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赵缔[1](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张建军[2](2020)在《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地征收是扩大城市建设面积的主要合法途径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年大量的农地通过征收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为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同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了土地从资源向资产、资本的转变,农地在征收、出让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巨额增值收益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充足资金支撑。随着近年来房价、地价快速上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各相关利益主体所得增值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研究以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为命题展开系统研究。本研究首先界定基本概念,对拟运用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效率公平理论、博弈论等进行概述,并阐释各理论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具体运用;然后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客体和主体、分配过程、分配关系等方面,分析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形成原理,研究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运用全国和省级层面的宏观数据,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各相关主体的分配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分配差距进行原因分析;进而从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并运用解释结构模型对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重要程度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提出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改革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主要包括征收—出让—房地产开发,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农民(集体)、房地产开发商等。征地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农民(集体)获得,表现为征地补偿与农用地价格之间的差值;出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得,表现为土地出让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之前的差值;开发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得,表现为房地产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建安成本、相关税费、社会平均利润之间的差值,地方政府还获得相关税收。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农地征收增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围绕农地征收增值收益进行博弈。总体上看,博弈中开发商最具有优势,地方政府次之,农民和集体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没能公平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2)目前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基本状况因主体、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从分配主体看,开发商所得最多,地方政府次之,农民(集体)最少,并且差距较大;从区域看,东部地区整体水平较高,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较低;从时间上看,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所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在东部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农民(集体)所得土地增值收益最少的原因主要包括,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和集体无法享有农地征收转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损害了农民和集体的利益;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难以同权同价,农民(集体)在农地征收中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获得较多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地方政府具有“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在经济发展和政绩考核压力下,往往通过大规模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谋取最大经济利益。房价、地价快速上涨产生大量增值收益,除投资带来的级差地租Ⅱ增值应归开发商,其他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共享,但这些收益实际上主要被开发商获得了。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税收手段,以此来调节开发商的增值收益。(3)通过对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了解到了影响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多种因素,其中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直接因素;政府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念、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因素也对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产生影响,为第二层影响因素;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税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反馈等为第三层影响因素;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房地产发展阶段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展等因素,是现有政策体系下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深层次原因。(4)可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推进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在初次分配阶段,为了让农民合理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提出拓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补偿标准和比例、合理界定农地征收范围、建立公共利益认定争议解决机制等改革建议。针对农村集体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严格控制入市范围,明确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则。同时也要平衡好不同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关系,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平衡、征地和入市的收益平衡、集体之间入市增值收益平衡。在再次分配阶段,通过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利用税收手段遏制开发商获得过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公开;更多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者职能,规范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使相关主体能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基础性工作,摸清我国不动产基本家底,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数据基础。本研究对全国范围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和空间分配状况的统计分析,为完善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证基础。构建的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为更加准确、直观地揭示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新的视角,能进一步提升人们对土地增值收益影响因素的理论认知。
