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论文文献综述)
堵琰[1](2021)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小额诉讼程序发轫于20世纪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在经过英、美、德、法、日等国家的相互借鉴改良后逐步被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并在21世纪初与我国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相结合,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入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纾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诸多独特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典型的比如一审终审制,排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并且审判方式上实行超职权主义,法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等等。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能让“正义”更快的到来。然而,通过对近几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和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作为移植西方国家的一项制度创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基层群众中间并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可。其制度缺陷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率低,调撤率高,法官职权过大难以保障公平正义,服判息讼率不高,与制度创新的初衷渐行渐远。通过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的反思,小额诉讼的实践困境在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严重不足,造成诉权和法官职权之间难以形成监督制约的关系,导致诉讼效率和公正两者之间顾此失彼,造成严重失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审终审和再审难上,这两者几乎剥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后的救济机会。约束权力和保障诉权不仅是诉讼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回应。只有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重新审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小额诉讼才能更好的体现制度的设计的初衷,促进社会和谐。有鉴于此,必须深刻反思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不足,直面分析探讨立法、司法中保障原则的缺失,当事人主体地位缺位,程序救济不完善等相关问题,找到其中的难点和痛点,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诉权保障做法的同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诉权保障制度。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环境下,必须重新对小额诉讼进行改革和完善: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弥补司法中法律规定的缺失;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等等,并且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让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
刘铭珺[2](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代理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造成的社会关系复杂化及计划生育政策所导致的家庭结构小型化等原因,实践中常出现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与被代理人利益相冲突,或法定代理人主观怠于代理诉讼、客观无法代理诉讼等情形。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已无法全面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亟需打破现有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框架体系,引入新的诉讼代理制度作为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补充,以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本文立足分析特别代理人制度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构建我国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总体设想。特别代理人制度,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代理能力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而选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其作为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一直与法定代理人制度相互补充,以全面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在我国设置特别代理人制度十分必要,既可以弥补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缺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中代理制度的相互协调、对应,使我国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近些年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完善,198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诉讼代理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引入特别代理人制度提供了现实和法律实践基础,也为我国设置特别代理人制度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引入特别代理人制度,应在对立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着重对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运行模式进行合理构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亲属、对方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检察机关均可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特别代理人选任程序,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程序启动后,法院应选任所在辖区内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特别代理人,以保证所选人员的法律专业性。特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法定代理人,但其行使处分性诉讼行为时应受监督,以确保其代理行为规范、合法。若其在代理过程中因主客观方面原因敷衍代理、侵害被代理人权益,应对其追责。因案件审理终结、被代理人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行使代理权、特别代理人本人因疾病或死亡原因无法继续行使代理权,特别代理程序应当终止。相关的费用负担因败诉主体的不同而略有区别:当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相对方败诉时,由相对方负担特别代理人的相关费用;当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方败诉时,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当个人财产不足或无个人财产时,由国家比照法律援助的方式支付诉讼费用。特别代理人制度是一种临时的、对法定代理人制度起补充性质的制度。应注意制度适用的两点例外:第一,除诉讼程序外,特别代理人制度也可适用于证据保全、执行程序当中;第二,因身份关系诉讼的特殊性,特别代理人制度不宜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
