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殷婕[1](2021)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不良资产价值庞大,种类丰富,部分是错放、闲置的宝贵资源。当前我国进入经济转型升级期,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让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能精准地降低资源消耗、消化闲置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占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总额的83%,科学、合理、高效地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能降低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份额,同时能为经济发展带来一轮高峰。历史上,我国通过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银行参与现代化经济发展和股份制改革卸下包袱,而如今,我国经济稳中有增,不良资产处置应该从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变化为常态化工作,因此,当下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提高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环境。研究发现,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主体特殊性和不良资产债务和抵押物特殊性引发的,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内外部监管严格,监管过剩,激励不足;不良资产债权和抵押物总价值巨大但是价格过低,且多以房产为担保物,担保物、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紧密且复杂,这些特殊性贯穿于所有处置方式始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最常用的方式有: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有立法方面的:未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适用《民法典》处置不良资产不符合实际需求,《公司法》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主体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也存在实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级市场开放度低、不良资产持有人穷尽救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不良资产估值随意性强、债转股法律关系不确定、不良资产投资权利保障削弱等。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提出从数据融通、风险预警前置、信用恢复三方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从源头减少不良资产,同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恢复信用,继续参与市场活动;从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分别确定税率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税率两方面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调和国家财政和不良资产处置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从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以及转为优先股的合理性和权利范围两方面提高债转股中双方的自主权,进一步弱化不良资产处置行政色彩;立法重心从重监管惩戒向完善规则转变,建立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高处置效益;从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创新强制执行手段,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抵销两个方面提升诉讼追偿效果,提升公力救济的效果和司法权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力,多措并举,才能切实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安全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活跃。
鲍思睿[2](2021)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开始启动,“破产重整”和“债转股”,由于其降低企业杠杆率、调整并缓解企业债务负担,恢复企业经营能力的功能,成为了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两个关键词。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指出了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发布的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当前我国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总体思路、适用主体、实现路径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市场化债转股的内涵及其功能正式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得到确认。意见的发布,从新的方向指引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进行债转股,如何最大化发挥债转股的功能,还存在较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选择研究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相关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破产重整和债转股的基本概念、特征开始,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与股权的关系,研究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关系,在对重要基础理论进行界定阐述后,引出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的意义;第二部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近两年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第三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现行与破产重整程序、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等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运用债转股方案的实际案例,指出当前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较少,债转股具体实施中的法律冲突等;第四部分,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争取提出对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切实有效的完善对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迎来重生,对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繁荣具有极大的价值,因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其制度和执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崔嘉爽[3](2020)在《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后,煤炭行业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但是随着新一轮债转股政策的开启,煤炭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因为实施债转股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煤炭行业成为了新一轮债转股政策实施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但是煤炭行业实施债转股政策并非一帆风顺,政策是否适合实施及实施效果如何,不仅会受到具体政策条例的制约,还会受到企业自身因素的限制。所以在政策实施的每个阶段,需要考虑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影响,同时更需要评价债转股政策效果。只有明确债转股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具体影响效果,才能更好的完善政策,帮助煤炭行业利用政策更好的发展自己。为了对新一轮债转股政策做出科学评价,评价政策是否完成了煤炭行业预期的目标。首先,本文基于当前煤炭行业债转股实施的现状,以时间为轴线,对比了政策演变与煤炭行业对政策的反馈情况,初步分析债转股政策与煤炭行业的关联。然后,本文利用比较研究法,将煤炭行业、能源行业和实施债转股的煤炭企业三者数据进行对比,观察其在政策前后财务指标变化情况,通过静态对比方式得出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假设,为后续动态模型研究作铺垫。接着,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动态分析政策与各个因素的关系,利用稳健性检验中的安慰剂分析法对模型的可靠性进行检验,利用主成分分析,得出煤炭行业在政策影响下控制组与实验组的综合绩效变化情况,利用综合绩效结果,对实施政策的煤炭行业进行分批次差分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在政策的影响下,除了成长能力、营运能力不显着外,煤炭行业杠杆率水平降低了 4%,煤炭行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获取能力分别提升了 3%、3.3%、1.6%,得出了债转股政策对煤炭行业总体呈正面影响的结论,此外,安慰剂检验验证了方法选用的合理性;从行业综合绩效得分结果观察,实验组的综合绩效明显高于控制组的综合绩效,控制组可以带动整体综合绩效水平的提升;通过分批次差分发现,政策交互项系数在政策实施的后期才显示出显着性的特点,证实了政策的滞后性结论。依据研究结果,本文最后提出政策建议,期望政府可依据现状完善政策法规,期望企业可依据政策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
朱睿妮[4](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王寒[5](2020)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高额不良贷款难以处置。这将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营业利润,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对中国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阻碍,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也大大降低。不良贷款后期的处置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跟我国管理不当,相关商业银行法治的缺失以及后期执法不严有很大的关系。要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难以处置的问题,克服此类金融风险的发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以及后期的严格执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于此,本文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立法体系,法律现状,法律漏洞以及改善措施这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法律机制进行研究。
