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析《票据法》第10条(论文文献综述)
吴钦[1](2021)在《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治理》文中研究说明《九民纪要》规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票据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效力之争似乎可以尘埃落定。但是,若立足于票据法基础理论、票据法律规范以及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客观现状,《九民纪要》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效力之否定性规定过于绝对,其与票据无因性原理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难以找到强有力的法理依据,也难以实现降低民间票据贴现市场风险之目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应该从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出发,通过体系性的法律治理使票据贴现市场更加规范化的发展。
雷磊[2](2021)在《法的渊源:一种新的分类法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文中认为法的渊源的既有分类法的共同问题在于,它们无法有效区分法的渊源与法律实践(法律适用)中可能运用到的其他规范材料,也没有说明不同法源类型之间的关系。新的分类法将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类:前者提供了独立而完整的裁判依据,是裁判依据之效力来源和内容来源的合一;后者只提供了裁判依据的内容来源,需要获得效力渊源的认可并须与之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两者之间是不对等的,其中效力渊源居于主导地位。以此为据进行分析将发现,在当代中国,属于法的效力渊源的只有立法行为及其产物制定法,属于法的认知渊源的有国际条约、外国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习惯和法律行为,以及合宪性审查活动中的党的政策和党内领导法规。其余所有的所谓"渊源",基本只能扮演裁判理由的角色。
彭钰栋[3](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提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陈洪磊[4](2021)在《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张希[5](2021)在《票据保理的合规性分析及法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与常规的保理业务相比,票据保理的法律优势明显,对保理行业及票据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票据保理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缺陷给实务发展带来阻碍。明确票据保理的准确含义和性质是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票据保理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保理商的积极作用上。直接票据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作为三种票据保理的交易结构,需分别对其合规性进行分析,明确适合保理市场发展的业务模式。在立法上,应该明确先保理后票据的合法地位,同时,应当修改《票据法》第10条,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给票据保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支持保理公司合法经营。
孙思琪,胡正良[6](2021)在《《民法典》对于《海商法》修改影响论要》文中指出《民法典》出台对于《海商法》修改的影响分为价值理念和具体规范两个层面。价值理念层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任意性规范立法理念的转向,要求《海商法》修改重视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典型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包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抵押财产转让限制、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等事项体现的公平、安全等法律价值。具体规范层面的影响要求《海商法》在修改时应当规定航运习惯具有海商法法源的地位,并且效力位阶后于一般民事法律,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别诉讼时效和诉讼外请求构成时效中断事由;抵押船舶的转让仍应以禁止为原则,同时尽量消除司法解释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的负面影响;确立预付运费的退还规则,强化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控制,增设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变更的专门规定;创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董惠江[7](2020)在《中国票据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在改革开放后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中,票据法并不是一部很成功的法律。从立法理念上而言,以《票据法》第10条为代表的有因性规定,根本违背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和确保票据支付的理念;从立法政策上而言,限制个人汇票,排斥商业本票的使用,影响了票据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较多概念、立法表达、逻辑关系等存在讹错,更有不当模仿、臆想式创新、越位规定其他部门法规则等问题广泛存在。然而,尽管这部法律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较多问题,但立法机关却并未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与完善。另外,纵观世界范围内票据法的理论和实践,权利外观理论对于解决非常态票据流转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上佳的方案,完全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修改后的中国票据法,这既符合立法规律,又可使我国票据法修改后达到世界领先立法水平。
李伟群,矢泽久纯[8](2020)在《无偿行为善意取得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支付对价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可是,日本民法中因没有明文规定有偿取得作为善意取得成立之要件,为此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其中多数说认为,即使第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交易是无偿的,善意取得依然可以成立。与此相对,奥地利民法和中国物权法中均明确规定将有偿性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且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偿的同时,又派生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例如,善意第三人是否必须对占有人实际支付对价、能否将不合理的价格也理解为有偿、可否要求全部支付合同中订立的金额,以及当支付价款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发生差异时,应在哪个时间点考察要求第三人必须善意,以上这些设问均在日、中、奥三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中一一探明,并找出其合理的答案。
许舜怡[9](2020)在《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资产抵押借贷等方式也难以完全得到满足。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商事交易领域,由中小企业所大量持有,因其具有融资功能,票据贴现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另一选择。然而,基于风险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更青睐于大型企业,并且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需对票据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中小企业申请票据贴现被拒的比率较高。因此,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资本寻求融资帮助,直接向民间闲置资金的持有者转让票据获得贴现借款,进而形成了民间票据贴现的融资形式。民间票据贴现脱离了真实的交易基础,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票据转让和取得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相违背,其合法性遭受质疑,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中均存在争议。