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性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性研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胡思琪[1](2021)在《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上的阳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持续的责任和义务,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起的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以及行政处罚对于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有所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稳定,但是这二者并不能恢复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也无法弥补善意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对民事责任规定与适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比之下,在证券市场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规定及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成熟。2019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设立专章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行息披露的惩戒。同时结合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都有相关交易,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新《证券法》增加了域外效力条款,即其管辖范围将延伸到和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有关的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活动。在新时代下,为了保证注册制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顺利实施、全面展开,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从之前只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规范标准,转向要具备实质效果。2020年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对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因为其在中美都有业务开展,而且投资者众多,所以其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面临着两国证券法上相关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是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中美证券法关于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对比,从披露标准、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因果关系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违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平的进行披露,且需要做到境内外披露的同时性。违反信息披露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该条确定了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长期难以落地,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等树立起了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了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美国法学家运用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对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加快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二是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张艺琼[2](2021)在《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制改革正式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重要转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证券监管的工作重心与核心理念。自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以来,沪硅产业、百奥泰、君实生物等诸多非盈利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龙腾光电、路德环境和瑞晟智能等新上市的公司在报告期间相继业绩大幅下滑,这一系列亏损上市和业绩下滑事件中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对于公司上市标准和价值的评判由盈利能力等传统财务数字信息逐步转向公司未来前景、商业模式和品牌价值等非财务数字信息。2020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叙述性文本信息的要求和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些现象和变化说明相较于传统的财务数字信息,上市公司非数字的、定性的文本信息开始不断受到重视。由于年度报告是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其在信息披露中占据核心地位,因而,年报中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起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也同时成为当前学术界一个新兴的焦点问题。能否以及如何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保证其实质上符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和挑战。在当前证券市场监管转型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方式,是实现年报日常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创新性举措。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聚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公司外部治理视角,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这一焦点问题,选取2015-2018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Python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批量获取并深入挖掘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与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三个层面多维度、系统性地详细探究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揭示其影响机制和渠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最终得到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发挥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作用,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降低了年报语调操纵,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提高了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无论是纵向维度还是横向维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均能显着提高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促使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在实质上具备“完整性”。此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程度越严重,其越能充分发挥对管理层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和治理作用,即越能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2)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除了直接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还能通过约束年报数字信息操纵进而间接促进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降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而降低异常乐观语调、增加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特质性信息。相对于间接影响,直接影响占主导,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更多地会直接促进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此外,通过影响机制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文本相似度降低可能并非真正代表年报信息含量提高,当前学术界广泛采用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衡量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方式可能并不完美。(3)在不同治理环境和内外部治理机制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为:非国有企业和内部控制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其年报语调操纵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化进程高、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的提高作用会更明显;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下,管理层会提供更多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质性信息,提高横向维度的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而对于纵向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即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说,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的影响反而更明显;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本文的主要特色与创新体现为:第一,本文创新性地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及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这三个维度系统性、综合性地全面展开年报文本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丰富了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传统单一研究视角,拓展了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外延。第二,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选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独特的公司外部治理方式,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既弥补了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制约因素的研究不足,又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第三,考虑到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本文将年报数字信息披露纳入研究体系,构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年报数字信息披露—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模型,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缜密、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新的经验参考。