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承上[1](2018)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成为当今社会最具经济活力的领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促成“GAFAM”即Google(谷歌)、Apple(苹果)、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Microsoft(微软)以及“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企业脱颖而出。近年来,合并和收购的浪潮充斥着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更成为一种常态。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因合并与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显现。大企业纷纷开展平台化、多元化经营,主导与推动着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后形成的寡头垄断结构,为其相互之间利用算法共谋,达成明示协议或者默契协同提供了实施与监督的便利,互联网企业得以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再次,从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滥用行为角度来看,经由合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寡头平台采取搭售、拒绝交易和歧视性排序等行为的频率显着提升。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实,即便消费者受到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选择减少、创新放缓等损害的情况显而易见,也可能因为价格理论适用困难、市场边界模糊、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难以度量等原因,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反垄断法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甚之,在理念层面,基于对互联网优势产业地位的认知,抱着对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的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随时”会被取代,不应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状态过度紧张。对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垄断结构,不仅经济学学者对其赞美有加,部分法学学者也视其“本身合法”,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逡巡不前。那么,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我们究竟应以何种理念指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进一步来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何种价值目标?选取何种经济理论?采用何种分析模式?究竟如何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框架与审查步骤,使之能够回应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是亟需我们回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挑战与回应——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具体内容”为线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与总结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特质,揭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对于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挑战。其次,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发展沿革进行勾勒总结,回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从哪里来”的问题;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进一步辨析规制理念与完善审查框架,探讨“向何处去”的问题。再次,在确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相关市场界定、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抗辩机制、救济措施等审查框架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本部分简要回顾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厘清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概念,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厘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的定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根据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特征的分析总结显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与垄断围绕着个人信息(数据)、注意力、技术和模式创新、平台战略等展开。随后,从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个维度勾勒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本部分指出,不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寡头垄断结构,互联网行业的合并与收购亦呈现出互联网寡头广泛介入与深度参与的特征。寡头平台主导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最为突出的特质。第二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部分从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面临的挑战。此外,在回溯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背后的价值目标演变、经济理论发展、分析模式变迁之后,结合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规制回应的初步构想。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发端于工业经济时代,遵循是的是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规制理念。而在数字经济、信息经济时代,依托信息平台与技术创新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革新。从规制理念方面,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仍需坚守“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低产出的侵害,不受产品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减损的侵害,将创新带来的利益赋予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福利目标,并且在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要素权衡中赋予质量、选择、创新更多的权重。从审查框架方面,可以限制竞争效果——抗辩机制——救济措施为重点,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第三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部分在梳理相关市场界定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回应。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面临着价格为“0”以及双边市场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着产品虚拟性的挑战。因此,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从定性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盈利模式测试法,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从定量方面来看,可以通过SSNIC或者SSNDQ改进SSNIP测试法。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将产品与服务是否具备虚拟性作为判断标准,划定地域边界。此外,囿于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无法避免的各种局限,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精确性的要求。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心向审查框架的后端转移,在市场界定阶段,只需初步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业务相互重叠的范围,以此作为模糊的边界。第四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本部分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与市场力量推定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互联网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评估。