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鄂义强[1](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施彦军[2](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唐梅玲[3](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张晓明[4](2011)在《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为方便计在本文中称之为“劳动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劳动生活领域中,普通法层次上对劳动权的保护存在不少弊端,理应回归到宪法层次,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论文对作为宪法的劳动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释,并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对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进行了论述。还建议构建劳动宪法部门,以便加强劳动权宪法规范对劳动生活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第一章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公民概念的核心部分是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对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而公民概念变迁与国家进化存在关联。而国家不但代表法律秩序,还代表正当性,负有维持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保存、发展社会资源的责任。国家可分为夜警国家与福利国家两种类型,也存在着从最小国、中间国到积极国家的角色转变,还有从立法国家到行政国家再到司法国家变迁的历程。国家角色的变迁,又受到特定时空下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公民概念之内涵的扩大过程中,同时也见证国家角色的变化。国家希望公民对其忠诚,而国家也需相对地对其公民尽生存照顾的责任;并且,国家目的实现能促进公民权利更大程度的享有。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带来了一种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制,此时的劳动权当然也是自由权层面的。这对以工人为中心的民众来说,甚至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而随着各国宪法对劳动权等权利实行与自由权相异的规定和保障,出现了社会权的概念以及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社会权的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失业和贫困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故社会权存在要求国家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积极履行照顾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社会权这种基本权利理念的兴起,是对自由权缺陷的一种补充,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整,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宪法中规定劳动基本权利以后,劳动基本权利的拥有者究竟能向国家主张什么,获得什么样的好处?而在宪政理论的变迁过程中,旧宪政论与新宪政论的区别对劳动权保障的影响,具体到劳动权领域,则是国家该怎么干预,而又干预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之差别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与宪政是相契合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宪政中国”的建设又会对劳动权的保障产生积极影响。从我国的宪法文本看来,劳动权先是以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的形式出现在宪法条文里的,后是以工作权、劳动权的面目出现。而各国劳动权宪法规范,则有权利性规范和权利一义务型规范这些不同的类型。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之外,外国人能否成为主体?国外规定的差异较大、莫衷一是。我国的代表性认识是肯定外国人成为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如今外国人纷纷进入中国,追寻“中国梦”;在此背景下该如何保护好外国人的劳动权,值得我们筹划。而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则是肯定的。劳动基本权利具有未来取向的性质,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完整性的劳动基本权利内容,应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就业保障权、集体劳动权这些内容;而职业自由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故劳动基本权利性质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主观权利,也是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而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核心功能,我国宪法上的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包含了要求国家不得侵害的意义,都具有这种最起码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最初是从社会权导出的,只是社会权的一项权能,而且是社会权的主要权能。我国宪法中,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有受益权功能。古典基本权时期的劳动权,系自由性劳动权,即职业自由。不过在后来增加了“积极自由”的内容,增添了社会权的性质。故劳动基本权既有自由权性质的侧面,也有社会权性质的侧面,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第二章继续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问题。先是在阐释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理论基础上来分析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产生的影响。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着立法者和立法过程,促使立法者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的行使,以防止侵害劳动权的法律被制定出来。而行政权不仅不得侵犯劳动基本权利,还必须积极行使促使其实现。而劳动基本权利则是直接拘束司法权的所有活动。劳动基本权利还存在水平效力问题。无论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还是“州政府行为”理论,都支持基本权利不仅对抗国家的不法侵害,还更进一步对抗第三人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的新发展则使得其更为细致。而我国确实存在着将基本权利效力扩充至私人领域的实际要求,不然就无法管治现实生活中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就业歧视现象。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在分析基本权利限制的依据、目的、原则和形式的一般问题探讨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在分析比较德日两国对职业自由的限制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劳动基本权利限制的具体情形:不但对特殊职业人群的职业自由进行了限制,还对某些特定职业资格限制,以及规定就业禁止条款等。而劳动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则在援引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的概念,分析德美等国解决方法和模式得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要遵循的原则,确定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等方法以及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在劳动基本权利领域,具体探讨了劳动权与人性尊严、生存权、平等权、环境权的冲突与竞合。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义务。而劳动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而这些国家义务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承担。第三章则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问题。先是对立法和立法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并分析立法机关该如何将劳动基本权利具体化。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应是“最好的法律”。