代解放[3](2020)在《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其特殊之处,家事诉讼具有伦理性、公益性、处理结果面向未来性等特点,家事诉讼审判承担着修复当事人情感,促进失衡的家庭关系走向和睦,保护诉讼中弱势一方权益的责任。作为家事诉讼特殊主体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展和权益的特殊性,理应在家事诉讼中受到更多的程序性关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适用普通民事程序审理,仍然强调父母本位主义,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其特殊性并未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因此,维护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尤为重要。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行家事审判改革,2018年最高院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在肯定前期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为家事诉讼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验,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改革实践探索逐渐深入,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法、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未重视、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程度低、家事审判事实查明制度不完善以及家事纠纷调解程序大多流于形式等问题。本文以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家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结合当前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在研究了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诉讼法中特殊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和试点工作的经验,建议在我国构建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专业化家事诉讼程序。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在完善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构建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及人员、建立完善的事实查明制度以及调解程序应予以正当归位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对策,以期使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司吉梅[4](2019)在《法官指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官指示制度是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制度化路径。它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交流提供了规范化平台,促进了审判权行使的充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法官对外行人员的审判指引,法官指示促进了陪审员在实质上行使审判权,也由此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因此,法官指示制度对规范和促进陪审员实质性参审有重要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制一直深受陪而不审困扰,其中人民陪审员缺少个案相关法律知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因素。基于法官指示的制度特性和我国的现实需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官指示制度的全景式研究,考察其基本理论、历史演进、影响因素、具体运作等,展现法官指示制度弥补外行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全过程,以实现法官指示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官指示制度是指在外行参审过程中由法官对个案所涉相关法律对陪审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制度化指引机制,包括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它具有信息传递的流动性特征、事实认定的密切相关性特征和效力的约束性特征。基于审判权内部制衡和诉讼促进,法官指示在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特定指示要求,法官也应当提供保证外行陪审员审判权行使所需的基本法律。在功能上,法官指示通过告知外行陪审员法律知识,实现其促进主体交流的制度化功效;通过告诉陪审员如何审判,实现对陪审员事实认定引导的工具性价值;通过约束陪审员审判行为,实现其抑制陪审员认知缺陷的控制机能;通过结合个案将法律规范活化,实现外行参审的法律教育功能。正是通过上述功能,法官实现了其法律顾问者、审判引导者、审判监督者、法律教育者的多元角色转化,最终促进陪审员正确、适当地履行职责。第二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法官指示的历史考察分为对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考察。陪审团发源于英国,陪审团指示也伴随而生。但现代意义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是法官与陪审团就审判权博弈的结果,是陪审团逐渐失去法律适用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关系复杂化和法律复杂化,进而促使法律科学化和法律职业化,法律知识不再是存在于陪审团记忆之中的习惯,法律职业阶层渐渐垄断了法律适用,由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引成为必然,基于法律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要求,陪审团必须遵循法官给予的法律成为应有之义,陪审团指示的约束力由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指示制度也随之产生。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源于法国对英式陪审团移植的改进,由于法国对陪审团一般裁决的不信任和追求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而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指引,这一做法后被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引进,成为现在的问题列表制度。第三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首先,法官指示与外行参审密切相关,审判权配置模式决定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空间。在独任制和职业法官合议制的审判权配置模式下,由于不存在法律信息在主体间流动的可能性,法官指示无存在的制度空间;无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虽然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存在法律知识占有上的信息差,但由于法官可以以自己享有的部分审判权实现纠纷解决,因而法官指示虽有存在必要但并非必不可少;在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法官的法律适用必须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为前提,法官指示具有存在的充分必要性;法官指示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为外行人员提供正确、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能对影响陪审员公正审判的事项及时纠偏。因此,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运作有重要影响;法官指示与法律规范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正是法官指示产生的动因之一,并直接影响指示内容的充实度;由于法官指示在内容上以法律问题为主体,法官不能干预陪审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而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边界的确定有重要影响,两大法系存在法官指示的国家也均对此作出区分。第四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陪审团指示与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外行陪审员审判指引的产物,作为规范审判权内部关系的有效机制,两者在运作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指示原则上,两者均体现了以陪审员为中心的指示导向,都遵循指示的准确原则、易于理解原则和中立原则;在指示制定上,两者均以法官主导和当事人意见辅助为基本模式,关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在指示内容构造上,两者均以实体法要件为中心辅以辅助事项。但受两大法系审判权配置模式、法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两者又在指示的精细度、规范化、公开性、功能性上存在差异。