在市场力量的认定方面,除了要改进市场份额计算,还应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壁垒以及集中交易可能构成的技术创新壁垒等来考察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市场力量(支配力或控制力)的提升。在具体竞争效果的考察上,除了对价格与产量予以关注之外,还应当考量拟议交易是否封锁了数据原料与关键技术,是否延缓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是否损害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与范围。第五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在对买方力量抗辩、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一般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探讨了上述抗辩理由在互联网行业的具体适用。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当中,抗辩机制紧随效果评估,位于救济措施之前。由于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特殊性,抗辩机制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回应中获得了更大的作用空间。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促使竞争效果的评估更为全面与准确;另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可以促成救济措施的设置更为合理与充分。针对互联网行业,效率抗辩与市场进入抗辩是最为突出的抗辩理由,因此需要在具体适用当中细致考察。第六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本部分从救济措施的类型选择与实施机制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机制的进路。互联网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与创新之间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结构性条件在互联网领域的效果难以确定,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结构救济。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表现在经营者集中阻碍了其它企业的市场进入,封锁了基础设施、网络与关键技术,延缓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等。行为性救济可以适应创新发生的变化,开放救济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最为匹配的救济机制。行为救济需要有效的监督,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实施中情况的变更。因此,需要辅之以救济的矫正机制,才能保障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顺畅实施。
张俊[2](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认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刘佳[3](2016)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日益加快,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简称企业并购或企业合并)已经成为了企业提高经营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展市场领域以及挽救濒临倒闭的重要手段。在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阶段,企业间的合并已经成为一种改革方式,推进着经济的发展,带动着经济的进步,这种社会现象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企业合并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企业合并对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的作用,但同时该行为也造成了企业间相互排挤的现象,吞并市场份额,寻求垄断,从而获取对相应市场支配力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实行企业合并,必定会导致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的出现,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秩序的平稳性,损害社会福利。所以,对企业合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已经成为各国思考的重要问题。然而企业合并中企业之间横向合并的现象,已经成为监管机关关注的焦点。随着欧美各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反垄断审查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合并的核心制度,而且也逐渐趋向完善和透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企业合并以及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基本理论,从而来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规制的一些现状,从而指出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第三部分,分析国外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措施,从而为我国未来完善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提供相关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法律规制所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和措施。
曾晶[4](2012)在《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析方法,否则这部法律就永远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无法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活法”。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而它与市场经济活动紧密相联。因此,反垄断法自诞生之日起,就与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深刻地受到经济学的影响,许多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已成为反垄断法处理市场竞争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分析手段。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它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合并对市场有效竞争的影响,即合并后市场竞争状况如何。如果合并将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则反垄断法就应事前防范,阻止合并行为发生和完成,反之亦然。到底合并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什么样的不利影响呢?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即单边效果;二是便利于企业之间达成协调或共谋行为,即协调效果。这一规定看起来似乎非常清晰明了,也易于让人明白和理解,但实践中,要具体操作和分析起来,则复杂得多,因为它背后包含了许多反垄断法的知识和原理,比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份额的计算,以及效率的评估等,而这些知识和原理又与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密不可分。因此,我们要想正确评估合并的竞争效果,就必须借助于大量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我国反垄断法虽已颁布有五年之久,但对反垄断法的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尚掌握不够,不能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娴熟运用这些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这增加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实施难度,尤其是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虽已处理了很多合并案件,但也饱受争议和质疑,这显然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目的,因而我们应加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企业合并竞争效果的分析步骤是,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它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在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中,我们应考虑到需求替代性、供应替代性、替代链等因素,这涉及到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有,价格弹性分析、 Lerner指数、SSNIP测试,以及产品分流比等方法。然后,在所界定的相关市场范围内,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评估市场力量的首要标准是市场份额,但它并不是判定市场力量的惟一标准,即便企业市场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门槛,我们还应考虑到买方力量、潜在竞争、创新、互补性产品等因素,这里所涉及的经济学方法有,假定垄断测试、价格相关性分析、效率分析等方法。最后,再分析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合并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则合并不应禁止,反之亦然,这一过程主要有仿真模型、结构模型、回归分析、市场透明度、惩罚报复机制等经济学分析方法。不管在哪个阶段,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都很重要,它能为判定结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另外,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以及混合合并的具体分析方法各有不同,应在考察中区别对待。
