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试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李萨飒[1](2017)在《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前言相关概念的定义:探讨中美注册会计师责任比较,首先应该厘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我国法律针对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违约,应承担的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种情况的明确规定。法条中对过失或违约的情形也有明确的表述:(1)未能履行合同条款;(2)合格报告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3)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胡盛昌,干胜道[2](2011)在《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国际比较与最新进展》文中提出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的热点。本文对主要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相关的结论。

鲍乐东[3](2011)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资本市场也是日益成熟,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中国短短几十年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有关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为了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一方面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第一章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类别,首先闸述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中介地位,然后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责任的内容、民事法律责任来源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的对象四个方面做了分类比较。第二章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与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其次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的历史,从酝酿、萌芽、纵深发展、转折和完善五个阶段分析各个阶段的发展特点以及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两大法系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经验及借鉴,分析了美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经验与现状,以期能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完善提供学习和借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分别从法律制度的完善、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除了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行业监管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完善是重点。

刘忠晓[4](2010)在《关于审计法律责任教学方法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审计学这门课程理论性强、枯燥、沉闷、学生没有兴趣,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教师和学生,笔者试图通过审计法律责任一节的教学来探讨审计学的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清楚的讲授,引进大量的案例应该是基本教学方式、方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成因、认定。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蒋尧明[5](2010)在《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公众公司这种高级形式的结果,而不是与民间审计相伴而产生的。审计责任的原始形态是一种契约责任,与第三者无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责不是行业固有的特征,不是本源性的。要想科学合理地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重新作出制度安排,寻求新的平衡点,并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与损失的平衡。

王修利[6](2010)在《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已经是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的问题。自1996年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验资一案之后,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会计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验资、不实审计、证券虚假陈述相继出台了8个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批复,但是就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范围而言,这些司法解释与批复并未能涵盖其他鉴证业务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应案件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欲站在注册会计师整个鉴证业务的高度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而侵害第三人利益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考察,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另外,作为一种典型的专家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一种专家责任的探讨,笔者希望有助于窥见整个专家责任之一斑。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三方关系”、“第三人”这几个与理解文章密切相关的审计学概念,并着重指出:在讨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时,对于“第三人”的理解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第三人是鉴证业务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第二,第三人是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中责任方之外的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第二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与司法变迁。在该部分中,笔者运用文献调查这一实证分析方法得出结论:(1)在理论界,会计学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远甚于法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路径呈现多样性,但是侵权法路径渐成主流。(2)在实务界,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政策变化频繁,但是侵权责任之性质在司法解释与审判实务中由模糊走向明确,并最终得以完全确立。基于这一结论,笔者决定将选择侵权法的路径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第三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以侵权法归责原则基本理论为基础,在简要介绍并评析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的基础上,主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四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以传统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为基础,围绕鉴证业务的基本特征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展开,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其二,第三人遭受损害;其三,不实鉴证报告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四,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第五部分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对于责任承担主体这一问题,学界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法律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冲突。笔者赞成“二元论”,且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采取的“二元论”标准符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应予肯定。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直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

严奇彪,颜梅雀,石琰子[7](2009)在《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否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一直为国内外司法界、注册会计师行业界及学术界所关注和研究。作者就第三人范围以及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同时也对合理确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王学英[8](2009)在《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中存在的缺陷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而这又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和被卷入审计诉讼,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笔者认可“职业谨慎”是一种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侵犯,因此应将其认定为侵权责任。在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归责原则的认定上,各国普遍认可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构成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利益关系第三人因此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责任对象的主要有委托人和第三人。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思考,第一步应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第二步是建立虚假陈述鉴定制度,主要是完善虚假陈述的界定和认定方法;第三步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制度。