邵子南[3](2018)在《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特征、成因与效率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其合理配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以及耕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的“特征—成因—效率提升”为研究主线,结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数据,描述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数量特征,计算了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效率,然后从政府失灵角度探讨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成因,并构建指标配置策略偏好假说,利用计量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从土地发展权视角分析市场机制引入对提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效率的可行性,最后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与土地资源管理等提出政策建议。全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在(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分布方面,通过资源—消耗势计算可以发现,江苏省各地级市资源势普遍较小,即面临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的风险,这表明各地级市建设用地配置数量过于超前。(2)从各地级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额来看,并没有发现行政等级与指标配额成正比的现象。理论上,为减少与市级政府之间摩擦,省级政府理应避免年度间配置数量出现较大变动(尤其是指标配额大幅减少),从而促使配置行为被处于行政等级较低的市级政府支持与接受,但事实情况却是各地级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额在年度之间变动较大。省级政府在辖区城市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面似乎显得并无明显规律,配置行为显得尤为“随意”。此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额与人口分布、产业结构、经济发展、资源禀赋的协调性也有待进一步改善。(3)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效率测度方面,研究表明指标空间配置效率依然有提升空间。理论上,计划管理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计算出各地区最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数量。但现实中,由于计划管理者信息有限、自身局限性等难题,追求最佳配置规模临界点并非易事,配置扭曲似乎不可避免。(4)我国土地计划管理体制是造成指标分配利用低效的制度基础,尤其是在财政分权制度、对上负责的政绩考核激励、复杂的府际关系等作用下。通过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实证分析发现,指标配额与经济增长率呈正相关。即基于GDP和财政收入等经济增长绩效为主的政绩考核体制,在对上负责的官僚体制和增长驱动目标约束下,省级政府将更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在经济增长率高的城市,似乎是“明智之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效率较高的原因所在。耕地变量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即耕地资源禀赋较多的城市会配置多的指标,反之则较少;这说明同样作为“地方政府”的省级、市级政府在耕地保护策略与行动上有所不同。产业结构对指标配置具有正向影响,这与市级政府倾向于配置更多的土地用于工业发展的策略不同。人口变量未能通过显着性检验。(5)市场机制下的土地资源配置,实质上是土地发展权的有偿交易与转移(TDR)。基于土地发展权转移原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政策,基本达到了政策设计初衷,即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地方政府用地计划短缺造成的经济发展瓶颈。然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却面临着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安置过渡期长,安置方式单一化,群众参与程度低,部分整理复垦耕地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政策面临着异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堪忧,市场化交易平台不完善,政策持续性堪忧等问题。本文研究发现,TDR之所以成功的一些关键要素在我国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移植中出现遗漏。而在当前财政分权体制、官员晋升体制、补充耕地管理制度、补充耕地市场交易机制等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土地发展权交易范围将不利于耕地资源保护。基于以上结论,本研究最后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倾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挂钩指标交易和财政体制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范树平[4](2018)在《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GDP总量及人均收入逐年增加,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但在追求经济强度增加和用地规模扩张过程,很多地区是建立在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及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展基础之上,长此以往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及耕地资源侵占,制约土地可持续利用及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古典经济创始人威廉·配第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作为地球万物的载体,是人类劳动及社会活动的生产资料及物质基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联,集中表征为土地资源配置到各产业用地部门,并由用地部门输出的产品及服务多寡而衡量用地成效,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十八大审时度势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化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一,要求大力推进国土生态文明建设,核心理念要求一切社会经济活动要尊重自然禀赋、顺应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环境,始终坚持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健康持续道路,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同时也指出要着力构建现代产业结构新体系框架,其实这就是党中央依据国家市场环境需求新调整、产业结构新动态及和科技革命新趋势,对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导向。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土地需求的增长与土地资源稀缺性矛盾,以及提升土地利用效益语境下如何满足产业部门用地需求,已成为区域土地利用及产业结构优化的核心问题。纵观中国产业发展与用地政策导向及目标需求,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利用效益两者之间关系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到底如何走向,一直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以及诸多学者研究的难点及焦点问题。特别是,在产业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如何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三者的共生型推进,恰逢中国处于新型城镇化及新常态下倡导的土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正是中国“十三五”即将解决的现实问题。本研究围绕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双重目标为主体展开研究,紧扣“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关联应是什么?如何改进?”这一核心问题意识,按照“理论引入—实践运用—理论提升”的研究思路,尝试回答两者之间的“三个问题”:为什么?应什么?如何做?重点分析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理论关联、作用影响、共生构建、共生测度及对策建议,具体来说,论文主要开展以下研究:(1)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的影响分析。理论解释及系统分析产业结构演变阶段及不同产业结构变化阶段下对土地利用存在作用影响,回顾中国产业结构历史变迁过程,构建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测度模型测算中国土地利用效益,以及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揭示;构建产业结构变化用地效益响应模型,测定影响程度及其时序、空间情况,探究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作用影响的具体因子及作用态势。(2)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分析。从参与主体及作用过程分析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借助比较优势分析方法,结合中国省级数据测度中国产业用地效益及其比较优势程度,探究产业用地效益比较优势影响因素,进一步阐述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作用的影响因素及影响过程。(3)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模型构建。阐释两者互动发展目标取向,借助共生理论分析范式,重点分析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动力、共生要素、共生形成条件及共生演化路径。(4)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借助中国近40年产业结构优化度及土地利用效益的时序数据,运算推导共生函数关系式,测定共生度及对应判识共生模式;理论分析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影响因素及计量分析具体影响指标;从对称互惠共生的本质视角,提出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本质要求及实践反思;按照共生理论分析思路,从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共生环境考量两者实践路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中国土地利用效益从1978年以来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且一直持续,但从2010年以来增长持续疲软;从代表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的三个年份结果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且基础较好的东部沿海省份普遍较高,中西部省份及资源禀赋型省份明显较低,跟社会经济、城镇化及产业化发展水平耦合程度较高。