苗素萍[5](2011)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企业合并,已经有很多学说对其进行过研究,“效率理论认为兼并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规模或协同效应;市场力理论认为新设合并有利于寡头垄断利益的产生;代理理论则认为并购能通过免去不称职的经理的方式来解决代理问题,或者,并购也许正是经理们出于过分自信或追逐权力的动机而做出不明智收购的一种表现。”①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看似简单,实则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主要讨论了在反垄断法规制下关于企业合并的问题。具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对企业合并规制中的实体分析常常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基础。市场界定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却是鉴定竞争约束的核心所在,它是分析判断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难点,因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大小难以把握。如果市场范围界定得越大,一项企业合并被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可能被禁止。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鉴于目前我国各产业不同程度存在绝对规模小、生产分散化和企业市场集中度低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操作时应该与欧盟界定相关市场的思想相似,尽可能把市场范围界定的大一些,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根据所得数据科学评价企业合并对反竞争可能存在的影响,然后慎重作出是通过或者禁止的决定。第二,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审查标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定的规定,只是让执法机构依据计算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判定该项合并对可能出现的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如果其认为合并效率大于反竞争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通过,反之,就可以禁止。如此,无疑给执法机构以很大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并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第三,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企业合并的豁免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一方面对企业合并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未进行详细说明,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休,在执法实践中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另一方面,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确定,也未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机关,甚至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向都会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此在守法和执法上就会有冲突,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后果,一是该规定的内容可能得不到执行;二是执行也可能是任意性和片面性的。本文的创新点是: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对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对企业合并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缺少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程序、证据类型与效力的规定;二是对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制得不够具体;三是对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并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范更加透明、公平,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努尔丁·牙森[6](2011)在《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并购地现象不断的出现,严重地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有效的竞争和合理的资源配置,很多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是为了对企业并购进行加以规制,是为了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并得以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无反垄断法的历程,同时对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进行一些评析。本文介绍了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概述,对企业并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概念的界定,分别对这些概念进行了解释。而且对企业并购导致垄断进行了分析,对企业结合的反垄断规制的标准分别介绍了概括性标准和具体标准。并且同过对国外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别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及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的介绍分析,提出了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以及分析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借签了发达国家的一些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更加完善的建议。总之,本文通过借签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内容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一些论述,从而为该法在我国的法律实践提供思路。
王垚[7](2011)在《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并购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企业并购同时也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由于企业并购导致市场中竞争者数量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度减低,同时使得竞争者之间也更容易做出协同一致的行为,加强市场支配力量,有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反垄断法都把企业并购的规制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并购否决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着手分析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中涉及的主要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并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制度进行重点分析论证。通过对美国、欧洲的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的介绍和对我国现有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的整理,将二者对比研究,找出我国该制度中在法律体系、执法机构、相关市场界定、违法制裁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学习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有所裨益
