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莫建莉[1](2021)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着作权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谢瑾勋[2](2020)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依托其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同样备受关注。自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将传统文化的发展纳入新时代的文化建设以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已逐步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学界研究的热点,但至今未形成一个能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保护体系。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信息化水平高速发展的时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开发愈加重视。发达国家曾以“进入公有领域”为由,无偿利用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知识,进而将所得成果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再次进入发展中国家,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丧失对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的尊重,并给起源国文化带去冲击。如果让蕴涵丰富的文学艺术作品与金钱、利益有交集,或者过度地商业化利用及大肆地改编借鉴演绎,很大程度上将造成不正当使用、甚至损害歪曲的境地。由此观之,通过借助法律手段对它们进行保护,是中华文明继承、发扬和延续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所以,正确认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及特点,寻找其中的立法缺陷,探索出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路径尤为重要。本文拟阐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思路梳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构建提供参考,推进现实保护的健全与强化,丰富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内容以及课题研究必要性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世界各国及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路径选择情况、国内路径选择的现状予以阐述,通过借鉴经验、自我审视找到国内立法保护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路径的思考。第四部分是提出笔者对于保护路径选择的观点,并尝试提出完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第五部分是对论文的总结和展望。
郑晓锋[3](2020)在《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文中认为文学是一种语言的艺术。在百年中国文学的现代性历程中,语言变革无疑是最直观、最明显的因素。所谓百年中国文学的现代性,其基础表征就是文学语言的现代性。百年来中国文学发展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成功建构了现代汉语规范化意义上的汉语语言系统——即以白话文为中心的汉语语言体系的确立与强化。但由于传统的“重内容轻形式”的研究倾向,对文学语言作为符号性媒介的本体性研究很容易被忽略;再者,白话文在百年中国文学的发展中几乎成了定型状态,研究者更多地是从静态视角探究文学语言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在百年中国文学发展的一个动态视域中加以考察,从而无法深入研究百年中国文学思想层面的变化;此外,文学语言审美层面的动态演变也有待挖掘。本文以“媒介生态”为切入点,在关注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等宏观维度的基础上,再从文字、报刊、图像、网络等微观视角出发,探究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和发展的原动力,以期勾勒出一个连续性的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展的历史图景。所谓“媒介生态”,其最初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北美的Media Ecology研究,这与20世纪末中国本土兴起的媒介生态学研究有着本质的区别。北美Media Ecology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人与传播媒介的关系研究,立足点是人,强调媒介对人类、人类文化或人类社会的影响,带有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而中国本土的媒介生态学所要遵循的原则和最终旨归是建立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的和谐关系及实现媒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其出发点是媒介。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二者的联系,因为北美Media Ecology所关注的人与媒介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媒介生态学研究的重要一隅,所以,对于北美的Media Ecology,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差异性,也要看到其长处,对其有益的研究方法和成果要加以合理的批判和吸收,以充分地运用到我国的媒介生态学研究上来。至于北美Media Ecology和中国媒介生态学之间的差异,北美Media Ecology认为“人是条鱼”,生活在媒介环境构筑的“水”中,它重点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它试图找出媒体迫使我们去扮演什么角色,媒体如何构建我们所看到的,为什么媒体让我们如此这样地感觉和行动”;而中国媒介生态学认为“媒介是条鱼”,生活在社会生态系统的“水”中,这一系统由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技术的等生态因子构成,且以媒介及媒介的存续环境(媒介之间、媒介与社会之间)为研究中心。这种以“媒介”为中心的媒介生态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预先的理论视域。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提高,媒介在文学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然有学者将之推至“文学四要素”之外“第五要素”的高度,媒介及媒介文化成了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语言论转向对我国文艺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影响,使得文学语言的符号媒介性功能逐渐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不再将之视为一种应有的静态之存在,而是一种通过动态变革演化而来的;它也不再仅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性存在,而且还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本体。文学语言作为一种媒介符号,它的历史变革势必会受到其所依存的媒介生态的影响。再者,从文学理论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向内转”和“向外突”是其发展的两种基本路径,前者强调文学研究对文学文本的重视,而后者则强调打破文学的固有边界,把文学研究拓展为文化研究。对文学语言本身的研究属于文学研究中的“内部研究”,而探讨文学语言变革所受制的外在媒介生态因素属于“外部研究”,挖掘内在文学语言与外在媒介生态之间的微妙关系,这种将内部和外部研究联系起来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文学媒介和文学语言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文学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媒介符号;其次,除文学语言以外的其他文学媒介都是文学语言的承载媒介,比如书籍、报刊、电子书、文学网站、文学广播和文艺类影视等等。不同的媒介形式,就会有不同的文学语言形式。随着媒介在文学活动中地位的演变和提升,百年来文学语言也经历了不同的变革。整体上呈现为由文言到白话、由高雅到通俗、由静态到动态、由符号到图像、由单一到多元等趋势的异变。