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论文文献综述)
袁周斌[1](2020)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检视与调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具有正当性,但对这种限制本身还应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再进行限制。在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教义学理论指导下,将现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置于合宪性框架下接受逻辑检视和规范审查:在形式维度,其有诸多规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实质维度,其亦不能全部符合比例原则。鉴于此,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调整,在观念上有必要更新传统的公安部门观念,充分发挥宪法的统摄和指引作用;在规范补正上需严格落实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同时实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化及比例化构造。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王雪[3](2018)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实施主体特定性、非制裁性、可诉性、涉及限制人身权较多的特性。目前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涉及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下位法规定存在扩大适用对象问题,名称使用不规范,设定存在冲突,程序规定较少。由此提出法制化体系建设路径,即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和规定权,规范名称使用,清理闲置性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严格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制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同时,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涉及强制传唤、约束、查封、扣押、突发事件中的实施、违法实施等问题。建议增加强制传唤时紧急情况情形下的适用,增加若干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内容、增加并细化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的相关约束程序,严格查封扣押的范围,并对查封、扣押的实施必须履行的手续及其后续保管与处置进行详尽的规定,限制突发事件中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及其行为,完善对越权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机制。相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将能有效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王重凯[4](2018)在《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财产、人身等权利暂时性强制限制、约束或剥夺的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公安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强制目标的实现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权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对人权的保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向前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在近代如火如荼的人权运动的广泛影响下,国家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也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显着标志。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从此,开启了人权保障的新篇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性措施来达到人权保护的目的,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如同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实现。运用的不好,不仅会影响行政效率以及政府的形象,还会侵犯人权,破坏社会秩序。本文用矛盾的观点分析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存在的关系,并指出了实践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失衡的现象,分析了造成这种失衡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存在立法的无序性、执法主体的不合格、执法程序问题以及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基于此原因分析,笔者多角度地给出相关可行性地建议。
杨志芳[5](2018)在《关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基础理论的探讨》文中认为公安行政法治建设,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是必然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与实施,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进程都是缓慢的。本文从基础理论入手,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原则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讨论,希望能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构建尽绵薄之力。
刘小荣[6](2016)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及边界划分》文中认为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离不开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运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执法保障手段,在公安行政执法当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保障作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内涵的界定以及边界的划分,是全面系统了解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并在实际执法中正确运用的前提。
袁周斌[7](2014)在《公安行政强制的法治化:现状、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我国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推进公安行政强制的法治化建设产生了重大、直接和积极的影响。然而,公安行政强制的现行立法和执法实践与《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化要求仍存在诸多冲突。当前,应检视公安行政强制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公安行政强制立法,提高公安行政强制执法水平,强化对公安行政强制的监督和救济。这对于促进公安行政强制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徐勇[8](2013)在《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文中研究表明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可以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及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展,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于公安机关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权利,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对公安机关抑或行政相对方均影响深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以上几项原则均反映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人权观念早已是深入人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显着标志和重要内容。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明确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2004年3月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宪法的正式条文和十七大报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党章以来,我国的人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人权保障在中国日益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公安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作为公安行政强制主要形式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其终极目标理应与公安行政强制一致,自然是直指人权保障,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柄双刃剑,它有助于公安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本文主要囊括以下内容:一是从理论层面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论述,涉及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和实施原则;二是介绍了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现状;三是介绍了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折射出的人权保障的现状,并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四是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推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建设,加强公安执法队伍建设等改进途径,旨在推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人权保障的发展。
