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侯亚辉[1](2022)在《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等方面,由于受到刑事执行监督依据的概括性与刑事执行活动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矛盾、刑事执行检察中监督力量配置与履职要求不相匹配、刑事执行监督的履职方式尚未实现"办案"模式转型等现实问题制约,远未达到立法的应然要求。未来应当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履职目标,强调其法律监督属性;厘清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界限、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界限,明确监管执法活动范围;通过构建完整的刑事执行监督制度依据体系、合理精简相关职能和优化力量配置,优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运行。
熊秋红[2](2022)在《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检察官指挥刑事裁判执行制度在清末始建,民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得到了逐步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改"检察官指挥执行模式"为"检察官监督执行模式",在刑事执行领域经历了从"劳改检察""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的演变。在刑事执行检察立法和实践发展的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借助"中国知网"数据库,可以揭示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总体状况,具体表现为论文数量较多、载体和作者主要集中于检察系统、内容基本上覆盖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助推了立法和实践进步,但是,由于缺乏学术界的深度参与,导致研究成果在深度、广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均显不足。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应当以研究对象的类型化、研究重点的明确化、研究视角的立体化、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为基本路径。
石贤平[3](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桑先军[4](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金玥[5](2021)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人身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型的人身检查方法,尤其是人体生物识别技术被运用到刑事侦查中,为侦查机关预防和惩罚犯罪带来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对保障被检查人的权利构成潜在威胁。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而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我国现有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无法让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实践中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存在漏洞。同时,实践中当被检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法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本文拟通过研究提出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概念,厘清刑事人身检查与相似概念的关系。其次,对刑事人身检查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选取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规定较为具体完备的域外国家进行考察。从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监督制约机制、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程序规制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出域外制度的共性特征和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一方面通过与域外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找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通过实际调研和案例分析得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据此找到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尚待改进之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的制度经验,提出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构想。具体而言,确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建立刑事人身检查的基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类型化比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同时,针对新时期新特点,提出完善我国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销毁制度。
董浒[6](2021)在《刑事强制采样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文中研究表明
高小伟[7](2021)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的进程中,人们压力增大,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普遍增加,人们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案件也愈来愈多。为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更好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制于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制定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起步晚,完善程度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多依赖司法解释等文件。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行政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独立性、人道性和强制性,是保障精神病人基本人权,实现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实现社会防卫的制度保障。文章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突出问题,并联系当前立法,探寻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审判规则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不一致、监督救济不完善等等,发现引发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司法适用中各个环节依据不明确。在结合域外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吸取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华,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及司法适用各个阶段出发,为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宋玉[8](2020)在《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文中指出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立案是所有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立案程序中的审查过程则是立案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否立案取决于审查的结果。完善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准确推进,也有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立案程序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述。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进行阐述,分析出实践中存在动态审查和书面审查两种审查方式,进而得出其对于刑事诉讼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多项刑事诉讼理论的需要,本部分通过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说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上,由于《刑事诉讼法》缺少对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的调查活动及其收集到的线索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监督内容的缺失和不当的审查标准导致实践中审查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不严格,导致大量正当防卫者受到羁押措施;侦查措施的滥用,亦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将现有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降低审查的标准;三是加入消极审查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四是加入监督制度、救济制度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