宪法通过其功能的实现以凸显其重要性,而宪法委托是宪法得以具体化的重要方式,通过立法可把宪法上的劳动基本权利转化为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上的权利。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既有劳动立法,也有刑法等其他形式的立法。宪法与劳动立法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的。劳动立法肯定要合乎宪法,劳动立法也对宪法的完善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实际上,我国的部门法立法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去影响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立法,无论是国内劳动立法,还是国际劳动立法都对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在本章中,不仅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史作了简单概述,还对英、日、美这些西方国家的典型劳动立法进行了概括描述。并在对劳动立法进行一个纵向、横向的比较基础上,探讨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立法进行优化?路径是我国不但要进行立法模式的转换,还要优化立法的程序。模式转换是以服务型立法代替管制型立法,以积极性立法模式取代消极性立法模式;程序优化则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理性对待专家立法与利益集团的要求。劳动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劳动条件基准法定。故应通过劳动立法的借鉴与移植来适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评估劳动立法的效果,通过修改与解释提高劳动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并对劳动立法的漏洞予以填补,追究劳动立法不作为的责任而弥补劳动立法的缺陷而完善劳动立法,以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理想,促进劳动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当然,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立法的扶持。而刑法可通过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途径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刑事保障。第四章则分析了劳动基本权利的行政保障的理论、实践与问题解决。行政权是最具权力特征的权力,比立法权、司法权更为活跃,是国家治理中依赖最多与最不能缺少的权力,通过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合法性传递的传送带,实现行政过程的合法性。而行政权的范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步扩张,并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模式转变,这使得国家确立了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积极为公民提供尽可能的“生存照顾”。而国家的实质演变为服务,推动服务型的政府出现。而西方行政国家的实践既有其高效的一面,也存在异化的可能。劳动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对应着政府的给付行政义务。劳动基本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行政承担,则由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一般机构和特设机构履行相应的保障职责而实现。无论是美国、英国、日本和机构,还是中国、韩国、新加坡的机构,基本上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制度和劳动监察这些方式来具体履行职责。并在介绍和比较美、英、日等国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劳动监察的基本问题和完善构想。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规制,常见的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至于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监督,则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等方式,尤其是可以通过劳动行政复议来实现。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完善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重塑政府,完善保障劳动权的行政机构设置,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处罚措施,完善公民参与等途径予以落实。第五章探讨了劳动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梳理了普通法程序对劳动权保障的成就与不足,以及劳动基本权利宪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司法的独特性在于解决纠纷。而司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宪法或法律是否得到了如实的实施。司法权在行使上有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区分。司法权角色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劳动基本权利保护。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印等国有过成功先例。我国可实行司法能动主义,不过应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内涵。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应在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并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优先适用普通法程序救济。劳动基本权利普通法程序保障则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行政诉讼和劳动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则有普通法院模式和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两类。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普通法院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普通法院模式,而德法等国则采取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审判模式有其特定的优势。一些国家放弃原有的普通法院模式而转向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劳动诉讼机制,由国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来确定,并没有什么定准。而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是目前可行的途径。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用极低。并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中遵循注重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劳动行政诉讼在我国主要为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在我国的劳动权保障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也可以通过劳动行政诉讼维护劳动权,即所谓行民交叉案件。而劳动者有舍弃劳动争议诉讼而采取劳动行政诉讼的趋向。劳动刑事诉讼是针对严重受侵害的劳动权而进行的刑事救济,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进行。总的说来,普通法程序救济存在审判机构不堪重负、维权存在体制性障碍等问题,可通过构建劳动争议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完善。我国法院的判决中有援引宪法条文或精神的尝试,这是“遵守宪法”以弥补立法不足,并不构成学者们所期待的违宪审查。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到底是纲领性权利、抽象性权利,还是一种具体性权利?这在日本的宪法学界有过长期的争论。“具体性权利论”代表着这种社会权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审判来对劳动权的侵害进行救济,在宪法上是理所当然的。故无论是自由性还是社会性劳动权,都具有可诉性。某些国际公约提出有可能以满足“可审判性”的所有要求的方式来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条约条款。而在印度、南非等国则有社会权的宪法诉讼实践。在社会权具备了“可司法性”之后,宪法上所有的基本权利就具备了请求司法救济的“司法受益权功能”,而国家的“司法救济义务”就是具有绝对性的国家义务。故劳动权在原则上都应当是可诉的,不可诉的现象是暂时的,这种不可诉现象可以通过法律逐步加以消除。