戴羽白[9](2013)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研究》文中指出公安机关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国家机关,对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大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行政强制法对规范和约束公安行政强制,推进公安行政强制法治化产生了重大而直接的影响。当下公安行政强制正趋向法治化,但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公安机关应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董振元[10](2012)在《试论《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公安行政执法理念正在进行两个方面的转变:即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的转变,从注重行政权力到注重人权保障的转变。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程序、种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正是公安机关上述两个转变的体现,也是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相吻合的。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有利于加强与相对人的沟通,有利于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其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从而淡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意识。本文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首先,本文以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特征为出发点,概括地介绍了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仅是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更应注重服务于公共利益和人权的保障的价值取向。其次,本文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作了系统的分析,指出执法实践中滥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规范等导致相关的不利后果,提出了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对策和建议。最后,本文指出公安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遵守宪法的规定,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论文提纲范文)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
1.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
1.1.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界定 |
1.1.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
1.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1.2.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即时强制 |
1.2.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
1.2.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行政处罚 |
1.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1.4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意义 |
1.4.1 强化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事项的识别标准 |
1.4.2 完善了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的程序流程 |
1.4.3 确立了公安机关行政强制的适用原则 |
1.5 构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 |
1.5.1 宪法的人权保障理论 |
1.5.2 行政法的控权理论 |
2 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化 |
2.1 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现状 |
2.1.1 《宪法》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提供了总的依据 |
2.1.2 专门性规范 |
2.1.3 分散式规范 |
2.1.4 正在修改或准备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 |
2.2 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2.2.1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
2.2.2 下位法规定存在扩大适用对象问题 |
2.2.3 名称使用不规范 |
2.2.4 设定存在冲突 |
2.2.5 程序规定较少 |
2.3 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化体系建设的建议 |
2.3.1 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 |
2.3.2 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和规定权 |
2.3.3 规范名称使用 |
2.3.4 清理闲置性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2.3.5 严格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
2.3.6 制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 |
3 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3.1 强制传唤的实施问题及其完善 |
3.1.1 强制传唤很难预判并事先取得审批——紧急情况适用为宜 |
3.1.2 程序流于形式化——树立三个意识并全程记录 |
3.2 醉酒的人和精神病人约束的实施问题及其完善 |
3.3 查封、扣押的实施问题及其完善 |
3.3.1 查封、扣押标的物判定很难——履行一般规定+制作清单 |
3.3.2 查封扣押的执法范围错误——严格规范查封扣押范围 |
3.3.3 查封扣押物品保管和后续处置混乱——依法保管和处置 |
3.4 突发事件中的实施问题及其完善 |
3.4.1 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限制自由裁量权 |
3.4.2 公安机关应对程序缺失——制定专门性的程序规定 |
3.4.3 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匮乏——完善法律救济途径 |
3.5 违法实施问题及其完善 |
3.5.1 执法主体不合法——规范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规范 |
3.5.2 适用法律或文书错误——强化条件限制 |
3.5.3 越权或滥用权力实施——完善监督和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本文创新点 |
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理论 |
2.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理论界定 |
2.1.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2.1.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点 |
2.1.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
2.2 人权保障基本理论 |
2.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2.3.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对立性 |
2.3.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统一性 |
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失衡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
3.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失衡的现象 |
3.1.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人身自由 |
3.1.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 |
3.1.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隐私权 |
3.1.4 片面强调人权保障导致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软弱 |
3.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失衡的社会影响 |
3.2.1 警民关系疏远,毁坏警察队伍形象 |
3.2.2 人权得不到保障 |
3.2.3 增加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
3.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失衡的原因 |
3.3.1 立法上的原因 |
3.3.2 实践中的原因 |
4 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
4.1 修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4.1.1 立法主体和立法依据法定 |
4.1.2 名称规范,内容科学 |
4.2 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 |
4.2.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资格的规范化 |
4.2.2 加强公安执法人员技能培训 |
4.3 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
4.3.1 采取措施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
4.3.2 充分说明行使强制措施的理由 |
4.3.3 采取严格的批准程序 |
4.3.4 认真履行回避制度 |
4.4 严格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
4.4.1 立法控制自由裁量权 |
4.4.2 完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
4.5 重塑执法权威以及加强警察合法权益的保障 |
4.5.1 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 |
4.5.2 畅通警民沟通渠道 |
4.5.3 完善警察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4.6 完善防范警察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激励机制 |
4.6.1 完善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物质激励规范 |
4.6.2 完善警官晋升途径,培养警察荣誉观念精神激励机制 |
4.7 加强国家行政赔偿对人权的保护 |
4.7.1 完善国家行政赔偿法律体系,为人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
4.7.2 扩大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 |
4.7.3 完善针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补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关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基础理论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概念厘清 |
(一)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 |
(二)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 |
(三)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 |
(一) 它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行政检查权实施的, 具有命令力和执行力 |
