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后果及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文冬梅[1](2020)在《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人民主体观坚持人民是实践的主体、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人民是价值的主体的观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保险为人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能满足人民对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生育、失业有保障的美好愿望,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而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保的物质基础,对社保的良好运行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人民主体观,采取文献研究法、调查法、理论联系实际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通过整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探求如何在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通过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加社会保险战略储备,找到适合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对策,借此助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达到优化薪酬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并为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导向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体系也在不断的革新,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它既体现出历史的助推性,又体现出当代的创新性,并在不断地修正与完善中逐步趋于系统化、法治化、专业化。从马克思人民主体观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筹资法律体系不完善,削弱依法执政的权威性。主要表现为社保基金征缴法制不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不健全、违规企业处罚制度不全面;二是筹资主体作用乏力,缺乏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主要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不严、经办机构服务意识薄弱、投保个人参保意识不强;三是筹资渠道单一,削弱以民为本的主动性。主要表现为筹资方式固式化、资金来源单一化、个人投保档次选择单一化。本文认为,从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出发,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可以采取三方面举措。一是通过完善社保基金征缴法、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法、完善社保纠纷处理法来加强筹资的法制建设,维护人民权力主体的地位;二是通过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责任意识、宣传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提升经办机构人民至上的服务意识、培养投保个人积极参保的自我保护意识来加强筹资主体教育,维护人民权利主体的地位;三是通过以“税”代“费”来改变社保筹资方式、提倡和招募社会捐赠、设立多元指标体系下的个人投保档次等措施来拓宽筹资渠道,发挥人民实践主体作用,借此助力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战略储备,进而优化薪酬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促进人民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杨美龄[2](2019)在《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提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产生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数额巨大,我国养老金缺口将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依照经验,单纯凭借财政补贴来弥补缺口几乎不大可能,因此,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现实的可行路径。从国有资本属性、省内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省内养老金隐性债务等方面来看,山东省实行国有资本划转是必然的。一方面,国有资本的本质属于全民所有;另一方面,山东省老年抚养比逐渐增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之转制成本数额巨大,将会严重影响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同时,山东省作为国有资本划转的重要试点省份,其本身具备优势,即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丰富的养老金累计结余等,为划转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正处于探索期,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不稳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政策体系不完善,且发达国家未给予任何实践上的借鉴。因此,山东省在施行划转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群体共同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保障未来退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本文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养老金缺口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针对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发布的数据进行统计,并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对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同时发现划转对象的经营效益、承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本变现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划转比例与无偿划转涉税等方面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本篇文章能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以及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体系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徐婧[3](2019)在《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社保基金设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与此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完善的过程中,受人口老龄化、改革转制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近年来,与全国趋势相同,云南省社会保障水平不断稳步提升,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基金收支持续增加,基金管理科学,总体运行稳定,但同时也面临巨大压力。人口老龄化将对云南省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提出较大挑战,对社保基金的主体——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形成的压力尤为突出,特别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方面。除此之外,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云南省社保基金欠费和断保问题可能突显,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诉求和社保基金实际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社保基金及其管理的特殊性、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对云南省社保基金总体运行情况,以及其中隐形债务问题较大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发现现阶段云南省社保基金运行面临的压力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数相对于在职职工的比重(抚养比)不断提高,在基金缴费比例固定、养老金替代率不变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增大。部分州市甚至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只能动用历年基金结余保障待遇支付,累计结余减少,直接影响了利息收入,同时欠费本身还带来基金收益的损失。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国企股权划入、国企红利上缴、变卖国有资产三种划转方案的优缺点,提出适宜云南省划转国有资本的推进路径。同时,结合划转可能出现的瓶颈,有针对性地提出云南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对策建议,为云南省社保基金在划转期间安全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使云南省社保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同时找到新的资源,以更好地应对经济、人口变化等诸多方面所带来的挑战,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顾闻[4](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李培[5](2018)在《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目前,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显着成就,但社保制度改革历史欠账和转轨成本遗留问题、社保基金缺口态势显现等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不均等的问题明显存在,这无疑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高水平、更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在经济新常态下,社保基金必须要进一步“开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即是重要举措之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在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社保基金更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比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补贴具有明显的优势。当前,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虽有个别省份进行了探索和试点,但地方国有资本究竟该不该划转、如何划转,划转的理论与政策依据是什么、划转过程中央与地方责任如何明确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地方财政和国有资本划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能力有多大、地方国有资本划转规模和比例究竟多大、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方法和路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以及划转后的治理等关键问题亟需得到解决。本文研究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坚持弥补当前社保基金政策缺口目标和立足长远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以其是一种法治化、机制化、长期性、治理性的制度安排为逻辑起点。