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法律化研究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陈亚平[1](2021)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大背景下,道德入法是德法合治的重要途径。宪法修正案五中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为道德入法提供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2018年5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注重立法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道德入法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道德和法律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西方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关注的经典问题。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通过道德入法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吸收了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上实施。我国“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引发热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道德入法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了道德入法的依据和限度。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道德和法律具有很多相同点,道德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使道德入法有了可能性。同时要注意道德入法的限度,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道德入法的限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文章第二部分从“家文化”、“孝文化”、“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角度出发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常回家看看”入法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道德,家庭更是实施道德的重要场所。“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出传统道德规范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中遇到了问题,对老人不仅要从物质上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关怀,不能忽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对老人的关怀不仅体现了一个家庭,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风貌。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孝道,敬老爱老是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很多家庭不注重对老人的精神关爱,传统孝道文化、家文化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应对老龄化难题,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可行的。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我国“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家事纠纷解决难,法律保障人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家事纠纷注重亲情,而且义务人的现实压力比较大。“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条文原则性强,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履行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都不明确,司法执行阶段有一定困难。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并不健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质量也有待提升。文章第四部分对提高“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效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需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增强法律条文的明确性,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方式和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加大用人单位惩处力度,优先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解决家事纠纷,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此外,我们还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完善“孝亲假”,设立老年法庭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落实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这一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唐琪[2](2021)在《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道德法律化有了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能。对国内民法发展历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道德法律化的现实环境与条件较为良好,道德法律化同时也可以成为新时期民法发展中的一个基本选择。基于道德与法律相关关系的分析,对现阶段民法中道德法律化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道德法律化进程中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并提出更为有效的道德法律化对策。
彭钰栋[3](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提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李沅恒[4](2021)在《道德法律化的理性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道德与法律作为当今人类社会的主要调控系统,两者间的密切联系一直以来都是整个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许多学者主张"道德法律化"的观点,提出通过法律路径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亦即通过法律吸收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中予以实施,以期规范之效。以疫情常态化形势下的典型失德事件为引,阐述道德法律化之正当性,结合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基础,探究道德法律化的意义与限度,希望能为当下的疫情防控,乃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建设性意见。
吴红叶[5](2020)在《论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以“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根据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孝道入法"在2012年修订本法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一问题引发了对家庭关系法律强制问题的深刻反思。"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品质。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自身更好的前程,远离家乡而减少了对父母的照顾,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障碍,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加大,