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作用程度呈现出逐年递增态势,说明中国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变化响应强度不断增大,产业结构总体上是适应土地利用效益提升,能够促进土地利用效益潜力挖掘;从省际情况看,响应系数的空间差异性明显且变化呈现拉大趋势,也就是说高值仍较高、低值依旧较低,还有呈现明显“梯度差异”,东部地区最高、东北地区中等、中西部总体较弱。(2)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作用程度的影响因素受到不同产业结构阶段及不同影响因子而表现差异,生态建设因子是唯一贯穿于不同产业结构发展阶段的重要正向影响因素,要将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产业结构影响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重要且持续因子考虑;区域投资因子在产业发展初期阶段处于正向促进作用,中期阶段则处于负向制约作用,而后期阶段没有作用表现;在产业结构变化发展到中高级阶段,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因子作用影响所表现在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产出提升就更加明显。(3)中国农业用地比较优势较高区域集中分布于凭借农业资源禀赋优势区域,诸如黄河中下游平原区、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及中部农业主导优势区域,诸多区域一直是中国粮食生产集中区域及输出主要省份,较低区域集中分布于城市群、大都市区等周边区域非农用地效益极高而拉低农业用地效益比较值,以及云贵高原、西北地区等农业水热气候条件较差区域,农业生产效益水平普遍较低。(4)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及居民消费是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变化调整作用过程的决定影响因素,特别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以及拉动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也可以说集中表现在政府增收、居民增收及进一步刺激消费需求层面,不断增加产业用地效益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作用;地均第一产值、地均农业总产值、地均工业总产值三者也是影响产业用地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子,三者集中表征了地均工农业产值,也就是说要加大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产值密度来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延伸涵义在于加大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用地节约集约及产出效率水平而倒逼产业结构体系演变及结构调整,也说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产业类型。(5)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共生的内生动力是由于自然规律的内在制约及人本要求的内在驱动,外生动力主要来源于产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效益市场运行机制规律的外在调节,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管理的外在导向。构建两者共生周期演化的“双螺旋”的逐级递进“耦合—趋稳—变异—耦合”过程,结合产业结构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的实践情况,能够较好阐述解释各种现象或对策措施。重点针对耦合过程及趋稳过程进行逻辑推导,分别模拟得到共生耦合过程的动态演化路径及“惠及系数”的演化路径,两种路径正好理论阐释了产业与土地共生关系的优化路径。(6)按照共生理论分析范式及共生度涵义,基于中国近40年产业结构优化度和土地利用效益程度的时序数据,推算得到共生函数关系式,测度历年共生度及其共生模式判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经历了寄生和正向非对称互惠共生两个阶段,但δIL逐渐增大、δLI渐渐减小的趋势一直未变,两者差值随着年份逐渐收窄,直到2006年作为新的拐点,δIL大于零,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迈入正向非对称互惠共生阶段,且两者差距仍在进一步缩小,但两者的相互影响正逐步达到均衡状态,将向对称互惠共生阶段发展(δIL=δLI>0),通过模拟估算将在2021年实现对称互惠共生。不过,随后就又进入正向非对称互惠共生模式,表明了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协调的紧迫性,结合共生度预测及演变趋势而提出优化要求。(7)从理论分析视角,阐释资源供给、社会需求、土地市场、政府调控、土地集约、科技进步、生态建设、城乡协调对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以及两者之间共生关系作用影响,进一步通过计量模型,得出基础设施建设密度、人均社会消费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政府财政支出占比、生态环境建设指数、城乡人口结构是产业结构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共生度的核心影响因素,而就业人员数量规模、人均社会消费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政府财政支出占比、人均占用建设用地、单位GDP地耗则是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对产业结构优化共生度的核心影响因素。从搞好土地生态建设、加快经济优化转型、用地资源节约集约、优化政府投资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中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对策建议。
李全峰[5](2017)在《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特征与机理研究》文中提出耕地可持续利用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快速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利用转型剧烈,大量耕地被不断扩张的城乡建设用地所侵占,耕地合理利用与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在耕地利用转型过程中,我国农村地区往往出现不同耕地利用方式造成的耕地利用过程和结果的显着差异,而及时总结和识别这些差异特征及形成原因,既是深入揭示区域耕地利用转型机理的重要前提,也是丰富耕地利用转型理论的有效途径,更可为新形势下区域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支撑,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耕地可持续利用提供服务。我国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发展历史悠久,近些年随着国家长江经济带和中部崛起等战略的实施,耕地利用转型呈现显着差异特征,论文选取长江中游地区湖北、湖南、江西三省为典型研究区,基于土地科学、地理学等学科基础理论,以数据可视化、尺度转换和数据集成与分析等现代空间数据处理技术为方法,以GIS、空间统计为主要技术支撑,着眼于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及耕地可持续利用,从区域耕地利用形态变化的视角出发,梳理我国耕地利用转型理论基础和科学内涵,重点探究耕地利用过程中耕地利用形态变化的转型特征、发展阶段与影响机理等重要问题,具体包括:耕地利用形态(显性/隐性形态)时空演化特征、耕地利用转型发展阶段、耕地利用转型机理的系统研究,探讨如何针对不同类型耕地利用转型模式进行优化调控,并提出了协调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的对策建议与保障措施。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结论如下:(1)结合土地利用转型理论与已有耕地利用相关研究成果,从理论层面探讨了耕地利用转型内涵、转型发展阶段及其演化机理。耕地利用转型是在特定时期内,依据国家/区域发展目标,通过技术/政策手段引导耕地利用从一种形态变为另一种或多种形态的时空演化过程,表现出复合性、空间异质性、时间动态性、阶段性和目标导向性等基本特征。通过不同程度/类型耕地利用转型要素交互影响,耕地利用转型周期会形成“出现期-快速期-融合期-平稳期”等发展阶段。在某一耕地利用转型周期内,国家/区域发展目标会通过外部要素刺激耕地利用需求,从而改变耕地利用的始末形态,而这种改变则需通过某种转型路径/模式才得以满足耕地利用需求。(2)从耕地利用形态视角,构建耕地利用转型特征测度模型,定量刻画了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显性和隐性形态2个维度的耕地数量等4个要素时空格局。19902015年间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形态经历了剧烈而非均衡的演变过程。其中耕地利用显性形态经历了“阶段下降,快速上升,平稳降低”的变化过程,呈现出以武汉、长沙、南昌等主要城市为中心向外扩散的梯度分布特征。耕地利用隐性形态则经历了增减不一的变化过程,转型幅度差异显着,而转型速度较为平稳。分析发现,随着地形起伏度上升,耕地利用显性形态的转型幅度与转型速度逐级降低,而耕地利用隐性形态则表现出从三级向两极逐级递减趋势。(3)从协调视角出发,25年间长江中游地区不同类型耕地利用形态间表现出较强空间聚集效应。结合耕地利用形态时空特征,发现长江中游地区呈现五类耕地利用模式。就不同时段而言,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形态存在明显的正向线性协调关系,即耕地利用转型综合度和耦合度越高,耕地利用形态间协调发展越好。在此基础上,通过监测相邻转型时段突变点位置,诊断得出了19902015年间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发展阶段为:集约高速转型低度协调阶段、要素较平稳较低协调阶段、规模转型趋近于集约转型中度协调阶段、产能低速转型较高协调阶段和规模转型趋近于产能转型高度协调阶段。(4)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发生转型,受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多种客观要素影响,且表现出空间非均衡性。自然地理环境是耕地利用形成的基本条件,而社会经济发展对耕地利用转型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以土地产权制度为例,土地产权制度固化了农民与耕地关系,但良性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激励耕地利用行为,从而促进耕地利用合理转型。现实情况下,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则受多种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素共同作用而形成,其坡度和人均GDP变化量等影响因子对耕地利用转型表现出较强的空间非均衡性。(5)结合国家/区域发展目标,依据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类型区特点,设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直接-控制-最终”的转型目标,提出需因地制宜地制定耕地利用政策,科学调控长江中游平原区、丘陵区和山地区耕地利用转型过程的具体调控策略为:长江中游平原区作为粮食主产区,耕地利用转型应朝着以粮食作物为主的集约经营模式发展。长江中游丘陵区以江南丘陵为主,耕地利用转型应朝着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复合经营模式发展。长江中游山地区地形起伏大,耕地利用转型应朝着特征农业精细化经营模式发展。