总体来说,英美陪审团指示涵盖内容广泛而全面,在指示时间上覆盖审判全过程,在指示程序上更加公开和注重当事人程序保障,表现出指示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特征;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则在内容上稍显粗略,在时间上相对集中,在程序的规范性上稍显逊色,但在指示功能上,问题列表制度考虑到外行参审与大陆法系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冲突,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使法官能通过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来了解其裁判思路,为法官书写判决理由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规范出发型审判思维下,陪审员履职离不开实体法规范,必须以特定方式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就我国为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所做探索来看,陪审员法律培训与人民陪审制以朴素认知弥补专业判断的制度预设相悖;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自由交流缺少程序规范性和公开性,不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和对陪审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尊重;陪审团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陪审员履职的制度化指引,但前者在涵盖范围、降低陪审员履职难度、方便法官等方面更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法官指示的构建应以陪审团指示为基本样本,但在裁决模式上可以适度借鉴问题列表的做法,以契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判决理由要求。就法官素质、法律完备性、指示受众、法律与事实的区分而言,我国初步具备制度构建要件。指示目的决定指示原则,基于目的上的一致性,我国法官指示的基本原则应为指示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和中立性,考虑长期职权进行主义的诉讼习惯,还应格外强调指示的公开性;基于制度差异,指示构建应在指示主体、裁判格式、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性、上诉、再审制度协调性等方面作出改进。
黄磊[5](2018)在《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间接证明由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组成。学术界虽然对于间接本证的讨论较为充分,然而对于与间接本证相对应的间接反证的研究极为滞后。从罗森贝克一脉传承下来的传统间接反证理论专注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其作描述性的研究。该理论将间接反证限定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的一种,着眼于反证提出责任,主要适用于表见证明这一间接证明类型。这一定位极大地限制了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对于间接反证涉及的核心问题——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间接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本证方的结论),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评估能力及评估范围极为有限。因此,本文针对传统间接反证理论之不足,将间接反证的研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转向与间接反证更为密切的事实认定领域,以论证结构为中心,将本证方与反证方的事实主张与相关证据根据其逻辑关系有机地编织组合,并通过论证图示将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类型化、可视化,以辅助自由心证之形成。围绕该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绪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间接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本证方的结论)?绪论部分概括性地介绍了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鉴于事实认定的核心是论证,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评估模型为论证结构,因此本文将间接反证放置于论证结构中进行讨论,拟通过研究论证结构来解决间接反证效用性的评估问题。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研究限定在证据的提出领域,依附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将间接反证作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的一种,通过反证提出责任的履行与否来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该理论的重大局限在于:间接反证理论只适用于可以预先分配间接本证事实与间接反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案件。因此,本文认为,应将间接反证的研究从证据的提出领域转入与间接反证关系更为密切的事实认定领域。第二章: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问题与反思。本章梳理了迄今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历代学者有关间接反证的研究成果及主要观点,特别分析了德国间接反证、日本间接反证、以及我国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本章指出,罗森贝克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是一种权利抗辩结构。随着要件事实理论的建立,罗森贝克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失去了适用的空间。日本学者提出了本土化的间接反证理论,但适用范围过窄。日本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仅限于最终待证主要事实与次终待证间接事实之间的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由本证方承担间接本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反证方承担间接反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基于这一思路,日本学者关于间接反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反证提出责任,间接反证对象的主要事实也仅限于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等特定类型,这些特定类型适用的间接证明方式主要是表见证明。本章分析了造成日本间接反证适用范围过窄的两点主要原因:一是误用了演绎推理这一论证方式;二是错误地将间接反证定位为举证责任减轻方式之一。对间接反证的误用导致传统间接反证理论近半个世纪以来停滞不前。最后,本章也梳理了我国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脉络。在我国大陆地区,对间接反证的研究仅限于对德日及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的翻译与介绍,理解上还处于消化吸收的阶段,并未予以重视,更没有像日本那样普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例之中,成功提出间接反证的案例极为罕见,适用间接反证的案例同样限于反证提出责任方面。综上所述,本章指出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发展出路是将研究领域从证据的提出转向事实的认定,将研究思路从如何让不能提出间接反证的当事人承担反证提出责任调整为如何帮助法官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下根据逻辑认知规则形成内心确信。第三章:再论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本章指出,间接本证的推理类型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本章引入图尔敏模式,清晰地图示了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相较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图尔敏模式中新增了“反驳”这一要素。反驳的成立意味着近似为真的结论被废止。反驳的结构和功能与间接反证的相近。因此本章将间接反证纳入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中进行考察,分别图示了双层事实主张和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在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分别讨论了简单结构、序列结构、组合结构、收敛结构和发散结构中间接反证的论证图示。在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讨论了各种可能存在的间接反证的论证图示。