宛奕帆[9](2020)在《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已是司法实践中的严重问题。为了避免审前阶段当事人进行财产转移,保征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得以有效执行,地方开始尝试对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与控制的试点研究,而理论界却鲜有关注。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除了能够为我国完善刑事立法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并与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与区分之外,还能为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从理论层面来讲,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保障刑事财产性判项得以执行,保障被害人权益得以实现,规范查控程序的运行,提高诉讼效益。从实践角度出发,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有助于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避免案件流于“空判”。解决涉案财产性质认定不明,财产强制性措施适用不规范,财产刑判决不合理等现实问题。地方进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的立法体系并未将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纳入其中,地方试点对于刑事财产的查控多依附于侦查手段作出,存在侦查措施的适用与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适用的混同。一方面,由于侦查程序的运行往往以查清犯罪事实为重点,故而更注重查控财产的证据属性。可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则侧重于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查控以此保障财产性判项的执行。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审判阶段法院的财产查控权,但是由于审前规定的缺失,审判阶段往往陷入查控不能的困境当中。另一方面,侦查程序运行过程中对财产调查与控制往往过度强调财产强制性控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规制。而查控行为的不当实施不仅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还会造成司法腐败的弊端,形成权力寻租空间。财产查控范围如何界定,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如何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财产管控机关如何进行协调配合,当事人如何行驶救济权利等一众问题不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造成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运行脱离法治化轨道。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构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首先,应当明确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对象,也就是将可能判处财产性判项的当事人的财产列为财产查控的对象。其次,为保证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准确性,完善涉案财产的性质界定,防止过度适用强制性控制措施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侵害,应当明确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规则。通过财产调查前置适用并且设立实施财产控制的条件以此规范财产强制性控制措施适用。再者,应当从程序的启动以及与各机关的联动配合上进行程序设计,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运行。并且,权力行使不能缺乏监督与救济措施,一方面,需要加强公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强调外部监督的力量,并且应该明确在错误采取查控措施情况下的救济性权利,以此更好的实现监督救济功能。此外,财产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动配合、查控财产的管控均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从而使得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制度价值。
陈晓林[10](2020)在《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监察委员会作为查办公职人员不正当行使公权力的专门机关应运而生。其中,监察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可以使用的12项措施之一,一经提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因为监察委员会是新兴的政治机关,监察留置又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手段。可以说,监察留置因其特殊的性质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而被给予了很大的期望。这个期望是提高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效率,是震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侥幸心理,是打造风清气正、河清海晏的政治生态。真理的发展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在监察留置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障碍。这个障碍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被控制人身自由的被留置人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来保证案件顺利起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监察留置的现行法研究,并结合在监察机关工作的实际,针对发现的监察留置在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影响,从而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实现二者衔接的最优化。首先,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论文研究建立在资料搜集的基础之上,文献研究法得到基础性的运用。我国专门研究监察留置措施的成果比较少,论文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性地进行吸收借鉴,并且归纳出监察留置的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在理论体系所起的作用。其次,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在本文中也得到运用。通过横向与国内的职能部门相比较,深刻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权的性质以及监察留置的性质;通过纵向与意大利、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刑事案件启动程序相比,得出弥补我国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本文还使用案例分析法,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检查机关的留置案例进行分析,得到一个真实客观的认识。运用大数据案例对法律规定的三种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方式进行比对,得出不同的使用率,从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前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当前学术界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学说进行论述。根据学术界的探讨,归纳整理有代表性的观点,从而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一部分分别论述了在私法、公法领域留置的提出及发展背景;从国家法律层面及政治战略层面分析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进一步延伸出监察留置应该被谁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第二部分从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目的一致性和程序必然性角度阐述二者衔接的实质,对比公安机关的先行拘留,客观看待检察机关决定的先行拘留。第三部分重点解释了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包括开端缺失立案程序,中间采取的先行拘留措施自身的问题,还有监察机关提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没有法律效力,额外涉及的退回补充调查程序缺少对被留置人“何去何从”的规定。第四部分针对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其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留置案件进行受理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刑事立案;其二是固定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以检察机关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其三是细化对先行拘留的时间节点、时限及执行场所的规定;其四是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明确对留置案件退回补充调查“退案不退人”的原则。
二、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的应然分析 |
(一)域外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范围(1) |
1.被监禁人的待遇保障 |
2.刑罚变更执行 |
3.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渎职行为 |
(二)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范围 |
1.刑罚执行监督范围 |
2.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范围 |
3.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范围 |
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履行的实践困境 |