李新仓[6](2017)在《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源配置是将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按照用途做出选择、进行合理配置的状态和过程,其结果是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资源配置包括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方式。行政配置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土地资源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方式是指用地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土地征收行为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法律属性上,建设用地指标属于公权性质的私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公法物权在法律规则和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国家控制,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主;私法物权侧重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是国家利用土地资源规划调节手段,从空间层面对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开发容量进行行政干预,以引导建设用地指标在地域之间流转。作为土地开发权的表现形式,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配置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及土地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具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特点。行政配置是指标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市场配置是指标配置的辅助性手段。市场配置是指标行政配置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市场配置的制度功能也是行政配置改革必要性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应融合协调。在初始配置中,中央政府通过行政配置手段将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行政计划法律关系;再次配置中,地方政府采用平等协商方式签订合同,在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实现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由政府行政法律关系向市场法律关系转变。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产生高昂的信息成本、寻租成本、社会成本等制度成本,加重了潜在的政府权力寻租,忽略了土地指标的空间均衡,指标配置效率低下。在行政权力万能的观念之下,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制度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表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抑制或排斥了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容易产生政府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制度成本过高等政府失灵问题。究其根源,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与政府集权、国家公权力单向行使、缺乏程序控制等因素相关。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模式会引起社会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指标管理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建设用地指标的供需失衡,无法引导建设用地指标向边际产出高的地区流动,为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帕累托改进,亟需对土地资源行政配置进行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本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衔接,实现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通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规划学等学科分析工具,研究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的正当性依据及其制度实现途径。通过梳理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现有研究文献发现,法学界对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关成果都是从土地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视角,通过分析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与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的研究相比,我国法学界对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研究框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行政法范式的羁绊。市场配置作为资源配置的新型调控机制,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引导建设用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趋于均衡,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宏观调控和总量控制。比例原则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特殊产权理论等法学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理论等经济学依据,区位理论等规划学依据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理论依据。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是行政权力不断消退,私权利不断彰显的过程。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浙江等地在实践中探索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创新模式,即在指标行政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其实质是引入私权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空间再配置,为经济发达地区获取更多建设用地资源,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具有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功能,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优势资源,降低或消除指标行政配置产生的高昂制度成本。通过对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的考察发现,在国际上引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已形成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共性制度规律及经验:一是土地开发权的初始配置与再次配置相结合;二是土地资源配置坚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三是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地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四是以市场机制为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基本模式;五是以宏观调控维持土地开发权转移市场的有序性。比较法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具有经验借鉴。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是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二级市场,其职能在于制定交易规则,收集和发布指标交易市场信息,为指标交易双方提供指标交易场所,引领和规范指标交易。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对行政配置公法模式的否认和摒除,它是在行政配置基础上,引入私权机制对各地建设用地指标余缺进行再配置,能够克服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制度成本,促进指标交易公私法模式的融合,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场化配置,对现代行政法给付行政理论和实践做出制度回应。