因素 |
3.4.4 违反程序运用自由裁量权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影响因素分析 |
4.1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主体因素 |
4.1.1 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 |
4.1.2 执法保障落实不到位 |
4.1.3 制度难以适应复杂的执法环境 |
4.1.4 依法执法与领导权威的冲突 |
4.1.5 激励机制待完善,绩效考核作用难发挥 |
4.1.6 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城管体制不完善 |
4.2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个体因素 |
4.2.1 趋利避害,自我保护 |
4.2.2 人员构成复杂,自由裁量标准难统一 |
4.2.3 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力度不够 |
4.3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对象因素 |
4.3.1 表达诉求意愿低,途径少 |
4.3.2 立场角色对立,互动不足 |
4.3.3 文明素养不一,认识参差不齐 |
4.4 影响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执法环境因素 |
4.4.1 街头执法不确定性强 |
4.4.2 外部监督方式有限,媒体舆论负面效应 |
4.4.3 共管共治缺乏协调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规范D市城管支队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建议 |
5.1 执法主体层面 |
5.1.1 完善城市管理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
5.1.2 保障执法资源充足 |
5.1.3 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
5.1.4 落实职级并行,完善激励机制 |
5.1.5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 |
5.2 执法个体层面 |
5.2.1 不断充电,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服务意识 |
5.2.2 对一线城管进行针对性地培训,加强考核 |
5.3 执法对象层面 |
5.3.1 执法过程全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 |
5.3.2 培养市民城市主人翁意识,提高城市管理参与度 |
5.3.3 提高市民法律水平和文明素养 |
5.4 执法环境层面 |
5.4.1 拓展城市管理新思维 |
5.4.2 加强外部监督力度 |
5.4.3 注意引导社会舆论正效应 |
5.4.4 完善共管共治协调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2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市民调查问卷 |
附录3 :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管理对象调查问卷 |
附录4 :自由裁量权运用执法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5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附录6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 |
附录7 :D市城管支队行为规范制度 |
附录8 :建设规划批后资料转接与跟踪监管流程示意图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行政责任及其伦理困境界说 |
2.1 行政责任界定 |
2.1.1 行政责任概念、特点及内容 |
2.1.2 行政责任的伦理基础 |
2.1.3 行政责任的本质规定性 |
2.2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内涵与实质 |
2.2.1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内涵 |
2.2.2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实质 |
第3章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表现 |
3.1 行政人员的责任冲突困境 |
3.1.1 行政人员角色冲突 |
3.1.2 行政人员利益冲突 |
3.1.3 行政人员权力冲突 |
3.2 行政组织的责任归因困境 |
3.2.1 责任与服从的两难 |
3.2.2 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困境 |
3.2.3 组织责任遮蔽下个体责任的消解 |
3.3 行政责任制度的“问责”困境 |
3.3.1 “情理”与“法理”冲突 |
3.3.2 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冲突 |
3.3.3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分 |
3.4 我国行政责任的特殊伦理困境 |
3.4.1 宏观公共行政环境困境 |
3.4.2 微观组织亚文化困境 |
第4章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根源 |
4.1 行政人员个体的有限理性 |
4.1.1 自然人角色与主观道德风险 |
4.1.2 职业角色与自由裁量权风险 |
4.1.3 行政领导角色与行政自主权风险 |
4.2 行政组织的伦理异化 |
4.2.1 行政组织“去道德”倾向 |
4.2.2 行政组织结构限制个体伦理选择 |
4.2.3 行政人员对组织权威的盲从 |
4.3 行政责任制度的限度 |
4.3.1 工具理性的制度缺陷 |
4.3.2 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在有限性 |
4.3.3 规则至上的形式化问题 |
第5章 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的出路 |
5.1 优化行政责任伦理原则 |
5.1.1 重塑公共性价值 |
5.1.2 达成责任共识 |
5.1.3 慎用伦理妥协 |
5.2 行政人员责任伦理路径 |
5.2.1 “为他”的责任思维 |
5.2.2 主体性的责任能力 |
5.2.3 实践性的责任行为 |
5.3 负责任的行政组织路径 |
5.3.1 整合组织内外部控制因素 |
5.3.2 鼓励负责任行为的组织制度 |
5.3.3 保持组织中的伦理自主性 |
5.4 行政责任制度伦理路径 |
5.4.1 制度的伦理化设计 |
5.4.2 制度的伦理化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状况及分析 |
2.国外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现状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一、相关理论及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界定 |
1.市场监督执法的含义 |
2.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3.市场监督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
4.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
(二)街头官僚理论 |
二、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
(一)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概况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使现状 |
三、A县市场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难度大 |
2.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 |