为了实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评价,本章从诉讼是一场对话博弈的角度,讨论了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对话的层次、规则、程序及举证责任等问题。第四章:间接反证的类型化及适用。本章通过对发散结构的考察以及发散结构以外的其他四种论证结构的验证,将间接反证类型化为两类: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型间接反证。前者反驳的对象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一—论证,后者反驳的对象仅为结论本身,与论证无关。由于质疑型间接反证的反驳对象为论证,与间接本证的类型紧密相关,因此本章分别从法律推定、表见证明、一般的事实推定和一般的间接证明四种间接证明类型中讨论间接反证的具体适用问题。至于削弱型间接反证,本章认为其适用于似真推理的类型之一——溯因推理,通过最佳解释理论来评估间接反证的效用性。本章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来演示间接反证的具体适用过程。结语。本部分对之前四章的内容进行了总结,进一步阐释了本文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意义与创新点。本文主要的理论创新点是:通过引入欧美最新的研究成果——论证结构理论,改进了大陆法系传统的间接反证理论。此外,本文又进一步发展了论证结构理论,在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中讨论了间接反证,并将所有层次的事实主张及间接反证与最终待证事实的盖然性联系起来,讨论了每一层次的间接反证对最终待证事实的盖然性的影响。在实践意义方面,本文解决了间接反证效用性的评估难题,使事实认定的结论更具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为反证方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间接反证方法,使反证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作出具体的攻击防御部署,即有针对性地精准地引导反证方按照一定的顺序提出合理的间接反证。此外,本研究更是有助于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的心证公开。本文通过论证图示来可视化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论证结构可以反映论证的过程,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模式。因此有助于实现心证公开,提高论证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进而提高审判质量与司法公信力。最后还进一步讨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以及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高路,李浩[6](2015)在《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文中认为三十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近149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经过实证调查,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本科教材无论是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作者构成还是教材的编着体例,都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但是,教材编写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单一、忽视司法实践与缺乏方法培养的"隐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础上,应当改变现有高校评价机制、树立精品教材意识、加强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比例,同时也应适当引入民事诉讼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高路[7](2012)在《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调查研究(1982-2010)》文中研究指明自1982年以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近150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无论是编者数量,还是出版数量都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这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出版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为了准确评估3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发展趋势,为以后的教材编写提供数据上的参考,本文主要采用了“量化分析”的方法,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教材“受众”(包括老师与学生)的问卷调查进行了梳理。随后,笔者却发现在教材出版的繁荣背后存在着一定的“隐患”。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回顾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发展简史”。笔者以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为具体的划分标识,从宏观角度对3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为“现状考察: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量化分析”。一方面,从教材的体例、内容以及典型教材三个维度对149本教材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另一方面,对8所高校的500名学生以及15名民事诉讼法学教师进行了概括式的调查追踪。笔者试图通过这两种途径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第三部分为“问题展开: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基本评价”。毋庸置疑,30年的繁荣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教材也存在“形式单一”、“质量不一”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为“路径选择: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未来展望”。尽管本文的写作延续了反思的思路,试图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进路,也试图提出合理的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对策,但是由于能力有限,且缺乏教学经验,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后,对待“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却显得力不从心,也许还有待于日后的继续研究。
高警兵[8](2000)在《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文中研究说明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部门法中内容比较广泛、条文也最多的基本法之一,对它的学习与掌握,是需要花费一定功夫的。 第一部分 复习重点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3)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概念
徐忠麟[9](2015)在《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理论考察》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和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已初步形成与生态文明基本相适应的环境法治体系。但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不减反增,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表明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部分甚至大部分失灵。从环境法治自身来看,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环境法治观念冲突、环境法律制度权威不足和环境法治运行不畅等方面,而我国环境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法学内部,注重制度构建但对制度落实或对制度的实施条件研究不够,注重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但对环境执法、司法特别是对影响环境执法和司法的相关因素研究不够。因而,有必要跳出现有法学理论的束缚,寻求其他学科前沿理论的支持来解释和校正当前环境法治失灵的现象。