谢银玲[8](2010)在《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全球跨境企业对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为考察对象,以公司自身治理的法理基础为起点,通过世界并购浪潮对现代企业的洗礼、国际组织有关并购的立法和实践分析,以及世界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与借鉴,试图为现行的中国外资并购相关立法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的防御献策,并建立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本文正文五章,前缀绪论,正文焦点有三:一、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二、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第四章第三节);三、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第三节),各章内容概述如次: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彻底揭露上市公司并购中各个公司主要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制衡关系,以便从法理上确认管理层并购防御权的正当性。本章以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价值为起点,从公司治理角度,较深入地分析并购活动与公司治理的联系,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原则对反收购的作用,论证上市公司管理层并购防御权之法理基础,并在文中确认:中国上市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核心管理层──董事会对外来并购防御有法定的防御权,这为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防御判断建立了一个更加专业的基础。内容包括第一节“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相关的治理问题)、第二节“经营权的法理基础”(董事权利与义务论证)以及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及并购防御权之归属)。本章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防御决策置于其经营权的本职任务,视反收购措施为经营管理的至高表现。第二章“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为本文所涉有关经济方面之核心理论,涉及古典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帕累托效率概念以及国家竞争力钻石模型理论等多种与市场经济追求有效竞争的相关理论,目的是对当代企业跨境并购的缘起有一根本性的掌握。为完全透视企业外部成长的价值及发展中国家的两难性,本章以比较充裕的篇幅从经济及管理学角度论证企业并购的不可避免性及反收购的必要性,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外资的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发展全局的平衡中,应谨慎规范跨国并购的防御规制。内容包括第一节“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第二节“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以及第三节“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从本文的题名“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可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本文的根本点,本节将提示本文最终将要传达的:国家对利用外资有怎样的价值选择就会有怎样的经济政策,同时就会有怎样的外资立法(当然包括外资并购立法)。本章结语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意指外资政策思虑要审慎、果决,谨防迷失核心价值。第三章“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涉及国际间有关并购的法理、实际法规、实务分析,具体依该国或地区并购法制史在两大主要法系之代表性、与中国竞争立法的相关性、亚洲并购竞争法制最先进代表国家、中国社会条件相似性,以及与我国国情紧密性等五个因素为标准,选取美国、德国、欧盟、日本、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六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作为阐述目标,分析了世界历经几次并购浪潮后,两大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并购与反收购规制的发展进程及其竞争法制的实践经验,观察在并购活动全球化下,各国家、地区乃至各国际组织的竞争政策与规制之发展概况,何以为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参照系。内容包括第一节“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第三节“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以及第四节“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本章的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说明经济全球化后,世界各国外资立法的自然融合现象。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倂购法制体系分析”旨在为我国现行倂购与反收购法制概念与体系及其缺漏之总体检。本章为本文研究的“重磅区”,在检阅国际有关竞争法制及外资立法例后,回到中国的现行上市公司并购立法与实践现况。全文涉及我国现行规范并购业务数十部主要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整体并购系统成长空间的抽象总结,为尽量顾及规范阐释的忠实性,本章行文平铺直述,诌议不讳,期能比较准确地掌握我国现行并购法制的优势与缺点。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并购基本法制”、第二节“外资并购专门法制”以及第三节“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结语题为“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从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政策与思路,揭示国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价值选择。第五章“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作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结论,本章试图从我国自成体系的现行并购相关法制中,为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抽离出适法的与无法规支持的,并于当下无法施行的反收购措施分析之中,开辟解决的途径,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为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提出对策与修法建议,希望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规范与制度指南”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内容包括第一节“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第二节“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以及第三节“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论,其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也传达了本文的重要精神。英国首相布朗(Gordon Brown)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伦敦的全球最大经济体G20高峰会议的闭幕新闻发布会称“《华盛顿共识》的时代已经结束”,事实上“华盛顿共识”时代的结束暴露的是一种思维(美国式新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在历史长河中因过度消费而导致的能量耗尽。人类理性之所以高贵就在于其“选择性”,理性的动能创造了世界的多样性,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选择项,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选择项,将某种价值观强加于所有的对象就是一种“思维的过度消费”,这种傲慢恰恰是反理性的。是以,即使在多元复杂的全球化经济网络,无所谓从一而终的经济发展理论,“永远的宏观微调”是政策不妨碍法制的不二原则。欧洲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双方过招,对比的结果,明显可见:政府那只鞭策市场的手,轻重不一,则效果各异。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首次见证了极端“自由市场经济”的败笔,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则突显了“社会市场经济”那只宏观的手确实不可偏废。本文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的“巨人肩膀”,也将“法制化”的反收购措施视为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巨人肩膀”;上市公司反施购措施的法制化,小而言之,是政府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礼献,大而宣之,也是政府对市场自由竞争的理性化支持。我们期待:法律规制成为政府经济计划与政策的真正载体,而法制体系是国家意志抵御社会破坏者的防火墙,更是执法机构与境内外守法个体或组织共同仰望的靠山。经济社会秩序建筑无所谓上层或下层,无论内外资的并购活动,皆应依赖相同的法制系统,法制化规则将使外资对东道国的计划与政策无须比内资更加忧虑,目光只需停留在输入地的法律上,此举必为中国政府对市场施以最少干预的强力体现。