本文通过相关理论的阐释和多元互动关系的分析构建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分析框架,并选择典型地区运用精算平衡模型设计了是否延迟退休情形下多种方案组合测算了2018-2050年社保基金收支及缺口等,对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国有资本划转方法与能力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和重点研究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法。立足实证研究结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保基金治理存在的主要难题,创新设计了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和各方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路,并提出了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本文具体章节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主要范围,综述及评价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阐明了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主要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逻辑架构以及可能的主要创新点。第2章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分析。本章通过基础理论和互动机理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索和分析,结果显示:一是基础理论表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其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而国有资产也属于全民所有,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符合社会公平和社会分红的理论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共建共享”要求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与互助共济的内涵。二是互动机理分析表明,(1)从公平视角看,社保历史欠账造成了代际不公,划转国有资本有利于代际公平;省级统筹并不利于地区公平,划转国有资本可能加剧省际间的不公平。(2)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有利于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股权多元化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承接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专业能力和水平。(3)从更可持续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的短期主要目的不是降低企业负担,但长期而言可能是划转带来的结果,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来源结构相互影响。(4)从多元联动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与资本市场完善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5)从包容性发展视角看,划转国有资本短期是共建社保基金责任的“延期支付”,长期则是“应尽义务”;国有资本划转是社保制度成为包容性公共政策的外源动力。第3章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国内外实践——演变与调适。本章分为国外和国内两大部分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或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国外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实践较早,且各国根据本国实际选择合适的划转方式,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是划转国有收入,而经济转型中国家则是将私有化的股权直接转给社保基金持有或控制。而我国也根据经济社会、资本市场等宏观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划转政策,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划转取得了良好成效,地方层面以山东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较具代表性,且能为国发[2017]49号文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探索经验借鉴。第4章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运用精算平衡法、预测分析法、多方案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并选择中西部典型地区为样本对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进行了考察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一是典型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出现在2035年左右,而在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在当前增速(低低增长方案)的基准情形下,基金出现缺口(累计结余耗尽)的时间在2033年左右,要早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期;二是从中长期来看,在保持现有经济、财政及补贴增长速度的基准情形下,基金缺口规模将占当年GDP的70%左右,是当年财政收入的5.51倍,是当年基金收入的6.41倍,仅依靠地方财政无法弥补基金缺口;三是延迟退休大大缩小了基金缺口规模,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上述结论提供了一些启示:第一,与典型地区类似的省份(地区)面临着较大的基金缺口弥补压力,地方财政支撑能力有限。第二,在相同的人口结构情况下,经济发展较好、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增速较快地区基金缺口规模相对较小,但可能也会占当年GDP和财政收入的较大比重,地方财政能力仍然会受到严峻考验。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在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均高速增长的情形下,基金缺口占当年GDP、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41.83%、316.04%和315.69%,超出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第三,在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增速较慢的地区将面临极大的财政补贴压力。实证研究表明,在财政收入低水平增长、财政补贴高水平降低的情形下,基金缺口占当年GDP、财政收入和基金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90.77%、685.82%和856.67%,基金缺口规模将同等甚至超过地区GDP规模,大大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总体而言,不同地区中长期的社保基金缺口均会对地方财政造成一定压力,在地方经济发展、财政补贴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来缓解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强社保基金运行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第5章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方法与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对基金缺口年度弥补法、国有资本收益额充实法(大小口径)和国有资本划转平衡模型进行了探讨和设计,并将国有资本收益设定为三种不同的增长率情形对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一是在典型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财政补贴、国有资本收益率正常增长(低低增长方案)的基准情形下,弥补社保基金缺口需要划转地方国有股所有者权益额(大口径)的比例为124.17%,需要划转地方国有实收资本额(小口径)的比例为1359.11%。这说明,典型地区在地方财政补贴社保基金缺口的基础上,完全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划转比例较高,超出了自身的划转能力。二是在国有资本收益高增长的情形下,10种方案的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划转比例小于100%,而国有实收资本额的划转比例均超过了100%,利用国有股所有者权益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存在着一定的可行性;但若国有资本收益低增长,则存在着划转能力不足。从上述结论可得到以下启发:一是与典型地区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具有相似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较高,超出了自身的划转能力,若是保持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的高水平增长则可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划转比例,能够缓解划转压力,本文的研究结果在45%左右。二是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比典型地区具有更高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地方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对较低,在划转的能力范围内。研究结果显示划转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最低比例为24.91%,且多种方案均未超过自身划转能力。三是在经济体量、财政收入和补贴规模、国有资产规模和收益率增长等方面比典型地区具有较低水平的省份(地区)利用地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需要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超出自身划转能力范围。研究结果显示划转国有股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47.00%,而如果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均高水平增长则可将划转比例降低至划转能力范围内,但仍然高达86.82%。需要进行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中央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承担一定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第6章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方法研究——以Y省为例。本章重点研究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方法并以典型地区为例实证研究了责任划分的可行性,并考察了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能力,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文以社保制度转轨初期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离退休金占比、就业人员占比、企业资产额占比等为指标对责任划分方法进行研究,得出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比例为40%:60%,从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中央地方财政补助比例的实际看,本文责任划分方法中以社保制度转轨初期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离退休金占比为主要指标划分中央地方责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此外,本文还拓展了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比例,以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不同省份(地区)的实际。第二,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有较为明显的下降。以中央地方责任50%:50%划分为例,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财政补贴以及国有资本规模和增长较快省份(地区)国有股所有者权益划转比例在12.46%-49.26%之间,增长中等省份(地区)划转比例在22.99%-91.32%之间,增长相对滞后省份(地区)的划转比例在43.41%-173.50%之间。第三,中央分担相应责任后,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压力得以缓解,划转的能力得到提升。第7章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及机制建设研究。