因而劳动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可适用宪法救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经常性的保障方法,有专门机构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和代表机关审查制度类型。而包含在违宪审查制度内的宪法诉愿制度对劳动基本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而依《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推断,各级人民法院违宪疑问权,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也可行使违宪疑问权。违宪疑问权行使的后果因主体不同而后果效力不同。前述宪法救济制度基本上虚置昭示了其存在的缺陷,理应进行完善。完善的主要路径是针对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而发。具体可通过设置宪法委员会、确立违宪审查的标准等途径来进行。当然,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甚至可进行适当的类型转换。这对我国也是适用的。余论则主张通过对在德国法释义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部门宪法论述”来建构劳动宪法部门,以便认真对待劳动权宪法规范,加强宪法对劳动生活领域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而使宪法规范的体系化,可以说是劳动宪法的最突出功用。
冯建平[5](2010)在《团结奋进绘蓝图 齐心协力建和谐》文中研究指明走进两当县城,一座崭新的新城映入记者眼帘,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两当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地处陕甘川交界的秦岭山区,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水系,两当县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古道之名,素称“秦陇之扞蔽、巴蜀之襟喉”。境内有灵官峡白皮松、张家黑河两?
姜保红[6](2010)在《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权行政组织的重要核心,是实施发展规划、全面实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战略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能力的提高,最主要的是在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只有政府的行政能力提高了,行政行为文明了,才能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目前,客观地评估民族地区的政府行为,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甘肃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居全国倒数第二位,而甘肃省实行民族自治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与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对其他地区更存在一定差距。国家确定的宏伟发展目标,是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无疑对甘肃省提出了较之他省更高的发展目标要求,而对于省内处于更为落后地位的民族自治地区,提出的目标要求更高。因此,甘肃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社会的压力更大,任务更加繁重艰巨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选择了甘肃临夏、甘南两个民族自治州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做出评估,找出政府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选题的缘由,理论研究和改革现状评述,研究方法、体系与视角,并就论文不足之处作了说明。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中、外政府的历史发展,阐述与界定了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能、行为、行为文明等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衡量政府行为文明的历史标准。第三部分,即第二章,探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特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的体现及其进步作用,并以甘肃回族、藏族地区为例,论述了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治理形式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第四部分,即第三章,以笔者获得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等田野工作资料为基础,审视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现状,比较客观地做出了总体评估、主要成就、取得成就的深层次原因,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四章,主要论述了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经济、政治法律、历史文化、国际形势等方面的环境,分析了制约因素及其影响。第六部分,即第五章,梳理了前人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模式选择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的认识,系统论述了建设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建设的任务以及建设的动力等问题。第七部分,即第六章,针对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加强自治地方政府能力是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强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推动力,行政创新是行为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7](2007)在《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6)在《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2006)在《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中提出
贺荣[10](2006)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大量出现,行政纠纷数量也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因此,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纠纷的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体系之间,以及信访接待、社区服务、民愿接待、矛盾排查、仲裁之间相会联动、协调配合、有效衔接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力求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行政纠纷属于社会纠纷,是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纠纷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经济根源、社会根源、文化根源、法律根源。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有着联系和区别。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渠道,但不是唯一渠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特别是近几年来,尤为明显。目前,行政案件持续上升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西方发达国家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显示,建立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国家建立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不同类型的行政纠纷寻找适当的化解纠纷的出口。我国目前为了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二、加强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
(三)市场失灵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2)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基础理论(上) |
第一节 公民、国家与劳动权 |
一、公民与国家 |
二、劳动权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劳动权宪法规范之分析 |
一、劳动权宪法规范的源起 |
二、我国劳动权宪法规范的变迁 |
三、劳动权宪法规范分析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主体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内容 |
