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民事行政公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龚俊华[1](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民事公益诉讼正式入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焦点虽逐渐从宏观的制度构建及原告适格的认定转向具体的制度构建,但仍有大量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讨论,因而研究成果存在大量重复。在当前原告主体已被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文另辟蹊径,拟从案件中被告所呈现出的特征反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实证数据被告呈现出的样态包含法院未予立案的情形,但不能据此排除原告主体起诉时予以选择的原因。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问题为研究主题,从环保民间组织和检察机关两类原告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的被告所呈现出的特征出发,对搜集到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至2018年第一季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以实证数据分析为主,功能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在“应当起诉而未予起诉”的情形下讨论选择性起诉对环境公益的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权理论分析指出环保民间组织因缺乏足够的起诉激励所采取的选择性起诉具有“合理性”,而检察机关因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以及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了一重法律监督职责,其进行选择性起诉则具有“不合理性”,并分别对两种不同情况下的选择性起诉给出不同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容忽视的选择性起诉:基于被告的实证分析”。首先介绍选择性起诉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民事诉权理论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为后文中探讨环保民间组织与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是否合理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予以实证数据分析,突出展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图景,结合图表与初步的分析得出两类原告的偏好性。在实证小结中结合实证数据的结果指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选择性起诉问题都是存在或者有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选择性起诉问题不容忽视。第二部分为“选择性起诉下环境公益救济的潜在风险”。这一部分的内容包括:基于实证分析结果所呈现出来的选择性起诉客观存在,结合环境公益的救济不具有选择性来指出选择性起诉对当前环境公益救济的两方面潜在风险,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减损及司法救济缺位情况下的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三部分为“环保民间组织选择性起诉的‘合理性’及起诉激励”。该部分结合民事公益诉权以及环保民间组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考量两个方面说明环保民间组织进行选择性起诉具有“合理性”,进而为激励环保民间组织起诉提供对策建议。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及其防范”。该部分结合民事公诉权及检察机关负有的法律监督职权两个方面,指出检察机关进行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并对其予以防范。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研究思路上的启发性帮助。
郭合焕[2](2018)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一直都是热点话题。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法定性、监督性的特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价值。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所有诉讼案件的比重很小,不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正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态势迅速发展。目前,《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受案范围过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完善、和解制度不完善等。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从扩大受案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立和解制度入手。
吴东旭[3](2017)在《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研究》文中提出“依法行政”是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坚持推行、贯彻的行政方针,而行政检察监督是该方针的制度保障。然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与宪法赋予的职能不相对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模糊与争议进一步放大了行政检察监督不力的现状,如何界定行政检察的监督范围是理论和实务上都急需深入思考研究的问题。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在界定清楚行政检察监督概念的前提下,列明分析现行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及该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重新认识,深入探讨检察权的属性、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及其界限,并结合国外主流法治国家的先进制度设计,进而重新界定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本文的总体思路将从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其一是在定义行政检察监督概念的基础上,介绍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演变,并对现行制度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进行归纳。其二是在分类归纳现有行政检察监督体系里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地分析其存在的局限性问题,并指出该局限性所引起的种种不良后果。其三是研究西方国家先进检察权理论,借鉴其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与趋势,启发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思路。其四是对我国学界关于检察权属性的争议进行分析,纠正以往一些学者关于检察权的不恰当定义,进而对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论证,为再界定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提供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
赵双[4](2017)在《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益诉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包含行政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权力。检察机关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还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将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授予检察机关,这也越来越成为其他发达国家的一种立法趋势。党召开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构想,随后在全国十三个省份展开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时至今日,行政公益诉讼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成效。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深入研究,能为我国重构检察权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同时在我国现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本文第一章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一般原理,包括其内涵以及特征以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权力基础。第二章研究的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并指出检察机关在行使行政公益诉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域外发达国家考察入手,主要介绍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经验。通过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相关规定的考察,为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则是针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提出完善意见,即: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立法以及检察机关程序性诉权的保障机制。