当前社保基金治理中存在着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治理难度大、基金高层级统筹运行的治理障碍多、基金管理体制健全的治理压力大等主要难题,基于此,创新设计了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的基本思路:近期构建“横向监管+纵向指导”的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运营发展模式;远期构建“全国总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养老基金公司)+地方分会(地方国有资本承接主体运营平台或养老基金公司)”的双重领导和监管的运营发展模式,国有资本划转和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由“双轨并行”向“并轨融通”转变发展,实现承接主体与养老保险基金职责定位、监管体制、业务功能等关键问题和环节的衔接和构建,并讨论了国资划转中央与地方利益划分之间的均衡机制、国资划转监管与社保基金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国资划转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间的统筹机制、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稳定完善之间的联动机制、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完善优化之间的平衡机制等重要利益协调的机制建设,以推动划转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第8章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本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一是中央政府应加强国有资本划转的规划布局、责任划分、要求地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评价体系等宏观规划和指导;二是地方政府应注重组织保障、分步骤推动划转实施、提升划转国有资本的质量和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等国资划转方案的科学制订和全面实施;三是建议通过探索逐步向股权制扩面和多层持股制发展创新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路径。第9章结论与展望。本章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研究结论进行了梳理总结,并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和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本文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创新性探索和研究:一是在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基础和互动影响机理方面作了理论探索和创新性研究。研究认为社会公平理论、收入再分配理论及共建共享、社会分红等理论共同构成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重要理论基础,并围绕国有资本划转与社保公平性的实现、国资国企改革、社保制度优化、资本市场完善和共建共享发展等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互动机理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从而进行了“外部理论基础+内在互动机理”的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探索,为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二是对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法进行了创新性设计。研究设计了基金缺口年度弥补法、国有资本收益额充实法(大小口径)等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法,探索构建了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平衡模型,并在是否延迟退休、不同国资增长速度、不同划转方式等不同组合假设条件下,对国有实收资本额和国有股所有者权益两种口径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和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形成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组合。三是探索和研究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必要性和依据,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具体方法,实证研究了中央和地方应该承担和可承担的国有资本划转规模和比例,并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地方完全承担社保基金缺口弥补责任和中央分担责任后地方承担社保基金缺口弥补责任两种情境下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四是对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方式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提出了社保基金治理机制构建的创新思路,并从层层递进的角度和逻辑维度对治理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长期性、整体性的研究和论证,以期为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的治理构建长效的机制。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了划转股权扩面制和多层持股制的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创新路径。
李建秋[6](2018)在《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文中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是保证老年人经济收入与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老年人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途径,为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然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有限,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逐年扩大,无法保证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支出。通过国有资产股权划转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困境,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文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对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公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查得2017年8月1017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直接效应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法律法规不规范、股票市场波动、股权划转比例偏低、面临贬值风险、监督体制机制不完善等运行困境,再进一步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受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国有资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共同作用、受通货膨胀的侵蚀、监督职责不明晰和不到位等方面对我国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山东模式”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经验做法,据此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维持股票市场稳定、提高股权划转比例、实现股权划转后保值增值、健全监督体系等相对应的破解路径。
崔开昌[7](2018)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趋势。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危机将逐步凸显,并将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形成巨大缺口。在此背景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实可行路径,也有利于发展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同时,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本文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延迟退休的政策背景下,以人口转型理论、劳动价值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等理论为基础,在“协调”发展理念和“共享”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通过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与问题的调研和分析,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构建我国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继而,预测我国未来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保险收支缺口;测算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区间和最优比例,通过模拟仿真分析,验证划转比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探究划转的方案、路径,提出划转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八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目标、方法及内容框架;第二章理论基础和文献评述,阐释划转的主要理论依据,将划转构建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并梳理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研究论证提供了基础,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研究尚有待优化和突破的领域;第三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主要研究减持国有股、转持国有股、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历程,透析国务院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深入剖析划转方案的不足和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第四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侧分析,主要从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第五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分析,主要从全国国有企业、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发展,来分析国有资本划转的经济基础。第六章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主要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与方法,构建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人口规模、结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测算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不同总和生育率下国有资本的不同划转比例对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发展趋势,模拟最优的划转比例,确定划转的合理区间;第七章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模型,模拟仿真山东省的划转比例;第八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路径设计,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从划转的方案即分类型、分阶段、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提出划转的科学方案与实施路径;第九章政策建议,主要从划转的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市场层面、社会层面和人才层面,提出相关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政策措施。