戴盛仪[6](2015)在《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司制度的历次重大改革中,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往往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13年底到2014年初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公司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此我国于2013年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2014年初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央的部署,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行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只涉及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并未对出资方式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要素,出资方式也应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一致,与公司资本制度中其他要素的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本文提出,拓展出资方式的种类,尽可能大地发挥各种财产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是我国出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债权出资即是拓展出资方式、加大财产利用的内容之一。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的不足为切入点,在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出资方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债权出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其制度架构的基本设想。本文结构除引论外,共分六章。引论部分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或者说经济组织,公司从产生起便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伴随公司运应而生的便是公司法。为适用公司发展需要,世界各国自20世纪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制度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的高度,并相应修改了《公司法》。但《公司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到出资方式,是很大的不足。引论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足,并依此为背景分析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下,出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出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完善公司法提供参考,同时从出资的角度为债权流通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引论对债权出资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债权出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加强研究的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引论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问题。首先剖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对当前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与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并不是单一制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是复杂型的双轨制或二元结构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分析了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背景之下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问题。提出尽管总体上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不足,存在薄弱的环节,出资方式是表现之一。出资方式并没有跟上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没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包括债权出资。本文认为即使在最为自由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授权资本制之下,出资方式仍然是法律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本章在考察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公司资本制度中都存在出资方式问题。针对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缴资本制本质上还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我国认缴资本制仍然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至少是人民币一元。注册资本不仅需要关注其对外担保功能,更要关注其对内的运营功能。注册资本是由出资人的出资所构成,因而有注册资本则必有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制在出资方式上的价值理念,应偏重于自由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和安全。本章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之下,应尽可能大地拓宽出资方式的范围:出资方式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即在法律对出资方式的范围进行强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的出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权出资即为出资方式拓宽的内容之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出资人选择采用债权出资方式以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介绍了债权出资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将债权出资与我国已经运行的“债转股,,进行了区分,认为“债转股”只是债权出资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债权让与、债权抵销、以股抵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在债权出资的分类上,依据三个标准进行了划分:证券化债权出资和非证券化债权出资、以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已到期债权出资和以未到期债权出资。接着对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债权出资立法有四个特点:实践先于立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内外有别。然后对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经历了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目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未得到一般法、基本法的承认,特别法对债权出资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两大问题。最后在充分论证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公司法上的一种出资方式,并对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使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得到确认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是:债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完整体系;债权“财产化”是债权出资的基础;债权已有估值和交易的操作机制;债权出资的风险不足以成为拒绝债权出资的理由。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形式上形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主体、客体等方面扩展债权出资的适用范围;构建包括程序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在内的完整制度。第三章论述了债权出资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权出资的客体。由于债权本身的特点,以及债权种类的多样性,本文首先对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性即出资债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观点,特别强调,应区分出资的适格性和出资条件两个概念:出资的适格性是出资人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标的物的最本质属性,是出资标的物的资本属性;而出资条件是在标的物符合适格性要件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适格性问题的延伸。本文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能够彻底脱离其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流通;二是能以货币作为价值评估和支付的手段。然后,在对债权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能够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典型债权,而且应当是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纯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在出资上应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三大类:证券化债权、合同债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证券化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和债券债权。