张瑶瑶[5](2016)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范围、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改善,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改变、人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逐渐显露出弊端,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进行反思并以改善,使其监督得到更好的效果。本文通过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章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范畴和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与探讨。学术界对检察权的性质持多种观点且争议非常激烈,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评析,本文得出检察权的性质是独立的,它是我国宪政体制下的一种权力并以独立的方式存在,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是其履行职能的一部分,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活动。关于基本理论的分析主要是从社会基础、法理基础、制度基础等方面展开。第二章评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成因并以分析。通过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学术界关于此权力配置的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对其规定的不够具体、完善,行政诉讼中三个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逐渐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检察监督权配置理念落后,配置范围狭窄,配置的对象模糊,配置的内容和实现方法局限,这些问题使其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第三章设想今后改革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方向。首先,提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理念,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检察监督权完善的具体措施上,对此权力配置的方向研究的较少,这也是本文的一点新颖之处。其次,构建出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原则,主要有全局配置原则、合法配置原则、立足国情原则。第四章探讨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重点及内容。以往的监督只局限于对生效的错误裁判,抗诉这种事后的监督方式,逐渐体现出的滞后性、被动性都无法跟提出的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新方向匹配,因此有必要从立案行为、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再到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检察监督权配置新的职能,如行政公诉权,支持起诉权,通过多种内容之间的协作,更好的履行职能。
朱斌,潘兴传,李云[6](2015)在《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的立法思考》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设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运行原则、运行条件和运行程序等方面加以探讨。除此以外,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还与行政公诉权主体的诉讼地位、被告资格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管辖等制度密切相关。惟其如此,才能推进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张玮,廖勇,刘润发[7](2013)在《行政公诉权运行设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在西方国家通常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公诉权的制度设定除了涉及其运行原则、条件和程序,还与行政公诉权主体的诉讼地位、被告资格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管辖等制度密切相关。因此,科学设定行政公诉权运行的基本制度,是行政公诉权设定的组成部分。
孔维臣[8](2013)在《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问题长期被理论界所忽视,随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不断涌现,行政诉讼在权利保护与救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基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纠纷。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利保护标准,形成一种新的案件筛选机制,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获得充分救济,又不至于造成滥诉而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就是担负这一职责的新标准。本文试图构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理论体系,以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难题。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解读”。本章首先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是行政诉讼原告所拥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或者与行政主体发生争议之时,确有必要且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其行政诉权所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本质是“当事人利益说”,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属性上既属于诉讼要件亦属于权利保护要件。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功能上已经突破限制当事人资格的消极功能,而追求司法生成权利的积极功能。其次,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包括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权进行比较,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比较,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最后从八个方面探讨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认定问题,即行政确认之诉诉的利益、行政变更之诉诉的利益和行政撤销之诉诉的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现时利益和将来利益;起诉利益、上诉利益与再诉利益;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公法利益和反射利益。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第二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演进”。本章首先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其次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诉的利益”进行考察,探究了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产生原因,包括确认之诉的产生和行政实体法的欠缺。第三,分析了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发展趋势,即扩张的趋势、利益范围不断扩大及诉讼实务促进学说发展。最后,本章对影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因素进行梳理,包括权益保护范围的变化、诉讼目的之发展、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第三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要素”。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诉讼权能和权利保护必要。首先分析了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名义成为该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应当从三个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即判断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依据原告起诉时诉之主张来判断。并从行政确认之诉、行政撤销之诉和行政给付之诉分析当事人适格之一般情形。其次,行政诉讼权能是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依据,亦是国家法律赋予纠纷当事人籍以消除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主张理论、正当性理论和可能性理论都是行政诉讼权能的学说,但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可能性理论。最后,在分析了诉讼权能具体情形后,讨论权利保护必要的要件。权利保护必要的形成基础有目的说、诉讼经济说、诚实信用原则说、诉讼制度滥用禁止说。权利保护必要在具体诉讼类型中有不同的判断基准,而欠缺一般权利保护必要类型也有不同的表现,如排除不存在法律上利益,排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排除行政诉讼原告请求不适当之行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在三种情况下归于消灭,行政处分后情势变更之情形,因行政处分期间届满致诉的利益消灭,行政处分执行终了之情形。第四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首先,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衡量方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全面原则、正常人原则、宽严结合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进行衡量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方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衡量应当在审理阶段进行,并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其次,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之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必须有受确认的法律上的利益存在,必须是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处于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状态且发生争议,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有立即受确认的利益;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时间因素和利益因素;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包括有重复同样不利行政处分的不利危险者,行政处分虽终结但行政诉讼原告的名誉已经受到贬损而有寻求恢复的必要时,行政法院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违法判决,对于法院以后的其他判决具有先例拘束者。