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刍议社会福利服务领域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孟莉莉[1](2021)在《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优化研究 ——基于J省J县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扶贫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全力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现阶段,已经解决了绝对贫困的部分边缘贫困群体还存在返贫风险。同时,相对于全面发展、高质量发展而言,较长的时期内还存在着“相对贫困”。如何让边缘贫困人群不发生返贫风险,构建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工作中。从参与贫困治理的不同主体类型来看,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融合型组织,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企业具备社会价值使命与可持续理念的发展优势,在农村贫困治理的实践中,具备促进由“输血”扶贫转化为“造血”扶贫的巨大潜力。社会企业以推进社会价值目标实现为使命,以社会责任、公益精神为指导,使用企业化经营方式,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价值理念与扶贫工作的主要目标在方向上是一致的。目前,我国社会企业在参与贫困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际参与模式。从参与范围、服务内容等维度总结看,主要包括提供公益服务、促进多渠道就业、扩展金融服务、帮助发展产业等模式。在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的进程中,这些参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贫困群众较好地提高了基本收入水平、获得了较为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但是,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人群,还存在难以提高其持续的经济发展能力、无法帮助其获得较多的社会发展机会、难以激发和引导其自主发展能力等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仍然存在诸如贫困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支撑产业发展、贫困群体自主运营能力不足导致扶贫产业基础薄弱、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薄弱、贫困文化仍然长期存在等发展困境。以可行能力理论视角来看,对于边缘贫困群体自身而言,其困境的根源在于政策决策参与能力不足、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不够、社会资源积累不丰厚、获取透明性信息能力缺乏、防护性保障的抵御能力还有局限等等。将可行能力理论付诸贫困治理实践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实现不同贫困群众可行能力的个性化和可持续发展。引入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方法对破解这个问题具有建构性和操作性。社会工作是一种促进“社会化”的专业活动,服务对象包括个人、群体、社区等,通过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活动创造有助于个体或社区达成发展目标的条件。在面对多元贫困影响因素的前提下,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和专业方法对介入贫困者可行能力的恢复和提升具有可行性。社会工作方法和机制不仅是让贫困者获得应得的福利和发展能力,更包括一种过程:激发贫困者改变困顿生活状态的内在动力,帮助修复社会关系,提供社会救助或社会服务,使得贫困者个人逐步获得自主发展的积极信念和不断提高的实际能力,在良好的社会关系中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自由。社会工作基本方法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主要是个案工作方法,主要是一对一的个人工作,在提供服务的基础上,也发展出来具有监督等功能的“个案管理”方法;中观层面,是面对家庭或其他同类人员组成小组,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宏观层面,是面对同一区域问题采取整体规划、统筹考虑的社区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帮助提升个体赋权,小组工作方法帮助在社会层面赋权,社区工作方法帮助在政治层面赋权,使用多种工作方法结合有助于提高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社会企业具备使用社会工作方法进行扶贫济困的可行性。社会企业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工作的宗旨理念一致。对于社会企业来说,其创立的首要目的与使命就是要实现社会价值,社会企业的投资者必然要面对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围绕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目标。而社会工作组织,其设立的组织目标是提供社会服务、实现社会利益;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不仅具有公益心、社会责任感,同时掌握了服务弱势群体的“社会性”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之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同时,社会企业与社会工作机构在扶贫济困领域具有资源的互补性,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缺乏扶贫济困的经济基础,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困文化、化解社会排斥以及塑造可行能力,但是仍然无法有效解决贫困对象社会融合的不充分问题、贫困者的主体性缺失问题以及扶贫济困的非系统性问题等。在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到扶贫济困服务供给格局后,在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社会企业形成了以助人自助为属性的“协作型”的参与贫困治理模式。一是确立协作型理念。可以通过组织贫困人员进行定制化的学习、培训,更进一步提升其主动脱离贫困、进行自我发展的价值追求。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可以有效链接其他社会资源,更加重视促进从受助到自助的转变。二是塑造协作型关系。可以对扶贫方和被扶助方、治理主体和被治理主体之间关系进行改善和重塑。创立一种在能力提升、实质自由理念引导下的新型协作关系。三是倡导协作型督促。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可以帮助实现更全面的政策收集和宣传,参与多维度的个体发展过程管理,帮助设计更好的个性化扶助发展方式,不断完善促进良性运行的发展方案。本文的研究方法,在个案分析、文献分析等方式的基础上,采取田野方法,即参与式观察法,深入社会企业的“协作型”参与模式设计及其付诸于J省J县松江村的贫困治理实践过程。通过参与观察总结出,一方面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政府、市场等扶贫主体更全面了解村民在振兴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需求。在协作平台上畅通了需求对接,帮助贫困村民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关系网络,破解贫困文化的负向影响,不断积累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组建新型经济发展载体,构建“社会企业+社工机构+贫困者”的新组织结构,对乡村自然资源、集体资源、人力资源等充分整合,促进实现将乡村资源在本地转化为经济资本。实践结果表明,社会企业的“协作型”参与模式能够有效地帮助边缘贫困村民提升和扩展可行能力。一是提高了与政府互动的参与能力,以参与基层扶贫政策决策讨论、乡村整体发展规划建言等方式,其不断提高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参与能力。包括在政策制定、执行、反馈等多个环节,能自主、理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通过定向职业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技术创新等质量,有力缓解了农民个体参与市场体系面对的多个方面的“经济剥夺”,提升了贫困者参与市场机制的竞争能力。三是通过专门职业教育、个人生命周期发展规划和家庭发展规划设计等,帮助获得更多的社会机会,积累了更丰富的面向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源。四是协作机制有效实现了透明性保障。有效实现了行政资源、政务服务资源、公民信息数据等互通共享、分析比对,通过驻村社工人员或使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筛选的帮扶对象得到广泛认同。通过协作机制,定期公开帮扶对象发展情况和持续的评估反馈,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了新型相对贫困治理难题中的精准识别、定向帮扶、动态监测、效果持续提升等问题。在多方协助下,受助者不断提高自信、自强精神,自觉参与诚实劳动、诚信经营。
