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将“金融稳定”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赵昊天[1](2021)在《《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文中指出中央银行出现于17世纪末的西欧,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成熟逐渐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皆已成立中央银行,以此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管理金融市场。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建设起源于晚清时期。清末新政之时,户部效仿欧美国家中央银行制度,创立了户部银行,后来改称为大清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北洋政府时期,又相继成立中国银行,改组交通银行,赋予这两家银行代理国库,发行货币的权力。由此,这两家银行也有了中央银行性质。蒋介石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南京国民政府也成立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专业银行。虽然中央银行这种金融机构成立了,但以上提及的“中央银行”均名不副实。它们仅仅扮演好了“政府的银行”这一角色,充当了随时应政府要求为其垫款的财政工具。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及“银行的银行”职能并未健全。中央银行离成为职能健全的真正央行的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了使中央银行能够成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家央行,国民政府在法币改革之后,开始着手研究中央银行改组方案,由财政部结合专家意见草拟《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最终经过两年努力,1937年6月,《中央储备银行法》完成立法程序,即将在不久的将来付诸实施。《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在继承央行原有“政府的银行”职能的基础上,补足了央行职能的缺失部分,法案规定统一货币发行权于中央储备银行,其他任何银行均不得发行法定流通货币,这意味着央行真正获得“发行的银行”地位。同时法案规定由央行收管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并补充了准备金缴存比例等实施细则;还规定央行负责开展票据清算工作、开办再贴现等业务以及在金融危机中承担救济银行业的责任。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职能由此健全。虽然最后因抗战爆发,成立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搁浅,但这一法案在近代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总结了抗战爆发前十年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同时法案的基本精神,基本条款也被战时央行制度建设吸收和采纳。抗战爆发后,为了统制国内金融,方便对日作战,国民政府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代行央行职能。它的权力凌驾于中央银行和其他国家银行之上。战时,四联总处凭借自己对金融经济的统制地位,逐渐削弱国家行局的地位和影响力,帮助中央银行根据《中央储备银行法》的原则健全相关职能。这一时期,四联总处负责制定了健全央行相关职能的法规以及具体的执行细则并监督实施。在四联总处的帮助和支持下,中央银行收回了国家银行的货币发行权,获得了国库独家代理权,收管了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积极开展票据清算工作,国家银行也在四联总处的监督和命令下各自将大笔头寸存入中央银行,并不再与国库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中央银行由此增强了对国家行局的掌控能力,也因此获得了对国家银行的优势地位。在四联总处的帮助下,中央银行最终健全了战前缺失的职能,也真正成为具有健全职能、可以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家央行。战时中央银行制度建设也正是遵循了《中央储备银行法》关于建设未来央行的基本原则才得以取得重大进展。本文将主要对《中央储备银行法》的来龙去脉、战时央行制度建设过程及此法案对此一过程的贡献和影响展开研究和探讨。
李丹[2](2020)在《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良法,谋善治"。继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发布之后,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也随之出炉。央行表示,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有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黄震[3](2020)在《法与时转则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金融法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当前背景下,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在我国"十三五"规划全面收官、"十四五"规划即将启动之际,我国金融法治工作迎来一个法律修订的小高潮。近期,我国金融立法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党和国家有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精神落实到法律层面,将成熟的金融监管政策提升转化为法律条文,总结金融改革开放和金融司法实践一系列新的进展,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反映的法律漏洞、法律滞后等制度短板进行技术修补,对于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作出提前部署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何松龄[4](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陈洋[5](2020)在《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数字代币自诞生以来便充满了争议性,其独特的去中心化、非对称加密、分布式系统的点对点现金支付体系对传统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产生了极大颠覆,为金融、法律、互联网等多领域带来全新变革与冲击。炙手可热的数字代币一度掀起世界范围内投资者的“炒币热”,引发全球投资热潮。同时,代币与传统产业结合催生出与新类型,新特征,对传统产业造成极大冲击。我国面对数字代币的冲击,起初央行联合多部门紧急联合发文叫停,限制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代币交易服务。如今各部门积极研究和探索其金融、法律、科技的发展应用与产业融合。这个态度转变的过程中体现出我国在面对科技变革时积极研究的开放理念,更展现我国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的应有举措和应变思维。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数字代币的基本理论、工作机制,对数字代币的货币属性,虚拟财产属性以及ICO首次代币发行的属性做了区分与认定。并对比研究了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英国等域外先进的监管模式与法律实践,提炼出具有借鉴价值的监管经验。在分析数字代币对我国传统监管体系造成的冲击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行政监管架构的建议,并从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能的视角着重进行分析与论证,以更好地适配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现状,应对数字代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金融科技领域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的转变等现实问题。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班子洋[7](2019)在《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我国电子支付服务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特定措施案”的裁决结果是我国开放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节点,该案明确了中国在入世承诺表中对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开放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做出了承诺。在该案裁决做出后,我国积极履行义务,加快推进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开放。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出台了《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准入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外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的(2018)第7号公告。这两个文件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两大领域的开放政策,使得电子支付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有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但是我国对电子支付服务市场中的规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没充分考虑到市场对外资开放的情形,部分规制的内容与GATS规则不相符。因此本文从电子支付服务商业存在的角度出发,针对电子支付服务领域内的两大领域——银行卡清算服务和第三方支付服务领域的规制规则存在的问题和规制中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现行规制规则中有哪些具体措施违背了我国在WTO的承诺,对外资进入我国电子支付服务市场造成了哪些实质性阻碍或者负面影响。并从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在制定电子支付服务相关规制时要注重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审查规制规则内容是否与服务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同时对我国应积极加入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协定谈判之中争取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把我国电子支付服务规制的标准或者模式向其他国家推广,有利于我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对外开放并走向海外。