全文共分为导论、正文、余论三大部分,导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理论视域、选题缘由及思路、研究现状、研究价值和意义予以介绍,在对已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肯定了现有研究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比如对于现代汉语白话形态的理所当然认同致使对语言的研究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处境,已有成果多于静态的叙写而非动态层面的规律演变之探究,文学语言多为工具性存在而非对象性指称,文学语言研究的理论深度不够,等等。然而,文学活动中媒介作用的增强和文学语言的媒介性,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媒介生态,因为文学语言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媒介符号,它是微观媒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成、存在和演变不仅受到其他微观媒介(如书籍、期刊、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等)的影响,还受到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等外在媒介生态的宏观建构,这就为我们从媒介生态维度研究近百年文学语言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契机。正文部分一共六章。分别从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作所经受的不同时期的明显的媒介生态为特征分章展开。第一章针对本文研究的理论视域和方法论原则——媒介生态,作一详细的梳理和介绍。所谓媒介生态,即媒介的存在场域,既包括媒介本身的存在状态,亦包括媒介所受制的外在因素。文学语言作为一种符号媒介,是该场域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媒介生态的整体性、多样性、互动性、平衡性、循环性,又对文学语言的存在和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媒介生态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层面,而宏观意义上的媒介生态又是通过微观层面的媒介生态而对文学语言的变革产生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第二章是从晚清文学语言变革所受到的显着的文化媒介生态入手,主要包括晚清白话文运动和五四白话文运动两大显着的文化现象。从晚清黄遵宪提出“语文合一”①的观点开始,以封建士大夫为代表的维新派意识到民众思想启蒙对于挽救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要性,而思想启蒙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打破传统文言的隔阂,推行通俗易懂的白话文,新的白话语和白话文体开启了文学创作新的表达方式,促成了以白话小说为主的文学文体的勃兴。这一时期西方现代报刊理念的引入激发了国人的办报意识,中国现代报刊业开始起步,为晚清白话文运动提供了必要的媒介传播平台,打造了全新的社会舆论空间,因之而出现了王韬的“报章体”、梁启超的“新民体”、欧化语中的新名词等新的语言形式,促发了“诗界革命”、“小说界革命”、“文界革命”等文体革新运动。明显来看,以文字改革为中心的晚清白话文运动是在文化媒介生态发生变化之际而发生的文学语言改革行为,但语言媒介符号所处的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受众媒介生态等也出现了新情况,在这种合力下,晚清文学语言开始由文言文向白话文过渡。而20世纪初五四白话文运动前后带来了中国文学语言的历史性变革。这一时期的语言变革及其新文体实践,直接带来了中国文学发展的现代化转型。与晚清白话文运动不同的是,五四前后的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则对中国现代文学语言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新的社会语境下,其对传统文学语言的改造和新文学文体的生成更具革命性、彻底性,经过陈独秀、胡适、钱玄同、鲁迅等五四白话文运动倡导者的努力,白话文终于取代了文言文在传统文学中的正统地位,成为中国现代文学历史书写的合法性语言。第三章主要是从文学语言变革受到的典型的政治媒介生态出发。从20世纪30年代中国左翼作家联盟①的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这一时期文学(语言)发展所受制的政治媒介生态作用渐趋明显,以1949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决裂之后,中国国内政权主要呈国民党、共产党两大党派对峙局面,中共为争夺社会话语权、树立政治威信和打破国民党的“文化围剿”,以“左联”为代表的文学阵营开展普罗文学运动,推行文艺大众化,最重要一方面就是文学语言向人民大众靠拢的通俗化运动。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又提出了中国文学及文学语言的“民族形式”改造问题,提倡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文艺形式;后期主要表现为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权实现了统一,经历长期动乱的中国社会百废待兴,文化资源的重置和控制是其重要方面,从第一次文代会规定文学写什么、怎么写、为谁服务,到十年文革政治对文化(文学)的强势干预,都从根本上左右了新中国文学语言的书写模式,文学由于表征的优势、作为文化资源的稀缺性等满足权力实现的条件,在相当长的历史语境中被建构成为一种文学权力。总的来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文学语言所存在的政治媒介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一语境下,新中国之后的文学语言建设则是由党和国家实施的自上而下的文化行为,是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的文学语言变革,集中表现为文艺在“二为”方向指向下的政治性、民族性、通俗性言说,并在建国前十七年文学中取得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成就,引发了中国文学发展的当代转向。第四章主要是从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文学(语言)所受到的经济媒介生态作用渐强的角度来说的,多重利益追求和文学理想带来了文学语言的多元化呈现。新时期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政策上的调整,我国文化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集中表现为对“十年文革”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拨乱反正、重新探讨和确立文艺和政治的关系、确立文艺创作新“二为”方针等方面,文化领域开始朝着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随着国家社会发展经济重心的确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这一时期文艺创作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经济导向性增强,文学格局开始由建国前三十年“一体化”向多元化发展,文学语言呈现出政治话语、精英话语、通俗话语等三大主方向演变,并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发生着多种可能性。第五章主要讨论的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技术媒介生态在文学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学语言呈现出了图像化、类型化、跨语体、碎片化、互动性、颠覆性、消遣性、审美性缺失等特征。新世纪的文学格局较20世纪后半期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我国消费社会的逐步形成和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网络文学的蔚为大观,传统官方主流文学和社会精英文学的势力范围正在急剧减缩,并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寻求突破和转型;而菁芜杂存的网络文学在新的社会语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技术的进一步助推下,大有独霸天下之势。新的文学形态势必会呈现出新的语言形式,而新世纪文学语言的种种特征,就是文学语言在媒介技术的支撑下的多样化呈现。第六章主要是对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发展所受制的受众媒介生态和其他媒介生态作一简单介绍。此两种媒介生态参与了各个时期的文学语言建设,且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们共同促成了中国文学语言的百年转变,这也是它们的合力性使然。但因二者与前几个分期所受到的鲜明的媒介生态相比,显得稍微次要了一些,故单章给予简单的介绍,以此说明它们并非缺席,以此体现构成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媒介生态的完整性。结论部分主要回答了从媒介生态视角审视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发展,它到底发生了何种动态变革。从19世纪后半叶的晚清白话文运动开始,先后经历了五四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文艺大众化”讨论、“民族形式”建设、农村新通俗小说试验、工农兵创作方向、新时期文学语言的“话语解放”,再到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图像化、类型化等转向,是近百年来中国文学语言发展和变革的基本路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百年中国文学的发展史也是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的变迁史。