第十章为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的中国模式的理论思考,剖析了现有划转方案的不足和问题,构建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分析框架,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建立了我国人口预测模型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模型,测算出了全国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区间为8%-14%,并进行了模拟仿真验证。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提出了分类型、分时间、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建议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划转的立法及风险防范体系;在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统一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在市场层面,应促进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在社会层面,应健全完善国有资本划转的社会监督体系;在人才层面,加强划转的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新意在于:建构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将划转作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以“协调”、“共享”发展理念,构建了这一中国模式的理论基础,阐释了这一中国模式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从社会共识、筹资来源、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在“全面二孩”政策和延迟退休政策下,对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了测算,其人口基础数据更加真实。划转的比例研究是基于我国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最优划转比例和合理的划转区间,其结果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就所测算出的划转比例,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了政策实施效果,从而使得提出的划转比例、路径和政策建议,更具可信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有效地为划转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参考。
毛少华[8](2015)在《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股减持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贯彻国有股减持,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国有股减持既是经济问题,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的重点,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样一个经济与法律并重的契机之下,进一步改进国有股减持,保障经济经济发展稳定势在必行。目前国有股减持问题的研究方向多以减持方式以及定价研究为主,没有充分考虑到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和责任等问题。但是主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责任能否落实涉及到国有股减持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主体对待国有股减持的积极性问题,因此,本文力求从国有股减持的主体角度出发,寻求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落实,从而解决国有股减持中的后顾之忧。本文从国有股减持的基础内容入手,通过采取文献研究等方式,对过往的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研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进一步探索,从而探索出一条更为完善的国有股减持法律路径来进一步规制国有股减持,使国有股减持更加适应市场和国家的需求。从国有股减持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有股减持无论从方式还是范围上来看还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进一步进行减持势必会影响到各个主体的利益,如政府、国有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减持中存在的保护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从而完善法律机制,保障国有股减持有序进行。国有股减持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益以及监督主体的职能,目前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以及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既作为股权所有人又作为减持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之下,相关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解决国有股减持的困境,把主体权益提高到一定地位,实现坚持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吴国舫[9](2015)在《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资本市场确立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本文运用宪法秩序理论,循着梳理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演进的法理逻辑,剖析存在问题的实质与成因,借鉴境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构建注册制的改革方案和实施方略,为制定注册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改革工作提供参考。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对监管中的困局进行了总结,对注册制改革专家方案的误区进行了证伪。借鉴宪法秩序理论,从成文法律、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三种存在形态,对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进历程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以现实法律形态为主要标准和客观依据,将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时期(1984年—1992年)、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时期(1993年—2000年)和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时期(2001年至今)。改变了主流观点以成文法律为历史发展阶段划分依据,致使理论研究与客观实践脱节的做法。证监会施行核准制,严格审核、严防“炒新”、严格限售、严控风险、严厉打击,可谓“五严”并举。不过,发行监管仍然陷入了新股发行“暂停——重启”的循环怪圈,陷入了“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等重重困局。其根源在于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和本位问题。将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注册制改革方案概括为三类,即行政许可改革方案、股票市场改革方案和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分别指出了各个方案的误区。提出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大命题,不能写成小文章,不能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个环节、证券交易所这一层市场和股票这一个品种,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价值目标进行顶层设计。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的“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困局的缘起与演进做出法理解析。“政策市”困局源于全国试点时期政府对股票发行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试点风险防控思想。《证券法》取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模管理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了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没有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反而反其道而行之,清理整顿关闭了全部场外市场。为了缓解两个交易所的市场容量压力,政府先后采取“通道制”和“保荐制”控制审核前端的申报数量,一直采取控制股票发行核准批文的发放节奏、新股发行的价格和配售方式等手段,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矛盾,由此延续并固化了“宏观上供大于求与微观上供不应求的矛盾死结”。本质上,政府超越法律的规定,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在法律之外反复推进的市场转轨、监管转型,背离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精神,不可能取得成功。转轨发展时期成文法律领先于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政策市”困局与市场化、法治化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圈钱市”困局还源于全国试点时期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原初价值目标,转轨发展时期国家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资金和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大小非”先后成为“圈钱”的新模式,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目标又助推了“圈钱”,畸形的市场估值和畸形的利益格局,必然导致畸形的融资模式“圈钱市”。“投机市”困局是市场失灵的集中反映,发行人内部、外部和专业机构约束失灵,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内部约束失灵的总根源。投资者应对“政策市”和“圈钱市”困局,进一步固化“投机市”的困局。“政策市”困局中政府“有形之手”的强势导致市场“无形之手”的弱势,形成卖方“圈钱市”和买方“投机市”的困局,各个困局彼此强化、相互固化。第三部分对实行注册制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实践进行了比较、借鉴。美国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鼻祖,《1933年证券法》奠定了以“披露型监管”为核心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美国、日本、韩国和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制立法与运行来看,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注册制是法律授权机构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度,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审核的目的是从满足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获取充分信息的需求出发,帮助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基础,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专业约束,发挥“看门人”功能,形成诚信约束,是实施注册制的前提。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根本保障。香港是城市经济体,其市场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基本上两头在外,双重存档制度是历史上“(交易)所强(证监)会弱”长期博弈的结果。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是小版图经济体,经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申请发行上市的新企业渐少,时常退市的公司比新上市的多,这些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由政府审核为主向交易所审核为主转变的演进过程。