3.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4.执法过程中易滋生亚腐败现象 |
(二)原因分析 |
1.相关制度仍需完善 |
2.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 |
3.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4.自身利益的驱动 |
四、完善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 |
(一)完善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 |
(二)科学构建执法新生态 |
(三)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四)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街头官僚理论视域下秦皇岛市交通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街头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概念 |
2.1.1 街头官僚概念 |
2.1.2 自由裁量权概念 |
2.1.3 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 |
2.1.4 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概念 |
2.2 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自由度与限制度辩证关系 |
2.3 街头官僚理论 |
2.4 交警自由裁量权理论基础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街头官僚视域下秦皇岛市交警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及危害 |
3.1 秦皇岛市交通管理状况 |
3.1.1 秦皇岛市情概况 |
3.1.2 秦皇岛市交管现状 |
3.2 秦皇岛市交警自由裁量权内容 |
3.2.1 交警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
3.2.2 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处罚 |
3.2.3 一般程序违法行为处罚 |
3.3 秦皇岛市交警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 |
3.3.1 随意改变自由裁量权范围 |
3.3.2 执法标准不统一 |
3.3.3 拖延执法时间 |
3.3.4 盲目以罚代管 |
3.4 交警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街头官僚视域下秦皇岛市交警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因分析 |
4.1 交警个体原因分析 |
4.1.1 执法水平不高 |
4.1.2 私利驱使执法偏失 |
4.1.3 扭曲的权力观影响 |
4.2 组织原因分析 |
4.2.1 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 |
4.2.2 交警待遇水平偏低 |
4.2.3 执法监督不力 |
4.3 社会转型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皇岛市交警行使自由裁量权优化策略 |
5.1 提高交警执法素质 |
5.1.1 优化录用机制 |
5.1.2 完善培训机制 |
5.1.3 提升思想水平 |
5.1.4 提升公平执法能力 |
5.2 强化交警队伍管理 |
5.2.1 强化内部控制 |
5.2.2 提高待遇水平 |
5.2.3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
5.3 优化外部环境 |
5.3.1 加强社会普法宣传 |
5.3.2 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
5.3.3 利用AI智慧交管辅助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秦皇岛市交警执法形象问卷调查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10)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价值 |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分析 |
1.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与特征 |
1.3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 |
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 |
2.1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示例 |
2.2 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
2.2.1 海关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立法不足 |
2.2.2 法律概念不明确 |
2.2.3 海关行政处罚权力行使程序规定宽松 |
2.2.4 过渡裁量、任意裁量、越权裁量现象较为突出 |
3 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3.1 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3.2 优化海关职能提高队伍纯洁性 |
3.3 维护贸易公平降低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
4 规制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
4.1 完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4.1.1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4.1.2 制定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 |
4.1.3 完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
4.1.4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保障措施 |
4.2 夯实与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素质 |
4.3 推行与完善调查期间的约谈制度 |
4.4 实行案审会制度和案件信息化管理 |
4.5 建立惯例档案和执法情况反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规范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D]. 王苗苗.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视角[J]. 李小立. 武夷学院学报, 2021(05)
- [4]公共管理视角下D市城管支队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侯华.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5]行政责任伦理困境研究[D]. 周环. 辽宁大学, 2020(07)
- [6]吉林省A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 张艳秋. 吉林大学, 2020(04)
- [7]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8]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9]街头官僚理论视域下秦皇岛市交通警察自由裁量权研究[D]. 傅翔鸿. 燕山大学, 2020(06)
- [10]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研究[D]. 夏若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