第三,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的学说有可能性说、单纯表明说和具说服力说,笔者赞同具说服力说。在行政撤销诉讼诉的利益认定上,采用德国行政法学理上的新保护规范说,不但可以修改反射利益的狭隘立场,而且又不会使之沦为民众诉讼。同时,还应当考虑争讼的成熟性问题。第四,行政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行政给付诉讼包括一般给付之诉和课予义务之诉两个种类。一般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有财产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非财产上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公法上契约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分为怠为处分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和驳回处分课以义务诉讼诉的利益两种类型。通过相应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行政撤销诉讼中间接相对诉的利益,行政给付相对人诉的利益问题。第五章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扩大认定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利益存在的倾向,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扩张,是解决新的行政诉讼类型中诉权保护的关键,其扩张形式有内涵扩张、内容扩张、功能扩张和保护扩张。通过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扩张,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行政诉权、行政公诉权、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行政诉权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诉权等特殊权利主体的行政诉权问题,扩大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范围,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程远[9](2018)在《论完善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 ——以治理以罚代刑问题为重点》文中指出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并不属于传统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和内容,该领域的问题长期以来为刑事法学者所专。但恰恰由于缺乏公法学者的介入,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制度建设偏重于服务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缺乏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宏观思考和定位。特别是,不少学者甚至单纯从别国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及当前我国检察职权的实际配置现状出发,断言我国检察机关只应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或者诉讼监督机关而存在,主要应承担追究有关刑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对于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无权也不应当参与实施法律监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实际上,我国的检察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在根本上不同于部分西方国家的检察体制。按照我国宪法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权应当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公权力形成独特的监督力量。而且,从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具体配置情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实际上一直也没有完全放弃对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责,只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范围自文革以后不断限缩,目前主要侧重于对行政劳教活动、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问题等特定行政领域的监督。从监督手段和措施来看,检察机关目前主要通过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柔性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而不直接干涉甚至改变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当然,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看,我国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对构成犯罪的行政渎职侵权活动实施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行政执法监督。然而,随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刑”问题滋生蔓延,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制的漏洞和不足日益现象,如何因应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日益迫切。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检察监督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和有益做法,对于优化行政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应当站在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促进依法行政的全局高度,认真审视和评估我国检察机关对部分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作用。以治理当前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等热点、难点问题为契机,积极探索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标准等基本范畴,争取走出一条行政检察监督的新路子。除导论外,全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行政机关以罚代刑问题的治理困境。当前,完善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配置具有显明的现实依据和问题基础。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依法将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检察等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种违反行政法甚至触犯刑律的行政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健康的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刑事司法秩序。以罚代刑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行政渎职犯罪。但此类行为具有着特殊性,主要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往往无具体受害人,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对其难以实现有效监控,存在明显漏洞,导致此类问题不断滋生蔓延。第二章,以罚代刑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本章主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问题产生的主观性原因、制度性原因等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同时,本章结合实际探讨解决以罚代刑问题的主要对策,着重研究长期以来为解决此项问题所推进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现状,探析当前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主要不足。国家推动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切实治理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但截止目前,行刑衔接机制的运转乏力,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合适的监督主体,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监督职权配置不足。由此,本章引出了治理以罚代刑问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第三章,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配置现状及不足。通过研讨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问题,逐渐引出了治理此项问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即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职权配置的不足。本章对行政检察职权进行本体性研究。包括:一,对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进行概念上的界定,与行政监察、行政监督检查等概念作出区别,明确该项监督制度在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种类和范围逐一介绍,明确当前行政检察的作用范围。