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转任规定调研报告

乡镇公务员转任规定调研报告

问:公务员转任规定
  1. 答:公务员转任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昌卖纳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配誉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耐没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法律法规】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问:试述建立公务员转任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 答:国家公务员转任制度
    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内部调动。只有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通过转任方式转换到另一工作职位上。
    二是符合回避规定。即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的配偶的父母)关系,不得通过转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监察、审计、人事、财力工作。
    三是符合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尺祥和级别。转任是一种内部流动制度,可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由于每个职务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任职人员有特定的条件,因此,必须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这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连续性的。
    四是必须有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接受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员额限制内,同时还要符合该单位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结构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当理由。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撤销租竖、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和职数;本人难以胜任现任职位如专业知识欠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如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等)等。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任。
    转任程序。
    转任是一种,基本程序是:
    行政机关要求国家公务员转任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当事人转任意向,说明拟任职务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弊困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免机关解除原职务,由新单位任免机关办理任职手续。个人申请转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和拟转任单位,交任免机关审批。
问:乡镇公务员跨县调动条件
  1. 答:法律分析:公务员能跨县调转,调转的条件如下:1、选调生在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市、区)级逗隐以上党政机关工作。2、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选调生的跨县区调动应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报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向县(市、区)编办申报《控编通知单》,凭《控编通知单》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介绍信,县(市、区)编办依据人员调动介绍信和《控编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调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搜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世指吵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乡镇公务员转任规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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