社会资本理论是社会学与经济学交叉演化而成并对其他社会科学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是当前解释经济、政治、社会等现象的一种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范式,也可以引入环境法治领域解释和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问题。社会资本是根植于定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嵌入于一定网络、规范和信任等因素及其蕴含文化中的,可以促进或阻碍经济社会或其某方面发展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核心构成的网络、规范和信任是考察环境法治的基本视角,对环境法治的观念、制度和运行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既可以解析我国环境法治的失灵问题,也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校正提供新向度。基于网络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立法网络、环境执法网络、环境司法网络和环境法治监督网络,可以较好地解析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环境立法网络中,纵向网络的突出而横向网络特别是公民参与网络的不足、权威关系异化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网络中的错位、强关系突出而弱关系不足对环境立法理性商谈的影响等问题的存在,是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和司法构成的环境法治实施网络中,网络的封闭性不足和“结构洞”过多难以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权威关系不足和权威关系过渡并存影响了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纵横向网络与强弱关系的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环境执法与司法的效果;环境法治监督网络中,纵向网络的强关系突出容易排斥圈外人而失去监督作用,横向网络的弱关系不足容易导致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结构洞”的普遍存在致使信息难以在网络内传递而减弱监督作用。校正环境法治失灵,优化环境法治网络,需要通过优化不同环境法治网络的成员,改善环境法治网络的结构,健全环境法治网络的运行机制来增加社会资本的积累。基于规范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也可以较好地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问题。环境法治观念的冲突,主要源于环境文化规范内部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经济主义与生态主义的冲突;环境法律制度权威的不足,可归因于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的冲突;环境法治运行的不畅,也可以在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中找到原因。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需要通过生态人文精神的塑造推动环境法治观念的规范整合,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整合,通过生态实践理性的一以贯之推动环境法治运行的规范整合。基于不同学科视野的信任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法治观念信任、制度信任和运行信任,也是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视角。基于心理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人际信任分析、基于社会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信任分析以及基于政治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政治信任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法治的观念信任缺失与环境法治观念冲突之间、制度信任缺失与环境法律制度权威不足之间、运行信任缺失与环境法治运行不畅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需要通过建构环境法治的观念信任、制度信任和运行信任来提升信任这一社会资本对环境法治的支撑作用。总之,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网络、规范和信任等社会资本的缺失,校正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路径是优化网络、整合规范和建构信任来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简言之,环境法治的绩效提高离不开社会资本的投入和支撑。
师帅[10](2014)在《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文中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常缺乏自我约束力,容易受私利所趋,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的行使诉讼权利,不计后果的提起虚假诉讼。出现不诚实陈述、拖延诉讼、编造证据等违反诚信道德的现象。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对于诚信审判的责任意识不强,因而,难免会任意行使审判职权,或违背诚信原则进行突袭裁判,如此种种失信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极大的损害既判力和司法公信力。鉴于此类诉讼失范现象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起来,在司法改革大趋势的召唤下,最终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在此次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意义异常深远,它既是当事人诚信诉讼、法院诚实审判行为的道德指南,也有助于锻造优秀的品质,提升人们在诉讼、生活中的诚信素养,营造社会上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浓郁氛围,构建全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既然正义、诚信、效率是我国民诉制度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大力提倡所有涉诉当事人和法院全面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就更为必要了。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价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通过了解历史上有关该原则的不同观点和争论来明确实体、程序法两种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别,并通过对比分析来探究该新入法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每个基本原则的出现都不是为了束之高阁的,诚信原则也同样应该具体到实践中去运用。因此,通过总结归纳的法律分析方法,以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切入点,引导人们去思考如何将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在民诉程序中予以具体化、制度化,提出了针对种种诉讼失范行为建立相应的配套性法律责任制裁体系,构建合理化的、富有建设性的诚信诉讼档案制度设想,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更是本文的创新所在。这也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甚至有害于诉讼秩序的失信现象,增强诉讼审判活动的诚信度和公信度,进而切实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都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论文提纲范文)
(1)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 |
1.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
2. 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概念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类型 |
(二)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
1.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 |
2.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
3.方便群众接近司法 |
4.维护司法权威和小额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现状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1.程序启动 |
2.程序异议 |
3.庭审参与 |
4.程序转换 |
5.上诉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实践现状 |
1.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体适用状况 |