总的来说,文学语言作为媒介符号,影响其变化的因子有很多,整体上可分为包括以“媒介”为中心的文化媒介生态、政治媒介生态、经济媒介生态、技术媒介生态、受众媒介生态和其他媒介生态,这些宏观因素通过影响媒介介质而对微观上的文学文体和文学语言发生作用,这是由文学所在的具体社会历史语境决定的,语境不同,各种因素作用力的强弱也会有所不同,它们所关注的着力点也会不同。在这些媒介生态的组成中,除了媒介技术对文学(语言)能带来直接的影响之外,其他五个都是间接影响因子。当然,如此区分只是理论上辨析的需要,在实际的文学实践中,对文学(语言)的影响往往是它们合力的结果。比如新时期以来,党和国家在文化领域政策上的改革对社会传播媒介和载体媒介的影响,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政治媒介生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竞争机制的逐步形成,则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经济媒介生态;文化政策的宽松和西方文学思潮的涌入则是文学语言发生变化的文化媒介生态;文学传播所依赖的媒介技术的革新则是文学语言发生的技术媒介生态;文学生产在市场价值规律的调节下开始关注和重视读者的文学需求,导致作家必须创作读者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受众在文学活动中的地位上升,即受众媒介生态对文学产生影响。此外,影响媒介传播的地区发展差异、自然交通状况等也是文学语言发生变革的其他生态因子。因此,全篇以一种历时性叙述路径,以文学语言所受影响的典型的媒介生态而分阶段行文,即是处于此种考虑。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文学语言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技术的、受众的等媒介生态息息相关。
李婵[4](2020)在《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被窃取获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保护传统知识刻不容缓。国内外学者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成果颇多,就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在初始研究阶段,学者对传统知识能否适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产生过激烈的讨论。目前,对传统知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在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仍存在困难,毕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传统知识存在较大的区别,如何协调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更好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我国是一个传统知识资源丰富的国家,乡村社区传统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知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对乡村社区传统知识保护存在严重不足,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由于社区居民对本社区传统知识保护缺乏意识、本地方相关机构不够重视及受到城镇化的影响,乡村社区传统知识流失严重。乡村社区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传统知识被一些公司恶意使用,甚至申请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攫取大量利益,而为该传统知识起到传承创新作用的乡村社区居民却并未因此享受到任何利益,他们对传统知识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未获得尊重。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述以及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总结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乡村社区传统知识存在的困难,探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对乡村社区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本文选取乡村社区传统知识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对选取的乡村社区调研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国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及关于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传统知识的内涵及区分传统知识与其他相关概念,对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乡村社区传统知识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对学术界关于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乡村社区传统知识存在的实际困难;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张承志[5](2020)在《新文学闯将 ——刘半农论》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新文学的闯将,刘半农短暂的一生集新文学家、语言学家、教育家、杂文家、战士、诗人、学者等于一身,是清末民初至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的一个代表性人物。在刘半农几近三十年的创作生涯中,其着译内容多是以抨击时弊、启迪昏懵、开拓创新、审视国民性、宣扬人道主义等等为切入点,进而透射出刘半农文学创作的轨迹及思想嬗变的过程。从整个五四时期的一段时间范畴来看,刘半农不仅接受了进化论的有效整合,而且又承接了五四启蒙传统的高昂与激情。尽管这期间的“潜隐”遭到了历史上相关人士的质疑与批评,但是从历史语境和思想诱因上可以发现“权威性”下的覆盖式理解遮蔽了历史差异性的存在和与五四精神延长线上的“共振”,抑或是,历史的错位与距离在原初的意义上更能廓清新文学闯将刘半农的思想个性、认识问题和一些反思中的复合化问题。当时代的误读由歧出、偏至而回归到理性之时,当一种新的学术思路的强光唤醒沉寂已久的资料之时,重新发现历史的微缩细节、个人的心路历程及做出多元反思性的科学研究,必定会使新文学闯将刘半农的价值再次浮出历史地表。本论文试图通过对刘半农的相关着译文献的梳理与探究,来解析他在中国现代文学史、文化史、教育史、学术史、语言学史、考古史上的诸多文学实绩。在回归历史现场的前提下,以理解和同情的姿态进入他的文学世界,从宏观性的视角对他整体的文学实绩进行观照;从境遇与体验、渴念与实践出发,进行作品论和作家论的深入探讨,力图拨云祛障,进而对刘半农的文学思想、创作心理、艺术理念等方面进行剖析,由此来确定新文学闯将刘半农的多样性与丰富性。论文绪论部分对选题的确定与缘起、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进行了历史性与宏观性的描述。在此基础之上,梳理和概括出3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而确定和阐释了新文学闯将刘半农的独特性与价值意义。论文第一章立足于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角度谈及刘半农由清末民初上海“鸳鸯蝴蝶派”的才子到平民文学家、新文学闯将的转变。其中,借助刘半农的着译作品来分析其与“鸳鸯蝴蝶派”的纠葛与距离;考察其现代通俗小说理念的改良;阐释其平民文学意识的生成以及民间文学的实绩;解读《双簧信》的历史动因、建构与生成。论文第二章以刘半农新诗的开拓为聚焦点。通过五四时期新诗的诞生、论争、理念构想等来论述刘半农新诗的尝试与启蒙审美特征。其中《扬鞭集》与《瓦釜集》的实践、“误读下”的散文诗、争议纷纭的“她”与“它”字等等既包蕴和彰显了五四启蒙命题中的应有之意,又呈现出五四开放性、现代性的特征。论文第三章主要分析刘半农的散文创作和相关理论,并考察刘半农在这一段时期的思想嬗变过程。从加入《新青年》阵营到《语丝》时期是刘半农散文创作的高峰时期。然而,当刘半农获得法国文学博士而归国后,他自己渐渐地进入了“沉潜”阶段,《论语》上的相关杂文似乎在宣告“五四时期的斗士兼文学家”的刘半农“落伍”了,但各中的缘由与事实并非如此。论文第四章主要论述刘半农的着译小说文本。他的着译小说是在五四启蒙视域之下的对现代化国族想象的继承与发扬,具有启发昏懵、融汇中外、传授新知、关注切社会底层百姓的生存状态及批判国民性的丰富意蕴,有利于全面而深刻地对五四时期的社会面相、道德伦理价值及新女性等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对话与思考。论文第五章主要围绕着刘半农一生的功绩进行客观的阐释与评价,力图复原与说明历史上的一些相关细节。在刘半农的后半段时期,保家爱国的“斗士精神”依旧不减、矢志不渝的“真”与“诚”贯穿于他的全部精神理想与艺术的探索之中、多学科的学术实绩与献身教育的功绩是他与时俱进的一个体现,其文论及身后的评价则可以为全面理解五四提供新的视角和诠释,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论文的结语指出,对新文学闯将刘半农的作家与作品的探索与研究,毋宁说是以刘半农作为文学的原点而回到五四的历史现场的阐释与反思。