三,对我国行政检察职权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分析取消行政检察职权的不合理的政治因素。四,指出当前我国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检察权缺乏对行政权运作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及运行机制设置。第四章,完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宪法依据。行政检察职权配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属性定位。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监督权。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学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宪法上的法律监督权是有着特定内涵和外延的专门监督权,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派生于人大最高监督权的一项专门监督权,我国检察权理应对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实施活动开展全面监督,理应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实施有效监控。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局限于极窄的范围,这不符合国家宪法定位的要求,应当进一步完善。第五章,域外行政检察职权的比较研究。考察检制较为先进的国家可以发现,前苏联、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均肯认检察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地位,并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权运作活动的具体职权、程序设置等问题。由于制度渊源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权性质上看主要是公诉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除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外,较少配置对行政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权。但由于它们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民事案件不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配置了对行政活动的监督职权。行政检察职权的配置与一国宪政体制休戚相关。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应当立足宪法定位,结合行政监督实践的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检察职权。第六章,完善行政检察职权的地方探索。近年来,随着以罚代刑等违法行政问题的凸显,现有行政监督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对行政执法领域实施法律监督。这些地方检察机关分别在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探索构建行政检察程序、推动地方立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有效经验做法,有效加强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七章,对策建议:以治理以罚代刑为契机,完善行政检察职权。无论从理论依据和实践需要等角度来看,完善行政检察职权在未来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当然,全面恢复一般监督制度在当前是不可行的,缺乏理论共识和实践诉求,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物力势必难以胜任,必须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选好切入点、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逐步完善。当前,以罚代刑问题的治理已然成为社会顽疾,现有行政监督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原因就在于缺乏合适的监督主体。检察机关恰恰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以罚代刑等问题的治理为契机,在行政监督职权配置、行政检察程序设置、事后惩戒措施等方面展开制度创新和探索,将好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国家立法,逐步完善行政检察职权。
冀苏利[10](2012)在《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公诉制度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利益或有侵犯之虞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无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对行政公诉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共利益被侵犯而无法诉诸法律的现象,表明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捉襟见肘。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明确负有保护义务的主体和程序,即检察机关是保护义务的主体,法律通过赋予其行政公诉权,使其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能够提起行政公诉,通过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的结合,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在论述行政公诉制度的概念、存在的法理和实践基础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结合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同时运用管理学、社会学、比较学、分析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研究和方法,重点对为何要构建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及如何构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提出了只能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公诉的观点,明确了行政公诉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最后就行政公诉的一些程序问题,例如管辖和审级、审判程序、举证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二、浅议民事行政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民事行政公诉权(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容忽视的选择性起诉:基于被告的实证分析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概说 |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实证分析 |
(三)实证小结:不容忽视的选择性起诉 |
二、选择性起诉下的环境公益救济潜在风险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减损 |
(二)司法救济缺位,司法公信力受损 |
三、环保民间组织选择性起诉的“合理性”及起诉激励 |
(一)环保民间组织选择性起诉的“合理性” |
(二)环保民间组织起诉激励机制的构建建议 |
四、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及其防范 |
(一)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 |
(二)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防范措施与制度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
(一)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公益性 |
2.监督性 |
3.法定性 |
(二)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三)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 |
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
2.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
3.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
(四) 检察机关独享行政公诉权的优势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 |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完善 |
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和解制度不完善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 扩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1.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 |
2.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
3.不正当竞争(垄断) 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
(三) 确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监督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起源与发展 |
二、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的进步 |
第三节 现行制度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 |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
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局限 |
一、职能界限不明确 |
二、立法落后 |
三、监督面过窄 |
第二节 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局限性引起的不良后果 |
一、检察机关履职积极性不高 |
二、行政机关抵触或者应付检察监督 |
三、大量违法行政行为脱离监督 |