票据债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债权;债券债权包括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债权,但股票期权、股票权证中的债权,具有非典型债权的性质,不宜出资。期货合约可以出资。合同债权是有名合同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的合同债权。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和不当得利之债权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也可用于出资。同时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均可出资。最后,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出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单一主体之债权和多数主体之债权均可出资;附条件债权不能出资;附解除期限的债权不能出资,但附延缓期限的债权可以出资;不完全债权不能出资;财产保险单债权不能出资,但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资。相同债权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属于债权出资的滥用,应当限制。证券化债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不能分割出资,合同债权可以分割出资。单纯债权出资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都应允许。第四章对债权出资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架构和设计。债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其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决定债权出资的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差异。本章结合债权出资的特点及债权出资类型的不同,对债权出资的公示、表决、评估、验资、交付等制度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独创性的观点。对于债权出资的公示,本文认为,债权在流通活动中都存在公示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而不需要公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示的意义是便于相关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保障交易安全。公示的内容应依公司是在设立或者增资阶段,还是在公司设立后与第三人交易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公示的方式依对内公示和对外公示而有不同。对内公示的方式有出示债权凭证、章程记载两个方面;对外公示包括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债权出资的表决,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由发起人一致通过,在公司增资阶段则依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而进行。债权出资应当作价,但作价不等于评估,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作价,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不是强制性程序。债权出资是否验资由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债权出资必须交付,即用于出资的债权交缴于公司,目的在于形成公司财产。不同债权,出资的交付有差异。票据债权的交付是交付票据凭证并背书,本文特别提出票据法应设立类似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性质的“出资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只需要交付债券凭证、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除交付债券凭证外还应背书、以对第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的,其交付方式与记名普通公司债券出资的交付方式相同。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程序是,出资人与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然后移交合同文书并在合同书上进行记载、最后是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与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类似。第五章在分析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债权出资尽管有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同时,债权出资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精神,在风险防范措施上不能一概而论。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个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资本制度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其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强制性措施为主,具体包括用于出资的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程序上的特殊规则、公示等。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公示、评估、告知、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审议制度等。任意性措施包括担保、比例限制、承诺、公证、折价等。第六章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设计。首先介绍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明确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债权出资之下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认为包括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出资后的公司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然后详细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对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影响是,债权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需要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影响包括对公司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和公司运营的影响。对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包括其他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出资机会、公司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影响等。对出资后的交易相对人或者债权人的影响则主要是交易机会的选择决定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采用。对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主要是可能加大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最后,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债权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所出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而在资本充实责任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出资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针对债权出资,在特定条件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由债权出资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徐超[7](2013)在《论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债权转股权作为信用经济时代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运作模式,为当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商业性债转股就是将债权转股权运用在商业环境中产生的结果。目前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尚处于初级建立阶段,不足之处还有很多,我们需要不断从实践当中验证结果,累积经验,逐渐完善我国的商业性债转股制度,商业性债转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本文中,笔者将抓住商业性债转股的特点,从基本理论和运行现状出发,对商业性债转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剖析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目前存在哪些缺陷,并对这些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将之与其他类似概念区分开来。继而深入研究商业性债转股制度涉及的基础问题,包括债权与股权的性质以及商业性债转股的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从商业性债转股的发展历程出发,剖析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详细阐述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则,为找寻有待完善的地方提供依据。第三部分笔者将罗列当前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存在的缺陷,从立法与现实两个方面具体阐述缺陷在哪里,为下一章做铺垫。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将系统地阐述关于完善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设想。首先谈谈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经验,指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其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未来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发展设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2013)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办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制订的《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4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