(一)刑事执行监督依据的概括性与刑事执行活动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矛盾 |
(二)刑事执行检察中监督力量配置与履职要求不相匹配 |
(三)刑事执行监督的履职方式尚未完全实现“办案”模式转型 |
三、厘清刑事执行检察的权力边界问题探讨 |
(一)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履职目标 |
(二)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属性 |
(三)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界限 |
(四)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界限 |
(五)明确“监管执法活动”监督的范围 |
四、优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行使的相关建议 |
(一)监督依据:构建完整的刑事执行监督制度依据体系 |
(二)职能把握:合理精简相关职能,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 |
1.合理精简相关职能。 |
2.突出重点职能。 |
(三)履职方式:优化力量配置,转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
1.优化监督方式,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 |
2.优化力量配置,实现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工作模式的衔接配合。 |
(2)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立法发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二、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实践发展 |
(一)劳改检察阶段 |
(二)监所检察阶段 |
(三)刑事执行检察阶段 |
(四)刑事执行检察改革 |
三、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状况考察 |
(一)以“劳改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二)以“监所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三)以“刑事执行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着作 |
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状况评析 |
(一)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促进了立法和实践进步 |
(二)在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中检察系统人员做出了突出贡献 |
(三)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历史研究的缺失与不足 |
(四)学术界对刑事执行检察立法缺乏应有关注和研究 |
(五)学术界缺乏深度参与导致相关研究深度、广度均不足 |
五、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 |
(一)研究对象类型化 |
(二)研究重点明确化 |
(三)研究视角立体化 |
(四)研究方法多元化 |
结 语 |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5)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人身检查概述 |
1.1 刑事人身检查的概念 |
1.2 刑事人身检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程序的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监督和权利保障的研究现状 |
1.3.4 小结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2.1 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程序的域外考察 |
2.2 刑事人身检查监督制约的域外考察 |
2.2.1 刑事人身检查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 |
2.2.2 刑事人身检查启动条件的域外考察 |
2.3 对被检查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 |
2.3.1 赋予被检查人基本权利的域外考察 |
2.3.2 针对弱势群体人身检查的域外考察 |
2.4 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域外考察 |
2.4.1 人体样本质量监控程序的域外考察 |
2.4.2 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保管和销毁程序的域外考察 |
2.5 域外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考察启示 |
3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制度缺陷 |
3.1.1 缺乏分类和基本原则指引 |
3.1.2 未明确刑事人身检查具体实施程序 |
3.1.3 缺乏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
3.1.4 缺乏被检查人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定 |
3.1.5 缺乏有关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的程序规定 |
3.2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1 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2 毒品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3 醉酒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4 刑事人身检查缺乏规范记录 |
3.2.5 缺乏对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审查 |
4 完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构想 |
4.1 确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 |
4.2 建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础类型 |
4.3 完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 |
4.3.1 建立类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实施主体 |
4.3.2 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对象 |
4.3.3 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
4.3.4 完善刑事人身检查的见证记录制度 |
4.3.5 完善医护人员实施检查的配套制度 |
4.4 加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制约 |
4.4.1 建立类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审查制度 |
4.4.2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
4.4.3 建立刑事人身检查智能办案系统 |
4.5 加强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 |
4.5.1 建立被检查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序 |
4.5.2 建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保障程序 |
4.6 完善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4.6.1 完善人体样本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4.6.2 完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分析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 |
(二)案例评析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与价值追求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 |
1.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2.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选择 |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追求 |
1.内在价值:实现精神病人保护 |
2.外在价值:实现社会防卫 |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 |
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
2.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存问题 |
1.立法规定笼统模糊 |
2.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
3.审判规则不明确 |
4.执行程序不完善 |
5.解除条件未明确 |
6.缺乏监督环节的细致规定 |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借鉴 |
1.刑事强制医疗的域外做法 |
2.域外刑事强制医疗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采取的完善措施 |
1.及时增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缺失 |
2.明确适用标准 |
3.明确审判规则 |
4.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
5.健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程序 |
6.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 关于刑事立案审查制度 |
(二) 关于正当防卫问题 |
四、 主要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概述~([1]) |
1.1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1.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1.2.1 刑事立案审查的主体 |
1.2.2 刑事立案审查的对象 |
1.2.3 刑事立案审查的方式 |
1.3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1.3.1 有利于准确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