2.群众、律师及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态度 |
3.启动审判监督进行再审救济的现状 |
4.2020 年最高院发布“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以来权利保障的新情况 |
三、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二)小额诉讼程序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三)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不完善 |
1.一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救济机会 |
2.再审救济实现异常困难 |
3.程序异议机制流于形式,救济功能失灵 |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 |
(一)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1.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最低限度的处分权原则 |
3.诉讼权利的可操作性与救济性原则 |
(二)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 |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
1.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特殊上诉机制 |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制度 |
3.健全程序异议救济机制 |
(四)建立健全小额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代理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特别代理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的界定 |
一、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概念 |
二、特别代理人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考察 |
一、德国特别代理人制度 |
二、日本特别代理人制度 |
三、法国的专门管理人制度 |
四、意大利的特别保佐人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代理人制度 |
第三节 特别代理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特别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
二、特别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
三、特别代理人与指定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
第二章 特别代理人制度的理论探析 |
第一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一、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 |
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
三、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中代理制度的对应 |
第二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存在的可行性 |
一、符合法治建设要求 |
二、存在法律实践基础及修改空间 |
三、具备良好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的价值 |
一、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正义价值 |
二、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效益价值 |
三、特别代理人制度的国家监护价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从典型案例看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成因 |
一、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特别代理人的选任与终止 |
一、担任特别代理人的范围 |
二、特别代理人的选任程序 |
三、特别代理程序的终止 |
第二节 特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权限 |
一、特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
二、特别代理人的权限 |
第三节 对特别代理人的监督与追责 |
一、对特别代理人的监督 |
二、对特别代理人的追责 |
第四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诉讼费用负担问题 |
一、因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费用负担 |
二、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方的申请而启动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费用负担 |
三、法院依职权或检察机关依申请启动特别代理人制度的费用负担 |
第五节 特别代理人制度适用的两点例外 |
一、特别代理人制度在个别诉讼外程序中的适用 |
二、特别代理人制度不可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概述 |
1.1 家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
1.2 家事诉讼审判的功能 |
1.3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1.4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
2.2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2.3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国外及台湾地区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考察 |
3.1 英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2 日本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3 德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4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5 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
4.1 加强家事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建构 |
4.2 完善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4.3 构建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及人员 |
4.4 建立完善的事实查明制度 |
4.5 调解程序应予以正当归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法官指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内涵界定 |
一、法官指示含义在文义上的考证 |
二、法官指示含义在英美法上的考证 |
三、法官指示含义在大陆法上的考证 |
四、我国对法官指示的指称 |
第二节 法官指示的特征及性质 |
一、法官指示制度的特征 |
二、法官指示的性质定位 |
第三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的价值功能 |
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四节 法官指示的分类 |
一、以指示时间为标准 |
二、以指示样式为标准 |
三、以指示性质为标准 |
四、以指示方式为标准 |
五、其他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历史考察 |
一、陪审团指示在英国的历史考察 |
二、陪审团指示在美国的历史考察 |
三、模板指示的产生与发展 |
四、对陪审团指示的改进与努力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在法国的历史考察 |
二、问题列表制度在俄罗斯的历史考察 |
三、问题列表制度在西班牙的历史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审判权配置模式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指示不能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二、法官指示并非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三、法官指示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第二节 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准确性的影响 |
二、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易于理解的影响 |