周笑阳[6](2020)在《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法律化标志着我国在社会发展中对于这项传统美德的需求和重视,对于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弥补和我国信用社会的构建起着关键作用。而由于其适用问题相关规定较不明晰,缺乏较好的执行方式广受诟病。伴随我国《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及其分编的逐步撰写和征求意见,该问题也并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但若能够将赔礼道歉制度更好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之中,结合法律的规范性和道德机制的双重优势,将能在继承民族特色优秀传统的同时,对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信用社会产生重要意义。并且对于赔礼道歉责任而言,其并不会导致相关法律与道德混淆,违反宪法等问题,反而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事责任视阈下赔礼道歉适用问题研究,对于促进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借鉴均具有重大意义。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对象,在目前我国赔礼道歉的制度框架下,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很大程度上无法得到真正补偿,通过对该体系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本论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章,问题引入及概述。通过对我国赔礼道歉适用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现状,以实证分析的形式对现存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分别对立法和司法现存的问题加以说明和讨论,引出现存的关键性争议问题作为本文的研究导向。第三章,赔礼道歉法理分析。对我国赔礼道歉适用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分别通过民事责任构成的不可或缺、民法的必然需求、司法救济目的、维护司法权威等角度阐述适用赔礼道歉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四章,赔礼道歉域外适用的考察与借鉴。通过比较法的视角,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赔礼道歉制度不同的适用规定,指出域外的“安全港”制度、减轻损害赔偿制度等可以为我国赔礼道歉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五章,适用赔礼道歉的具体建议。结合前文分析,对赔礼道歉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的构建从范围、时效以及内容、对象、形式、激励制度以及强制执行几个方面力求完整的提出设想,与主题相呼应。最后一部分,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概括总结,指出我国对适用赔礼道歉的需求方兴未艾,我们亟需对赔礼道歉的适用问题加以完善,同时当强制性手段无法与精神层面的赔礼道歉相匹配时,我们无妨回归道德属性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完成其真正的有效执行。在凝练阐述的同时表达出笔者对于该制度未来实施的一些展望。
李斌[7](2020)在《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自动驾驶汽车一经推出,便获得了国家与商业巨头的广泛关注。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较普通汽车更高,但交通事故终究不可避免。在现有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除了驾驶者自身的不当操作,驾驶系统的设计错误占主要因素。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以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归责问题展开探讨,以求明晰基于系统的错误决策导致交通事故情境下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文中,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责任问题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系统基于深度学习下的自主决策导致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资格认定问题。自动驾驶系统作为“工具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类理性,将其拟制为法律主体并不具备法律实益,故其只能视为一种特殊“产品”作为法律客体予以规制,暂时不应认可自动驾驶系统作为刑责主体的资格。第二是系统设计错误导致的系统设计者刑事归责问题。首先,刑事司法应进行解释以认可系统设计者的刑责主体资格。其次,系统设计者不宜被课以过重的义务负担。故本文采修正犯罪过失论,仅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设计者在过失情境下刑事归责的判定标准。此外,本文采假定因果关系说,通过假定结果回避义务的符合来判定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系统设计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且只有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程度严重的逾越刑法所能容忍的风险边界,方可肯定系统设计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系统设计者在市场发展初期主要受到专业技术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制约。将上述前置性问题予以解决之后,笔者着重讨论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基于上述规范所引发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警示和慎重对待系统设计。此外,笔者重新构建了相关刑事归责配套制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伦理原则用以明晰“电车难题”下的系统处理问题,“黑匣子”技术用以明晰犯意耦合形态下的刑事归责问题,强制保险赔偿制度用以明晰传统保险在自动驾驶汽车角度下无法解决的侵害赔偿问题。有鉴于上文所述,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问题方能得以切实的贯彻解决,以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安全。
余欣[8](2020)在《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文中提出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立法的形式将道德规范制定为法律规范,是世界各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共识。这一共识来源于以下理据,即在一些利益冲突之下,公务员内心遵从职业道德的防线容易遭受挑战,导致许多道德困境。在实践中,我国公务员道德失范现象屡屡发生并呈日益严重的趋势,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是我国当前公务员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引导公务员建立信守职业道德义务的意识;对于德性素养不高的公务员而言,道德约束这种强制力缺失的保障方式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构建法律机制来监督公务员依法进行工作及规范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以立法的方式完成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不仅能发挥法律的强制力督促公务员遵守最低限度的职业道德义务,还能提升该群体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显着意义。本文在研究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过程中,首先以理论为基础,从论述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出发。其中,在揭示公务员职业道德概念和内容基础上,分析职业道德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理论基础。其次,从实证的维度考察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职业道德立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以及党纪规范共同规定的,而当前的立法还处于较低层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再次,在分析我国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中的问题之后,梳理域外发达立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立法体系和内容制度上都存在诸多可借鉴的经验,例如形成了完备的立法内容、建立起多元监督机制、提供多方面技能培训等。