第三章 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认识 |
第一节 检察权的认识 |
一、我国学界关于检察权属性的争议 |
二、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认识 |
一、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理论基础 |
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界限 |
一、检察权的谦抑性 |
二、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扩张与界限 |
第四章 西方国家行政检察监督的启示 |
第一节 现代西方检察权的发展趋势 |
一、突出检察权的独立性 |
二、拓展检察权的职能范围 |
第二节 西方检察权的行政诉讼属性 |
第三节 西方国家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启示 |
一、检察权价值标准的合理化 |
二、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 |
三、检察职能范围的拓展 |
第五章 我国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再界定 |
第一节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
一、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而缺乏必要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三、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 |
第二节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
第三节 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有限性 |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
第四节 对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
一、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二、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三、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诉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界定 |
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特征 |
第三节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权力基础 |
一、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权力来源 |
二、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的理论支撑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缺乏实体法依据 |
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充分 |
三、抗诉权规定不明晰 |
第三章 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权相关规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域外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经验启示 |
一、通过法律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二、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资格 |
三、法律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保障 |
第一节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立法设计 |
一、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
二、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放宽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限制 |
二、切实保障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抗诉权 |
四、完善诉前检察建议制度 |
五、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 |
六、免缴行政公益诉讼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理论与基础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相关范畴 |
一、检察权 |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基础 |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社会基础 |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制度基础 |
第二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现状评析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现状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问题 |
一、检察监督的权力配置理念滞后 |
二、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对象模糊 |
三、检察监督权配置的范围狭窄 |
四、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方式有限 |
五、检察监督权配置的程序存在缺陷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存在缺陷的原因 |
一、理论研究薄弱 |
二、立法不完善 |
三、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冲突 |
第三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理念和原则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理念 |
一、重点监督行政权的理念 |
二、民行检察监督区分的理念 |
三、协同监督的理念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原则 |
一、整体系统配置原则 |
二、合法配置原则 |
三、立足国情的配置原则 |
第四章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重点及内容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重点 |
一、立案监督权 |
二、审判监督权 |
三、执行监督权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主要内容 |
一、行政公诉权 |
二、行政支持起诉权 |
三、行政抗诉权 |
四、检察建议权 |
五、参与诉讼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公诉权运行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
二、行政公诉权运行与举证责任 |
三、行政公诉权运行与管辖问题 |
四、行政公诉权运行与配套制度 |
(一)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诉讼费用 |
(二)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诉讼结果 |
(三)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紧急处置 |
(7)行政公诉权运行设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行政公诉权运行设定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行政公诉权运行的制度构想 |
(一)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
(二)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举证责任 |
(三)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管辖问题 |
(四) 行政公诉权运行与诉讼费用、诉讼结果及紧急处置 |
(8)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域外研究现状归纳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研究的方法 |
0.4.1 比较分析的方法 |
0.4.2 规范分析法 |
0.4.3 系统分析方法 |
0.5 研究思路 |
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解读 |
1.1 利益概述 |
1.1.1 利益的概念 |
1.1.2 利益与法 |
1.1.3 利益与权利 |
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涵 |
1.2.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界定 |
1.2.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特征 |
1.2.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本质 |
1.2.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属性 |
1.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功能 |
1.3.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消极功能——限定原告起诉资格 |
1.3.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积极功能——司法生成权利 |
1.3.3 小结 |
1.4 与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相关之范畴 |
1.4.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权 |
1.4.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1.4.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行政诉讼类型 |
1.4.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与民事诉讼诉的利益 |
1.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形态 |
1.5.1 确认之诉诉的利益、撤销之诉诉的利益和给付之诉诉的利益 |
1.5.2 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 |
1.5.3 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 |