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是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内容是基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规模,地方政府以各地区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利用指标交易的市场机制,推进建设用地指标转移到边际产出更高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本研究针对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缺陷,在指标交易地方样本法律问题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对比,提出完善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路径。一是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市场秩序基本法层次上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管原则,即公平效率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程序制度,包括指标交易行政许可制度、审批制度、听证制度、不动产评估制度等;四是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督及违约的救济制度;五是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配套制度。同时,在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地方样本中增加指标交易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资源空间引导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对指标调出方进行补偿,支持指标调出方经济发展,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刘羿[7](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提出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郑萍[8](2015)在《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产生的制度。2003年政府运用土地供给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土地供给逐渐成为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与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不同,土地供给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价格等作为调控的制度工具,具有调控手段与调控对象同一性、与传统调控工具协同性、调控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等特征,有效的弥补了财政、货币、产业等传统调控手段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不足。我国政府以土地供给为调控工具和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行为必须依宏观调控法进行,遵循宏观调控法的规定。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土地供给调控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偏离公益目标,表现在公益用地范围的立法界定不清晰、耕地保护功能被削弱、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生态用地在供给总量和供地结构上都存在着偏差;第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供给调控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调控权配置不合理,土地资源配置权与地方分权错位,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第三,调控程序规范缺失,表现在宏观调控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广泛存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第四,制度工具的配置不符合比例原则。表现在:制度工具不能够及时回应市场的制度需求,如在土地利用规划欠缺刚性约束、土地利用计划欠缺利益调节机制、土地价格的法律规制欠缺常态化等方面。上述问题影响了政府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调控的制度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调控效果被削弱。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本文综合运用政治学、制度经济学、土地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分析工具,并以法学分析为核心,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宏观调控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内容。笔者发现,土地供给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与土地所有制形式有关,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前提下,政府对土地供给总量和供给结构的控制更具有制度优势。我国将土地供给视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和手段具有突出的本土特色,与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但是,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是新生事物,如何在宏观调控法律框架内良好的运行在学术研究层面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我国学术界持续关注着土地供给在宏观调控中运行的经济绩效,却忽视法律规范在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对调控目标公益性的维护、对调控程序正当性的规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已进入深水区,土地财政也面临着制度转型。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制度规范应从传统的行政模式转化为法治模式。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正当、适度并遵循正当程序,要确保政府宏观调控决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平衡社会各方利益需求;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调控权力;通过合理配置制度工具,最大限度的克服政府的调控失灵,实现宏观调控决策的公平正义。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要求为宏观调控行为设置了正当性标准,基于此,笔者从调控目标、调控权力、调控程序和制度工具配置四个方面,构建了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理模型,为土地供给宏观调控行为提供可依据的正当性标准:第一,在调控目标上,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要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保障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维护公共利益。以此为基础,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首先要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其次要保护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再次要保障基本居住权,最后要保护生态用地;第二,在调控权力合理配置上,要保障调控主体法定和授权法定,要保障调控权力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要保障调控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进行合理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调控权合理划分,如规划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三,在调控程序上,中央政府在制定调控决策的过程中要注重公众参与机制,如在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听取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利害关系人等意见和利益诉求,保持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畅通,健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升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第四,在制度工具配置上,健全和完善制度工具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制度工具的配置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如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调控制度的地位、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合理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强化土地利用计划对土地市场的回应性,并强化土地价格的杠杆作用。笔者考察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立法情况,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宏观调控基本立法及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特色制度,如德国的土地规划制度、日本的地价公示制度、美国和英国的公众参与制度、香港的土地计划制度等,分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制度经验,为我国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立法参考。针对我国现阶段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建议:第一,在调控目标层面,强化土地供给的公益性目标,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调控目标上保持一致;第二,在调控权力层面,合理配置调控权,确立中央政府决策者和立法者的地位,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权力,如在执行中央政府调控决策中针对本地区事务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在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等;第三,在调控程序层面,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中央政府和地主政府在信息收集方面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出台相关立法确立和规范公共参与机制;第四,在调控工具配置层面,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规范地位,提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完善土地的定价机制和公示机制,发挥土地价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杠杆作用。