邹成成[2](2020)在《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文中指出森林旅游因其自身优良的生态属性、较强的劳动力吸附能力成为林业发展重要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和富民产业。近年来,从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方针政策中不难看出,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产业是绿色发展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林业转型升级要关注经济也要关注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膨胀、水资源短缺、交通拥挤和环境恶化等“城市病”也随之出现,城镇居民回归自然的休闲旅游需求逐渐增大,森林是优良的释放压力、亲近自然之地,所以发展森林旅游是拉动绿色经济、增进民众绿色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本论文关注科学划分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演进历程、定位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发展阶段,评价各区域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水平、分析绿色发展视域下的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和递阶结构,提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路径并给出有实践意义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建议。本论文系统阐述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绿色发展、“两山”理论、产业经济学、可持续发展、产业竞争力等相关理论对森林旅游产业的指导作用,给出了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核心内涵。对我国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森林旅游产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梳理,将我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按照时间先后分为5个历史时期,并分别阐述各个历史时期产业的发展特征,将国内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划分为有限竞争、资源竞争及差异化竞争三个阶段。结合产业发展未来消费群体变化、产品需求变化和产业文化内涵变化几个方面分析了森林旅游产业未来发展趋势,为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奠定基础。本论文借鉴钻石模型,按照生产要素、需求要素、支持产业和政府作用四个层次进行指标归类,建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影响因素指标的变异程度不同,本文选取熵权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借助SPSS软件及Excel软件对全国31个省域2008-2017年森林旅游产业的竞争力进行定量测算、整理,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结果进行权重分析、结构分析、聚类分析和空间分布分析,为后文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路径提出奠定基础。本论文分析了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含义,给出了绿色发展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影响机制,充分搜集和分析以往相关文献资料,在现有统计年鉴等材料中挑选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备选观测指标,组成产业竞争力拟选影响因素集合。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获得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拟选指标因素进行分类,在简化的变量体系上进一步运用多元线性回归进行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关系的因果分析,剔除关联度小的因素,将关联度大的因素挑选出来组成以绿色旅游资源、绿色产业规模、绿色发展环境、绿色基础设施和绿色政策支持等5类影响因素组成的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运用解释结构模型方法对5个维度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厘清森林旅游产业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本论在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描述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压力、动力,分析了产生压力和动力的机制和发展变化情况,厘清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循环推进要素作用机理,得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循环推进框架。本文确定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总目标,制定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对前文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总结,从以绿色供给为前提、保护优先为先导、结构调整为机遇、产品创新为特色和全域协作为支撑几个方面提出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路径,并基于产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按照旅游资源要素、产业规模要素、发展环境要素、政策支持要素和基础设施要素5个方面提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建议,希望为我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提供借鉴。
曹海苓[3](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周丽[5](2019)在《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国家-社会关系的调适,社会公众对高绩效公共服务需求的增生,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需要在新问题、新视角和新材料的驱动下给予新的探究。本文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复杂关系,通过构建一个契合中国情境的政社关系解释框架,在分析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和行动建构之基础上,探索促成政社共治的制度化之路。本文基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共治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在充分比较分析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包含“制度”与“行动”双重理论视角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尝试在本文提出的“嵌套式制度结构”中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这一讨论以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以及治理实践勃兴所构成的情境为背景,论述了共治及其制度生成的可能性,本质上是讨论当前政社关系所面临的宏观制度环境。