可资借鉴的仍然是作为大国经济体的美国。与其相比,我国在监管的法理逻辑和监管理念、制度、实践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行制度引进嫁接、脱胎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监管组织与职责、审核制度与机制等方面,都与其大同小异,根本性的差距还是在于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理念,诚信和自治的经济、社会基础,以及健全的法治保障。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律理论和立法体系下的注册权进行了法理解析。立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基本的经济法学分析范式,将股票发行注册权定性为公权力,其目的是减少股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平交易。注册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权,由政府机构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注册权运行的基础是发行人的公司自治和市场主体的自治,尤其是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专业约束不可或缺。股票上市审核权属于自律权利,由交易场所行使,两者之间是基于上市合同的契约关系。经过政府机构注册之后,方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场所,但是,无论在哪里交易,作为公众公司,都需要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注册权相对于有选拔性条件的核准权而言,只对申请人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关注其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注册权运行的保障应当加强,增强其独立性和运行效率,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放松前端管制后,应当相应健全完善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和加强刑事打击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提出了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与实施方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当进行一场透彻灵魂深处的理念更新、通达市场体系的制度重构和遍及运行机制的实践革新,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维度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证券法》修订的进程进行分步推进,重构市场体系,重塑行政理念,重造运行机制。确立“便利高效,保护有效”的“双效”价值目标,在制度设计方法论上“想投资者之所想,急发行人之所急”,在运行机制实现方式上“市场主导,政府管好”。确立三项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披露为本,注册督导、高效透明,执法公正、救济有效。明确三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构建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造高效安全的发行与交易运行机制,健全执法公正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体制。为了平稳推进改革,在《证券法》修订之前与之后,分两步实施改革措施。在《证券法》修订实施前的过渡期间,按照注册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全面修订股票发行规章制度,消除商事规范行政化、立法导向以政府为本位的问题,准确阐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改革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在法律修订实施后,系统构建注册制度,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改进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财富管理的根本功能。
胡琼天[10](2013)在《国有股转持的主体界定及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转持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依照办法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以下简称“国有股转持”)。但是,关于转持过程中国有股东身份如何合理界定、多重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负有转持义务、中央与地方利益如何兼顾等问题,我们无法从这简短的21个条文中探究出所以然,但是,主体问题的解决又对国有股转持实践的落实和贯彻至关重要,文章便主要围绕国有股转持制度的主体界定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修改建议。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单追溯国有股从减持到转持的政策演进之路,并揭示国有股转持的“双刃剑”效应。该制度在扩充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无法根本消除限售股解禁压力、缺少配套规范致使实践处理结果不一等。第二章:国有股转持制度推行所面临的困惑和挑战。一方面,现行转让主体判断标准的不明朗导致了认定国有股东身份的棘手,另一方面,基于纵向财政不平衡的现实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规则的差异性,单一的受让主体似乎并不合适。第三章:反思与重塑转让主体制度。针对现行转让主体认定标准错综复杂以及忽视非国有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缺陷,对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海归”企业分别提出修改建议。笔者认为,依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应当对《转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考虑将混合所有制股东纳入义务主体,但应注意不得溯及既往。其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合伙协议约定比例为判断标准,对于“海归”企业应认定为社会法人,但恶意规避转持义务的除外。第四章:检讨与优化受让主体制度。在以充实全国社保基金为目的的国有股转持制度中,受让主体应当能够体现社会保障作为公共产品的层级性及效率性的本质要求,故而,应当合理扩大受让主体范围,增加地方社保基金会或监管机关,并辅之以社会保障转移制度的完善,缓和地区间社保水平的非均衡化。
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后果及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后果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评析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历史分析方法 |
1.3.3 对比研究法 |
1.3.4 案例分析法 |
1.4 研究的重难点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及其研究意义 |
2.1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社会保险基金 |
2.1.2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主体 |
2.1.3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渠道 |
2.2 马克思人民主体观的主要内容 |
2.2.1 人民是实践的主体 |
2.2.2 人民是历史的主体 |
2.2.3 人民是价值的主体 |
2.3 研究意义 |
2.3.1 有助于维护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宗旨 |
2.3.2 有助于推进人民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
2.3.3 有助于维护和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地位 |
第3章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概况 |
3.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历史沿革 |
3.1.1 萌芽与停滞时期(1951—1978) |
3.1.2 恢复与探索时期(1979—1998) |
3.1.3 调整与完善时期(1999—2010) |
3.1.4 法治与提高时期(2011—至今) |
3.2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现状 |
3.2.1 社会保险制度稳步建立 |
3.2.2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体系基本确立 |
3.2.3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水平逐步提升 |
3.2.4 社会保险基金未来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 |
3.3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经验 |
3.3.1 以人为本是原则 |
3.3.2 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是关键 |
3.3.3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重点 |
第4章 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存在的问题 |
4.1 筹资法律体系不完善,削弱依法执政的权威性 |
4.1.1 社保基金征缴法制不健全 |
4.1.2 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不健全 |
4.1.3 违规企业处罚制度不全面 |
4.2 筹资主体作用乏力,缺乏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
4.2.1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
4.2.2 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不严 |
4.2.3 经办机构服务意识薄弱 |
4.2.4 投保个人参保意识不强 |
4.3 筹资渠道单一,削弱以民为本的主动性 |
4.3.1 筹资方式固式化 |
4.3.2 资金来源单一化 |
4.3.3 个人投保档次选择单一化 |
第5章 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解决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问题的对策 |
5.1 加强筹资的法制建设,维护人民权力主体的地位 |
5.1.1 完善社保基金征缴法 |
5.1.2 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法 |
5.1.3 完善社保纠纷处理法 |
5.2 加强筹资主体教育,维护人民权利主体的地位 |
5.2.1 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责任意识 |
5.2.2 宣传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 |
5.2.3 提升经办机构人民至上的服务意识 |
5.2.4 培养投保个人积极参保的自我保护意识 |
5.3 拓宽筹资渠道,发挥人民实践主体作用 |
5.3.1 以“税”代“费”,改变社保筹资方式 |
5.3.2 提倡和招募社会捐赠 |
5.3.3 设立多元指标体系下的个人投保档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研究 |
二、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管理的研究 |
三、我国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国有资本的相关概念界定 |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社会保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二章 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及发展现状 |
第一节 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 |
一、国有资本具有公共属性 |
二、山东省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 |
三、山东省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 |
第二节 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现状 |
一、山东省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取得成效 |