1.3.2 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
1.3.3 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稳定社会秩序 |
1.3.4 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
2 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念 |
2.2 审慎行使追诉权 |
2.2.1 限制追诉 |
2.2.2 授权追诉 |
2.3 甄别多元化案件 |
2.3.1 甄别受理案件的性质 |
2.3.2 甄别不同类型刑事案件 |
2.4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降低诉讼成本 |
3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3.1.1 法律法规规定不集中 |
3.1.2 调查行为性质不明确 |
3.1.3 立案标准过高 |
3.1.4 内外监督内容不明确 |
3.1.5 被审查对象缺少救济 |
3.2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3.2.1 违法阻却事由难审查 |
3.2.2 侦查措施适用较普遍 |
3.2.3 不破不立情况仍存在 |
3.2.4 舆论易影响立案审查 |
4 我国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
4.2 明确调查行为性质 |
4.3 降低立案标准 |
4.4 建立多角度监督机制 |
4.4.1 外部监督 |
4.4.2 内部监督 |
4.5 赋予被审查对象救济权利 |
4.6 建立消极条件审查机制 |
4.6.1 明确消极条件要素 |
4.6.2 增加违法阻却事由二次审查 |
4.6.3 建立违法犯罪协同审查机制 |
4.7 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 |
4.8 提升公安司法人员法律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概述 |
2.1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概念 |
2.1.1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概念由来 |
2.1.2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概念界定 |
2.1.3 刑事财产查控与刑事侦查的区分 |
2.2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对象 |
2.3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意义 |
2.3.1 保障财产性判项得以执行 |
2.3.2 规范刑事财产查控措施的适用 |
2.3.3 提高诉讼效益 |
第3章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立法梳理 |
3.1 我国相关规定考察 |
3.1.1 刑事财产调查相关规定 |
3.1.2 财产强制性控制措施相关规定 |
3.1.3 审判机关的财产查控措施规定 |
3.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规定 |
3.1.5 其他相关规定 |
3.1.6 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立法的分析 |
3.2 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考察 |
3.2.1 丹麦 |
3.2.2 葡萄牙 |
3.2.3 瑞士 |
3.2.4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第4章 我国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问题剖析 |
4.1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困境 |
4.1.1 程序运行混乱 |
4.1.2 过于强调财产控制的实施 |
4.1.3 涉案财产认定与处置混乱 |
4.1.4 程序运行缺乏有效约束 |
4.2 我国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实施问题成因分析 |
4.2.1 制度规范层面 |
4.2.2 客观因素制约 |
4.2.3 司法观念偏差 |
第5章 我国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构建 |
5.1 构建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适用原则 |
5.1.1 程序法定原则 |
5.1.2 比例原则 |
5.1.3 司法审查原则 |
5.2 构建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的适用规则 |
5.2.1 构建刑事财产调查规则 |
5.2.2 完善刑事财产调查的实施方式 |
5.2.3 设立实施财产控制的条件 |
5.3 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程序设计 |
5.3.1 财产调查与控制的启动程序 |
5.3.2 完善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协调配合机制 |
5.4 构建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
5.4.1 构建内部自查的程序控制 |
5.4.2 构建外部监督的程序控制 |
5.5 构建与财产管理机关形成的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与定位 |
(一) 留置措施的历史演进 |
1、私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
2、公法上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
(二) 监察体制下留置措施的定位 |
1、监察留置措施提出的背景 |
2、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 |
二、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现实考察 |
(一)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正当性 |
1、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目的一致性 |
2、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程序必然性 |
(二)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类型 |
1、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
2、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的先行拘留的提出 |
三、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存在的问题 |
(一) 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缺失立案程序 |
1、对普通刑事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
2、对监察留置案件启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
(二) 检察机关对留置案件采取的“先行拘留”的问题 |
1、对于先行拘留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
2、对于“不当拘留”没有救济途径 |
(三) 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提出的建议未明确法律效力 |
1、对留置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准 |
2、监察机关提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四) 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完善 |
1、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 |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怎样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
四、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建议 |
(一) 明确“受理”等同于“立案”的法律效果 |
(二) 固定监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
1、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原则 |
2、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处置程序 |
(三) 细化对先行拘留的规定 |
1、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时间节点及时限 |
2、明确规定先行拘留的执行场所为看守所 |
3、理顺先行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模式 |
(四) 完善退回补充调查期间的程序 |
1、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属性 |
2、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刑事强制措施保持不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研究[J]. 侯亚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01)
- [2]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J]. 熊秋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01)
-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4]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5]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D]. 金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6]刑事强制采样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D]. 董浒.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D]. 高小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论刑事立案审查制度[D]. 宋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9]刑事财产调查与控制制度研究[D]. 宛奕帆. 湘潭大学, 2020(02)
- [10]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研究[D]. 陈晓林.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