作为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在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和行动者黏合方式五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此系统呈现改革开放40年中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和变迁特征,并获知宪法、法律和政策影响政社关系趋于共治的机理,并且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例,揭示和呈现共治的行动建构过程,探索其中的“螺旋式”结构是如何逐步被制度化的,目的是探究微观机制对政社关系的影响,以此说明促进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是共治制度构建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作为一项研究的理论概括和对策分析,本文围绕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的问题意识,从“基于正当性的机制”这一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微观运作机制、“嵌套式制度结构中”中的法治、政策和机制的黏合等角度,做出了对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一般逻辑的回答。论文的研究借助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对多个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跟踪调查,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并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比较分析、“编码分析”、叙事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是:1.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下,执政党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政策是政社关系制度变迁的主导制度因素和驱动力量。2.政社关系制度化的重心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不同阶段的制度化重心演变过程是为:主体合法性→行动规范→主体间关系→关系运行方式。这四种制度化重心分别对应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四个阶段,即:“控制-依附”阶段(1978-1991)、“管制-剥离”阶段(1992-2001)、“调控-协同”阶段(2002-2011)与“平等-共治”阶段(2012--)。在这四个阶段中,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行动者黏合方式等制度要素呈现出不同组合。此外,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依赖现象不容忽视,如何克服“制度惯性”是政社关系变革所面临的一大挑战。3.制度环境、资源占有、行动者目标、行动策略、行动者地位等行动要素的差异性展现了政社关系建构过程性特征,这些特征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连续性。一是从价值角度看,关系构建行动的制度化本质上是重塑公共性的过程。二是从结构角度看,行动者地位是动态的,其演变反映了制度设计者的改革意图;达成政社共治的关键是通过调整资源占有结构,实现各主体的分工优化和权力平衡。三是从方式角度看,行动者的行动具有策略性,这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空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理性行为的表现。4.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类政社关系互动共治中,呈现出“螺旋式”行动建构特点,这反映了社会治理场域中多元行动者的独特行动逻辑:在初设与规范阶段,制度是行动的重要结构性因素;在优化阶段,信任与道德成为促成共治的关键因素。两套行动逻辑运行方式不同、逻辑重心相异,但却是连续统一相互配合的。5.嵌套性制度建构的水平,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共治的绩效,促进共治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成为实质性问题。从一定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基于正当性”的机制可以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复杂逻辑。本文正是以此为视角,初步揭示了“嵌套性制度下如何达成共治”的问题:在法治层面彰显公民基本权利,回应社会治理变革;在政策层面以人民为导向,优化政策决策,改进政策执行;在机制层面强化纵向权力分配和横向政策扩散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我造血”和“跨界合作”机制等。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马良全[7](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认为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李光[8](2019)在《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定位于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核心与本质则主要在于“契约式”服务供给模式,而内容上最为重要且受关注的则主要是民生服务。自本世纪初《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目标,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有关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实践探索,如推进招投标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政府购买服务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水平的重要意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要素和具体实施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自此,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也得以更加系统地开展。“十二五”以来,原定的在各地逐步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等目标,如今已经基本完成。当前所面临的则是到2020年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现阶段的政府购买服务仍然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之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无疑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继国务院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之后,辽宁、贵州、广东、新疆、内蒙古和四川等地也先后成立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一方面,在持续加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要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然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因为作为社会力量的集中代表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其专业化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同样关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成败。因此,围绕政府与社会组织两个最为关键的主体,财政部提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包括“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加强绩效管理”和“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等。