石启龙[8](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吴成坤(Oh Seong Gon)[9](2018)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维持金融发展中基本“市场信任”的政策手段。在不具备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少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难以对金融机构形成信任并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活动中去,这将最终成为阻碍金融公司竞争力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从国家宏观层面看,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将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进而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韩国颁布了大量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最大局限是缺少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威望也还未能得以系统化确立。中国和韩国是邻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两国有着相近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两个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可比性。通过对比相关制度,得出各方制度的优缺点,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加强研究,对制度缺陷进行完善。中国国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韩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中国学术界,鲜有学者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作为在中国工作多年的韩国留学生及专业从业人员,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中韩两国制度进行系统的对比和研究,通过得出的论证结果,为两国今后法律修订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除导言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本章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首先对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和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进行了讨论。在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韩国成文法中明确的概念内涵、外延、立法技术进行了介绍与讨论。其次,在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韩国创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启迪。本章最后对中韩两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意义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本章首先对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别从法律规范、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考察。其次分析了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主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资本市场法》、《消费者基本法》作为分析重点。最后,对中韩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异同点。第三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从金融消费者受保护权利内容入手,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等三个方面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文章在介绍中韩两国对金融经营者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推介制度、罚则制度的研究,对两国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方面,文章通过对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韩国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介绍,以及对韩国存款保险基金领域的案例考察,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在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领域,文章对韩国的金融教育制度进行了介绍与研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教育是从根本上预防金融纠纷的手段。金融消费者教育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更准确信息进行判断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如果这种教育具有系统性,可以预计金融纠纷将大大减少。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将金融教育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对其以法律规范,其金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笔者对韩国金融教育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建立完善的金融教育制度有所裨益。第四章: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该领域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对韩国一元式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与介绍,以期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五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了中国金融纠纷中的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协会和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仲裁。其次,在介绍韩国诉讼和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探讨了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和民间纠纷调解机构。最后,将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救济制度中体现的保护原则以及两国救济制度运行的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在全文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以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完善成熟的部分入手,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给出了建议。具体包括在中国设立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方法,增加金融经营者罚则制度,以及完善金融教育制度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等。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为什么将“金融稳定”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什么将“金融稳定”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关于中央银行制度的研究 |
(二)关于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研究 |
(三)关于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情况的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抗战爆发前十年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一节 中央银行制度源起及央行应具职能 |
第二节 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银行 |
一、清政府创立户部银行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
三、晚清、北洋时期央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
一、中央银行的成立 |
二、中央银行成立初期央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四节 货币制度改革与《中央银行法》 |
一、废两改元 |
二、法币政策 |
三、《中央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情况 |
第五节 中央银行制度前期建设情况评价 |
第二章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来龙去脉 |
第一节 关于设立中央准备银行的初步构想 |
第二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出炉 |
一、从《中央准备银行法》到《中央储备银行法》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审议过程 |
三、《中央储备银行法》成文内容解读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评析 |
一、《中央储备银行法》的进步性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的局限性 |
第四节 中央储备银行计划的夭折与伪中央储备银行 |
第三章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精神的延续 |
第一节 战时四联总处的成立与沿革 |
第二节 四联总处协助中央银行确立“央行”地位 |
一、帮助健全“发行之银行”职能 |
二、帮助健全“银行之银行”职能 |
三、帮助健全“政府之银行”职能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对央行制度建设的贡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档案史料类 |
着作类 |
期刊及学位论文 |
报刊类 |
致谢 |
(2)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论文提纲范文)
商业银行法修改奠定银行业发展制度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法迎17年来首次大修 |
顺应监管和行业演进趋势 |
(3)法与时转则治(论文提纲范文)