1.5.4 现时利益和将来利益 |
1.5.5 起诉利益、上诉利益与再审时诉的利益 |
1.5.6 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 |
1.5.7 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
1.5.8 公法利益和反射利益 |
1.5.9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
1.5.10 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1.6 我国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
1.6.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规定 |
1.6.2 我国立法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限制过多 |
1.6.3 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之解读 |
1.6.4 小结 |
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演进 |
2.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 |
2.1.1 法治原则 |
2.1.2 人权保障原则 |
2.1.3 分权制衡原则 |
2.1.4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2.2 域外“诉的利益”考察 |
2.2.1 大陆法系国家“诉的利益”考察 |
2.2.2 英美法系国家与“诉的利益”相近的概念考察 |
2.3 民事诉讼诉的利益之形成与发展 |
2.3.1 形成的背景——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
2.3.2 诉讼法上之地位 |
2.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产生 |
2.4.1 行政确认之诉的产生 |
2.4.2 行政实体法的欠缺 |
2.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发展趋势 |
2.5.1 扩张的趋势 |
2.5.2 利益范围不断扩大 |
2.5.3 诉讼实务促进诉的利益学说发展 |
2.6 影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因素 |
2.6.1 权益保护范围的变化 |
2.6.2 诉讼目的之发展 |
2.6.3 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2.6.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要素 |
3.1 当事人适格 |
3.1.1 当事人适格之涵义 |
3.1.2 当事人适格之理论发展 |
3.1.3 当事人适格之判断 |
3.1.4 当事人适格之一般情形 |
3.1.5 基于诉讼信托之正当当事人 |
3.1.6 正当当事人之审查 |
3.2 行政诉讼权能 |
3.2.1 行政诉讼权能之学说 |
3.2.2 权利侵害 |
3.2.3 诉讼权能之类型 |
3.2.4 具体情形 |
3.3 权利保护之必要 |
3.3.1 权利保护必要学说之发展 |
3.3.2 权利保护必要之形成基础 |
3.3.3 权利保护必要在具体诉讼类型中之判断 |
3.3.4 欠缺权利保护必要(诉的利益)之类型 |
3.3.5 行政诉讼诉中权利保护必要(诉的利益)之消灭 |
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 |
4.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概述 |
4.1.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原则 |
4.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方式 |
4.1.3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阶段 |
4.1.4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主体 |
4.1.5 举证责任 |
4.1.6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一般衡量标准 |
4.2 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2.1 行政确认诉讼之内涵 |
4.2.2 行政确认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2.3 行政确认诉讼诉的利益之实例分析 |
4.3 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3.1 行政撤销诉讼之内涵 |
4.3.2 行政撤销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3.3 我国行政撤销诉讼中间接相对人诉的利益判断 |
4.4 行政给付诉讼中诉的利益之衡量 |
4.4.1 行政给付诉讼之内涵 |
4.4.2 行政给付诉讼诉的利益之衡量 |
4.4.3 行政给付相对人之诉的利益分析 |
5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 |
5.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扩张概述 |
5.1.1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内容扩张 |
5.1.2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形式扩张 |
5.2 行政公益诉讼 |
5.2.1 行政公益诉讼之界定 |
5.2.2 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 |
5.2.3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5.2.4 行政公益诉讼之规制 |
5.3 预防性行政诉讼 |
5.3.1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解读 |
5.3.2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研究意义 |
5.3.3 预防性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
5.3.4 预防性行政诉讼之制度构建 |
5.3.5 预防性行政诉权滥用之防止 |
5.4 行政公诉 |
5.4.1 行政公诉的内涵 |
5.4.2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 |
5.4.3 行政公诉中诉的利益 |
5.4.4 域外行政公诉的发展 |
5.4.5 行政公诉制度之建构 |
5.4.6 小结 |
5.5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行政诉权 |
5.5.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产生 |
5.5.2 特别权力关系之发展与修正 |
5.5.3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 |
5.5.4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之诉的利益 |
5.5.5 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及其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完善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 ——以治理以罚代刑问题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
四、研究作用和意义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问题 |
第一节 以罚代刑问题的界定 |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 |
二、“以罚代刑”的概念 |
三、我国以罚代刑问题的现状和危害 |
第二节 以罚代刑行为的行政法学分析 |
一、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 |
二、合法性分析: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 |
三、法律效力分析:在行政法上应归于无效 |
四、治理以罚代刑的现行行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以罚代刑问题的刑事法学分析 |
一、以罚代刑活动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
二、刑事法上的监督追惩机制 |
第四节 以罚代刑活动的具体类型划分 |
一、违法的以罚代刑活动和犯罪的以罚代刑活动 |
二、有具体受害人和无具体受害人的以罚代刑活动 |
三、按照处罚对象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 |
第二章 以罚代刑问题的产生原因探究 |
第一节 以罚代刑问题普遍发生的主观原因 |
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较低 |
二、社会公众对以罚代刑问题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 |
第二节 行政罚与刑罚分别立法为问题产生提供可能性 |
一、我国部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界限不明 |
二、行政执法主体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享有裁量权 |
三、客观上要求对该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加强监督制约 |
第三节 行政监察等现有行政监督制度难以有效纠举 |
一、作为内部行政监督机制,行政监察的局限性明显 |
二、其他现有行政监督制度难以切实发挥作用 |
第四节 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滞后加剧问题滋生蔓延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别立法客观上要求构建衔接机制 |
二、检察机关难以及时获知行政执法机关的以罚代刑情况 |
三、检察机关缺乏监督不移送行为的刚性法律手段 |
四、小结:完善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是关键所在 |
第五节 以罚代刑的渎职犯罪难以得到检察机关查办 |
一、检察机关行使渎职犯罪侦查权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
二、检察机关查办以罚代刑的渎职犯罪案件缺乏线索来源 |
三、我国检察机关缺乏对行政法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意识 |
第三章 治理以罚代刑的主要障碍:行政检察职权的配置存在不足 |
第一节 关于检察机关行政监督职权的界定 |
一、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
二、行政检察权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检察职权范围演变的历史考察 |
一、初创时期的行政检察权 |
二、建国初期继续规定行政检察职权 |
三、行政检察制度自文革至今中断 |
四、总结:一般监督的取消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 |
