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诚信,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提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徐国栋[2](2020)在《我国民法典应承认诚信缔结的无效婚姻效力并确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时效》文中指出在无效婚姻中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阙如,造成了一些错判。在西方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适用拟制的婚姻制度进行此等保护。按照该制度,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要归于无效,但对于诚信的当事人及其子女保留部分效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诚信缔结的重婚,并不置于无效,而是赋予有效婚姻的地位。此举把对诚信的保护推上了新台阶,但留下了只考虑诚信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遗漏考虑诚信违反其他婚姻有效要件的婚姻的缺憾。我国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以上述婚姻诚信保护成果为基础,承认诚信缔结的各种类型的无效婚姻的效力,但须以当事人已长期彼此占有配偶身份为条件。为了避免具有无效原因的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长期不确定,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的安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其子女的生活安定性,应设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1年的诉讼时效。
李丽珍[3](2019)在《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以C银行J分行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全球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银行业甚至金融业带来了超乎想象的影响。虽然各国银行业和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越来越重视操作风险问题,但风险控制效果却并不显着。操作风险正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监管部门对操作风险管理也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国内金融环境与国外金融环境不同,设备不同,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学习的经验有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并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在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的背景下,阐述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明确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意义。本文拟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管理学相关知识,在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较为全面的综述、梳理的基础上,将研究的角度缩小,运用实例与数据,对C银行J分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详细介绍了其操作风险管理现状,根据该银行自身的特点,寻找其操作风险管理问题的原因,全面发掘风险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并针对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从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企业文化和外部监督四个方面提出了的对策建议,希望有益于今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
朱捷[4](2017)在《司法判决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文中提出所谓判决的法律效果,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判决于法有据且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实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这样也就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所谓判决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官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规范由应然变为实然,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而且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对未来的当事人甚至整个社会有正面的积极的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二者之间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抽象性,与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动性、具体性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的客观原因。法官照搬法律条文机械地适用法律,以及法官判决无视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立的主观原因。根据主客观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如何去实现二者之间的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具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即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于司法实践。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法律解释方法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是架设两者统一的桥梁。法律解释方法,特别是“目的解释”和“社会性解释”的方法,能够克服法律的僵硬性,使法官对具体个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能保证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理性、精神和价值,以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使判决结果又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公平公正的观念,能对未来的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积极的正面的影响,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一些新型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则适用“不能”,即对于一些特别的案件出现法律空白,或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适用,但适用该规则明显不正义即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这时法官应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以便能够使判决既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又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正义观念,以使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朱建安[5](2016)在《传亲属还是聘专家 ——基于控股家族目标异质性的经营权传承研究》文中指出CEO继任是公司的重要决策,公司治理框架内选择企业内部晋升还是外部聘任的研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逐渐衰老背景下的权力更替。