一、劳动基本权利内容的理论阐释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性质 |
一、"主观权利"还是"客观法" |
二、防御权与受益权 |
三、自由性劳动权与社会性劳动权 |
第二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基础理论(下)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效力 |
一、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理论 |
二、劳动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之效力 |
三、劳动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 |
三、我国对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冲突与竞合 |
一、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的一般理论 |
二、具体的冲突与竞合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义务承担 |
一、劳动权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 |
二、国家义务的具体承担 |
第三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立法保障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立法的基本认识 |
一、立法机关与立法简述 |
二、宪法委托与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 |
三、宪法与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的关系 |
四、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的合宪性 |
五 劳动立法与宪法的相互影响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立法 |
一、西方国家的典型劳动立法 |
二、我国的劳动立法简述 |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
四、劳动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
五、劳动立法的效果评估 |
第三节 劳动立法的优化 |
一、劳动立法模式的转换 |
二、劳动立法程序的优化 |
第四节 劳动立法的问题与解决 |
一、劳动立法的漏洞与填补 |
二、劳动立法不作为及处理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立法的理想与实现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理想 |
二、劳动立法的完善 |
三、保障劳动基本权利的其他立法的完善 |
第四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行政保障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基础理论 |
一、行政与行政权概述 |
二、行政权理论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保障义务之行政承担 |
一、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机构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职责的履行 |
第三节 劳动权行政保障职责之具体履行 |
一、政府机构的职业培训 |
二、政府机构的就业援助制度 |
三、劳动监察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规制与救济 |
一、劳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监督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完善 |
一、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存在的问题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完善 |
第五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权略论 |
一、司法的概念与功能 |
二、司法权角色与权利保护 |
三、劳动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原则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普通法程序救济 |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 |
二、劳动行政诉讼 |
三、劳动刑事诉讼 |
四、普通法程序救济的问题与完善 |
五、劳动诉讼中援引宪法的尝试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宪法救济的完善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违宪审查制度主要类型与劳动权具体审查 |
三、我国劳动基本权利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余论:走向劳动宪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召唤——选题缘由 |
二、理论研究和改革现状评述 |
三、研究视角、体系和方法的说明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政府与政府行为文明 |
第一节 政府与地方政府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概念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
二、地方政府的内涵及我国政府的层级关系 |
三、地方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角色及职能 |
第二节 政府行为与政府行为文明 |
一、政府行为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
二、政府行为文明的内涵 |
第三节 衡量政府行为文明的历史标准 |
一、当代国外政府改革及政府行为文明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政府改革及国内对政府行为文明的衡量标准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与政府行为文明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一、自治的涵义以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特征 |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一般构成 |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系的基本特征 |
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体制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的主要体现与价值 |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主要体现 |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进步的作用 |
第四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治理形式的历史演进与发展—以甘肃回族、藏族地区为例 |
一、甘肃回族地区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制度 |
二、甘肃藏族地区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制度 |
三、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人民政权 |
第三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现状审视 |
第一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程度社会调查总体评估 |
一、调查问卷结果统计 |
二、对调查数据的分析 |
三、总体评估:成就与问题并存 |
第二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成就显着 |
二、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深层次原因 |
第三节 甘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行政文化先进化进程缓慢 |
二、政府管理民主化程度有待增强 |
三、依法行政仍存在问题 |
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五、反腐倡廉工作力度还需加强 |
第四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生态经济环境的制约因素 |
一、优势与劣势并存:自然资源丰富但利用率低,自然条件恶劣,物质经济发展水平低 |
二、生态经济环境对政府行为文明的影响 |
第二节 政治法律环境的制约因素 |
一、民主法律建设进步明显,但民族关系复杂 |
二、政治法律环境对政府行为文明的影响 |
第三节 历史文化环境的制约因素 |
一、传统宗教文化氛围浓郁,但教育科技水平落后,整体文化素质低 |
二、历史文化环境对政府行为文明的影响 |
第四节 面临国际环境的影响 |
一、经济全球化影响加深,机遇与挑战并存,但国际环境复杂,民族宗教易受影响 |
二、国际环境对政府行为文明的影响 |
第五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目标 |
一、政府管理的民族化 |
二、政府管理的高效化 |