最后,对于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在理论指导下,从完善立法体系、完善立法内容、健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宋东明[9](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刘普霞[10](2020)在《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文中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现实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也亟待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是法律发展和完善的重要途径,针对重要的道德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保护重要的道德要求。多数学者对道德法律化持肯定态度,但也有持否定观点的,即认为道德法律化有局限性,容易造成道德泛化的危险。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实质的关联,且法律是源于道德的,因此道德法律化是可以证成的。道德法律化的主要问题是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路径问题。如果道德法律化的路径不合理,那么有可能将不适当的道德内容引入了法律,或者虽然选取了必要的道德内容,却在道德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发生了异化,从而未能使道德的真正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这样的道德法律化难言成功,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探索、证成一条较为合理的道德法律化路径,即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并借助法律原则的特性将重要道德内容引入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动态优势。在原则路径中,通过对重要道德内容在立法阶段的绝对必要性标准与合法律性标准的检验、过滤,进而通过司法适用过程中对原则化道德内容的具体化,从而实现对重要道德内容的双重过滤与动态调适,最终确定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真正内容,以体现道德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融合、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合。
二、道德法律化研究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德法律化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基础 |
(一)道德入法的理由 |
1.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
2.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 |
3.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点 |
(二)道德入法的限度 |
1.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 |
2.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 |
3.限度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
二、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分析 |
(一)进一步弘扬“家”文化 |
1.助力家庭幸福 |
2.利于家庭成员修身、齐家 |
3.是传家之道的法宝 |
4.增进家、国文化融合 |
(二)使“孝”文化更深入人心 |
1.孝道是自古以来的优秀文化 |
2.培养公民“孝”意识 |
3.孝文化助力社会稳定 |
(三)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
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
2.有利于道德文化的传承 |
三、 “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 |
(一)家事纠纷解决难 |
1.家事纠纷重视亲情 |
2.义务人现实压力大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 |
1.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 |
2.履行标准、方式不明确 |
3.法律责任不明确 |
(三) “常回家看看”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 |
1.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
2.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
四、 “常回家看看”立法、司法之完善 |
(一)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
1.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 |
2.明确履行方式 |
3.明确法律责任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
1.加大对义务人的惩处力度 |
2.司法调解优先 |
3.人民调解优先 |
4.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
(三)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 |
1.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 |
2.完善“孝亲假”制度 |
3.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 |
4.设立老年法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概述 |
二、我国民法中道德法律化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
(一)道德法律化进程相对迟滞 |
(二)道德法律化局限于民法原则的确定上 |
(三)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取向不明晰 |
三、我国民法中道德法律化的具体途径 |
(一)加速推进道德法律化进程 |
(二)适度扩大道德法律化范围 |
(三)明确公正和秩序等道德法律化价值取向 |
四、结语 |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道德法律化的理性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道德法律化的正当性 |
二、理论研究: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
(一)道德与法律天然的关联 |
(二)道德的软弱性与法律的强制性 |
(三)崇尚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 |
三、理性思考: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
四、结语 |
(6)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赔礼道歉责任在比较法上的现状 |
二、学界争议焦点 |
三、综述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赔礼道歉适用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赔礼道歉适用的立法现状 |
一、赔礼道歉现有相关条文分析 |
二、赔礼道歉立法现存问题 |
第二节 赔礼道歉适用的司法现状 |
一、赔礼道歉诉请司法裁判情况分析 |
二、赔礼道歉司法现存问题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一、赔礼道歉法律化是否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
二、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时效范围规定过于谨慎,不利于权利切实保障 |
四、适用后执行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无确切标准 |
五、适用后执行措施接近走过场,欠缺警示性和威慑性 |
第三章 我国赔礼道歉适用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赔礼道歉构成民事责任适用具备必要性 |
一、赔礼道歉是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责任体系的必要内容 |
二、经济赔偿在非财产性损害领域无所适从 |
第二节 赔礼道歉构成民事责任适用具备合理性 |
一、赔礼道歉适用于诉讼上缓和当事人矛盾,促进争议解决 |
二、赔礼道歉适用于被侵害人有利于达到心理慰藉的法律效果 |
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人可以促进内心及社会感官的修正 |
第三节 赔礼道歉构成民事责任适用具备合法性 |
一、赔礼道歉适用执行不构成违宪 |
二、赔礼道歉适用可促进法律权威的重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赔礼道歉责任域外法律适用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以积极鼓励的方式推动适用 |
一、英国禁止刊登谢罪广告但鼓励赔礼道歉 |
二、美国赔礼道歉立法有突破性进展,赋予赔礼道歉取证豁免权 |
三、加拿大制定专门《道歉法案》鼓励道歉 |
第二节 大陆法系明确规定适用规则和制度 |
一、德国规定名誉虚假陈述的撤回 |
二、日本规定刊登谢罪广告位强制执行方式 |