二、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自身优势 |
三、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取得成效 |
第三章 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划转对象的经营效益问题 |
一、山东省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相对较低 |
二、山东省国有企业亏损规模较大 |
第二节 承接主体的委托代理问题 |
一、道德风险 |
二、逆向选择 |
三、委托成本较大 |
第三节 国有资本变现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 |
一、区域间的“条块分割” |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
三、惩罚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划转比例以及无偿划转问题 |
一、划转比例相对较高 |
二、国有资本无偿划转社会保障基金涉税意识淡薄 |
第四章 促进山东省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推进划转对象的公司制改建 |
一、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 |
二、规范市场秩序 |
第二节 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
一、优化管理部分审批流程 |
二、完善产权监督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划转比例以及无偿划转体系 |
一、“分类”定比 |
二、完善国有资本无偿划转体系 |
第四节 完善山东省社会保障理事会的资源配置 |
一、加强理事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二、明确理事会在国资划转中的权力与职能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社会保障基金 |
(一)社会保障基金 |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三)社会保险基金 |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一)养老保险基金 |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三、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
(一)国有资本 |
(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
(三)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公共利益理论 |
二、政府责任理论 |
三、亚当斯公平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章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必然选择 |
第一节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现实需要 |
一、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 |
(一)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稳定财政运行 |
(二)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和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
二、从社会保障层面来看 |
(一)充分体现代际公平 |
(二)有利于拓宽基金筹资渠道 |
三、从国有资本层面来看 |
(一)为国有企业提供新的动力 |
(二)体现国有企业的公共责任 |
第二节 相关政策 |
一、第一阶段:减(转)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
二、第二阶段: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
第三章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情况及基金运行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情况 |
一、历史沿革 |
二、参保范围 |
三、筹资政策 |
第二节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展规模 |
一、基金发展规模 |
二、基金占比结构 |
第三节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7 年运行现状分析 |
一、参保人员情况 |
二、基金收入情况 |
三、基金支出情况 |
四、基金结余情况 |
第四章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
第一节 基金缺口问题逐步凸显 |
一、转制并轨基金缺口 |
二、短期预测基金收支缺口 |
三、长期预测基金结余缺口 |
第二节 人口老龄化威胁基金收支平衡 |
一、基金缴费收支已出现收不抵支 |
二、基金收支已出现局部不平衡 |
三、基金当期结余主要依靠财政补贴 |
第三节 基金管理存在一定的潜在危机 |
一、欠费断保问题日益突出 |
二、个人账户缺口严重且空账运行 |
三、省级统筹制度不完善难以形成合力 |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内外实践经验 |
一、国外实践经验 |
二、国内实践经验 |
(一)山东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践 |
(二)上海市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践 |
第二节 云南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建议 |
一、三种划转方案比较分析 |
(一)方案一:国有企业股权划入 |
(二)方案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
(三)方案三:变卖国有资产充实 |
二、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优选方案和步骤 |
(一)优选方案:国有股权划入 |
(二)划转实施步骤 |
第三节 云南省国有资本划转能力 |
一、2017 年省属重点企业运行情况 |
二、云南省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能力 |
第四节 云南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 |
一、出台相关法规,做好顶层设计 |
二、加强投资运营,促进保值增值 |
三、完善监督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5)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1 研究的历史背景 |
1.1.2 研究的现实背景 |
1.1.3 研究的概念界定 |
1.1.4 研究的主要范围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综述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2.3 研究动态评价 |
1.3 论文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1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3.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1.5 论文研究的思路及架构 |
1.5.1 研究的总体思路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论文研究的可能创新点 |
2.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基础分析 |
2.1.1 社会公平理论 |
2.1.2 收入再分配理论 |
2.1.3 共建共享理论 |
2.1.4 社会分红理论 |
2.2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互动机理分析 |
2.2.1 国资划转与社保公平性实现的互动关系:基于更加公平视角 |
2.2.2 国资划转与国企国资改革的互动关系:基于治理现代化视角 |
2.2.3 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优化的互动关系:基于更可持续视角 |
2.2.4 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完善的互动关系:基于多元联动视角 |
2.2.5 国资划转与共建共享发展的互动关系:基于包容性发展视角 |
2.3 本章小结 |
3.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国内外实践:演变与调适 |
3.1 国外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 |
3.2 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与实践 |
3.2.1 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政策变迁与调适 |
3.2.2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评析 |
3.2.3 中央层面国有资本划转实践 |
3.2.4 地方层面国有资本划转实践 |
3.3 本章小结 |
4.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财政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 |
4.1 地方财政收支规模分析 |
4.1.1 地方财政当前收支规模分析 |
4.1.2 地方财政未来收支预测分析 |
4.2 地方财政补贴规模分析 |
4.2.1 地方财政当前补贴规模分析 |
4.2.2 地方财政未来补贴能力预测 |
4.3 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精算分析 |
4.3.1 地方人口规模预测 |
4.3.2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状分析 |
4.3.3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精算模型 |
4.3.4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精算参数设定 |
4.3.5 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结果分析 |
4.4 地方财政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1 地方经济发展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2 地方财政收入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4.3 地方基金收入弥补基金缺口的能力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地方国资划转方法与能力研究——以Y省为例 |
5.1 地方国有资本当前规模及未来增长预测 |
5.1.1 地方国有资本当前规模分析 |
5.1.2 地方国有资本未来增长预测 |
5.2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方式 |
5.2.1 国有资本划转基本方式 |
5.2.2 国有资本划转平衡模型 |
5.3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比例测算 |
5.3.1 国有资本划转比例模型 |
5.3.2 国有资本划转参数设定 |
5.4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能力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地方社保基金缺口的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方法研究——以Y省为例 |
6.1 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
6.1.1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政策明晰了中央地方责任 |
6.1.2 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形成隐含了中央地方责任 |
6.1.3 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催生了中央地方责任划分 |
6.1.4 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强化了中央地方责任划分 |
6.2 中央和地方责任的分摊比例探讨 |
6.2.1 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的指标依据和比例探讨 |
6.2.2 中央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地方社保基金的比例讨论 |
6.3 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的实证研究 |
6.3.1 中央企业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 |
6.3.2 中央企业可承担的基金缺口弥补责任 |
6.4 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后地方国资划转能力再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划转后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及机制建设研究 |
7.1 我国当前社保基金治理存在的主要难题 |