所以,在当前形势下,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简而言之,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实质上主要就是“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调问题,这是一个既牵涉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一个牵涉如何基于已有的实践经验探索两者间关系与互动模式改革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本文以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和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从两者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入手,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动力机制、内在机理和环境因素分析,构建两者间互动发展关系研究的基本框架;结合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案例分析与国际经验,提出当前推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主要对策。为此,遵循逐步深入和层层递进的研究思路,形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具体而言: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问题的研究是在特定的研究背景之下展开的,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以及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与阶段性目标,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概括,然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与综述,并提炼和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在进一步展开研究之前,对所涉及的公共服务、民生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和公私伙伴关系等概念进行界定与阐释,并就公共服务、民生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社会组织理论和社会治理理论进行必要的梳理与总结。为了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进行深入探究,论文分别就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与发展概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作为承接主体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动力机制、内在机理与环境因素等进行了分析,构建了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的基本分析框架。为了充分吸收和借鉴来自基层实践和国外的有益经验,本文以L省J区为例,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进行微观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与宏观的整体层面分析相互补充,并就两者间的互动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在国际经验借鉴方面,以美国和英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以日本和香港为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对其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出可以借鉴的基本经验。最后,基于宏观和微观分析,以及案例分析和国际经验,提出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强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营造有利于促进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操作规范和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机制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研究主题和对象定位于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关系,并以发展动力、行动逻辑和环境作为互动发展基础。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顶层设计日渐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的过程中,有关两者之间互动发展关系的研究仍然较少。在改革实践中,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的参与程度也不断加深,但以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仍不够完善。为此,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分析,结合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行动逻辑与策略,以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构建了两者互动发展的基本分析框架。二是最大限度整合已有数据资料,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关系进行了 VAR和固定效应PANEL DATA模型检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验证了两者间的长期均衡和相互促进关系。综观国内已有相关研究,对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实证研究始终比较匮乏。造成这种局面的最大原因就在于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的统计资料,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其信息管理系统也正在建设,而社会组织方面的资料也由于发育迟缓和统计口径变化等原因同样十分匮乏。有鉴于此,本文十分注重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数据资料整理,尽可能地充分梳理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演变情况,并利用政府采购支出、GDP和社会组织数量等变量与数据建立计量分析模型,对两者间的相互促进关系进行了验证。从综合协整分析、VAR模型估计、Granger检验以及PANEL DATA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无论是采用1988-2017年间资料得到的结果,还是经由L省J区资料得到的结果,都表明了两者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从而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发展找到了有力的经验证据。三是本文提出促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应以明确定位为前提,以强化支持和构建平台为基础,以健全机制为保障。这些对策目前主要是分散在各类研究中,缺乏深入分析和系统安排,而本文结合自身研究对此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对策框架。其中,“构建平台”是目前相关研究仍关注较少的内容。按照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划、意见和发展目标,本文立足实现两者间良性互动的需要,提出了新形势下有效增进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其中,“明确定位”指的是要提高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认识、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与职能转变方向,有效强化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责任;“强化支持”指的是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存、竞争和服务能力;“构建平台”指的是通过整合资源构建互动发展平台、摆脱管制窠臼、构建平等的合作关系,健全增进互动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更有利于促进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健全机制”指的是要完善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范并细化基本流程,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监管机制,及时纠正各种偏差。