叶晓晨[9](2010)在《中欧竞争法视野下的企业合并规制比较》文中提出企业合并,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施快速扩张的有效途径,其克服了渐进式发展的局限,为企业跳跃式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可以说西方工业发展史就是企业合并的历史;而我国的企业合并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时间短,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统一规范企业合并法规的出台十分重要。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共同规制我国境内的企业合并。反垄断不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有80余个国家颁布实施了竞争法,其中欧盟的反垄断法具有典型意义,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的扩大,反垄断法越来越有跨国的性质。鉴于此,中国反垄断法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中国在颁布《反垄断法》之前,企业合并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由于缺少统一规制的法规,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市场经济下的一件大事,我们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要关注法规的不完善之处。我们应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与欧盟相关的制度进行对比,进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合并领域的法规。本文限于篇幅,主要讨论了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企业合并规制问题,从具体内容框架来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二是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企业合并出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三是具体对中欧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比较,从申报门槛、递交材料,实质性审查和豁免条款的区别进行分析;最后对中欧企业合并的背景进行比较,并从不同的市场体系、政府的监管职能、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不同进行阐述,并提出中国企业合并规制完善的建议。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在企业申报合并的标准、机构审查的资料数量、实质审查内容的确定性,豁免条款等方面需要进行完善的结论。只有不断地完善企业合并的法规并加强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我国的企业合并规范才能更加透明、公平。
郭栋[10](2010)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文中提出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经济发展形势也较为严峻。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给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环境和业已形成的竞争秩序都带来了较大影响;经济的缓慢发展、企业利润空间的缩小使部分企业主动或被动的寻求合并方式来提升核心竞争力,以便能够在日趋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得以生存。由于越来越多的合并出现在市场竞争中,改变了相关市场中各个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运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式对企业合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逐步建立并健全相关规制体系。但由于企业合并所呈现出的是一种双重影响,使政府和相关立法、执法机构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难题,例如应当如何把握一项合并的有利因素是否大于不利因素等;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禁止,禁止令的发布与否会给相应的经济领域以及竞争秩序带来何种影响,如何确定和把握规制的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等,这些问题都是世界各国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现今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讨。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出现的企业合并多由政府主导、由外资推动、以市场为导向,呈现出多种类并且具有特色的合并,而国内规制企业合并的相关立法显然还不能够解决在合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对于美国、欧盟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合并过程中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缺乏对企业的保障和支持,而且在合并过程中没有成熟的体制对合并程序进行规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对我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做大做强不利,也会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时刻面临生存的考验,从整体上必然也会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需要尽快完善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上述背景下,笔者就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相关思考,提出自身的一些想法。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合并进行一般性分析。着重分析企业合并产生的双重影响,即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及两种影响给竞争秩序带来何种反映、如何在具体的合并规制过程中把握,使两种影响达到平衡来保障竞争机制合理运行;同时,对企业合并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针对不同阶段所呈现的经济学理论以及受其影响的相关产业政策、立法来探讨如何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度,在市场经济机制与国家干预之间寻求平衡。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美国、欧盟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并且总结出各自的特点,以便我国合理的吸收借鉴,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立法补充完善促使其功能和价值得以充分彰显。第三部分阐述了规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和豁免事由。实质性标准是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重要标准,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准确把握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笔者还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市场进入障碍、产品创新和生产技术创新。规制企业合并的豁免事由,主要包括破产公司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程序性标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合并的申报模式和申报标准进行分析;在合并的审查中,对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及审查期限进行探讨;在制裁方式上,提议施行一套合理且严格的法律制裁方式,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发布禁止令、罚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第五部分讨论了我国企业合并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对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进行分析,将企业合并归纳为三种类型,即政府主导、外资推动和市场导向;回顾国内关于规制企业合并的相关立法进程;对于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体系阐述自己的观点,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指出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要有所突破,更加注重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在具体制度的完善中强调体现听证会的价值,缩小审查期限,增强威慑力,在国际竞争中强化外资并购,并且加强国际交流以提升执法能力。
二、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思想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竞争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的特质 |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特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多维特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客体的特殊性 |
三、方式的特殊性 |
四、目的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一、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理念沿革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挑战 |
三、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确定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框架 |
二、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挑战 |
三、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确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思路 |
一、相关市场定义及界定目的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尝试 |