张哲[6](2020)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结晶和智慧遗产,更是一个民族、族群或社群赖以生存的精神食粮,代表着特定群体的精神标识,体现着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我国疆域辽阔、民族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是层出不穷,绵延不绝,早期我国采用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近年来一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他人甚至是国外公司不法利用,严重损害了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采用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大势所趋。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出台了私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但在具体制度操作上,至今也未提出较为有效的保护机制。本文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研究为基础,采用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方法,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和相关司法实践判例中,归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重点。本文首先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相关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殊属性以及立法保护价值,然后通过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整理和实证分析,归纳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模式、立法保护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而总结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建议,其一,我国应当采取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其二,加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立法;其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群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但不包括转让权、质押权等权利,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四,完善社会保护机制、权利人救济渠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等促进立法实施的配套措施。以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提供些许借鉴经验。
刘雪[7](2020)在《基于RMP分析的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旅游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旅游形式。对非遗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不仅有利于其保护和传承,而且有利于促进区域文化旅游的发展。陇南市拥有数量可观、独具特色的非遗旅游资源。非遗与旅游的结合对于促进陇南市非遗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选择陇南市非遗作为研究对象,在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RMP分析模式,从资源、市场、产品三方面对陇南市非遗旅游产品开发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文化生态学理论、旅游产品开发理论和旅游行为学等理论,依据陇南市非遗旅游资源特征、旅游客源市场结构及其变化,结合陇南市非遗旅游产品开发外部环境条件分析,对陇南市非遗旅游资源进行了产品适宜性转化评价,进而梳理出其产品开发存在的“三大问题”。其次,以问题为导向,本文提出了陇南市非遗旅游产品开发的具体思路,并尝试构建陇南市非遗旅游产品的开发体系。最后对陇南市非遗旅游产品开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陇南市非遗在资源赋存在传统表演类、工艺美术类、民俗类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从旅游体验的角度来看,表演类、节庆类和技艺类非遗具有较高的旅游开发价值;基于陇南非遗旅游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艺术观赏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这“三大价值”,本文认为,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开发模式。此外应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推动非遗旅游“四化”发展;坚持有限度的市场导向原则,推动非遗旅游产品化;依托非遗的原生文化,开发基础型和提高型产品;拓展非遗的社会功能,“异地化”开发发展型产品。在此基础上开发旅游产品的培育体系和保障机制,以实现非遗旅游产品的可持续开发。
陈莉[8](2020)在《1949年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与影响》文中研究说明考察中国百余年来的儿童文学发展,1949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70年来,中国儿童文学界一方面译介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和作品,一方面建构和创作本土儿童文学理论和作品,在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过程中,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走出了一条儿童文学发展的中国道路。本论文主要采用比较文学“接受——影响”的研究方法,探讨1949年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与影响。论文实证性地描述这一过程,具体呈现译介的成果及其与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构和作品创作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究外国儿童文学理论的译介对中国儿童文学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揭示其中值得重视的历史经验。本论文共分七部分:绪论:简要说明选题的理由和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并对五四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的译介史作一简述。第一章:评述“十七年”及“文革十年”时期在苏联儿童文学理论影响下的中国儿童文学。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十七年”时期外国儿童文学理论译介及传播的概述。二是以儿童文学评论家兼作家陈伯吹为例,讨论“十七年”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受到的外来影响。三是结合当时的儿童文学作品,具体呈现外来影响在儿童文学创作中的表现,并以这一时期有较大影响的儿童文学作家张天翼、严文井和孙幼军的创作为例作深入探讨。四是以几部儿童小说为样本,探究揭示“文革十年”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创作的基本特征。第二章:评述1976年至1980年期间,“后苏式文论”影响下的中国儿童文学。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1976至1980年期间,在历史的惯性中译介外国儿童文学。二是“后苏式文论”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三是以科幻文学作家郑文光、叶永烈为例,讨论科幻儿童文学创作在挣脱历史惯性时发生的变化。第三章:评述改革开放初期(1981-1989年)时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及影响。主要讨论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八十年代外国儿童文学理论译介和传播概述。二是以鲁兵、胡从经、洪汛涛、王泉根两代学者为例,讨论这一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受到的外来影响。三是以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儿童文学作家郑渊洁、周锐、冰波、柯岩和沈石溪等人的作品为例,讨论中国儿童文学创作受到的外来影响。