向丹[9](2008)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无论在会计界还是在法律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繁荣,涉及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也凸显出来,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制度、立法等方面对此问题规定不够明确,故造成法律实践中无所适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承担责任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采取传统的救济手段已难以很好地保障受损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因此,本文从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比较了国内国外相关研究,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试图作出相关探讨。本文从注册会计师和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其注册会计师要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入手,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看法,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状况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讨论了归责原则的种类,通过对国外研究情况的梳理,分析了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单纯过错原则的原因,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通过对英美法上第三人界定规则的演变进行回顾,分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知第三人原则以及可预见第三人原则的特点,提出了我国在不同的情况下对第三人范围界定的原则。本文的最后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了采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建立独立的审计技术司法鉴定机构。3、引入第三人公益诉讼机制等措施,使得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能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对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不法行为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社会监督以及更好地获得补偿。

艾飞[10](2008)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一系列会计造假案的爆发,很多注册会计师被送上了被告席。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会计师诉讼浪潮,使人们在质疑注册会计师报告的公信力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虽有规定,但都比较笼统,且可操作性比较差。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偏差。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大量针对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而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会计职业界的担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为止,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理论界一直未能在这个问题上有系统的说法,尤其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本文从会计和法律结合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做出较为合理的界定。笔者从注册会计师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入手,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而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为过错原则,但笔者认为在具体适用上应该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因为相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第三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由第三人来举证注册会计师有过错,自己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将得到大大减轻。注册会计师若想胜诉,就必须证明其免责事由的存在,注册会计师是有这个举证能力的。笔者同时指出,应对第三人的范围做出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不应也不能对所有与委托人交易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进行赔偿;在责任承担的顺序上,应强化对出资人责任的追究力度,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追究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采用按比例承担的方式,以平衡注册会计师和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一) 民事责任有关规定
        1.《注册会计师法》:
        2.《证券法》:
        3.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二) 行政责任有关规定
    (三) 刑事责任相关规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 相关立法现状
    (二) 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存在缺陷
        2. 对于第三者的规定不明确
        3. 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不明确
        4. 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三、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一) 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比较
        1.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
        2. 第三者的定义不同
        3.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三) 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方面
        2. 第三者的界定方面
        3. 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
四、完善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建议
    (一) 增加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
    (二) 法律间不一致的方向趋同
    (三) 细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四) 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

(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国际比较与最新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比较
    1. 美国。
    2. 加拿大。
    3. 英国。
    4. 澳大利亚。
    5. 法国。
    6. 德国。
二、结论

(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类型
    一、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
    二、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划分
    三、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划分
    四、根据承担民事责任来源划分
    五、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范围划分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发展与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发展及特点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两大法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经验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致谢

(4)关于审计法律责任教学方法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确教学目标
    (一)
    (二) 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三) 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 了解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五) 掌握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六)
二、把握重点、难点, 提高教学效果
三、教学方式、方法的探讨
四、精心设计教学过程
    (一) 复习是连接新课和旧课的桥梁。
    (二) 讲授新课
        1、案例导入:中天勤与“银广夏”案件
        2、审计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3、国内外审计“诉讼爆炸”的严峻形势
        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重点、难点)
        5、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难点)
        6、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8、防范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重点)

(5)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一、早期的审计责任是一种单纯的合约责任
二、社会需求是推动审计法律责任的根本动因
    1.以揭弊查错为主要审计责任。
    2.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为主要审计责任。
    3.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与揭弊查错并重为主要审计责任。
三、审计能力是制约审计法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四、法律、法庭的判决及会计审计准则是确定审计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五、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之间的一种协调和平衡

(6)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导论: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鉴证业务及鉴证业务三方关系
    (二) 第三人的内涵及其范围
        1. 第三人的内涵
        2. 第三人的范围
二、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与司法变迁
    (一) 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演进——以文献调查为进路
        1. 文献检索与样本汇总
        2. 调查结论及评析之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综述
        3. 调查结论及评析之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综述
    (二) 我国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司法变迁——从法律文件切入
三、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注册会计师对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1.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
        3. 严格责任原则说
    (二)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1.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鉴证业务的基本特征
        2.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专家侵权责任的一般特征
        3.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轨迹
四、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二) 第三人遭受损害
    (三) 不实鉴证报告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 基于因果关系二元区分理论的分析
        2. 因果关系的确定及其推定
    (四) 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
        1. 过错及其判定:法释[2007]12 号的规定
        2. 注册会计师过失的判定标准:合理的职业注意义务
五、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 “一元论”抑或“二元论”——理论之争以及法律之间的冲突
        1.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议
        2. 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之间的冲突
    (二)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应然选择
结语
附件
致谢
参考文献