(二)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检查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
(三) 公安机关行使检查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是一种法律上的职权行为 |
三、实施的原则 (1) |
(一) 法定原则 |
(二) 适当原则 |
(三) 程序正当原则 |
(四) 尊重和保障被强制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 |
结语 |
(6)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及边界划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 |
(一)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 |
(二)适用对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即可,不以违法为前提 |
(三)实施目的是实现法律所预期的行政状态 |
(四)法律属性是可诉的单方面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三、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边界划分 |
(一)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工作方法手段的边界划分 |
(二)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边界划分 |
(三)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边界划分 |
(四)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边界划分 |
(7)公安行政强制的法治化:现状、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行政强制的立法缺陷 |
(一)公安行政强制立法的“散” |
(二)公安行政强制立法的“乱” |
1.公安行政强制的设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
2.公安行政强制的设定违反法律优位原则 |
3. 公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规定违反法律优位原则 |
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命名较为混乱 |
二、公安行政强制的执法困境 |
(一)公安行政强制执法的“滥” |
(二)公安行政强制执法的“软” |
三、公安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合理路径 |
(一)健全完善公安行政强制立法 |
(二)提高公安行政强制的执法水平 |
(三)强化对公安行政强制的监督和救济 |
(8)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原则 |
2.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2.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 |
第3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现实实施 |
3.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3.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实实施 |
第4章 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
4.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中侵犯人权的表现形式 |
4.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人权的危害 |
4.3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人权的原因 |
第5章 推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
5.1 坚持和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思想 |
5.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的具体做法 |
5.2.1 开展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系统性的立法工作 |
5.2.2 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
5.2.3 强化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和救济 |
5.2.4 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加强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1.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
2. 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 |
(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1.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征。基于以上对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界定以及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的分析, 可以得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2.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实施原则 |
(一)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原则 |
1. 法定原则。 |
2. 适当性原则。 |
3.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
4.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 |
(一)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1.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方式不合法。 |
2. 行政强制措施名称使用不规范。 |
3. 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边界不清晰。 |
(二)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
1. 扣押。 |
2. 遣送出境。 |
(三)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1. 主体程序性要求。 |
2. 报告审批程序。 |
3. 文书制作程序。 |
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建设的思路 |
(一) 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思想 |
(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的具体方法 |
1. 及时清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2. 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
3. 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细则。 |
4. 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和救济。 |
(10)试论《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概述 |
一、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一) 行政强制措施 |
(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二、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提出的要求 |
(一)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及其原则方面的要求 |
(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要求 |
(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要求 |
第二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分析 |
一、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及规定和违法性分析 |
(一)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二)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和规定的违法性分析 |
二、 实施主体的规定和落实情况 |
三、 实施程序的规定和落实情况 |
(一) 现行程序规定中的问题 |
(二) 程序有规定,落实不到位 |
(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缺乏程序规定 |
(四) 立法中不注重人权保障 |
第三章 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策和建议 |
一、 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一) 立法主体法定 |
(二) 立法依据法定 |
(三) 名称规范,内容科学 |
二、 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实施主体 |
(一) 清理执法人员,确保依法行政 |
(二) 提高民警综合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三) 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群众利益 |
(四) 严格违法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三、 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
(一) 严格执行现行法律程序规定 |
(二) 进一步建立公安机关应当掌握的法律适用规则健全程序制度 |
(三) 公安机关应当掌握的法律适用规则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检视与调整[J].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06)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化建设[D]. 王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4]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D]. 王重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5]关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基础理论的探讨[J]. 杨志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2)
- [6]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及边界划分[J]. 刘小荣. 净月学刊, 2016(05)
- [7]公安行政强制的法治化:现状、困境与出路[J].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04)
- [8]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D]. 徐勇. 南昌大学, 2013(07)
- [9]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研究[J]. 戴羽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01)
- [10]试论《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制[D]. 董振元.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