7.1.1 社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治理难度大 |
7.1.2 社保基金高层级统筹运行的治理障碍多 |
7.1.3 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健全的治理压力大 |
7.2 具有国有资本属性的社保基金治理创新思路 |
7.2.1 国有资本承接主体的功能定位:基于国资国企改革视角 |
7.2.2 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再优化:基于养老金投资市场化视角 |
7.2.3 国资承接主体与社保基金的功能协调:基于业务体系优化视角 |
7.2.4 国资承接主体与社保基金的制度融合:基于全国统筹视角 |
7.3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各方利益协调机制建设 |
7.3.1 国资划转中央与地方利益划分之间的均衡机制建设 |
7.3.2 国资划转监管与社保基金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 |
7.3.3 国资划转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间的统筹机制建设 |
7.3.4 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稳定完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 |
7.3.5 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完善优化之间的平衡机制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8.促进地方国有资本有效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建议 |
8.1 中央政府应加强地方国资划转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
8.1.1 加强国有资本划转规划布局 |
8.1.2 适时制定央地责任划分方法 |
8.1.3 要求地方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
8.1.4 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评价体系 |
8.2 地方政府应推动国资划转方案的科学制订和全面实施 |
8.2.1 加强国资划转组织保障 |
8.2.2 分步骤推动划转实施 |
8.2.3 提升国有资本运行质量 |
8.2.4 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
8.3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创新路径探索及其建议 |
8.3.1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覆盖范围的创新—股权制扩面 |
8.3.2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管理方式的创新—多层持股制 |
9.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英文部分 |
中文部分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国有资产 |
二、国有资产股权 |
三、养老保险 |
四、养老保险基金 |
第二节 理论依据 |
一、社会保障理论 |
二、代际交叠模型理论 |
三、委托一代理理论 |
第二章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必要性与形式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 |
一、制度内的必要性 |
二、制度外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划转的形式 |
一、减持变现型 |
二、划转股权型 |
第三章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影响: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测算 |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测算 |
三、参量敏感性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股权的状况分析 |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状况 |
二、对国有资产股权的测算 |
第三节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直接效应 |
一、划转效应的范围定位 |
二、划转10%的直接效应分析 |
第四章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划转的运行困境 |
一、法律法规不规范 |
二、股票市场的波动 |
三、股权划转比例偏低 |
四、面临贬值风险 |
五、监督体制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运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 |
二、受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
三、国有资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共同作用 |
四、受通货膨胀的侵蚀 |
五、监督职责不明晰和不到位 |
第五章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的试检成效:以山东省为例 |
第一节 山东省国有资产股权划转的试检成效 |
一、制度先行 |
二、划转有序 |
三、加强监督 |
第二节 山东省国有资产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的启示 |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等顶层制度设计 |
二、根据国有企业的级别进行有序划转 |
三、施行国有企业的分类监管 |
第六章 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困境的破解路径 |
第一节 加快建立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
一、出台有关顶层制度设计 |
二、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制度 |
第二节 维持股票市场稳定 |
一、更加合理的利用宏观机制 |
二、规范机构投资者 |
三、加大力度监控股票市场 |
第三节 股权划转比例逐步提高 |
一、考虑提高股权划转比例的影响因素 |
二、建立逐步提高股权划转比例机制 |
第四节 股权划转后保值增值 |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能 |
二、发挥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作用 |
第五节 健全监督体系 |
一、贯彻执行内部监督 |
二、加快健全外部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7)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评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人口转型理论 |
2.1.2 劳动价值论 |
2.1.3 公共产品理论 |
2.1.4 公共财政理论 |
2.1.5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6 系统动力学理论 |
2.1.7 博弈论 |
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建构 |
2.2.1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
2.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理论依据 |
2.2.3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 |
2.3.1 划转的必要性、合理性研究 |
2.3.2 划转的理论模型研究 |
2.3.3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研究 |
2.3.4 划转的比例研究 |
2.3.5 划转的路径研究 |
2.3.6 划转的政策措施研究 |
2.4 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章 划转的现状与问题 |
3.1 划转的发展历程 |
3.1.1 减持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1年-2009年) |
3.1.2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9年-2013年) |
3.1.3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探索阶段(2013年-至今) |
3.2 “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 |
3.3 “划转方案”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
3.3.1 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 |
3.3.2 地方政府的划转政策可能偏离设计初衷 |
3.3.3 划转的立法保障和过程监督尚未健全 |
3.3.4 划转的方案与现行法律条文存在冲突 |
3.3.5 存在一定的代际不公平问题 |
3.3.6 划转比例能否有效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
3.3.7 划转的试点和推广安排尚需完善 |
第四章 划转的需求侧分析 |
4.1 我国人口老龄化分析 |
4.1.1 我国人口总量及其发展趋势 |
4.1.2 老年抚养比加速提高 |
4.1.3 少子化预示未来基金缴费人口萎缩 |
4.1.4 人口老龄化的区域不平衡 |
4.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地区不平衡 |
4.3.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1.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的地区不平衡 |
4.3.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地区不平衡 |
4.3.1.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的地区不平衡 |
4.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3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第五章 划转的供给侧分析 |
5.1 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2 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 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1 北京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2 山东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3 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4 安徽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5 内蒙古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第六章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1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6.1.1 ―全面两孩‖政策下我国人口预测研究 |
6.1.1.1 模型假设 |
6.1.1.2 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
6.1.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研究 |
6.1.2.1 养老保险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6.1.2.2 系统主要变量参数设定及关系分析 |
6.1.2.3 系统运行预测结果 |
6.2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2.1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模型构建 |
6.2.1.1 模型的边界和时限确定 |
6.2.1.2 确定系统模型变量 |
6.2.2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比例测算 |
6.2.2.1 高生育水平下的划转比例侧算 |
6.2.2.2 低生育水平下划转比例测算 |
6.2.3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方案仿真模拟 |
6.2.3.1 国有资本规模总量预测 |
6.2.3.2 低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6.2.3.3 高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 |
7.1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7.1.1 山东省人口预测 |
7.1.2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测 |
7.2 山东省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仿真模拟 |