朱颂[9](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张先贵[10](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二、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 |
2.3 地租理论 |
2.4 土地产权理论 |
2.5 效率公平理论 |
2.6 博弈论 |
2.7 本章小结 |
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3.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客体 |
3.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 |
3.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
4.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 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体格局 |
4.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空间格局 |
4.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格局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 |
5.1 影响因素识别 |
5.2 解释结构模型构建 |
5.3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建议 |
6.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的主要目标、原则和思路 |
6.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改革建议 |
6.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再次分配改革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和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
(3)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特征、成因与效率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处理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土地要素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2.2 土地资源配置与效率测度 |
2.3 土地资源错配与测度 |
2.4 建设用地优化配置与效率提升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3.1 土地效率的内涵 |
3.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 |
3.2.1 建设用地 |
3.2.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
3.2.3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 |
3.3 逻辑思路与分析框架 |
第4章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分布与利用特征 |
4.1 城市建设用地空间分布特征 |
4.1.1 研究方法 |
4.1.2 结果与分析 |
4.1.3 结论 |
4.2 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
4.2.1 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测度 |
4.2.2 影响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因素的计量分析 |
4.2.3 城市土地反弹效应的实证分析 |
4.2.4 结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特征 |
5.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配置结果 |
5.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效率测度 |
5.3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与人口、产业、经济、耕地协调性评价 |
5.3.1 “两两”协调性 |
5.3.2 综合协调性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成因分析 |
6.1 自上而下土地计划管理体制 |
6.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成因理论分析 |
6.3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实证分析 |
6.3.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策略偏好 |
6.3.2 计量模型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效率提升研究 |
7.1 国外土地发展权运行机制 |
7.1.1 发展权转移理论基础 |
7.1.2 发展权转移运行机制 |
7.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可行性 |
7.2.1 理论基础 |
7.2.2 可行性分析 |
7.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
7.3.1 政策背景 |
7.3.2 具体操作 |
7.3.3 成效与问题 |
7.4 耕地异地占补平衡 |
7.4.1 政策背景 |
7.4.2 具体操作 |
7.4.3 成效与问题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和建议 |
8.2.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 |
8.2.2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8.2.3 挂钩指标转移 |
8.2.4 财政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科研项目与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4)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与研究主题 |
1.1.1 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利用效益的现象反照 |
1.1.2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协调推进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 |
2.1.1 经典代表理论回顾 |
2.1.2 近代实践运用拓展 |
2.1.3 现代深化推演趋向 |
2.2 国内研究 |
2.2.1 产业结构优化研究 |
2.2.2 土地利用效益研究 |
2.2.3 产业结构与土地利用效益关系的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产业结构 |
3.1.2 土地利用 |
3.1.3 土地利用效益 |
3.2 基础理论 |
3.2.1 系统理论 |
3.2.2 资源稀缺理论 |
3.2.3 区位理论 |
3.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2.5 共生理论 |
第4章 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的影响分析 |
4.1 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的影响理论分析 |
4.1.1 产业结构演变一般规律 |
4.1.2 不同产业发展阶段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效益的作用影响分析 |
4.2 产业结构的阶段特征 |
4.2.1 产业结构的发展阶段划分 |
4.2.2 产业结构的变动特征分析 |
4.2.3 产业结构的存在问题剖析 |
4.3 土地利用效益测度及时空差异分析 |
4.3.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
4.3.2 建立测度模型算法 |
4.3.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4.3.4 结果与分析 |
4.4 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的影响程度判识 |
4.4.1 影响程度模型 |
4.4.2 总体变化特征 |
4.4.3 阶段变化特征 |
4.4.4 空间分异情况 |
4.5 产业结构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的作用影响因子分析 |
4.5.1 构建影响因素计量模型 |
4.5.2 单项影响因子关联判识 |
4.5.3 影响因子动态综合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分析 |
5.1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理论分析 |
5.1.1 土地资源的功能判识 |
5.1.2 土地利用效益的价值重构 |
5.1.3 不同土地利用效益产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影响分析 |
5.2 比较优势理论运用于产业用地效益分析 |
5.2.1 比较优势理论追溯 |
5.2.2 不同区域之间比较优势理论的运用启示 |
5.3 基于产业分类的土地利用效益测度分析 |
5.3.1 产业用地分类体系 |
5.3.2 指标体系构建及权重确定 |
5.3.3 测度模型及运算方法 |