(7)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三人的范围
    (一) 合同相对人原则
    (二) 已知的第三人标准
    (三) 可预见的第三人标准
    (四) 可合理预见的第三人标准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8)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创新之处
        1.3.1 写作思路
        1.3.2 写作方法
        1.3.3 创新之处
第2章 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审计的基本理论
    2.1 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2.1.1 公司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
        2.1.2 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
        2.1.3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2.2 公司审计理论发展历程
        2.2.1 民间审计的起源
        2.2.2 各国公司审计制度
        2.2.3 我国公司审计制度的现状分析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3.1 各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争论
        3.1.1 大陆法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研究
        3.1.2 英美法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态度
        3.1.3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路径分析
    3.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观察
        3.2.2 过错标准的一般理论
        3.2.3 过错的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3.2.4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对象
    4.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1.1 虚假性陈述
        4.1.2 发生损害事实
        4.1.3 存在因果关系
        4.1.4 存在执业过错
    4.2 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的责任对象
        4.2.1 对委托人的责任
        4.2.2 对第三人的责任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思考
    5.1 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
    5.2 建立虚假陈述鉴定制度
        5.2.1 虚假性陈述的界定
        5.2.2 完善虚假陈述认定方法
    5.3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制度
        5.3.1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
        5.3.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5.3.3 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1.1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概说
        1.1.1 注册会计师
        1.1.2 虚假陈述
    1.2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1.2.1 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审计风险
        1.2.2 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公共性
        1.2.3 专家注意义务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分析
    2.1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概说
    2.2 国外关于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性质的研究
        2.2.1 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2.2.2 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
    2.3 我国关于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性质的看法
        2.3.1 责任主体特征性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3.1 对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说
    3.2 境外立法例
    3.3 我国立法例
第四章 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4.1 第三人的特征
    4.2 国外第三人界定规则的变迁
        4.2.1 英国法上第三人界定规则的变迁
        4.2.2 美国法上第三人界定规则的变迁
    4.3 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5.1 现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不足
        5.1.1 立法不统一
        5.1.2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5.1.3 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
        5.1.4 缺乏有效的诉讼追究制度
    5.2 完善责任制度的措施
        5.2.1 消除立法矛盾
        5.2.2 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5.2.3 建立独立的审计技术司法鉴定机构
        5.2.4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10)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概论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注册会计师主体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权威性
        三、注册会计师从业环境的依附性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涵义
        一、注册会计师的特殊注意义务
        二、第三人的判别和范围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理论基础
        一、契约责任论
        二、侵权责任论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讨论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的分歧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传统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
    第二节 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出具虚假报告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
        二、虚假报告中虚假陈述的重要性
    第二节 损害事实的认定
    第三节 第三人损失与虚假报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
        一、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过错的依据标准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范围究竟有多大?是否包括一般过失?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一、责任主体——会计师事务所
        二、赔偿责任的分担——委托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节 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一、赔偿份额——比例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比较研究[J]. 李萨飒. 齐鲁珠坛, 2017(05)
  • [2]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国际比较与最新进展[J]. 胡盛昌,干胜道. 财会月刊, 2011(33)
  • [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D]. 鲍乐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4]关于审计法律责任教学方法的探讨[J]. 刘忠晓. 中国商界(上半月), 2010(10)
  • [5]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能力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J]. 蒋尧明. 会计研究, 2010(07)
  • [6]论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D]. 王修利.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7]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思考[J]. 严奇彪,颜梅雀,石琰子.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07)
  • [8]论公司财务审计的CPA民事法律责任[D]. 王学英.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D]. 向丹. 中南大学, 2008(04)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艾飞. 复旦大学,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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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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