第四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
第一节 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的一般规定 |
一、市场份额、集中度与市场力量推定 |
二、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四、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的推定 |
一、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的调整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推定的改进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 |
一、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企业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互联网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五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抗辩的一般理论 |
一、买方力量抗辩 |
二、市场进入抗辩 |
三、效率抗辩 |
四、破产企业抗辩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抗辩理由的适用 |
一、买方力量抗辩的适用 |
二、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 |
三、效率抗辩的适用 |
四、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 |
第六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一般理论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 |
二、救济措施的类型划分 |
三、救济措施的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的适用 |
二、行为性救济的适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实施 |
一、救济遵循的原则 |
二、救济措施实施的监督 |
三、救济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企业合并的基础理论 |
2.1 企业合并的概念 |
2.2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价值取向 |
2.2.1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保护 |
2.2.2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
第3章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的规定 |
3.1 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
3.2 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 |
3.3 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制度 |
3.3.1 实体性制度 |
3.3.2 程序性制度 |
3.4 对非法进行企业合并的法律制裁 |
第4章 国外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欧盟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 |
4.1.1 欧盟企业合并法律规制的来源 |
4.1.2 欧盟企业合并法律规制的特点 |
4.2 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 |
4.2.1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 |
4.2.2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所呈现的主要特点 |
4.3 国外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
4.3.1 对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条件应该多样化 |
4.3.2 应将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核的焦点放在横向合并上 |
4.3.3 科学规定相关市场 |
4.3.4 对企业合并效果进行考核 |
第5章 完善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
5.1 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体系 |
5.2 加强并整顿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裁判执法机构 |
5.3 完善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申报和豁免制度 |
5.4 完善违法企业合并的相关制裁措施 |
5.4.1 经济制裁 |
5.4.2 民事制裁 |
5.5 加强我国在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领域同他国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评述 |
1.2.1 国外反垄断规制理论研究 |
1.1.2 国外企业合并理论研究 |
1.2.3 国内关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和框架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和框架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界定 |
2.1 企业合并概念界定 |
2.1.1 欧盟的规定 |
2.1.2 美国的规定 |
2.1.3 日本的规定 |
2.1.4 简短小结 |
2.2 控制界定方法 |
2.2.1 控制的概念 |
2.2.2 控制界定因素 |
2.2.3 控制的分类 |
2.2.4 控制变化条件 |
第3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分析的经济学基础 |
3.1 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 |
3.1.1 配置效率 |
3.1.2 生产效率 |
3.1.3 动态效率 |
3.2 竞争与效率 |
3.2.1 完全竞争 |
3.2.2 垄断 |
3.2.3 支配企业的竞争边缘 |
3.2.4 垄断竞争 |
3.2.5 寡头垄断 |
3.2.6 买方独家垄断与买方寡头垄断 |
第4章 市场力量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 |
4.1 市场力量与价格弹性的关系 |
4.1.1 需求价格弹性的界定 |
4.1.2 市场力量和Lerner指数 |
4.1.3 不同产品情况下的市场力量 |
4.1.4 双边市场上的市场力量 |
4.2 直接确定市场力量的方法 |
4.2.1 市场力量与有效竞争 |
4.2.2 两种直接判定市场力量的方法 |
4.3 间接确定市场力量的方法 |
4.3.1 经济市场概念 |
4.3.2 市场界定的实证方法 |
4.4 欧盟实践中的基本概念 |
4.4.1 消费者福利概念 |
4.4.2 假定垄断测试 |
4.5 计量经济学和实证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
4.5.1 价格弹性分析 |
4.5.2 绝对和相对价格差异 |
4.5.3 价格相关性 |
4.5.4 其他相关分析 |
第5章 市场份额计算方法 |
5.1 用于计算市场份额的经济概念 |
5.1.1 根据销售来计算市场份额 |
5.1.2 根据收益来计算市场份额 |
5.1.3 根据生产能力来计算市场份额和其他参考因素 |
5.2 确定市场份额的实践 |
5.2.1 根据产品销售额来计算 |
5.2.2 根据产品价值来计算 |
5.2.3 根据生产能力来计算 |
5.2.4 计算市场份额的其他替代方法 |
5.3 相关市场份额和其他因素 |
5.3.1 欧盟法律中的绝对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阈值 |
5.3.2 影响市场份额相关性的因素 |
5.3.3 潜在竞争和进入壁垒 |
5.3.4 买方力量 |
5.4 德国法的特征 |
5.4.1 法律基础 |
5.4.2 相关市场份额 |
5.5 简短小结 |
第6章 横向合并分析方法 |
6.1 单一支配地位 |
6.1.1 经济学基础 |
6.1.2 实践中单一支配地位的认定 |
6.2 单边效果分析 |
6.2.1 不同竞争形式的不同效果 |
6.2.2 市场支配地位测试和SIEC测试 |
6.2.3 确定单边效果的方法 |
6.2.4 仿真模型和市场结构分析的实践 |
6.3 协调效果与共同支配地位界定方法 |
6.3.1 共同支配地位的经济学概念 |
6.3.2 欧盟共同支配地位的法律分类 |
6.3.3 共同支配地位的基本条件 |
6.3.4 企业和市场集中度的标准 |
6.3.5 市场相关标准 |
第7章 纵向和混合合并分析方法 |
7.1 纵向合并分析方法 |
7.1.1 纵向合并有利于市场竞争 |
7.1.2 纵向合并的反竞争性效果 |
7.1.3 纵向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
7.2 混合合并分析方法 |
7.2.1 混合合并有利于市场竞争 |
7.2.2 混合合并的反竞争效果 |
7.2.3 混合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
7.3 纵向和混合合并的法律方面 |
7.3.1 反竞争行为预测 |
7.3.2 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 |
7.3.3 经济学方法的实际应用 |
研究结论与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5)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企业合并规制的基本理论 |
1.1 企业合并概念 |
1.1.1 国外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 |
1.1.2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 |
1.2 企业合并的原因分析及其与反垄断法的辩证关系 |
1.2.1 企业合并的原因分析 |
1.2.2 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的辩证关系 |
1.3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1.3.1 哈佛学派 |
1.3.2 芝加哥学派 |