第八章 划转的路径设计 |
8.1 划转的主体博弈关系 |
8.1.1 七大主体在划转中的角色定位 |
8.1.2 划转中的主体博弈关系 |
8.2 划转的原则 |
8.3 划转的实施路径 |
8.3.1 分类型:按国有企业类型分类划转 |
8.3.1.1 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1.2 按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2 分阶段:按三步走战略分步划转 |
8.3.2.1 2018 年-2020年试点划转 |
8.3.2.2 2020 年-2035年基本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2.3 2035 年-2050年全面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3 分空间:按经济地理空间分地区划转 |
8.3.3.1 东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3.2 中西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转路径研究 |
第九章 划转的政策建议 |
9.1 法律层面——健全划转的法律法规及风险预警体系 |
9.2 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智能化信息平台 |
9.3 市场层面——促进划转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9.4 社会层面——健全划转的监督管理体系 |
9.5 人才层面——构建划转的专业人才队伍 |
第十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系统动力学公式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后记 |
(8)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脉络梳理 |
一、国有股减持之法律内涵 |
(一)国有股减持内涵厘清 |
(二)国有股减持性质界定 |
二、国有股减持之历史沿革 |
(一)国有股减持背景 |
(二)国有股减持历程 |
三、国有股减持规则健全之必要性 |
(一)国有股减持具有正当性 |
(二)国有股减持规则亟待完善 |
第二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分析 |
一、国有股减持中股权主体权益 |
(一)国有股权主体 |
(二)流通股权主体 |
二、国有股减持中的债权人主体权益 |
三、国有股减持中的监督主体职能 |
(一)国资委 |
(二)财政部 |
(三)证监会 |
第三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健全与完善 |
一、股东主体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一)国有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一)国有股减持债权人会议制度 |
(二)国有股减持停止请求权 |
(三)国有股减持无效诉权 |
(四)国有股减持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监督主体职权规则的健全 |
(一)出资人监管职能的分离 |
(二)监管方式市场化 |
(三)实施分权式的国有股流转审批制度 |
(四)全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系统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与注册制改革误区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 |
一、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1984年—1992年) |
二、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1993年—2000年) |
三、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 |
一、股票发行监管“五严”并举 |
二、股票发行监管困局重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二、交易所股票板块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三、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及其误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法理溯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政策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越位管制造成股票发行市场体系失衡 |
二、政府错位监管造成股票发行供求矛盾“死结” |
三、政府执法缺位造成股票发行案件查处不力 |
第二节 股票发行监管“圈钱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计划管理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 |
二、政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
三、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监管“投机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发行人内部约束失灵 |
二、发行人外部约束失灵 |
三、“看门人”专业约束失灵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
二、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审核实践 |
三、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最新发展 |
第二节 东亚国家和地区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日本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二、韩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三、香港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四、台湾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的比较 |
一、法理逻辑比较 |
二、监管方式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理解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性质与权源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厘定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律性质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来源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边界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与公司自治、市场约束的边界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与上市审核权的界分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行政边界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保障与监督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制度保障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监督机制 |
小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
一、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价值目标 |
二、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原则 |
三、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主要任务 |
四、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方略 |
第二节 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渡期措施 |
一、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 |
二、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 |
三、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 |
四、改进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 |
第三节 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监管制度体系 |
一、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 |
二、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 |
三、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有股转持的主体界定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国有股由减持至转持的政策演进 |
第一节 从折戟沉沙到重整旗鼓 |
一、 国有股减持的兴与衰 |
二、 国有股转持的酝酿出台 |
第二节 国有股转持的“双刃剑”效应 |
一、 国有股转持政策的积极作用 |
二、 国有股转持政策的消极影响 |
第二章 国有股转持制度推行的困惑与挑战 |
第一节 转让主体认定规范之解析 |
一、 国有股转持制度中出让方的认定标准 |
二、 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的法定情形 |
第二节 受让主体适格性之思辨 |
一、 社会保障基金之透视及定位 |
二、 受让主体唯一性与单一化 |
三、 中央与地方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现实挑战 |
第三章 转让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
第一节 国有股东问题之探究 |
一、 国有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 国有股东范围的界定与审视 |
第二节 对国有股东界定规范的质疑 |
一、 个案意见征询与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不一致 |
二、 多重混合所有制下对非国有出资者、债权人利益的忽视 |
三、 “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情形有待商榷 |
四、 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认定标准缺位 |
五、 国有企业境外子公司的国有股东身份认定标准存疑 |
第三节 多元化投资主体制度下国有股东之厘定 |
一、 公司作为国有股东的身份认定 |
二、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国有股东的身份认定 |
三、 “海归”企业作为国有股东的身份认定 |
第四章 受让主体制度的检讨与优化 |
第一节 社会保障之理论溯源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与受让主体的层级化 |
第二节 受让主体体系之重构 |
一、 合理扩大国有股转持受让主体范围 |
二、 完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以缓和地区间社保水平非均衡化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后果及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人民主体观视域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文冬梅. 西南大学, 2020(01)
- [2]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杨美龄.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3]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问题研究[D]. 徐婧.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 李培. 西南财经大学, 2018
- [6]国有资产股权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D]. 李建秋. 福建师范大学, 2018(09)
- [7]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D]. 崔开昌.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6)
- [8]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D]. 毛少华. 沈阳师范大学, 2015(02)
- [9]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D]. 吴国舫. 武汉大学, 2015(07)
- [10]国有股转持的主体界定及立法完善[D]. 胡琼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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