第四章:评述改革开放进入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0-1999年)期间时,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及影响。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期外国儿童文学理论译介和传播情况的概述。二是以汤锐、孙建江、王泉根、方卫平、朱自强、刘绪源、彭懿等七位青年学者为例,讨论1990-1999年期间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受到的外来影响。三是以孙幼军、秦文君、曹文轩、梅子涵、汤素兰、陈丹燕、彭懿和杨红樱两代儿童文学作家为例,讨论这一时期中国儿童文学创作受到的外来影响。第五章:本章以新世纪以来外国图画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及影响为研究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以日本图画书理论家、编辑和出版人松居直先生的图画书理论为例,简要阐述这一图画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及传播过程。二是从学者接受、儿童文学教材中的体现、原创图画书月刊的发展等方面着手,探究以松居直先生为代表的日本图画书理论对中国的影响。三是以第一届丰子恺儿童图画书奖获奖作品为例,分析中国原创图画书发展的现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结语:在回顾70年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和影响的基础上,分析探究这一译介和影响对中国儿童文学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并对中国儿童文学的发展提出展望。总之,新中国成立后对苏联儿童文学理论的全方位译介及其影响,导致中国儿童文学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推动了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的发展,并由此改变了中国儿童文学的外在风貌。改革开放后对外国儿童文学理论的译介,为中国儿童文学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外国儿童文学理论的借鉴及影响,使得新时期以来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的建构和儿童文学作品的创作,都呈现出多样性和丰富性,在绚烂的世界儿童文学地图中展示出中国儿童文学的独特性。因此,探究1949年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的译介及其影响,有助于我们理清中国儿童文学发展的来龙去脉,有助于我们评判中国儿童文学的特征及意义,有助于我们总结历史经验,进而推动中国儿童文学的发展。
胡泽漫[9](2020)在《论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杂技类艺术形式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和促进我国杂技艺术发展的需要,2001年《着作权法》修订时在把“杂技艺术作品”纳入着作权法的法定保护对象,此后在2003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的含义做了明确规定。把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保护对象是我国着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标志,也是推进我国强势知识产权资源国际传播和保护的需要。尽管我国法律推出了“杂技艺术作品”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在法律上对其规定太过宽泛,在学术界中对杂技艺术作品的研究也非常稀缺,因此在实践中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保护非常薄弱和困难。笔者首先运用比较分析法厘清了杂技、杂技艺术和杂技艺术作品等相关概念的内涵,杂技源自“百戏”,随着艺术分工的越来越细,百戏分化为魔术、曲艺、舞蹈、杂技等诸多门类。本文所指的是包括了杂技、魔术、马戏等艺术形式的广义上的杂技,弄清其含义和价值是本文写作的基础;笔者在此特地指出,法律明确规定杂技艺术作品囊括了杂技作品、魔术作品、戏剧作品,不得混淆杂技作品与杂技艺术作品的概念,杂技艺术作品是本文探讨的客体;其后通过界定杂技艺术作品的分类特征和外延,明确杂技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舞蹈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区分,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由于在我国《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生效多年之后,对杂技艺术作品是否可以成为着作权保护客体,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或质疑。笔者运用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杂技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及着作权对其的保护内容进行研究,确定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对象不是某种技巧、动作,而是杂技艺术作品中艺术成分。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域外并未把杂技这类艺术形式作为独立新作品来保护,而是把表演此类非传统艺术的人纳入表演者的范围,通过邻接权来保护表演者的权利。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内容的不同,结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掘我国杂技艺术作品实践保护现状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杂技艺术作品的概念不清、杂技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难以界定、是否抄袭难以认定。最后通过上文的论证分析,笔者对我国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相关保护制度的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通过具体的法律明确杂技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归属;对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具体构建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核心规则时,应当具体到作品构架、作品中的独创性造型以及造型间连接、作品之外构成要素例如服装道具等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来判断;通过利用其他相关法律对杂技艺术作品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保护。
黄捷[10](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中的困境 |
2.1 世界各国及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路径选择 |
2.1.1 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 |
2.1.2 国外现存的保护模式 |
2.2 国内路径选择的现状 |
2.3 本章小结:国内立法保护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路径的困境思考 |
3.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
3.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
3.1.2 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近概念的区分 |
3.1.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的确定 |
3.2 现存选择保护路径过程中的思路误区 |
3.2.1 思路误区一:提出独立于版权法保护之外的观点 |
3.2.2 思路误区二:尝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公法模式保护 |
3.2.3 思路误区三:构建全新的特别法保护制度予以保护 |
3.3 确定路径:着作权保护是核心 |
3.4 本章小结:有针对性地改善困境 |
第四章 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
4.1 明确着作权法保护进程的价值取向 |
4.2 解决着作权立法保护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
4.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
4.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明确 |
4.2.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
4.3 注重着作权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衔接 |
4.3.1 宪法精神的体现 |
4.3.2 行政法保护的需要 |
4.3.3 刑法保护的完善 |