三、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对指示中立性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体系完备性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官指示的产生存在影响 |
二、法律的完备性决定指示内容的充实度 |
第四节 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英美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二、大陆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运作考察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陪审团指示的内容 |
三、陪审团指示的时间 |
四、陪审团指示的作出 |
五、陪审团指示的效力 |
六、陪审团指示错误的救济 |
七、陪审团指示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运作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问题列表的内容 |
三、问题列表的制定 |
四、问题列表中问题的提出 |
五、问题列表的效力 |
六、法官提出错误问题的救济 |
七、问题列表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评析 |
一、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共性 |
二、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差异 |
三、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差异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
第一节 对人民陪审制研究意义的再审视 |
一、外行参审并非真的“衰退” |
二、国家对人民陪审制改革高度重视 |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仍占较高比例 |
第二节 对陪审员进行指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审判权行使完整性的要求 |
二、保障事实正确认定的需要 |
三、增加人民陪审员信心的需要 |
四、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需要 |
第三节 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 |
二、对我国法律指引探索的评析 |
三、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法官指示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审判权配置的适应性 |
二、法官群体的成长 |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
四、法律与事实的可区分性 |
第五节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我国法官指示的原则 |
二、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主体 |
三、我国法官指示的内容 |
四、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 |
五、我国法官指示的时间 |
六、我国法官指示的效力 |
七、我国法官指示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综述 |
二、论证结构理论的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问题与反思 |
第一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概述 |
一、传统间接反证的概念 |
二、传统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 |
三、传统间接反证的定位 |
第二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困境 |
一、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适用困境 |
二、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定位困境 |
第三节 传统间接反证理论的出路 |
一、研究领域的转向 |
二、论证思路的调整 第三章 再论间接反证的论证结构 |
第一节 间接本证的推理类型 |
一、演绎推理 |
二、归纳推理 |
三、似真推理 |
第二节 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 |
一、似真推理的论证结构 |
二、双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 |
三、多层事实主张的论证结构 |
四、组合结构与收敛结构的比较 |
五、发散结构中的两种间接反证 |
第三节 间接反证的效用性分析 |
一、间接反证的效用性评价标准 |
二、间接反证的效用性实践路径 |
第四节 间接反证的举证责任 |
一、举证责任与事实认定的关系 |
二、例说间接反证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间接反证的类型化及适用 |
第一节 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型间接反证 |
一、间接反证的类型化考察 |
二、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性间接反证的比较 |
三、质疑型间接反证与抗辩的比较 |
四、例说质疑型间接反证与削弱性间接反证 |
第二节 间接反证的适用 |
一、削弱型间接反证的适用 |
二、质疑型间接反证的适用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一、案情概述 |
二、分析思路 |
三、本案评价 结语 |
一、内容回顾 |
二、理论创新之处 |
三、实践意义 |
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以及本研究的不足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现状 |
( 一) 实证研究对象之一: 样本分析 |
( 二) 实证研究对象之二: 问卷调查 |
三、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问题 |
( 一) 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
( 二) 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
( 三) 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
( 四) 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
( 五) 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
( 六) 原因剖析 |
四、民 事 诉 讼 法 学 教 材 之 存 废与否 |
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改进完善 |
( 一) 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
( 二) 树立 “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
( 三) 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
( 四) 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
六、结 语 |
(7)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调查研究(1982-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研究设计说明 |
(一) 研究对象的范围 |
1、样本的类型范围与时间范围 |
2、填写调查问卷的主体范围 |
(二) 研究样本的收集方法 |
一、回顾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发展简史 |
(一)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起步复苏阶段(1949——1981) |
(二)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恢复重建阶段(1982——1990) |
(三)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稳步发展阶段(1991——2010) |
二、现状考察: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量化分析 |
(一) 实证研究对象之一:样本分析 |
1、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体例分析 |
2、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内容分析 |
3、各个阶段典型本科教材的特色分析 |
(1) 恢复重建阶段(1982——1990) |
(2) 稳步发展阶段(1991——2010) |
(二) 实证研究对象之二:问卷调查 |
1、针对学生的调查问卷 |
2、针对教师的调查问卷 |
三、问题展开: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基本评价 |
(一)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成就 |
1、实现了本科教材从无到有的突变,为民诉法学本科教育奠定了基础 |
2、完成了学科教材体系的初步模型,初步引进了案例解析的编写模式 |
(二)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问题 |