第二章: 国外关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 |
2.1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的法律制度 |
2.1.1 欧盟竞争法的思想源泉 |
2.1.2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法律渊源 |
2.1.3 欧盟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特征 |
2.2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的法律制度 |
2.2.1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思想源泉 |
2.2.2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3 美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三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标准 |
3.1 相关市场的界定 |
3.1.1 相关市场的概念 |
3.1.2 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 |
3.2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3.2.1 市场集中率 |
3.2.2 市场份额 |
3.2.3 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hmann-Indes 简称HHI) |
3.3 其他相关因素 |
3.3.1 市场进入障碍 |
3.3.2 市场效率 |
3.3.3 技术进步与创新 |
第四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审查程序 |
4.1 企业合并的初步审查 |
4.2 企业合并的进一步审查 |
4.3 企业合并的豁免 |
4.3.1 合并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率 |
4.3.2 合并有利于改善竞争条件 |
4.3.3 破产企业合并 |
4.3.4 存在潜在竞争的情况下 |
4.3.5 合并是否使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发生质的改变 |
4.3.6 合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
4.4 企业合并的救济措施 |
4.5 企业合并与国家安全 |
第五章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
5.1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立法现状 |
5.1.1 用“经营者集中”概念取代“企业合并”概念 |
5.1.2 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前强制申报和审查制度 |
5.1.3 在程序上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走的步骤 |
5.1.4 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减少实质性竞争的标准 |
5.1.5 有限豁免的原则 |
5.2 我国反垄断规制企业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5.2.1 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
5.2.2 关于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制得不够具体 |
5.2.3 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没有明文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概述 |
第一节 企业并购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的界定 |
第三节 对企业并购导致垄断的评析 |
第四节 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标准 |
第二章 国外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及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分析 |
第二节 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三节 日本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分析 |
第四节 欧盟、美国和日本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有关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思考 |
第一节 对我国企业合并申报标准的确立 |
第二节 确立对企业合并导致垄断的科学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标准 |
第三节 确立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
第四节 豁免制度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7)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专着中的相关研究研究动态 |
二、论文中相关的研究动态 |
三、其他相关研究动态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四节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基本情况 |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审查过程 |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对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影响分析 |
第一章 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企业并购的基本理论 |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的法律界定 |
二、规制企业并购的经济理论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
二、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进程 |
三、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界定 |
第二章 国外对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美国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美国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体系 |
二、美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审查制度 |
三、美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程序制度 |
第二节 欧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欧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体系 |
二、欧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实体性制度 |
三、欧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程序性制度 |
第三节 国外企业并购中反垄断法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认定垄断性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应坚持多元化 |
二、应将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重心放置在对横向并购的干预上 |
三、结合我国实际,考虑综合因素,合理、灵活界定相关市场 |
四、根据市场集中度和并购企业的市场,评价企业并购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
第三章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 |
一、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法的结构 |
二、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规制的执行机构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性制度 |
一、实质审查标准 |
二、规制标准 |
三、豁免制度 |
四、例外抗辩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性制度 |
一、申报程序及监管机关 |
二、企业并购的审查过程 |
三、集中结果 |
四、集中制裁 |
第四章 结语——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现有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化,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
二、建议我国要尽快出台与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细则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企业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性,专业程度不高 |
二、建议我国借鉴学习美国、欧盟的制度,成立专门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 |
第三节 我国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申报标注过于单一、审查标准过于笼统、单一 |
二、我国在构建相关市场时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对我国违法进行企业并购的制裁措施分析 |
一、我国违法进行企业并购的制裁措施存在的问题 |