4.4 本章小结:尝试构建全面的版权保护体系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内容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媒介生态:透视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一个维度 |
第一节 “媒介生态”关键词解读 |
第二节 从媒介生态视角研究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可行性 |
第三节 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研究的媒介生态内涵 |
第二章 文化媒介生态主导下文学语言的文白转变(1887年—20世纪20年代) |
第一节 晚清白话文运动与与中国文学书面语言改革 |
一、晚清思想启蒙运动与文学语言改革 |
二、晚清文言白话化进程 |
三、晚清白话报与白话文小说的兴起 |
第二节 五四白话文运动、国语运动与文学语言变革 |
一、新文化运动与中国现代报刊业的发展 |
二、五四白话文运动与中国现代文学话语建构 |
三、国语运动与民族语言统一实践 |
第三章 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文学语言通俗化进程(20世纪30年代——1976年) |
第一节 “新文言”与语言大众化之间的矛盾 |
一、现代白话规范建构初期的文学语言乱象 |
二、文学语言的阶级属性与大众接受困境 |
第二节 “文艺大众化”讨论与“大众语”理论建构 |
一、“大众语”——一种新的文学语言形态 |
二、“大众语”的建构路径 |
第三节 “民族形式”论争语境下的文学语言问题 |
一、时代政治变革与近代以来中国文学语言嬗变 |
二、五四新文学语言与“民族形式”建设 |
三、民间语言与“民族形式”建设 |
四、“民族形式”与文学语言的民族书写 |
第四节 文学语言大众化与农村新通俗小说创作 |
一、文学语言大众化与农村新通俗小说的流行 |
二、新通俗问题小说与“赵树理现象” |
三、新通俗抒情小说与“荷花淀派” |
第五节 “二为方针”与文学话语的政治言说 |
一、政治媒介生态主导下的文艺建设导向 |
二、“二为方针”与文学话语的工农兵方向 |
三、“文化大革命”——文学话语的极左化运动 |
第四章 经济媒介生态渐变下文学语言的多语混成(1978年——20世纪末) |
第一节 新时期政治媒介生态宽松下的“话语解放” |
一、文艺领域的拨乱反正 |
二、关于文艺和政治的关系的讨论 |
三、第四次“文代会”与文艺发展的新导向 |
第二节 多元文学格局与文学语言的多样化 |
一、政治话语与主流文学语言的导向性 |
二、精英文学与文学语言雅化 |
三、大众文学与文学语言通俗化 |
第五章 技术媒介生态主导下新世纪文学语言变革与展望 |
第一节 新媒介革命与新世纪文学格局调整 |
第二节 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图像化转向 |
一、文学语言图像化的可能性 |
二、文学语言:“文字的没落”到“图像化转向” |
第三节 类型小说与文学语言的类型化 |
一、新世纪文学语境与网络类型小说的兴起 |
二、网络类型小说与小说语言的类型化 |
第四节 “跨文体”写作与多种文学语言的并用 |
一、“跨文体”理论及写作现象 |
二、多种文学语言的混用 |
第五节 新世纪文学语言的其他特征 |
第六章 余论 |
第一节 受众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的动态演变 |
第二节 其他媒介生态对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闼及答辩情况表 |
(4)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一、乡村社区传统知识概述 |
(一)乡村社区传统知识与相关概念的厘定 |
(二)知识产权保护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必要性 |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可行性 |
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及评析 |
(一)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
(二)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三)创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 |
(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模式 |
三、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
(一)乡村社区居民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 |
(二)现有立法对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三)乡村社区传统知识传承危机 |
(四)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
四、完善我国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
(一)制定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
(二)制定相应的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
(三)增强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
(四)建立乡村社区传统知识分类保护制度 |
(五)乡村社区传统知识主体确立规则 |
(六)乡村社区居民享有的传统知识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新文学闯将 ——刘半农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确立与缘起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三、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从才子到闯将:跳出“鸳蝴派”与骂倒王敬轩们的双簧信 |
第一节 刘半农与“鸳鸯蝴蝶派”的距离 |
第二节 现代通俗小说创作理念的改良 |
第三节 平民的启示与“平民文学”的生成 |
第四节 文学革命中的无畏斗士:从《双簧信》说起 |
第二章 新诗之开拓 |
第一节 “不可无一,不能有二”:刘半农的新诗理念与创新 |
第二节 《瓦釜集》、《扬鞭集》的实践 |
第三节 “误读”下的散文诗 |
第四节 浮出历史地表的“她”与“它” |
第三章 “跑入与落伍”:以散文创作和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现代散文的界说:启蒙、批判与审美 |
第二节 投入《新青年》的阵营与散文“杂感”的凸显 |
第三节 “斗士的重现”:《语丝》时期批判的再延续 |
第四节 《论语》时期的“潜隐与疏离” |
第五节 从传统到现代:刘半农散文“体制”的建构 |
第四章 启蒙视域下的着译小说文本 |
第一节 文学、历史与荒诞的启蒙建构 |
第二节 穷人命运的思考与国民性批判 |
第三节 现代民族国家的想象与认同 |
第四节 新女性形象的塑造 |
第五章 新文化视野中的历史考察与定位 |
第一节 刚劲操守者的批判与呐喊 |
第二节 “我手写我口”:矢志不移的“真”与“诚” |
第三节 博才多艺的学教生涯 |
第四节 叫我如何不想“他”:30年代以来的毁誉褒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刘半农研究和纪念文献辑要 |
附录二 :刘半农的发表在《世界日报·副刊》(1926-1933 年)及其相关栏目上的小说、杂文、译诗、民歌 |
附录三 :刘半农发表在《人间世》(1934 年)上的杂文、诗歌 |
附录四 :刘半农发表在《北京大学日刊》和《北京大学月刊》(1918-1925 年)上的信函、杂文及其他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与相关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界定 |
2.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界定 |
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属性 |
2.2.1 权利主体的群体性 |
2.2.2 权利客体的变异性 |
2.2.3 权利范围的地域性 |
2.2.4 流传方式的传承性 |
2.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价值 |
2.3.1 经济价值 |
2.3.2 政治价值 |
2.3.3 文化价值 |
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现状与司法案例分析 |
3.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现状 |
3.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模式 |
3.1.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状况 |
3.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案例分析 |
3.2.1 司法案例介绍 |
3.2.2 司法案例分析 |
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缺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立法 |
4.2 立法保护模式单一 |
4.2.1 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模式经验 |
4.2.2 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模式评述 |