赵涛[9](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提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陈臻[10](2019)在《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则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如何规范其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防止交易中出现不规范等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社会前沿问题。本文在法律机制体系下研究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由于行业协会拥有行业专业性、行业影响力、资源集合性等先天优势,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不仅符合中央倡导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同时创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模式,减轻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厘清文中出现的相关法律概念,为后文深入研究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重点概括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大监管模式的突出问题及监管效果,提出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是必然选择;第三部分从法学理论和域外实践来研究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合法性;第四部分通过行业协会的优势和特点以及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实证例子来论述行业协会参与监督是切实可行的;第五部分,通过上文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成果,对行业协会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模式进行探索:首先提出可参与监督的主体;其次提出行业协会通过什么渠道参与监督;再次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后,利用其职能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提供什么服务;最后提出不利因素和风险防控,行业协会参与监督后,有什么不利因素阻碍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如何克服出现的不利因素;当行业协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后,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或不公正现象,如何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进行规制,防止新问题产生,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刍议社会福利服务领域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刍议社会福利服务领域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优化研究 ——基于J省J县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扶贫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1.2.1 基本概念 |
1.2.2 基础理论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个案情况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研究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2.1.1 关于贫困治理和可行能力的相关研究 |
2.1.2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
2.1.3 社会工作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2.1 关于贫困治理和可行能力的相关研究 |
2.2.2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2.2.3 社会工作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第3章 当前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及其困境 |
3.1 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 |
3.1.1 社会企业发展的源起和外部因素 |
3.1.2 社会企业的主要类型和认定 |
3.1.3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动力机制 |
3.2 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现有模式 |
3.2.1 提供公益服务模式 |
3.2.2 促进多渠道就业模式 |
3.2.3 扩展金融服务模式 |
3.2.4 帮助发展产业模式 |
3.3 J县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已有实践 |
3.3.1 帮助开发特色产业 |
3.3.2 物质性款物捐赠 |
3.3.3 辅助培训推荐就业 |
3.3.4 推广惠农金融服务 |
3.3.5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 |
3.4 J县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实践的困境 |
3.4.1 贫困人群的文化知识整体水平不高 |
3.4.2 贫困群体对产业项目自主运营能力不足 |
3.4.3 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薄弱 |
3.4.4 贫困文化仍然长期存在 |
第4章 J省J县现有参与模式困境的根源及其超越路径 |
4.1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困境分析——基于可行能力分析框架 |
4.1.1 政策决策参与能力不足 |
4.1.2 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不够 |
4.1.3 社会资源积累不丰富 |
4.1.4 获取透明性信息能力缺乏 |
4.1.5 防护性保障的抵御能力有局限 |
4.2.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困境的超越路径 |
4.2.1 可行能力的塑造与社会工作的介入 |
4.2.2 社会工作方法对贫困群体可行能力提升的有效性 |
4.2.3 社会工作介入可行能力提升的当前状况 |
第5章 社会企业新参与模式的设计 |
5.1 社会工作介入贫困群体可行能力建设的方式与作用机制 |
5.1.1 个案工作方法帮助提升个体赋权 |
5.1.2 小组工作方法帮助在社会层面赋权 |
5.1.3 社区工作方法帮助在政治层面赋权 |
5.2 社会工作介入贫困治理的困境及超越路径 |
5.2.1 原有社会工作模式介入贫困治理的困境 |
5.2.2 社会工作模式介入贫困治理的路径超越 |
5.3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新模式 |
5.3.1 社会企业以社会工作方法进行扶贫济困的可行性 |
5.3.2 以“协作型”为特质的参与贫困治理模式 |
第6章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实践检验 |
6.1 J县松江村的贫困群体及其可行能力状况 |
6.1.1 人力资源概况 |
6.1.2 贫困人口基本情况 |
6.1.3 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基本状况 |
6.2 “协作型”参与主体的各自特点与目标 |
6.2.1 边缘贫困者和贫困地区的愿望与不足 |
6.2.2 基层政府实现长效治理的困境与突破 |
6.2.3 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与产业基础 |
6.2.4 社会工作机构专业方法与实践需求 |
6.2.5 启动“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基本要求 |