三、政府管理的民主化 |
四、政府管理的法治化 |
第二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建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的共性原则 |
二、坚持的个性原则 |
第三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任务 |
一、进一步落实自治权 |
二、重构政府治理模式 |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
四、培育现代行政文化 |
五、建设电子政府 |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七、完善公务员制度 |
第四节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动力 |
一、外部动力 |
二、内部动力 |
第六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途径 |
第一节 加强自治地方政府能力是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 |
一、政府能力的内涵及构成 |
二、加强政府能力的措施 |
第二节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
一、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 |
二、深入推进机构改革 |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
四、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流程 |
五、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
六、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狠抓廉政建设 |
第三节 行政创新是甘肃民族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
一、培育先进行政文化,创新行政管理理念 |
二、严格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法治化 |
三、进一步扩大民主参与,推进政务公开,实现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 |
四、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行政绩效 |
主要参考书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
一、问卷调查的原件 |
二、社会调查时的留影 |
(7)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目 录 |
序言 |
一、“十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 |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
三、“十一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 |
五、“十一五”时期主要任务 |
六、“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
附录:“十一五”期间云南省劳动保障重点工程项目 |
序 言 |
一、“十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一) 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
(二)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
(三) 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获得长足进步 |
(四) 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步健全 |
(五)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加快 |
(六) 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建设稳步推进 |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
三、“十一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指导思想 |
(二) 基本原则 |
1.以人为本, 促进和谐。 |
2.适应省情, 统筹发展。 |
3.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
4.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 |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 |
(一) 就业持续增长。 |
(二) 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 |
(三)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
(四) 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 |
(五) 劳动保障法制不断健全。 |
五、“十一五”时期主要任务 |
(一) 劳动就业 |
(二) 技能人才培养 |
(三)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2.养老保险制度。 |
3.医疗保险制度。 |
4.失业保险制度。 |
5.工伤保险制度。 |
6.生育保险制度。 |
7.农村社会保障。 |
8.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 |
9.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
(四) 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 |
(五) 法制建设和监察执法 |
六、“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
(一) 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
(二) 实施劳动保障重点工程项目 |
(三) 加快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
(四) 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宣传工作 |
(五) 加强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 |
(六) 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 |
附录 |
“十一五”期间云南省劳动保障重点工程项目 |
(一) 劳动力市场建设“求职直通车”工程 |
(二)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民生工程” |
(三) 云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
(四)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项目 |
(五) “金保工程”项目 |
(10)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构建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 |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
(一)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
(二) 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
三、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
四、构建和谐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 |
五、当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因素 |
(一) 经济因素 |
(二) 社会因素 |
(三) 纠纷因素 |
(四) 机制因素 |
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章 行政纠纷的法学考察 |
一、行政纠纷的界定 |
二、行政纠纷的根源 |
(一) 经济根源 |
(二) 社会根源 |
(三) 文化根源 |
(四) 法律根源 |
三、行政纠纷与其他纠纷的联系和区别 |
(一) 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
(二) 行政纠纷与经济纠纷 |
(三) 行政纠纷与刑事案件 |
四、行政纠纷的分类 |
(一) 根据纠纷主体的划分 |
(二) 根据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 |
(三) 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划分 |
(四) 根据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划分 |
第三章 历史视角下的法院行政案件负担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 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状况 |
(二) 北京法院受案状况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主要发展 |
三、全国法院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 |
四、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未来展望 |