民企传承的中心任务是延续基于股权与经营权的剩余控制权。因为股权与财富直接相关,一代创业者作为子孙家产的托管人,股权留给后代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但经营权与股权可以分离,传亲属还是聘专家担任CEO乃当下控股家族关于经营接班人选的战略性决策。在家族企业研究领域,接班人的胜任力模型并不能解释“王健林花5亿成立普斯投资让王思聪去亏”的事件,有的控股家族并非出于能力来选聘企业CEO,不是所有的家族企业都会走上支薪经理掌管企业的“管理革命”。学术界对家族企业“如何不同”以及“为何不同”做了大量的研究,但也需要就形形色色家族企业为何做出迥异的聘任决策做出解释,讨论家族企业异质性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家族拥有控股权促进还是阻碍企业绩效存在争议,但是对于家族成员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业绩下降似乎能达成共识。中国上市公司是否也存在家族CEO的绩效折损效应以及其家族身份与企业绩效关系的计量研究是否有内生性问题,是本论文首先要回答的。本文利用上市家族企业的横截面数据显示,从托宾Q以及销售周转率等绩效指标看,家族CEO所领导的企业显着地低于非家族CEO所领导的企业。为什么造成这种后果?本研究利用外生金融危机提供的准自然实验,发现非家族CEO有更强薪酬绩效敏感性,根据最优合约理论解释了企业的更高绩效。这项研究还解决了 CEO身份与绩效之间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致力于回答的第二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有的控股家族为何忍受经济上的折损效应坚持雇佣家族CEO。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企业嵌入在家族系统之中,而家族系统又嵌入在更大的制度环境里。家族不仅仅有可持续地获取物质财富的经济目标,还追求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家族为核心的非经济目标。本文还利用美的电器、世茂股份、方太厨具和统一石化四案例,从制度环境、家族和企业三个层面构建家族企业CEO的聘任决策模型,发现:(1)控股家族目标存在异质性:非经济目标不同,相对于经济目标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跟现有基于欧美企业的研究文献相比,中国控股家族普遍希望持续掌控企业、子女成长成才实现家族的健康繁衍,但是否要向子女提供企业岗位、家族是否依靠企业获取社会资本等方面存在差异;(2)家族的目标受到制度环境、子女接班意愿与能力的影响。具有较强非经济目标的家族会鼓励、培养和提升子女接班的意愿和能力。(3)非经济目标的重要程度与“传亲属”还是“聘专家”有重要关系。本研究还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可以推导更加重视非经济目标的家族倾向于提供薪酬激励强度较弱的聘任合约,社会总福利最大的家族-CEO匹配方式是能力高的职业经理人接受那些经济目标更重要、提供更大薪酬激励的控股家族的聘任,而家族成员即便能力可能较弱也要被非经济目标更重要的家族优先雇佣。案例研究回答了“如何”以及“为什么”的问题,经济学模型提供了均衡的聘任匹配状态,大样本计量分析提供更为稳健的统计支持。基于全国工商联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健康”调研数据,利用Logistic模型发现:在家族成员与职业经理人都可兹聘任的情况下,非经济目标的重要性与经营权释出给外人具有显着的负效应。而且第一代企业家的决策权力、子女在公司任职将会强化两者之前的负效应;企业主与各级官员的政治联系强化了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显着地弱化两者之间的负效应。本研究的贡献在于:(1)在家族企业研究领域首次从传承要实现的目标着手探讨经营权更替,有了目标的研究才能对所谓的“顺利”、“成功”还是“令人满意”的传承做出评价,拓展了以往仅从两代人的交接班意愿与接班人能力的传承研究路径。(2)社会情感财富(SEW)是研究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解释视角,本研究通过控股家族目标异质性解释了家族企业的异质性问题。(3)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内对职业经理人与家族成员有了新的理解,“自家人”之所以相较于“外人”更受欢迎不仅仅是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能降低代理成本,而是因为“自家人”在实现家族的持续控制、关注家族成员情感需要、维护家族和谐等非经济目标方面更胜一筹。(4)本研究为一代创业者让渡经营权提供决策建议,也为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如何实现匹配避免“裙带关系的老板”、“不落地的经理人”互相指责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徐德臣[6](2015)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三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三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三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三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王鑫[7](2014)在《人际交往诚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际交往诚信是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诚实、信用与信任等关系的综合体。人际交往诚信不仅能够推动社会成员人际关系顺利开展,还能降低人们交往的成本,使交往双方免于复杂的信任机制的困扰,能够提升人际交往的效率,积累人际交往的社会资本,增强社会成员竞争力,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国家形象。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人际交往诚信日渐成为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冲击着社会信任与交往模式。人际交往诚信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现实课题,这促使本论文从理论上去探讨如下问题:面对社会转型和文化变迁,人际交往诚信发生了哪些模式转变,如何看待当前人际交往诚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人际交往失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以及怎样建设新的人际交往诚信模式。人际交往诚信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交往诚信的发生环节、发展演变环节和反馈环节等,是社会成员交往诚信由观念到思维,到情感,到信念,再到行为和习惯养成的过程。根据亲疏程度不同,人际交往诚信的主体可分为家人、熟人、半熟人、陌生人等类型,不同类型的交往主体有着不同的诚信行为促动力量。人际交往诚信行为的产生动力至少包括以利益原则为代表的工具理性因素,以道德原则为代表的价值理性因素,和以情感为代表的非理性因素。利益原则是人际交往诚信产生的基础动因,道德原则是人际交往诚信发生的内隐动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是人际交往诚信的稳定剂。