王顺林,吴吉东,向卫峰,史晓宁[9](2013)在《债权转股权评估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帮助评估师更好地理解《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本文从"债转股"概念本意回归出发,讨论分析了该债转股管理办法中"可转股"之债,并对该类资产评估中应关注的事项作了探讨,与同行商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0](2013)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指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制订的《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4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渝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二、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小结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
一、不良资产 |
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内涵 |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途径 |
一、拍卖 |
二、变卖 |
三、协议转让 |
第二节 农信社处置T房地产相关不良资产的困难 |
一、房地产项目各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复杂 |
二、查封扣押的财产价格评估困难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诉讼追偿的法律问题 |
一、败诉的法律风险 |
二、穷尽法院救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
三、查封扣押行为不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 |
第二节 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重组 |
二、银行内部监管要求与资产重组需求相悖 |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问题 |
一、进入一级市场的门槛高 |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转股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
三、涉及外部第三方的法律对债转股限制多 |
第四节 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的法律问题 |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自然人无权交易 |
二、不良资产估值无统一标准 |
第五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
一、法律没有对真实出售做出要求 |
二、SPV设立、经营与《公司法》规定冲突 |
三、基础资产转让条件不清晰 |
第四章 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一、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融通共享 |
二、深化信用体系,前置风险预警 |
三、消灭不良记录,激励信用恢复 |
第二节 合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成本 |
一、划定包容性强的不良资产类别并分别确定税率 |
二、降低不良资产交易的税率 |
第三节 债转股中体现双方自主性 |
一、减少政府指定债转股现象 |
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和合理性 |
第四节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
一、立秩序法而非惩戒法 |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
第五节 提升诉讼追偿效果 |
一、加大法院执行追偿力度 |
二、促进不良资产所有权人债权债务抵销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M】 |
期刊类【J】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含义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含义 |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债权与股权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债权 |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股权 |
三、债转股中债权与股权的联系 |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关系 |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与实施方向 |
二、市场化债转股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关系 |
第五节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现状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公司法视角下的债转股 |
三、破产法视角下的债转股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践现状 |
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债转股的实践(以40 家上市公司为例) |
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践(以泸天化为例) |
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不足 |
一、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规定较少 |
二、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规定位阶较低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法律存在冲突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 |
第四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规范 |
一、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 |
二、明确债转股的对象范围 |
三、明确债转股的实施方式 |
四、明确新增股权的价格计算依据 |
五、明确债转股方案的表决与批准规则 |
第二节 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
一、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 |
二、消解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与《商业银行法》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一、完善债权转让市场化机制并建立破产债权交易二级市场 |
二、完善司法审批与行政管理的衔接 |
三、完善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文献 |
二、期刊与报刊文献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电子文献类 |
致谢 |
(3)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债转股政策研究 |
1.3.2 行业绩效评价研究 |
1.3.3 债转股对煤炭行业影响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思路 |
2 相关理论及政策现状 |
2.1 债转股政策及评价方法 |
2.1.1 债转股政策概况 |
2.1.2 债转股政策评价方法 |
2.2 债转股政策演变 |
2.2.1 中央政策演变 |
2.2.2 地方政策演变 |
2.3 债转股政策行业演变 |
2.3.1 非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演变 |
2.3.2 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演变 |
3 煤炭行业债换股前后财务绩效分析 |
3.1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财务绩效变化分析 |
3.1.1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
3.1.2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
3.1.3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营运能力分析 |
3.1.4 债转股前后煤炭行业成长能力分析 |
3.2 债换股政策前后煤炭行业现金流分析 |
3.2.1 债换股前后煤炭行业获取现金能力分析 |
3.2.2 债换股前后煤炭行业现金流动性分析 |
3.3 假设的提出 |
4 研究设计 |
4.1 双重差分模型简介及原理 |
4.1.1 双重差分模型简介 |
4.1.2 双重差分模型的原理 |
4.2 变量的选取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虚拟变量与控制变量 |
4.3 双重差分模型的构建 |
5 基于DID模型的实证分析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实证检验 |
5.2.1 DID模型各变量求解 |
5.2.2 DID模型安慰剂检验 |
5.2.3 煤炭行业综合绩效主成分提取 |
5.2.4 DID模型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5 DID模型分批次回归分析 |
5.3 DID模型结果分析 |
6 政策建议 |
6.1 对政府的建议 |
6.1.1 规范政策实施的审核、退出体系 |
6.1.2 继续坚持走“市场化、法制化”道路 |
6.1.3 引入信用审核体系,加强对企业后续监管 |
6.2 对企业的建议 |
6.2.1 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成立化解风险长效机制 |
6.2.2 制定长期目标,避免时滞性的影响 |
6.2.3 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理性划分债务与投资比例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律解释学方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比较分析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五、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及其处置概述 |
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措施 |
(一)贷款重组 |
(二)债权转股权 |
(三)不良贷款出售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面临的困境 |
(一)贷款重组中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困境 |
(二)采用债权转股权面临的困境 |