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
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框架 |
确认金融改革试点成果 |
适应数字经济变革浪潮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数字代币概述 |
1.1 数字代币的定义 |
1.2 数字代币的发展进程 |
1.3 数字代币的属性 |
1.3.1 数字代币并非一种货币 |
1.3.2 代币的虚拟财产性质 |
1.3.3 数字代币的债券股权性质 |
2 数字代币工作机制 |
2.1 区块链技术栈 |
2.2 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 |
2.3 共识机制 |
2.4 基于密码学的节点之间安全通信 |
3 我国数字代币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
3.1 对监管法规适用的新挑战 |
3.2 对传统政府监管体系的冲击 |
3.3 引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必要性 |
4 域外数字代币监管实践 |
4.1 美国的监管实践 |
4.2 俄罗斯的监管实践 |
4.3 日本的监管实践 |
4.4 德国的监管实践 |
4.5 英国的监管实践 |
4.6 其他国家 |
5 我国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体系构想 |
5.1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5.2 监管目标 |
5.3 行政监管体系的框架 |
5.4 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 |
5.4.1 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职责 |
5.4.2 工信部与网信办的监管职责 |
5.4.3 国家税务总局及监管职责 |
5.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及监管职责 |
5.4.5 公安机关及监管职责 |
5.5 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
5.5.1 数字代币应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
5.5.2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我国电子支付服务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我国电子支付服务概述 |
(一) 电子支付服务基本概念 |
(二) 我国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现状及其问题 |
二、我国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电子支付服务规制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商业存在形式下电子支付服务规制规则的复杂性 |
(二) 外资电子支付服务机构难以取得国民待遇 |
(三) 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商业存在形式的限制要求与我国在GATS的承诺不符 |
(四) 我国规制规则中的“总量控制”要求违反GATS规则 |
三、我国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电子支付服务规制中的监管问题分析 |
(一) 我国电子支付服务规制中的监管措施 |
(二) 我国规制中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在规制中采取审慎性监管措施对电子支付服务规制的影响 |
(四) GATS成员方电子支付服务规制的监管经验 |
四、我国GATS商业存在形式电子支付服务规制的改进建议 |
(一) 对电子支付服务规制规则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
(二) 对电子支付服务规制中监管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
(三) 加强电子支付服务规制的多边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概念比较 |
一、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比较评析 |
二、中韩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比较 |
三、中韩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比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础理论在韩国的应用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法理理论概览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基础理论概览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第二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梳理 |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
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
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的立法架构与重要制度 |
二、《资本市场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源 |
三、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基本内容 |
四、其他通过营业行为规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
第三节 中韩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框架大同小异: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
二、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具体制度的差异比较 |
第三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三、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二、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三、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存款保险制度 |
四、中韩保护基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基金制度案例比较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建立金融教育制度的必要性 |
二、各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
三、中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四、韩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第四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功能性监管体系:对传统机构监管模式的改进 |
一、传统机构监管模式及其缺陷 |
二、功能性监管的优势 |
三、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功能性监管模式改革 |
一、改革前中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 |
二、中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弊端 |
三、中国朝功能性监管体系转变的改革 |
第三节 韩国一元模式的功能性监管体系 |
一、金融监管决策机构:金融委员会 |
二、金融监管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 |
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 |
第五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 |
二、中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概览 |
二、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
三、韩国民间纠纷调解机构 |
第三节 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一、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意义 |
二、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
三、韩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 |
第四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和解”与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
三、仲裁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中的应用比较 |
第六章 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
一、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立法方面 |
二、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
三、在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方面 |
四、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方面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对中国之借鉴作用 |
一、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方法 |
三、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
四、增加金融机构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一、完善金融教育制度 |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为什么将“金融稳定”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D]. 赵昊天.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J]. 李丹. 中国金融家, 2020(11)
- [3]法与时转则治[J]. 黄震. 中国金融, 2020(21)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5]数字代币的行政监管研究 ——以监管主体为视角[D]. 陈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GATS商业存在形式下我国电子支付服务规制问题研究[D]. 班子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9]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吴成坤(Oh Seong Gon).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