6.3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机制 |
6.3.1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组织载体 |
6.3.2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基本分工 |
6.3.3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工作方式 |
6.4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实践效果 |
6.4.1 改变贫困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 |
6.4.2 组建新型经济发展载体 |
6.4.3 帮助贫困群体不断提升可行能力 |
6.4.5 近期展望和主要不足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基础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绿色发展 |
2.1.2 森林旅游产业 |
2.1.3 产业竞争力 |
2.1.4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 |
2.2 相关理论 |
2.2.1 绿色发展理论 |
2.2.2 “两山”理论 |
2.2.3 产业经济学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5 产业竞争力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1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
3.1.1 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1.2 森林旅游产业绿色发展问题 |
3.2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 |
3.2.1 森林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的直接贡献 |
3.2.2 森林旅游产业带动其他产业能力 |
3.2.3 森林旅游的区域经济牵动度 |
3.3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与竞争阶段分析 |
3.3.1 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 |
3.3.2 森林旅游产业市场竞争阶段分析 |
3.4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趋势 |
3.4.1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消费群体变化 |
3.4.2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产品需求变化 |
3.4.3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文化内涵变化 |
3.5 本章小结 |
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的模型构建 |
4.1 基于钻石模型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
4.1.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分析框架 |
4.1.2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
4.2 基于熵权法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模型构建 |
4.2.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方法选择 |
4.2.2 基于熵权法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模型 |
4.3 本章小结 |
5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评价分析 |
5.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测算 |
5.2 各级评价指标的作用权重分析 |
5.3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结构分析 |
5.3.1 生产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2 需求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3 支持产业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4 政府作用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聚类分析 |
5.4.1 聚类分析结果 |
5.4.2 聚类结果分析 |
5.5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时空分析 |
5.5.1 空间分布分析 |
5.5.2 时间趋势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6.1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原理 |
6.1.1 绿色发展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机制 |
6.1.2 影响因素遴选原则 |
6.1.3 影响因素体系构建的方法 |
6.2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 |
6.2.1 拟选影响因素体系 |
6.2.2 影响因素筛选模型设定 |
6.2.3 数据处理及检验 |
6.2.4 拟选影响因素指标主成分分析 |
6.2.5 拟选影响因素指标回归分析 |
6.3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 |
6.3.1 绿色旅游资源因素 |
6.3.2 绿色产业规模因素 |
6.3.3 绿色发展环境因素 |
6.3.4 绿色基础设施因素 |
6.3.5 绿色政策支持因素 |
6.4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结构分析 |
6.4.1 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 |
6.4.2 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结构 |
6.5 本章小结 |
7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PMO分析 |
7.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理论解析 |
7.2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压力(P) |
7.2.1 竞争力提升的压力 |
7.2.2 压力的动态变化 |
7.3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动力(M) |
7.3.1 动力主体构成及动态演化 |
7.3.2 驱动力构成及动态演化 |
7.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P-M循环推进框架 |
7.5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路径(O) |
7.5.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目标与路径设计原则 |
7.5.2 以保护优先为先导的绿色旅游资源要素提升路径 |
7.5.3 以结构调整为机遇的绿色政策支持要素提升路径 |
7.5.4 以产品创新为特色的绿色产业规模要素提升路径 |
7.5.5 以全域协作为支撑的绿色发展环境要素提升路径 |
7.5.6 以绿色供给为前提的绿色基础设施要素提升路径 |
7.6 本章小结 |
8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建议 |
8.1 绿色发展视域下旅游资源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1.1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
8.1.2 资源管理能力方面 |
8.2 绿色发展视域下产业规模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2.1 产品创新方面 |
8.2.2 技术创新方面 |
8.3 绿色发展视域下发展环境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3.1 经济环境方面 |
8.3.2 社会环境方面 |
8.4 绿色发展视域下政策支持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4.1 绿色供需方面 |
8.4.2 政策制度方面 |
8.4.3 人才选育方面 |