第三节 当前我国行政检察职权的具体配置范围 |
一、当前我国行政检察职权的主要类别 |
二、我国行政检察职权的类型化研究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不足之处 |
一、限于对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缺乏对行政法律实施的监督 |
二、限于对特定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
三、缺乏具体的行政检察监督程序设置,难以切实履责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我国检察权在宪政体制中的独特位置:法律监督权 |
一、国家权力制衡结构的主要类型及其理论基础 |
二、我国公权力制衡结构中的检察权定位 |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等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法律监督权的宪法解释学分析 |
一、关于应然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内涵的探究 |
二、学界关于法律监督权内涵认识的主要观点 |
三、法律监督权的界定及类型划分 |
第三节 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要求加强行政检察职权配置 |
一、当前的检察职权配置范围不符合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 |
二、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定位的必然要求 |
三、对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实施检察监督可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检察职权的域外制度比较 |
第一节 部分西方国家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情况 |
一、近代西方检察权兴起的历史背景 |
二、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情况 |
三、法德等大陆法国家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情况 |
第二节 俄罗斯等国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情况 |
一、前苏联检察权最早确立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
二、俄罗斯等国的行政检察职权范围 |
第三节 北欧国家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
一、各国制度建设情况 |
二、对我国完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启示 |
第四节 比较研究各国行政检察职权配置情况的结论 |
一、各国检察机关均配置一定范围的行政检察职权 |
二、各国行政检察职权的配置无统一模式可循 |
三、各国检察权的长远发展存在趋同化倾向 |
四、应立足宪法、结合实际,不断发展我国行政检察权 |
第六章 完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地方探索 |
第一节 创新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的地方探索 |
一、探索设置专门的行政检察工作机构 |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获取机制 |
三、丰富和充实检察监督手段和措施 |
第二节 探索完善行政检察职权配置的地方立法活动 |
一、省级人大出台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决议 |
二、宁夏等地检察机关联合政府出台规章 |
第七章 以治理以罚代刑为契机,完善行政检察职权 |
第一节 探索完善行政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运作模式 |
一、原则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监督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二、以治理以罚代刑问题为重点,探索构建行政检察监督程序 |
三、充实对以罚代刑等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后追惩措施 |
四、探索设立专门的行政检察监督机构 |
第二节 适时推动立法,健全行政检察职权 |
一、推动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检察监督法 |
二、完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规定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部分) |
附录二:邓州市行政执法监督中心规则 |
附录三:邓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流程图 |
附录四:山东人大关于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部分) |
附录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 |
致谢 |
(10)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国内外行政公诉制度研究的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行政公诉制度的概述 |
2.1 行政公诉制度的内涵 |
2.2 行政公诉制度的性质 |
2.3 行政公诉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3.1 行政公诉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区分 |
2.3.2 行政公诉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区分 |
2.3.3 行政公诉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区分 |
2.3.4 行政公诉制度与民众诉讼的区分 |
2.4 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 |
2.4.1 有利于权力监督制约体制的完善 |
2.4.2 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 |
2.4.3 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行政公诉制度构建的基础 |
3.1 行政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
3.1.1 当事人理论 |
3.1.2 原告资格理论 |
3.2 行政公诉制度的宪法基础 |
3.3 行政公诉制度的诉讼法基础 |
3.4 行政公诉制度的历史依据 |
3.5 行政公诉制度的现实需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行政公诉制度的域外实践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
4.1.1 英国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 |
4.1.2 美国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 |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
4.2.1 德国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 |
4.2.2 法国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 |
4.2.3 意大利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规定 |
4.3 域外行政公诉实践的经验与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 |
5.1 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1 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1.2 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5.2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的法律定位 |
5.3 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和审级 |
5.3.1 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问题 |
5.3.2 行政公诉案件的审级问题 |
5.4 行政公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
5.5 行政公诉的基本程序 |
5.5.1 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 |
5.5.2 行政公诉的诉前程序 |
5.5.3 行政公诉的诉中程序 |
5.5.4 行政公诉的诉后监督 |
5.6 行政公诉的举证责任 |
5.6.1 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 |
5.6.2 行政机关对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浅议民事行政公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问题研究[D]. 龚俊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郭合焕.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3]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研究[D]. 吴东旭. 华侨大学, 2017(12)
- [4]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研究[D]. 赵双.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5]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研究[D]. 张瑶瑶. 西北师范大学, 2016(06)
- [6]行政公诉权运行制度的立法思考[J]. 朱斌,潘兴传,李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01)
- [7]行政公诉权运行设定研究[J]. 张玮,廖勇,刘润发.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05)
- [8]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D]. 孔维臣. 武汉大学, 2013(07)
- [9]论完善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权 ——以治理以罚代刑问题为重点[D]. 程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10]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研究[D]. 冀苏利. 燕山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