4.2.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模式缺陷 |
4.3 现有立法保护内容不明确 |
4.3.1 缺乏权利主体的相关规定 |
4.3.2 欠缺权利客体的相关规定 |
4.3.3 缺少权利内容的相关规定 |
4.3.4 缺乏权利保护期的相关规定 |
4.4 地方立法适用范围较窄 |
5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建议 |
5.1 采取特别权利模式 |
5.2 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立法 |
5.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内容的完善建议 |
5.3.1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
5.3.2 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客体 |
5.3.3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
5.3.4 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 |
5.4 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实施的配套措施 |
5.4.1 强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保护机制 |
5.4.2 拓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的救济渠道 |
5.4.3 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基于RMP分析的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引起世界普遍重视 |
1.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旅游形式 |
1.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一直为学界重视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现状 |
1.3.2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研究现状 |
1.3.3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研究进展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重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1.5.3 可能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
2.1.2 非遗旅游产品的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品开发昂普模式(RMP) |
2.2.2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理论 |
2.2.3 旅游产品开发理论 |
3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R性分析 |
3.1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赋存状况 |
3.1.1 陇南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赋存状况 |
3.1.2 陇南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赋存状况 |
3.1.3 陇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赋存状况 |
3.2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结构 |
3.2.1 陇南市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结构 |
3.2.2 陇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结构 |
3.3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分布状况 |
3.3.1 陇南市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分布及构成 |
3.3.2 陇南市各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分布及构成 |
3.4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分类 |
3.4.1 旅游资源的分类标准和方法 |
3.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资源的对应关系 |
3.4.3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分类统计 |
3.5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总体评价 |
3.5.1 定性分析评价 |
3.5.2 定量分析评价 |
4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M性分析 |
4.1 陇南旅游市场现状分析 |
4.2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调查分析 |
4.2.1 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 |
4.2.2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5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P性分析 |
5.1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外部环境分析 |
5.1.1 政治政策条件优越 |
5.1.2 客源市场潜力巨大 |
5.1.3 地域分布和组合特征良好 |
5.1.4 区位交通条件便利 |
5.2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产品转化适宜性评价 |
5.2.1 R-P共生模式 |
5.2.2 R-P提升模式 |
5.2.3 R-P伴生模式 |
5.3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
5.3.1 非遗旅游资源的产品转化度低 |
5.3.2 非遗旅游产品的组合结构效应不明显 |
5.3.3 非遗产品开发控制性框架未构建完善 |
6 RMP模式下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 |
6.1 陇南非遗旅游产品开发原则 |
6.1.1 “保护性”与“原真性”并重原则 |
6.1.2 “资源依托+市场导向性”原则 |
6.2 陇南非遗旅游产品开发思路 |
6.2.1 发挥政府主导,开展普查 |
6.2.2 合理借鉴他人,创新开发 |
6.2.3 加强区域协作,联合发展 |
6.3 陇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 |
6.3.1 陇南非遗“旅游产品树”——“主枝”(分类)构建 |
6.3.2 陇南非遗“旅游产品树”——“细枝”(产品)设计 |
6.3.3 陇南非遗旅游产品开发 |
7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对策建议 |
7.1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推动非遗旅游“四化”发展 |
7.1.1 生活化恢复民俗节庆活动类非遗文化活动 |
7.1.2 舞台化再造民间表演艺术类非遗文化旅游产品 |
7.1.3 商品化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文化旅游商品 |
7.1.4 情境化口头传统表现类非遗文化旅游氛围 |
7.2 坚持有限度的市场导向,推动非遗旅游产品化 |
7.3 依托非遗的原生文化,开发基础型和提高型产品 |
7.3.1 原生地静态开发基础型旅游产品 |
7.3.2 原生地活态开发提高型旅游产品 |
7.4 拓展非遗的社会功能,异地化开发发展型产品 |
7.5 完善旅游产品培育和保障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总体评价专家赋分表 |
附录二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需求问卷调查(李克特量表法) |
附录三 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研究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1949年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与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理由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现状回顾 |
四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1章 苏联儿童文学理论烛照下的中国儿童文学 |
1.1 “十七年”时期译介的苏联儿童文学理论 |
1.1.1 苏联儿童文学理论译介概述 |
1.1.2 有影响的苏联儿童文学理论家及其理论思想 |
1.2 “苏式文论”强势影响下的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 |
1.2.1 “全盘译介”模式中的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 |