8.5 绿色发展视域下基础设施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5.1 交通产业支持方面 |
8.5.2 服务设施升级方面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 |
附录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指标的权重 |
附录2 2008-2017年各地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结果 |
附录3 各地区一级指标综合评价测算结果 |
致谢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3)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研究 |
二、关于组织与环境的中观研究 |
三、关于行动及其策略的微观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知识观 |
二、研究策略 |
三、基于信度与效度考量的资料收集与分析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政社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视角下的组织理论 |
二、行动视角下的“组织合作” |
第二节 政社关系中的“分析性概念” |
一、嵌套式制度结构 |
二、行动与行动者 |
三、“共治”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整合性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治生成的可能性:三个事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国家权力的释放 |
二、社会结构的变革 |
三、政社关系的调适 |
第二节 “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服务指向的治理体系再造 |
第三节 治理领域的理论勃兴 |
一、西方治理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当代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走向共治: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如何分析制度?——从要素到过程 |
一、制度的特征与要素 |
二、制度变迁 |
第二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 |
一、阶段一:控制-依附(1978-1991) |
二、阶段二:管制-剥离(1992-2001) |
三、阶段三:调控-协同(2002-2011) |
四、阶段四:平等-共治(2012--)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特征 |
一、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不同阶段制度重心迁移 |
三、党的政策是主导和先行力量 |
四、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治的行动建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分析 |
第一节 购买行动的分析要素 |
第二节 购买行动的建构过程 |
一、初设阶段的行动特征 |
二、规范阶段的行动特征 |
三、优化阶段的行动特征 |
四、行动特征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螺旋式”行动建构:购买行动模式建构的特征和逻辑 |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引入及其适用性 |
二、“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呈现 |
三、“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如何达成共治:共治的制度化之路 |
第一节 共治制度化的“隐形之手” |
一、制度化及其机制 |
二、基于正当性的制度化机制 |
第二节 公共性扩张的法治建设路径 |
一、彰显公民基本权利 |
二、回应社会治理变革 |
第三节 人民导向的政策改进路径 |
一、优化政策决策 |
二、改进政策执行 |
第四节 多维视角的机制优化路径 |
一、理顺纵向府际间权力分配机制 |
二、强化横向府际的政策扩散机制 |
三、健全社会组织“自我造血”机制 |
四、完善社会组织“跨界合作”机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三节 进一步的讨论 |
一、政社互动中的公共性再生产 |
二、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转型 |
三、行政学研究中的制度与行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针对民政部门的访谈提纲 |
附录C: 针对社会组织的访谈提纲 |
附录D: 正式访谈目录 |
附录E: 访谈文本(部分) (另附支撑材料) |
附录F: 本文的逻辑思路与核心观点图 |
附录G: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民生服务 |
2.1.3 政府购买服务 |
2.1.4 社会组织 |
2.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2.2 基础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民生理论 |
2.2.3 社会组织理论 |
2.2.4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5 社会治理理论 |
3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基础分析 |
3.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 |
3.1.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动力机制 |
3.1.2 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 |
3.2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机理分析 |
3.2.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行动逻辑与基本策略 |
3.2.2 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 |
3.3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
3.3.1 政府职能转变 |
3.3.2 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
3.3.3 制度规范体系构建 |
3.3.4 市场化发展水平 |
4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分析 |
4.1 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
4.1.1 政策体系与发展概况 |
4.1.2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与方式 |
4.1.3 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2 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1 社会组织发展概况 |
4.2.2 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 |
4.2.3 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3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证分析 |
4.3.1 基本模型设定 |
4.3.2 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 |
4.3.3 估计结果与基本结论 |
5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的基本描述与现状分析 |
5.1.1 J区及其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情况 |
5.1.2 J区的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
5.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J区模式 |
5.2.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形成 |
5.2.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发展 |
5.2.3 当前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思路 |