5.3.4 农业用地效益测度结果 |
5.3.5 非农用地效益测度结果 |
5.4 土地利用效益比较优势测定分析 |
5.4.1 土地利用效益比较优势模型构建 |
5.4.2 土地利用效益比较优势度量结果 |
5.4.3 土地利用效益比较优势空间分析 |
5.5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路径及影响因子分析 |
5.5.1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路径分析 |
5.5.2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模型构建 |
5.5.3 土地利用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因子提取 |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模型构建 |
6.1 产业结构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互动发展的目标取向 |
6.1.1 产业发展过程实现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
6.1.2 土地利用过程实现土地利用效益不断提升 |
6.1.3 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推进 |
6.2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动力解析 |
6.2.1 内生动力 |
6.2.2 外生动力 |
6.3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要素阐释 |
6.3.1 共生单元 |
6.3.2 共生模式 |
6.3.3 共生环境 |
6.4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形成条件 |
6.4.1 必要条件 |
6.4.2 充分条件 |
6.5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演化路径 |
6.5.1 周期演化模型 |
6.5.2 耦合路径分析 |
6.5.3 趋稳过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度测定及其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7.1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度测定 |
7.1.1 产业结构优化度测定 |
7.1.2 模型算法及技术处理 |
7.1.3 共生测定及共生模式分析 |
7.1.4 共生关系趋势及优化要求 |
7.2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7.2.1 资源供给因素分析 |
7.2.2 社会需求因素分析 |
7.2.3 土地市场因素分析 |
7.2.4 政府调控因素分析 |
7.2.5 土地集约因素分析 |
7.2.6 科技进步因素分析 |
7.2.7 生态建设因素分析 |
7.2.8 城乡协调因素分析 |
7.3 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影响因素计量分析 |
7.3.1 影响指标选取及描述 |
7.3.2 影响指标检验与分析 |
7.3.3 计量模型构建及回归处理 |
7.3.4 产业结构优化对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共生度的影响分析 |
7.3.5 土地利用效益提升对产业结构优化共生度的影响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5)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特征与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历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目标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3.4 研究方法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研究创新点 第二章 概念辨析与研究进展 |
2.1 相关概念辨析 |
2.1.1 耕地 |
2.1.2 耕地利用 |
2.1.3 耕地经营 |
2.1.4 转型 |
2.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2.2.1 耕地利用转型特征研究 |
2.2.2 耕地利用转型机理研究 |
2.2.3 耕地利用转型途径研究 |
2.3 总结分析 第三章 耕地利用转型基础理论 |
3.1 理论基础 |
3.1.1 人地关系理论 |
3.1.2 地域分异理论 |
3.1.3 农业区位理论 |
3.1.4 土地利用转型理论 |
3.2 理论内涵 |
3.2.1 耕地利用转型内涵 |
3.2.2 耕地利用转型内容 |
3.2.3 耕地利用转型发展阶段 |
3.2.4 耕地利用转型演化机理 |
3.3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典型研究区与数据源 |
4.1 典型研究区 |
4.1.1 地理位置与自然资源概况 |
4.1.2 土地利用变化 |
4.1.3 社会经济条件 |
4.2 数据源与预处理 |
4.2.1 数据源 |
4.2.2 数据处理 第五章 耕地利用转型特征研究 |
5.1 研究方法与数据源 |
5.1.1 研究思路 |
5.1.2 研究方法 |
5.2 显性形态时空演变特征 |
5.2.1 耕地数量时空演变特征 |
5.2.2 耕地空间时空演变特征 |
5.2.3 耕地利用显性转型的区域差异 |
5.3 隐性形态时空演变特征 |
5.3.1 投入强度时空演变特征 |
5.3.2 规模状态时空演变特征 |
5.3.3 产出情况时空演变特征 |
5.3.4 耕地利用隐性转型的区域差异 |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耕地利用转型发展规律研究 |
6.1 耕地利用模式分析 |
6.1.1 耕地利用模式分区方法 |
6.1.2 耕地利用格局时空分异规律 |
6.1.3 耕地利用模式分区结果 |
6.2 耕地利用转型水平综合评价 |
6.2.1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6.2.2 耕地利用转型协调度模型 |
6.2.3 评价结果与分析 |
6.3 耕地利用转型发展阶段划分 |
6.3.1 转型发展阶段划分方法 |
6.3.2 转型发展阶段划分结果 |
6.3.3 转型发展阶段演变规律 |
6.3.4 转型发展阶段时空格局 |
6.4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耕地利用转型机理研究 |
7.1 耕地利用转型形成机理 |
7.1.1 转型形成原因 |
7.1.2 转型发展原因 |
7.2 耕地利用转型驱动机理 |
7.2.1 转型驱动因素评价模型 |
7.2.2 转型驱动因素结果分析 |
7.3 耕地利用转型运行机理 |
7.3.1 转型基本过程 |
7.3.2 转型要素支持 |
7.4 本章小结 第八章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研究 |
8.1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目标与原则 |
8.1.1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目标 |
8.1.2 转型优化调控基本原则 |
8.2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模型构建 |
8.2.1 平原区耕地利用转型优化 |
8.2.2 丘陵区耕地利用转型优化 |
8.2.3 山地区耕地利用转型优化 |
8.3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建议与措施 |
8.3.1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建议 |
8.3.2 耕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的措施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9.1 讨论 |
9.2 主要结论 |
9.3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
(6)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 |
1.2 研究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5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5.1 规范分析方法 |
1.5.2 实证分析方法 |
1.5.3 制度比较方法 |
1.6 难点与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难点 |
1.6.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过程的法律解析 |
2.1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解析 |
2.1.1 建设用地的含义 |
2.1.2 建设用地指标的含义 |
2.1.3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特征 |
2.1.4 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律属性 |
2.2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的制度演变 |
2.2.1“实报实销”阶段 |
2.2.2 行政指导性阶段 |
2.2.3 行政强制性阶段 |
2.3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的法律特征 |
2.3.1 公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
2.3.2 指标调控依据的政策性 |
2.3.3 调控对象的宏观性 |
2.3.4 配置程序的封闭性 |
2.4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基本方式 |
2.4.1 建设用地指标的行政配置方式 |
2.4.2 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场配置方式 |
2.5 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法律关系 |
2.5.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初始配置的行政计划关系 |
2.5.2 地方政府之间再次配置的行政合同关系 |
第3章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3.1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收益 |
3.1.1 实现公共利益目标 |
3.1.2 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性平衡 |
3.1.3 注重各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公平性 |
3.1.4 保障生态安全和合理控制城市开发边界 |
3.2 现行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成本 |
3.2.1 信息成本 |