1.2.2 陈伯吹儿童文学理论思想述评 |
1.3 “十七年”时期“苏式文论”烛照下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 |
1.3.1 受“苏式文论”规约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 |
1.3.2 不敢逾矩的儿童文学作家及其作品 |
1.4 “文革”期间处于闭环式发展状态的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创作 |
1.4.1 “文革”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创作概述 |
1.4.2 “文革”期间有代表性的儿童文学作家及其创作 |
第2章 “后苏式文论”影响下的中国儿童文学 |
2.1 在历史的惯性中译介外国儿童文学 |
2.1.1 “文革”结束初期对外国儿童文学的译介和传播 |
2.1.2 走出泥沼时译介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及作品 |
2.2 “后苏式文论”时期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 |
2.2.1 走出闭环式发展状态的中国儿童文学理论 |
2.2.2 蒋风儿童文学理论思想述评 |
2.3 挣脱历史惯性的一次尝试:中国科幻儿童文学创作发生的变化 |
2.3.1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儿童文学创作概述 |
2.3.2 郑文光和叶永烈的科学文艺思想及代表作品 |
第3章 改革开放视域下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影响Ⅰ |
3.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进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其影响 |
3.1.1 以开放的姿态译介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及作品 |
3.1.2 以上笙一郎为代表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家及理论思想内涵 |
3.1.3 这一时期译介的外国儿童文学作品 |
3.2 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在改变中寻求建设之路 |
3.2.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概述 |
3.2.2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家及其理论思想述评 |
3.3 向文学性与儿童性回归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 |
3.3.1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学创作概述 |
3.3.2 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儿童文学作家及其创作 |
第4章 改革开放视域下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及影响Ⅱ |
4.1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译介的外国儿童文学理论 |
4.1.1 外国儿童文学理论译介走向多元化 |
4.1.2 多元、系统地译介外国儿童文学作品 |
4.2 多层次、多渠道建设中国儿童文学理论 |
4.2.1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儿童文学理论建设概述 |
4.2.2 这一时期主要的儿童文学理论家及其理论思想内涵 |
4.3 百花齐放、和而不同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 |
4.3.1 生机盎然的中国儿童文学创作现状 |
4.3.2 异彩纷呈的儿童文学创作 |
第5章 新世纪以来外国图画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及影响 |
5.1 外国图画书理论的译介和传播:以日本松居直先生为例 |
5.1.1 松居直其人和他倡导的图画书理论 |
5.1.2 松居直图画书理论的译介及传播过程 |
5.1.3 松居直推崇的图画书在国内的译介情况简述 |
5.2 以松居直先生为代表的日本图画书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
5.2.1 关注图画书阅读及图画书创作 |
5.2.2 多途并举阐释松居直的图画书理论 |
5.3 中国原创图画书扫描:以第一届丰子恺儿童图画书奖获奖作品为例 |
5.3.1 星星点灯:更多的儿童文学作家投身图画书创作 |
5.3.2 丰子恺儿童图画书奖的缘起及发展 |
5.3.3 图画书中的童年书写:以《团圆》、《荷花镇的早市》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文章 |
致谢 |
(9)论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杂技艺术作品内涵及外延 |
第一节 杂技、杂技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
一、杂技 |
二、杂技艺术 |
三、杂技艺术作品 |
第二节 杂技艺术作品的分类与特征 |
第三节 杂技艺术作品与其他相近作品 |
一、杂技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二、杂技艺术作品与戏剧、舞蹈作品 |
第二章 杂技艺术的可版权性 |
第一节 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学理质疑 |
一、着作权保护“杂技艺术作品”的内容争议 |
二、“杂技艺术作品”新定义未解决争议 |
第二节 杂技艺术的着作权可保护性 |
一、杂技艺术可以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智力成果 |
二、杂技艺术可以具有独创性 |
三、杂技艺术可以具有可复制性 |
第三节 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的保护范围 |
一、着作权法不保护技巧 |
二、着作权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中艺术成分 |
第三章 国内外杂技类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一节 域外对杂技类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一、国际公约及国外相关立法 |
二、域外保护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我国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现状 |
一、国内相关立法现状 |
二、国内相关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比较分析 |
一、对杂技艺术作品概念认识不清 |
二、杂技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人界定不清 |
三、是否抄袭难以认定 |
第四章 我国杂技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权利归属 |
一、明确杂技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范围 |
二、明确杂技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
第二节 加强对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研究 |
一、侵权认定标准现状 |
二、对杂技艺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之具体构建 |
第三节 利用其他相关法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民间文学艺术立法的集体权利模式:一种新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着作权法保护研究[D]. 莫建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路径研究[D]. 谢瑾勋.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3]媒介生态与百年中国文学语言变革研究[D]. 郑晓锋. 山东大学, 2020(09)
- [4]乡村社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李婵.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5]新文学闯将 ——刘半农论[D]. 张承志.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研究[D]. 张哲.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7]基于RMP分析的陇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研究[D]. 刘雪.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8]1949年以来外国儿童文学理论在中国的译介与影响[D]. 陈莉. 新疆大学, 2020(06)
- [9]论杂技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D]. 胡泽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