第四,依据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大数据综合应用于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研究中,扩展了传统的文本信息披露研究手段,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创新性地运用Python的sklearn模块构建样本公司年报特征集并实现文本向量化,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同时构建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测度变量,完善和丰富了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评价和测度体系。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3](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王茜[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蓝澜[5](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李垚垚[6](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首先对科创板的概念及市场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其次介绍了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条件以及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最后通过对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性介绍,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市场动因理论、成本效益分析,逻辑性推导出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因此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的认识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展开了研究。本部分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入手,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法》,归纳总结了目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监管责任分配,最终发现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中介机构职责泛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制度设计,总结出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如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责任承担,最终辅之以差异化退市标准、转板机制,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科创板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李春艳[8](2019)在《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关乎到最终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要求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照侵权法基本原则进行划分,同时兼顾到客户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需要考虑三个基本因素,即投资者受损的真正原因(客户公司本身的造假行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过错以及投资者的过错。所以,责任认定的一般框架和路径是在客户公司(信息提供者)、中介机构(信息审核者)和投资者(信息使用者)三个主体之间公平地分配因客户公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客户公司理所当然承担第一位责任,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投资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责任。本文以勤勉尽责的认定为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勤勉尽责决定了过错,继而影响责任认定。以往学者们多是从单个中介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勤勉尽责,本文站在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三者之上的宏观角度进行了总结和论证。同时,鉴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集中在发行上市阶段,所以本文则主要从发行上市的角度论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各章简要内容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论述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中介机构首先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分别在保荐文件、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了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者的信赖交易,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的结果。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需要存在过错,并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章第二节提出过错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阐述勤勉尽责的内涵以及中介机构需要勤勉尽责的缘由。本文第二章从行政处罚出发,分析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如何对勤勉尽责进行认定的。第一节总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机关认定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一般事由,主要有“明确违规”、“过程瑕疵”和“专业意见瑕疵”,三者之间也并非相互割裂,而是相互融合、互为因果的关系。第二节总结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中介机构的抗辩和行政机关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对勤勉尽责有着不同的理解,争议主要在于“归责于发行人的事由”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从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站在保护投资者的立场上,在某些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不合理。本文第三章分析和学习证券法发达的美国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以经典的巴克里斯案为例,具体分析了美国法院对勤勉尽责的认定过程。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巴克里斯案的基本案情,作为被告的中介机构均提出了自己已合理调查的抗辩,法院一一进行了论证分析,对不同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二节分别从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巴克里斯案的法院勤勉尽责认定过程。第三节总结美国对各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法院认为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没有绝对的标尺,要具体情况具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较高标准的普遍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标准可以从尽职调查指南和程序两个角度考量。本文第四章中提出了对勤勉尽责认定的改进意见。第一节首先宏观划分了中介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确定好勤勉尽责的横向框架,本文提出了以专业为划分标准的建议,并由此引申出借鉴“专家信赖”抗辩。第二节提出专业审核下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概念,合理性审核相对于合规性判断的主观性更强且难度更高,所以将合理性判断合规化,勤勉尽责的认定最终就落实在了合规性判断上,这为最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参考。第三节提出理清合规性判断与勤勉尽责的关系,虽然勤勉尽责在证监会和实践中多被直接视为合规性判断,但是事实上合规和勤勉尽责并非完全等号的关系。本文重点研究了勤勉尽责低于以及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的情况。勤勉尽责低于合规性判断标准以“尽职调查涉及政府机构”和“主动揭露义务”两方面展开论述,勤勉尽责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时,对不同难易程度的合规性判断提出了不同层次的勤勉尽责要求。

龙稳全[9](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葛其明[10](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内研究概况
        2.国外研究概况
    (四)论文结构及思路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启示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案件现状
    (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结果
    (三)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面临的民事赔偿
        1.基于10b-5 规则“反欺诈条款”的民事赔偿
        2.基于《1933 年证券法》第 11 和第 12 条的民事赔偿
    (四)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的启示
二、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表现形式比较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二)美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三、中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的对比
    (一)我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1.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2.行为要件
        3.主观要件
        4.因果关系认定
    (二)美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1.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规及10b-5 规则
        2.违规信息披露的多种法律责任
        3.主观要件
        4.因果关系认定
四、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对比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二)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五、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相关规制的建议
    (一)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
    (二)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技术路线
    1.4 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第二章 文献回顾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
        2.1.2 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
    2.2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相关文献回顾
        2.2.1 证券市场监管效果文献回顾
        2.2.2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公司的治理效应文献回顾
    2.3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回顾
        2.3.1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的测度文献回顾
        2.3.2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策略性披露文献回顾
    2.4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回顾
    2.5 文献评述
第三章 制度背景与机理分析
    3.1 制度背景