5.3 两者互动发展关系的解析与基本结论 |
5.3.1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机制的演变 |
5.3.2 两者互动发展取得的成绩与问题分析 |
5.3.3 案例分析的基本结论 |
6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经验借鉴 |
6.1 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 |
6.1.1 美国的基本经验 |
6.1.2 英国与法国的基本经验 |
6.2 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 |
6.2.1 日本的基本经验 |
6.2.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经验 |
6.3 主要启示与借鉴 |
6.3.1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
6.3.2 广泛的购买服务范围 |
6.3.3 成熟的服务供应体系 |
6.3.4 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
7 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购买民生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
7.1.1 提高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思想认识 |
7.1.2 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与职能转变方向 |
7.1.3 强化对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的主导责任 |
7.2 强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 |
7.2.1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生存能力 |
7.2.2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竞争能力 |
7.2.3 通过政府购买民生服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
7.3 营造有利于促进两者良性互动发展的环境 |
7.3.1 有效整合资源构建互动发展平台 |
7.3.2 摆脱管制窠臼构建平等的合作关系 |
7.3.3 健全增进互动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
7.4 建立健全操作规范和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 |
7.4.1 合理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民生服务目录 |
7.4.2 规范并逐步细化政府购买民生服务基本流程 |
7.4.3 建立健全购买民生服务监管机制 |
8 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1.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涵与外延 |
1.2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管机制 |
1.3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
1.4 行业协会的含义 |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管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阐述 |
2.1.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体制 |
2.1.2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 |
2.2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
2.2.2 行政监管主体职能分工模糊 |
2.2.3 行政主体监管资源的局限性 |
2.3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社会监督的方式及存在的局限性 |
2.3.1 社会监督员的能力有限 |
2.3.2 同行监督可能会存在恶意竞争 |
2.3.3 舆论监督缺乏完整的监督体系 |
2.4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是必然选择 |
第三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督机制的理论解析 |
3.1 法学理论中关于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解析 |
3.1.1 行政法理论基础 |
3.1.2 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 |
3.1.3 立法上的支持 |
3.2 域外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研究 |
3.2.1 英美法系的实践探究 |
3.2.2 大陆法系的实践探究 |
3.2.3 混合模式的实践探究 |
第四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监督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4.1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可行性 |
4.1.1 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 |
4.1.2 保障行政参与的有序性 |
4.1.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
4.2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实证支撑 |
第五章 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模式探索 |
5.1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主体范围 |
5.2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渠道 |
5.2.1 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实现 |
5.2.2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 |
5.3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职能 |
5.3.1 行业协会受委托职能 |
5.3.2 行业协会自律职能 |
5.3.3 行业协会服务职能 |
5.3.4 行业协会协调职能 |
5.4 影响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因素 |
5.4.1 影响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不利因素 |
5.4.2 消除不利因素的解决方案 |
5.5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风险防控 |
5.5.1 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风险 |
5.5.2 对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的规制和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四、刍议社会福利服务领域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优化研究 ——基于J省J县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扶贫实践[D]. 孟莉莉. 吉林大学, 2021(01)
- [2]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D]. 邹成成.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9)
- [3]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D]. 周丽. 南京大学, 2019(01)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D]. 李光.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9]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10]行业协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D]. 陈臻. 广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