本文探讨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及其合法化路径,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和特征角度对民间票据贴现进行阐述,具体分析我国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查明并罗列有关民间票据贴现的现行法律规范,梳理各地区法院在审理民间票据贴现案件时的不同裁判意见和审判结果,总结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问题。第二部分,厘清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障碍。在法学理论上,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属性不明。学界就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借贷说、买卖说两种观点。在两类学说理论的基础之上,民间票据贴现从基本涵义、主体义务和交易的特殊性来看,宜将其法律性质确定为买卖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民间票据贴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等多项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在具体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的交易行为无序,乱象丛生,票据风险高,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碍宏观调控,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第三部分,分析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就法学理论而言,民间票据贴现非无根之萍,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为其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票据无因性原则为其交易模式奠定了理论前提,民法中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理论和意思自治原则可确认其法律效力。就现实意义而言,民间票据贴现是市场的客观需求,亟需法律予以合法性确认。此外,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化,能够充分发挥票据的信用和融资功能,避免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效地减少虚构交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诸多积极影响。第四部分,探究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路径。在法律规范方面,首先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进行合理解释,消除民间票据贴现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并在将来,通过立法肯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明确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地位。其次,应当具体制定民间票据贴现的行为准则,规定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过立法规范民间票据贴现。再次,通过立法确立融资性票据,赋予其合法地位,为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创设法律前提。在具体实施方面,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化需要市场建立相配套的实施机制,包括发展专业性票据中介机构、健全市场信用评级机制及建立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等。此外,应当加强专门机构对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措施,由专门机构审查民间票据贴现交易主体的资格,监测民间票据贴现的交易情况,整治市场乱象,引导民间票据贴现依法进行。
魏晗羽[10](2020)在《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规范,是票据实务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票据市场日益活跃,票据纠纷趋于复杂多样化,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逐渐凸显,确有修改必要。文章首先提出票据法的修改应当以维护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为原则,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概念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空白票据及背书伪造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剖析我国票据立法在这三方面的突出问题后,有针对性地考察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寻找其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方面,建议票据法应当在总则中旗帜鲜明的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并设计了具体的条文表达,同时对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冲突之处以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在空白票据方面,文章建议应当吸收两大法系的成熟经验,扩大我国空白票据的种类与可补记事项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区分补记行为不符合约定的不同后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空白票据便捷交易、活跃市场的功能;在背书伪造的风险承担方面,文章提出应删除《票据法》第32条第1款以消除现行法中持票人风险承担规则的混乱,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以消除当前立法的矛盾,正视被伪造人在背书伪造中的可归责情形及其责任承担等。
二、析《票据法》第10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析《票据法》第10条(论文提纲范文)
(1)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法律性质 |
二、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分析 |
(一)民间票据贴现是否因违反票据法第10条而当然无效 |
(二)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三)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三、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盛行的现实基础 |
(一)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 |
(二)票据强大的融资功能 |
(三)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存在诸多阻碍 |
四、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治理 |
(一)正视民间票据贴现的价值功能 |
(二)改善金融机构票据市场环境 |
(三)对票据中介机构进行规制 |
(四)推动票据贴现电子化改革 |
(2)法的渊源:一种新的分类法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的渊源的既有分类法及其问题 |
二、法的渊源的新分类: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 |
(一)两种法源及其关系 |
(二)新分类法的比较优势 |
1.一般优势 |
2.个别优势 |
三、当代中国法的诸“渊源”的地位分析 |
1.制定法 |
2.国际条约 |
3.外国法 |
4.司法解释 |
5.指导性案例 |
6.国家政策 |
7.习惯 |
8.法律行为 |
9.党的规范(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 |
10.党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 |
11.法理(法律学说) |
12.实在道德规范 |
13.类案裁判 |
结语 |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票据保理的合规性分析及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票据保理的基本理论 |
(一)票据保理的准确名称与定义 |
(二)票据保理的性质 |
(三)是否是票据贴现行为 |
二、票据保理的法律优势 |
(一)对保理人的作用 |
(二)对申请人的作用 |
三、票据保理业务模式及合规性分析 |
(一)直接票据保理 |
(二)先保理后票据 |
(三)先票据后保理 |
四、立法建议 |
(一)明确票据保理合法性 |
(二)修改《票据法》第10条,明确票据无因性 |
(6)《民法典》对于《海商法》修改影响论要(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总则编的影响与对策 |
(一)航运习惯的法源地位 |
(二)海事诉讼时效 |
1.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 |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
三 物权编的影响与对策 |
(一)抵押船舶的转让限制 |
(二)船舶所有权变动 |