第四章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交织的现状和成因 |
二、信访与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三、信访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四、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选择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
(二) 前置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
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和区别 |
(二)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主要类型 |
(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审理现状及对策 |
(四)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的处理原则 |
(五)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七、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交织与处理 |
(一)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与区别 |
(二)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交织的表现 |
(三)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存在衔接、竞合等关系 |
(四)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问题的处理 |
第五章 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法国 |
(四) 德国 |
(五) 日本 |
(六) 小结 |
二、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演变 |
三、我国行政纠纷处理机制的主要类别及其异同 |
(一) 主要类别 |
(二) 主要异同 |
四、我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
(一) 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基础 |
(二) 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 |
第六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 行政诉讼观念 |
(二) 行政诉讼制度 |
(三) 行政诉讼运行 |
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关于收案问题 |
(二) 关于审查标准问题 |
(三) 关于证据问题 |
(四)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关于裁判方式问题 |
三、完善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基本路径 |
(一) 行政审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二) 正确处理行政纠纷诉讼中的几个关系 |
(三)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四) 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 |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二) 行政诉讼管辖 |
(三) 司法审查标准 |
(四)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
(五) 行政诉讼程序简化 |
(六) 行政诉讼调解与协调 |
第七章 土地管理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
二、土地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 |
(一) 土地闲置、荒芜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
(二)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 |
(三) 征用集体土地案件 |
(四) 占用集体土地案件 |
(五) 查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案件 |
(六) 土地登记案件 |
三、从北京法院审理的土地行政案件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
(二) 关于管辖问题 |
(三) 关于诉讼当事人问题 |
(四)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关于裁判方式问题 |
四、依法稳妥处理土地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八章 城市规划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规划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 收案情况 |
(二) 结案情况 |
二、规划行政案件的成因与特点 |
(一) 规划行政案件的成因 |
(二) 规划行政案件的特点 |
三、规划行政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
(一)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 |
(二)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三)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四)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 |
(五) 规划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四、依法稳妥处理规划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九章 城镇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审理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发现的问题 |
(一) 拆迁许可证问题 |
(二) 拆迁评估问题 |
(三) 拆迁裁决问题 |
(四)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
(五) 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
三、依法稳妥处理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
第十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
(一) 案件数量增长快,争议焦点集中 |
(二) 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 |
(三) 案件当事人地位恒定 |
(四) 行政机关败诉率高,二审改判率高 |
(五) 关系弱势群体利益,容易引发申诉、上访事件 |
二、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
(二) 工伤认定问题 |
(三) 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 |
(四) 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五) 工伤认定的证据问题 |
(六) 工伤认定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上的冲突问题 |
(七) 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问题 |
(八) 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局限问题 |
三、审理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基本情况 |
(二) 主要问题 |
四、审理劳动监察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 基本情况 |
(二) 主要问题 |
五、依法稳妥处理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加强法制建设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3]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D]. 张晓明. 武汉大学, 2011(05)
- [5]团结奋进绘蓝图 齐心协力建和谐[N]. 冯建平. 甘肃法制报, 2010
- [6]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为文明建设研究[D]. 姜保红. 兰州大学, 2010(12)
- [7]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J].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政报, 2007(02)
- [8]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6(36)
- [9]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劳动保障, 2006(12)
- [10]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贺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