3.2.2 寻租成本 |
3.2.3 社会成本 |
3.3 建设用地指标行政配置法律制度收益成本比较 |
3.3.1 减少了交易成本,却增加了更大的执行成本 |
3.3.2 克服了交易双边垄断,却加重了潜在的寻租成本 |
3.3.3 降低了交易负外部性,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
3.3.4 保障了国家税收来源,却引发了严重的土地财政风险 |
3.3.5 保障了公共利益目标,却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
第4章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4.1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制度本质 |
4.1.1 引入私权机制 |
4.1.2 实体机制与程序机制相结合 |
4.2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制度的功能 |
4.2.1 通过供求机制控制行政配置信息成本 |
4.2.2 通过激励机制克服行政配置寻租成本 |
4.2.3 通过价格机制降低行政配置社会成本 |
4.3 市场配置与行政配置法律制度的协调 |
4.3.1 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 |
4.3.2 均衡产业用地结构 |
4.3.3 保证土地资源在区域之间优化配置 |
4.4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4.4.1 法学依据 |
4.4.2 经济学依据 |
4.4.3 规划学依据 |
第5章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的借鉴 |
5.1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与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共同特征 |
5.1.1 土地指标管理手段 |
5.1.2 以土地用途管制为制度基础 |
5.1.3 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理念 |
5.1.4 土地宏观调控的目标性 |
5.2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法律制度样本 |
5.2.1 英国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国有化制度 |
5.2.2 美国土地开发权转移及收购制度 |
5.2.3 法国土地开发“法定上限密度限度”制度 |
5.2.4 我国台湾地区的容积率转移制度 |
5.3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3.1 初始配置与再次配置相结合 |
5.3.2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价值目标 |
5.3.3 通过合同协形式解决地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 |
5.3.4 以市场机制为土地开发权转移的基本模式 |
5.3.5 以宏观调控维持土地开发权转移市场的有序性 |
第6章 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地方制度样本 |
6.1.1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地方制度模式 |
6.1.2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地方制度的成效 |
6.1.3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地方制度的法律问题 |
6.2 确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法律地位 |
6.2.1 以基本法确立指标交易的合法地位 |
6.2.2 建立指标交易法律制度 |
6.2.3 确立以指标调剂为合法的指标交易制度模式 |
6.3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监管原则 |
6.3.1 指标区域间公平原则 |
6.3.2 利益衡平原则 |
6.3.3 正当程序原则 |
6.4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程序制度 |
6.4.1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监督制度 |
6.4.2 建立指标交易行政许可制度 |
6.4.3 建立指标交易听证制度 |
6.4.4 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价格评估制度 |
6.5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配套制度 |
6.5.1 创建统一的指标交易平台 |
6.5.2 建立计划指标调控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基本内容 |
逻辑结构图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难点 |
1.4.2 本文的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制度解析 |
2.1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含义 |
2.1.1 土地供给的含义 |
2.1.2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含义 |
2.1.3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属性 |
2.1.4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特征 |
2.2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依据 |
2.2.1 理论依据 |
2.2.2 现实依据 |
2.2.3 制度依据 |
2.3 土地供给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机理 |
2.3.1 供地总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2.3.2 供地结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第3章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正当性标准 |
3.1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理模型 |
3.1.1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
3.1.2 宏观调控权合理配置 |
3.1.3 调控程序正当 |
3.1.4 调控工具配置符合比例原则 |
3.2 代表性国家(地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制度验证 |
3.2.1 代表性国家(地区)宏观调控立法基本运行状态 |
3.2.2 代表性国家(地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制度特色 |
3.2.3 代表性国家(地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4章 我国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 |
4.1.1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制度前提 |
4.1.2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演进 |
4.2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土地供给调控偏离公益目标 |
4.2.2 中央与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权配置不合理 |
4.2.3 土地供给调控程序规范缺失 |
4.2.4 调控工具不能回应房地产市场制度需求 |
第5章 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公共利益目标 |
5.1.1 界定公益用地的法定范围 |
5.1.2 保障耕地和生态用地红线 |
5.1.3 完善公益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给机制 |
5.1.4 将民生用地列为公益用地的法定范围 |
5.2 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土地供给的调控权 |
5.2.1 保障中央与地方政府调控目标的一致性 |
5.2.2 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权配置 |
5.2.3 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土地利益分配关系 |
5.3 优化土地供给宏观调控程序 |
5.3.1 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制度 |
5.3.2 完善供地决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 |
5.4 合理配置土地供给调控工具 |
5.4.1 赋予土地利用规划法律规范地位 |
5.4.2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市场回应性 |
5.4.3 完善地价调控机制 |
结语 |
附录:2003年至2014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四、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2]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D]. 张建军.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空间配置特征、成因与效率提升研究[D]. 邵子南. 南京农业大学, 2018
- [4]产业结构优化与土地利用效益提升的共生关系研究[D]. 范树平.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8)
- [5]长江中游地区耕地利用转型特征与机理研究[D]. 李全峰. 中国地质大学, 2017(01)
- [6]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D]. 李新仓. 辽宁大学, 2017(02)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8]土地供给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研究[D]. 郑萍. 辽宁大学, 2015(06)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10]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标签:建设用地论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农村建设用地论文; 宏观调控论文; 耕地红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