二、对违法进行企业并购的制裁措施完善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现况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况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主要论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主要论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章节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结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与治理原则微观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价值分析 |
一、所有权的永恒搏奕──公司派与市场派之较量 |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之信赖关系 |
第二节 经营权的法理基础 |
一、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
二、董事的义务 |
三、董事的责任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并购防御措施之治理基础 |
一、公司治理的自身逻辑 |
二、反收购理论争议之核心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防御权谁掌乾坤 |
结语:反收购措施不破公司治理原则 |
第二章 跨境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动因、风险及东道国价值论证 |
第一节 跨境敌意并购之理论进路 |
一、全球化之滥觞 |
二、无国界并购效应理论 |
三、国际投资之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反收购措施之风险结构 |
一、上市公司并购之基本分析 |
二、防御目的与反收购措施风险之关系 |
三、防御决策之博弈特性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之价值分析 |
一、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风险考察 |
二、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价值取向 |
三、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
结语:发展中国家之并购防御法制必慎裁独断 |
第三章 国际跨境并购竞争规制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普通法系国家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美国 |
二、印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竞争法制与反收购规制之实践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区域组织竞争规制典范──欧盟 |
一、欧盟竞争法制总览 |
二、欧盟竞争法制的三大支柱 |
三、法律责任与救济 |
四、欧盟竞争法制的阻碍与未来展望 |
第四节 国际组织关于投资竞争规制之现况 |
一、西方并购浪潮之历程 |
二、国际组织竞争规制进程 |
三、发达国家的矛盾情结 |
四、发展中与经济转型国家的发想 |
结语:趋同乃现实不必是理想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法制体系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并购基本法制 |
一、并购法制体系总览 |
二、基本并购法制分析 |
第二节 外资并购专门法制 |
一、外资政策与法制 |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规范 |
三、外商企业并购规范 |
第三节 现行外资并购法制体系之商榷 |
一、产业挂帅,竞争阻碍 |
二、立法用语含混晦涩、歧义丛生 |
三、法律效力等级错乱、体系交叠 |
四、内外双轨、烟硝难止 |
五、历史问题不容再留 |
结语:今非昔比的价值选择 |
第五章 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制对策之诌议 |
第一节 现行法制下反收购措施之适用分析 |
一、外资合法敌意收购模式 |
二、现行法制的反收购设置适用 |
第二节 现行法制适用反收购措施之瓶颈 |
一、现行法制下禁止或有限制的反收购措施 |
二、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阙如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制之对策 |
一、完善竞争市场之进路 |
二、完善外资并购法制之建议 |
结语:巨人肩膀的登高望远 |
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欧竞争法视野下的企业合并规制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企业合并的可能性分析 |
一、全球化刺激企业合并 |
二、先进科技推动企业合并 |
三、新思想引发企业合并 |
第二节 企业合并的必要性分析 |
一、企业规模经济效应的需求 |
二、企业市场权力效应的需求 |
三、企业交易费用节省的需求 |
第二章 中欧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 |
第一节 企业合并申报门槛的区别 |
一、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 |
二、中欧申报标准的比较 |
第二节 企业合并递交的材料区别 |
一、申报之前的磋商制度 |
二、申报材料的时限制度 |
三、申报材料的数量比较 |
第三节 企业合并的实质性审查 |
一、中欧合并审查的标准比较 |
二、中国合并审查的标准建议 |
第四节 企业合并豁免条款的分析 |
一、中欧豁免条款的内容比较 |
二、中国豁免条款的制定建议 |
第三章 欧盟企业合并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欧企业合并的制度背景比较 |
一、中欧企业合并的法律渊源 |
二、中欧企业合并的市场机制 |
三、中欧企业合并的监管职能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合并法规的完善建议 |
一、企业合并的抗辩权保护机制 |
二、企业合并的附条件批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企业合并的一般性分析 |
(一) 企业合并概述 |
(二) 企业合并产生的影响 |
1. 企业合并产生的积极影响 |
2. 企业合并产生的消极影响 |
(三)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1. 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 |
2. 芝加哥学派 |
二、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构成的域外考察 |
(一) 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 欧盟的相关规定 |
(三) 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和豁免事由 |
(一)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 |
1. 相关市场的界定 |
2. 市场份额 |
3.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4. 其他相关因素 |
(二)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豁免事由 |
1. 破产公司原则 |
2.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
3. 提高经济效益 |
4. 提升国际竞争力 |
四、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程序性标准 |
(一) 企业合并的申报 |
1. 申报模式 |
2. 申报标准 |
(二) 企业合并的审查 |
1.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
2. 审查期限 |
(三) 制裁方式 |
1. 发布禁止令和罚款 |
2. 民事责任 |
3. 刑事责任 |
五、我国企业合并的立法现状和完善 |
(一) 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 |
1. 企业合并多由政府主导 |
2. 企业合并由外资推动 |
3. 企业合并以市场为导向 |
(二) 国内规制企业合并的相关立法 |
(三)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对企业合并规制的思考 |
1. 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
2. 关于审查、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思想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承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2]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刘佳. 吉林财经大学, 2016(08)
- [4]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D]. 曾晶. 湖南大学, 2012(08)
- [5]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D]. 苗素萍. 河南师范大学, 2011(06)
- [6]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努尔丁·牙森. 新疆财经大学, 2011(04)
- [7]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说起[D]. 王垚.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2)
- [8]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并购之反收购对策研究 ——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为视角[D]. 谢银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9]中欧竞争法视野下的企业合并规制比较[D]. 叶晓晨.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10]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D]. 郭栋. 河南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