(三)不良贷款出售中知情权面临的困境 |
(四)后期执行面临的困境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构建 |
一、贷款重组中加大对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
二、完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制 |
三、不良贷款出售中知情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
四、建立金融机构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五、商业银行和法院联合解决后期执行难 |
(一)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 |
(二)从法院执行的角度 |
(三)优化变价拍卖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
(四)法院强制执行机制的完善 |
第四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
二、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一、出资与出资方式 |
二、认缴资本制之下的出资方式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 |
一、债权出资的界定 |
二、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三、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
一、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 |
二、债权出资成为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的法理依据 |
三、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客体 |
第一节 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一、出资适格性的一般理解 |
二、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第二节 出资债权的种类 |
一、现行法中出资债权的种类 |
二、债权在债法上的分类 |
三、出资债权的具体种类 |
第三节 债权出资中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几种特别情形债权的出资问题 |
二、相同债权的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问题 |
三、债权的分割出资问题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问题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公示 |
一、公示的含义 |
二、公示的范围 |
三、公示的方式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程序 |
一、表决 |
二、作价 |
三、验资 |
第三节 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一、交付的意义 |
二、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三、非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第五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一、债权出资风险的涵义 |
二、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涵义 |
二、现行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 |
三、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债权出资的利益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债权出资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影响 |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 |
二、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
二、对公司的利益保护 |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概述 |
(一)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概念与特征 |
1、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概念 |
2、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特征 |
(二)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基础问题研究 |
1、 债权与股权的性质分析 |
2、 法定资本原则 |
3、 利益权衡原则 |
4、 市场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现状剖析 |
(一)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的发展历程 |
(二) 现行商业性债转股的适用范围与转换程序 |
1、 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 |
2、 债权转股权的转换程序 |
三、 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在立法与现实上的困境 |
(一) 立法困境 |
(二) 现实困境 |
1、 专业素质人才缺失 |
2、 企业信息不对称 |
3、 资本市场不成熟 |
四、 完善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法律构想 |
(一) 其他地区的运用与借鉴 |
1、 外国的运用与借鉴 |
2、 台湾地区的运用与借鉴 |
(二) 宏观层面的完善构想 |
1、 完善立法,保障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环境 |
2、 增强债转股运作的的独立性与多元化,发挥社会中介的作用 |
3、 鼓励发展债权交易市场,扩大商业性债转股的需求市场 |
(三) 微观层面的完善设想 |
1、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分析及完善 |
2、 扩大债务公司的适用范围 |
3、 引入第三人的债权 |
4、 支持债权转换为优先股 |
5、 设立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增强商业性债转股运作效率 |
6、 制定债务企业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
(9)债权转股权评估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债权转股权 (Debt-for-Equity Swap) ”概念本质的回归 |
二、可转化为股权的债权 |
(一) 可转化为股权的三种债权情形 |
1.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 |
2.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3.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 列入经人民法院 |
(二)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要件 |
1. 实质要件 |
2. 形式要件 |
(三) 有关债权转股权法律要件问题的讨论 |
1. 债权人的国籍是否限制, 外籍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股权? |
2. 附条件的合同之债是否可以转股权? |
3. 附期限的合同之债是否可以转股权? |
4. 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股权? |
5.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股权?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转为股权。 |
6. 给付标的是劳务 (服务) 或非货币财产的债权是否可转股权? |
7.“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全部履行? |
8. 转股权的债权是否应是与债务人的债权抵消后的债权? |
三、标的债权的评估 |
(一) 评估的实质 |
(二) 评估要素分析 |
1. 委托方: |
2. 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是债务人。 |
3.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4. 评估目的:确定债权的可变现价值, 为其转为注册资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
5. 评估基准日:应为债权转股权较接近的时点。 |
6. 价值类型: |
7. 评估方法: |
8. 评估假设条件 (是计算条件而不是前提) : |
(三) 债权转股权评估应注重事项 |
1. 债权的存在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判断。包括: |
2. 审核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情况, 关注债权人履行合同是否适当,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3. 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的, 审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批准手续。 |
4. 审核连带债权的分割情况。 |
5. 对资不抵债债务人的普通债权转股权, 债权的 |
6. 评估报告应详细描述债权的状况及对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分析判断过程、评估过程等。 |
(四) 债权转股权评估的资料收集 |
1. 债权真实性方面的资料, 如: |
2. 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资料, 如: |
3. 债务人章程; |
4.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债务人资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资料等评估常规业务所需收集的资料。 |
6. 注意履行尽职调查, 查询债务人有无隐瞒资产 |
7. 债转股的过程中还需了解其他债权人与企业是否拟定另外的重组方案及其债务偿还情况。 |
四、小结 |
四、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殷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鲍思睿.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煤炭行业债转股政策绩效评价研究[D]. 崔嘉爽.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4]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法律机制研究[D]. 王寒.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D]. 戴盛仪. 武汉大学, 2015(07)
- [7]论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制度的完善[D]. 徐超. 苏州大学, 2013(11)
-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02)
- [9]债权转股权评估探讨[J]. 王顺林,吴吉东,向卫峰,史晓宁. 中国资产评估, 2013(02)
-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