1、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
2、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
3、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
4、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
5、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
6、原因剖析 |
四、路径选择: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的未来展望 |
(一) 踯躅抉择——教材的存废与否 |
(二) 何去何从——教材的改进完善 |
1、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
2、树立“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
3、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
4、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
结语 |
附录 |
附A:教材筛选情况一览表 |
附B: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理论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与环境法治失灵 |
第一节 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环境恶化 |
一、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恶化 |
二、我国环境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恶化 |
三、我国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恶化 |
四、我国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恶化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自身原因分析 |
一、观念层面:生态主义价值理念尚未统领环境法治 |
二、制度层面:环境法律制度的认同度和权威性不高 |
三、运行层面:环境法治运行的体制机制不畅 |
第三节 我国环境法治研究的不足与社会资本理论考察的必要性 |
一、我国现行环境法治研究及其解析和校正环境法治失灵的不足 |
二、我国环境法治引入社会资本理论考察的必要性 第二章 社会资本理论:考察我国环境法治的新视角 |
第一节 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一、社会资本的定义 |
二、社会资本的属性 |
三、社会资本的构成 |
四、社会资本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社会资本理论的历史沿革 |
一、资本理论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产生 |
三、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与繁荣 |
第三节 社会资本理论向相关学科的扩张 |
一、社会资本理论向经济学、政治学的初步扩张 |
二、社会资本理论向相关学科的全面扩张 |
三、社会资本理论向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扩张 |
四、社会资本理论向法学领域的扩张 |
第四节 社会资本理论考察环境法治的视角选择 |
一、本文对考察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界定 |
二、社会资本理论考察的视角选择:网络、规范、信任 |
三、环境法治接受考察的视角选择:观念、制度、运行 第三章 基于网络的环境法治考察 |
第一节 考察环境法治的网络 |
一、环境法治的网络分析 |
二、考察环境法治的网络基本类型 |
三、基于网络考察环境法治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环境法治失灵的网络解析 |
一、环境法治失灵的立法网络解析 |
二、环境法治失灵的实施网络解析 |
三、环境法治失灵的监督网络解析 |
第三节 环境法治的网络优化 |
一、环境法治网络优化的模式选择 |
二、环境法治网络优化的战略部署 |
三、环境法治网络优化的实践路径 第四章 基于规范的环境法治考察 |
第一节 考察环境法治的规范 |
一、考察环境法治的规范界定 |
二、考察环境法治的规范基本类型 |
三、基于规范考察环境法治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环境法治失灵的规范解析 |
一、环境法治观念冲突的规范解析 |
二、环境法律制度权威不足的规范解析 |
三、环境法治运行不畅的规范解析 |
第三节 环境法治的规范整合 |
一、环境法治规范整合的模式选择 |
二、环境法治规范整合的战略部署 |
三、环境法治规范整合的基本路径 第五章 基于信任的环境法治考察 |
第一节 考察环境法治的信任 |
一、考察环境法治的信任界定 |
二、考察环境法治的信任基本类型 |
三、基于信任考察环境法治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环境法治失灵的信任解析 |
一、环境法治失灵的观念信任缺失 |
二、环境法治失灵的制度信任缺失 |
三、环境法治失灵的运行信任缺失 |
第三节 环境法治的信任建构 |
一、环境法治信任建构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法治信任建构的战略部署 |
三、环境法治信任建构的基本策略 结语 |
一、环境法治失灵:我国环境法治发展与生态环境恶化形成鲜明反差 |
二、社会资本缺失:我国环境法治失灵原因的新诠释 |
三、社会资本积累:我国环境法治失灵校正的新路径 中外文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业绩 后记 |
(10)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理论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 |
(一)司法公正价值 |
(二)诉讼效率价值 |
(三)社会诚信价值 |
三、民诉法诚信原则与民法诚信原则的界限 |
(一)作用不同 |
(二)制约的主体不同 |
(三)因违反诚信原则受损的利益客体不同 |
四、学界关于民诉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第二章 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实践基础 |
(一)避免恶意、欺诈诉讼 |
(二)适应现代社会诉讼关系复杂化 |
(三)符合市场经济解决纠纷的需要 |
(四)适应和配合诉讼法新型模式 |
三、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的必要性 |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 |
(二)推动民事诉讼法实现自身价值 |
(三)兼顾民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第三章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诉讼主体的制约 |
(一)对当事人的制约 |
(二)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
(三)对法院的制约 |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
(一)诉讼权利减损 |
(二)权利的限制和失效 |
(三)民事罚款和责任费用的负担 |
(四)提起异议之诉 |
第四章 对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思考 |
一、非诚信降级规则 |
二、建立民事诉讼诚信档案制度 |
(一)对所有涉诉当事人建立诚信档案 |
(二)建立法官诚信档案 |
三、健全针对法官的绩效考核机制 |
四、加大惩治民诉虚伪作证的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四、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论文参考文献)
- [1]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堵琰.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代理人制度研究[D]. 刘铭珺. 武汉大学, 2020(06)
- [3]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D]. 代解放. 兰州大学, 2020(01)
- [4]法官指示制度研究[D]. 司吉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间接反证论 ——以论证结构为中心[D]. 黄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J]. 高路,李浩. 现代大学教育, 2015(02)
- [7]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调查研究(1982-2010)[D]. 高路.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8]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指南[J]. 高警兵. 当代电大, 2000(01)
- [9]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理论考察[D]. 徐忠麟. 武汉大学, 2015(02)
- [10]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D]. 师帅. 沈阳师范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