三、韩国规定适当处分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针对名誉侵害赔礼道歉是必要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一、赔礼道歉法律化是法治趋势 |
二、通过切断赔礼道歉与自认等之间的关系鼓励赔礼道歉 |
三、通过减轻赔偿责任等方式鼓励赔礼道歉 |
四、强制登报等方式不可取应另辟蹊径 |
第五章 赔礼道歉适用规则建议 |
第一节 明晰适用涵盖范围并排除诉讼时效限制 |
一、明晰适用涵盖范围 |
二、排除诉讼时效限制 |
第二节 适用前提及内容“三要素” |
一、适用前提 |
二、适用赔礼道歉的内容应符合三个要素 |
第三节 适用赔礼道歉的形式采取书面与口头相结合 |
一、现有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形式存在不足 |
二、完善赔礼道歉适用形式规定目的及方案 |
第四节 设立主动赔礼道歉激励机制并完善强制执行方式 |
一、从心理和物质两层面设立侵权人主动赔礼道歉激励机制 |
二、结合“道德属性”完善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方式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概述 |
(一) 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
(二) 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争议 |
1、自动驾驶系统的刑事责任资格认定问题 |
2、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问题 |
二、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困境 |
(一) 设计者的主体资格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二) 设计者的主观犯意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1、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障碍 |
2、犯罪主观方面的耦合性障碍 |
(三) 设计者的因果责任认定困境及其评析 |
三、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者的刑事归责认定 |
(一) 违背技术规范的责任认定 |
1、非刑事法律化技术规范发挥单独作用 |
2、非刑事法律化技术规范与刑事规范发挥协同作用 |
(二) 违背法律规范的责任认定 |
(三) 符合双重规范的责任认定 |
1、系统本身深度学习所导致决策错误 |
2、系统遭到第三方主体入侵 |
四、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刑事归责的配套措施 |
(一) 伦理原则 |
1、安全原则 |
2、平等原则 |
3、“数据归属驾驶者”原则 |
(二) “黑匣子”机制 |
(三) 强制保险赔偿机制 |
1、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背景 |
2、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核心要点7879 |
3、强制保险赔偿机制的付费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一般理论 |
2.1 公务员职业道德概述 |
2.1.1 公务员职业道德概念 |
2.1.2 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容 |
2.2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必要性 |
2.2.1 强化道德约束的现实需求 |
2.2.2 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2.3 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理论 |
2.3.2 道德法律化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状检视 |
3.1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现实状况 |
3.1.1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法律制度 |
3.1.2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党纪党规 |
3.2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立法内容不全面 |
3.2.3 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对域外国家职业道德建设经验的借鉴 |
4.1 经验借鉴之美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1.1 高度重视道德立法 |
4.1.2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
4.1.3 健全预防惩戒机制 |
4.2 经验借鉴之英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2.1 完善的道德法律法规 |
4.2.2 多元的道德监督机制 |
4.2.3 灵活有效的职业道德培训制度 |
4.3 经验借鉴之日本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
4.3.1 完善的道德立法体系 |
4.3.2 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完善路径 |
5.1 构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法律制度体系 |
5.1.1 制定职业道德法基本法律 |
5.1.2 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
5.2 明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 |
5.2.1 健全职业道德立法的规范类型 |
5.2.2 完善职业道德立法的规范内容 |
5.3 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监管机制 |
5.3.1 设立独立专职的监督机构 |
5.3.2 制定细化的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9)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 |
0.3 选题的意义 |
0.4 方法与创新 |
0.5 论文基本思路 |
第1章 道德法律化的界定 |
1.1 道德的概念辨析 |
1.2 道德法律化的概念之争 |
1.2.1 广义的道德法律化与狭义的道德法律化 |
1.2.2 狭义的道德法律化的缺陷 |
1.2.3 一种可证成的道德法律化 |
第2章 道德法律化的路径 |
2.1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 |
2.2 道德法律化的三种可能路径 |
2.2.1 规则路径及其不足 |
2.2.2 立法补充路径及其弱点 |
2.2.3 原则路径是相对合理的道德法律化路径 |
第3章 原则路径的理论基础 |
3.1 法律原则的独特功能 |
3.2 原则路径的可行性 |
3.2.1 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本质上关联 |
3.2.2 道德法律化是发现新的法律原则的现实要求 |
3.3 原则路径的意义 |
3.3.1 原则路径是道德法律化的基础路径 |
3.3.2 原则路径是对法律化道德的双重过滤 |
3.3.3 原则路径是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动态过程 |
第4章 原则路径的具体化 |
4.1 原则路径的立法体现 |
4.1.1 绝对必要性标准的立法前过滤 |
4.1.2 合法律性标准的立法前过滤 |
4.2 原则路径的司法体现 |
4.2.1 法律原则体系内的深度过滤与融合 |
4.2.2 在新生法律原则的适用中发现新的法律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道德法律化研究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D]. 陈亚平.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我国民法中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J]. 唐琪. 法制博览, 2021(14)
-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道德法律化的理性思考[J]. 李沅恒. 现代交际, 2021(08)
- [5]论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以“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J]. 吴红叶. 社会中的法理, 2020(01)
- [6]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D]. 周笑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设计错误的刑事责任[D]. 李斌. 苏州大学, 2020(03)
- [8]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D]. 余欣.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9]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10]论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路径[D]. 刘普霞.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