四 合同编的影响与对策 |
(一)预付运费的退还规则 |
(二)邮轮船票条款的法律控制 |
(三)邮轮旅游的航程变更 |
(四)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 |
五 侵权责任编的影响与对策 |
(7)中国票据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 票据法理念的重申 |
二 票据种类立法政策的选择偏颇 |
(一)关于汇票 |
(二)关于本票 |
三 《票据法》文本立法技术上的失误与纠偏 |
第一,票据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似并无必要。 |
第二,不严密的概念表达。 |
第三,错误立法例的模仿。 |
第四,缺乏根基的创新。 |
第五,保守观念下的制度异化。 |
第六,越俎代庖式的票据外责任。 |
第七,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 |
第八,相关制度的残缺。 |
四 《票据法》文本的发展完善空间 |
(9)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问题的提出 |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与特征 |
(一) 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 |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特征 |
二、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 民间票据贴现的立法现状 |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司法现状 |
第二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障碍 |
一、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障碍 |
(一)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借贷说 |
(二)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买卖说 |
(三) 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 |
二、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立法障碍 |
(一) 与《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冲突 |
(二) 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冲突 |
三、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现实障碍 |
(一) 票据风险较大 |
(二) 易引发违法犯罪 |
(三) 妨碍宏观调控 |
第三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支撑与现实意义 |
一、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理论支撑 |
(一) 票据兼具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 |
(二) 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
(三) 民间票据贴现效力的民法解释 |
二、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现实意义 |
(一) 民间票据贴现符合市场需求 |
(二) 民间票据贴现的积极效应 |
第四章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的路径 |
一、明确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依据 |
(一) 合理解释《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
(二) 立法规范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
(三) 立法确立融资性票据 |
二、完善民间票据贴现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措施 |
(一) 发展专业性票据中介机构 |
(二) 健全市场信用评级机制 |
(三) 建立票据信息披露制度 |
(四) 加强专门机构对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原则 |
2.1 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 |
2.2 票据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
2.2.1 维护票据流通 |
2.2.2 保障交易安全 |
2.3 票据法的应修改范围及本文之选择 |
第3章 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瑕疵 |
3.1.1 未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 |
3.1.2 现行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
3.2 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缺陷 |
3.2.1 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过窄 |
3.2.2 空白票据效力规定不清 |
3.2.3 补记不符合约定的后果不明 |
3.3 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规则混乱 |
3.3.1 被伪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2 持票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3 付款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4 真实签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第4章 对域外票据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 |
4.1 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比较考察 |
4.1.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1.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4.2 关于空白票据制度的比较考察 |
4.2.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2.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4.3 关于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比较考察 |
4.3.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3.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
5.1 正面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 |
5.1.1 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 |
5.1.2 以票据有因性为例外 |
5.2 优化空白票据制度 |
5.2.1 拓宽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 |
5.2.2 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 |
5.2.3 明确不符合约定补记的后果 |
5.3 合理规定背书伪造风险的承担 |
5.3.1 确定被伪造人的风险承担 |
5.3.2 调整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
5.3.3 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析《票据法》第10条(论文参考文献)
- [1]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及法律治理[A]. 吴钦.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2卷 总第70卷)——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前沿文集, 2021
- [2]法的渊源:一种新的分类法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J]. 雷磊. 河北法学, 2021(11)
-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J]. 陈洪磊. 政治与法律, 2021(04)
- [5]票据保理的合规性分析及法律完善[J]. 张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2)
- [6]《民法典》对于《海商法》修改影响论要[J]. 孙思琪,胡正良. 国际法研究, 2021(01)
- [7]中国票据法理念与立法技术的反思[J]. 董惠江.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5)
- [8]无偿行为善意取得的比较研究[J]. 李伟群,矢泽久纯. 政法学刊, 2020(04)
- [9]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研究[D]. 许舜怡. 山东大学, 2020(02)
- [10]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D]. 魏晗羽.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