        3.1.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3.1.2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特征分析与现状描述
    3.2 基于相关理论基础的分析
        3.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3.2.2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
        3.2.3 基于印象管理理论的分析
    3.3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3.3.1 交易所年报问询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3.3.2 交易所年报问询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语调操纵影响的实证分析
    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4.3 研究设计
        4.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4.3.2 变量设定
        4.3.3 模型构建
    4.4 实证结果分析
        4.4.1 描述性统计
        4.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4.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4.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4.5.1 分组检验分析
        4.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4.5.3 稳健性检验
    4.6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5.1 研究问题的提出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5.3 研究设计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5.3.2 变量设定
        5.3.3 模型构建
    5.4 实证结果分析
        5.4.1 描述性统计
        5.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5.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5.5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5.5.1 分组回归分析
        5.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5.5.3 稳健性检验
    5.6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6.1 问题的提出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6.3 研究设计
        6.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6.3.2 变量设定
        6.3.3 模型构建
    6.4 实证结果分析
        6.4.1 描述性统计
        6.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6.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6.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6.5.1 分组回归分析
        6.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6.5.3 稳健性检验
    6.6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与启示
    7.2 研究对策与建议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3)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一、为何披露
        二、向谁披露
        三、披露什么
        四、由谁披露
        五、如何披露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后记

(5)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2.研究方法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1.扩大监事会规模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6)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1.3.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1.5.1 研究重点
        1.5.2 研究难点
        1.5.3 创新点
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2.1.1 科创板概述
        2.1.2 科创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2.1.3 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
    2.2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2.2.1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
        2.2.2 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2.2.3 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
    2.3 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
        2.3.1 审批方式的改变: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2.3.2 上市条件的改变:淡化盈利指标
        2.3.3 股权设置的改变:允许公司特殊股权设计
        2.3.4 股票定价方式的改变:市场化发行定价
        2.3.5 股票交易机制的改变:更加贴近国际市场
第三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3.1.3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分配
        3.1.4 科创板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
    3.2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3.2.1 当前科创板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3.2.2 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
        3.2.3 中介机构责任尚不规范
        3.2.4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4.1.2 日本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4.1.3 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4.2 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启示
        4.2.1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再分配
        4.2.2 以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4.2.3 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5.1.3 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5.1.4 以服务科创企业为目标
    5.2 优化科创板信息披露质量
        5.2.1 信息披露内容更加有效
        5.2.2 信息披露言语表达更加清晰简明
        5.2.3 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更加突出
    5.3 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5.3.1 严格发行人及特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5.3.2 明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责任
        5.3.3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
        5.3.4 构建良好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5.4 加强科创板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的构建
        5.4.1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5.4.2 探索适用转板机制
        5.4.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机制
        5.4.4 引入示范诉讼与示范判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致谢

(8)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 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虚假陈述行为
        二、损害结果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二节 中介机构的过错判断标准
        一、勤勉尽责的含义
        二、勤勉尽责的来源
第二章 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勤勉尽责认定
    第一节 未勤勉尽责的事由
        一、明确违规
        二、过程瑕疵
        三、专业意见瑕疵
    第二节 勤勉尽责的认定争议
        一、归责于发行人的事由
        二、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
第三章 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勤勉尽责认定
    第一节 巴克里斯案基本案情
        一、巴克里斯案的案情描述
        二、合理调查抗辩
    第二节 巴克里斯案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分析
        一、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不尽责
        三、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不合理
    第三节 对勤勉尽责的思考和评价
        一、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没有绝对标尺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会计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指南和程序
第四章 勤勉尽责认定的建议
    第一节 合理划分中介机构的职能
        一、中介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
        二、“信赖专家”抗辩的引入
    第二节 合规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
        一、专业信息的主客观性
        二、合理性判断的合规化
    第三节 理清勤勉尽责与合规性判断的关系
        一、勤勉尽责低于合规性判断标准
        二、勤勉尽责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六、论文结构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信息披露成本
        二、违规处罚力度
        三、监管强度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二、重要性原则
        三、成本效益原则
        四、差异性原则
        五、自愿性原则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附录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D]. 胡思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张艺琼. 西北大学, 2021(12)
  • [3]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6]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李垚垚. 河北大学, 2020(08)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D]. 李春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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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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