首先,利益原则广泛存在于各类人际交往的群体中,家人之间的诚信交往能够使家庭成员获取真实的信息,降低家人之间交往的风险,实现家人共同的幸福;熟人和半熟人处于某种固定的“圈子”,诚信者能够赢得圈内稳定的地位,获得相应的利益;陌生人之间的诚信交往具有极强的利益计算特征,为了避免因失信受到制度惩罚而不得不选择诚信交往。其次,道德理性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类社会群体中,家人之间拥有最为强烈的道德理性,欺骗家人被社会视作最令人不齿的行为,熟人、半熟人在做出诚信行为时往往将利益和道德同时考虑进来,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诚信则略带道德色彩,它们更多地考虑趋利避害的因素。最后,情感动因是人们做出诚信行为不可忽视的重要推力,家人和熟人之间的真挚情感常作为彼此以诚相待的重要出发点,半熟人和陌生人之间则缺乏深厚感情,相应起到较弱的推动作用。在人际交往失信的根源问题上,人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自身是否选择诚信加以权衡,综合考虑制度环境、体制约束、良心等因素后,一旦失信能带来更大利益时,不少人选择了“主动欺骗”他人,于是,外在的利益权衡或成本计算成为人际交往失信的重要根源。还有一些人缺乏诚信的道德观念,造成诚信交往的“内驱力”匮乏,甚至缺乏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并造成交往主体诚信道德底线屡屡遭到破坏。另外,一些人深受传统文化的负面因素影响,认为“老实人吃亏”,深受“权变”文化影响,将诚信交往视作可有可无的工具而己,在交往中肆意贬低诚信的固有价值。社会是否公正、制度是否合理、法律是否健全、教育是否到位、习俗是否向善,这些问题是人际交往失信根源的具体存在形式。人际交往诚信的“优序”是一种新型的交往诚信模式,这一模式包括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有着导向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有着全方位、深入开展的诚信道德教育体系,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内外兼修”,不仅受到外部规范的有效制约,更拥有鲜明的诚信道德品质及道德情感体验。在“优序”状态下,受到公正的社会制度环境和成功模式的影响,加之诚信的道德教化和情感促动,人们会“绝对地”做出诚信行为,这是重建人际交往诚信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我们需要提升人际交往失信的成本,同时降低人际交往守信的成本,要将诚信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优化政务及体制因素的引领功能,发挥诚信教育的作用。此外要对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资源予以有效梳理,强化人际交往诚信的行为习惯,注重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全面整合导向诚信的多方力量。
吴丹[8](2013)在《论典型善意行为的相关性排除 ——民事证据规则改革与社会善良风气的维持》文中提出社会的善良风气是我国文明的历史传承,人们在社会生活、商业活动等活动领域内,可能会作出诸如见义勇为、诚信交易等值得肯定的行为。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人们的某些善意行为却可能导致行为人卷入有因或者无因的法律麻烦之中,一个本来显而易见的善意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成为诉讼中有责的证据。当行为人诉诸于法律时,法律如果仍然紧扣民事证据规则,而忽略善良风气的鼓励与传扬,那么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不敢为、不愿为善良行为。因此,司法审判作为道德的敏感调节器,虽然不能因道德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判,但却应当为了某些道德需要明示善行善意的鼓励规则,从来降低法律对道德行为的阻碍。参照英美法的相关规则,构建起一套证据排除体系,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官对使用该证据的司法利益和造成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若损害的公共利益大于司法利益,则最终排除该证据的使用,以牺牲证据规则为代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个人的良知。
衣春红[9](2012)在《论保险合同的无效》文中研究表明由于我国《保险法》的起步和发展相对来说都比较晚,当时制定法律时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现就保险合同的无效进行以下粗浅的阐述。
冷传莉[10](2010)在《论民法中的人格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特定物为研究切入点,全面梳理该类物司法案例的特点以及所展现的特定价值,在综合分析现行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成功与不足的基础上,从一个全新的学术视角创造建地提出“人格物”的概念,并以此为研究对象,对人格物在民法中的有关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力求探讨建立人格物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则,以推动民法理论的创新性研究,科学回应司法实践对人格物规制需求不断增加的现实。本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主要论述人格物提出的现实需要,并对确立这一学术概念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进行论证;第二章从民法的视野对人格物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分析展示人格物的特殊法律属性;第三章对常见的人格物典型形态及特殊的人格物予以分类探讨;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人格物的基本规则进行建构,探讨了人格物确权、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第五章为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和保护原则,力求为人格物的司法救济探索依据;第六章为人格物疑难问题研究,合理回应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格物认定、价值确定及限制自由裁量权等疑难问题,以期强化对人格物的保护并提供裁判指导。第一章关于人格物概念确立的法理基础。通过对人格与财产关系的互动分析,展示了人格与财产分离与融合的不同侧面,指出了“人格物”是沟通人格与财产的重要桥梁。通过对一些特定物为标的的案件之类型化梳理论述了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客观而普遍地存在,并为司法实践所关注。结合我国《物权法》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分析了物权法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规定的缺失,指出司法解释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一提法所存在的不足,继而创建性地提出了“人格物”这一学术概念并分析了其合理性,指出这一概念对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人格物概念的提出绝非臆造,人格与财产的一般理论为人格物在法理上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诠释。人格物概念的确立实践了透过物对人格保护机制的形成,彰显了民法对人之精神维度的尊重,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第二章围绕人格物的内涵、法律属性及动态发展展开研究。首先对民法理论中关于人与物、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元区分理论进行分析,并在此背景下将人格物界定为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通过与相近法律概念的深入比较研究,侧重分析人格物所具有的有形性与无形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属性等特有法律属性,以为界分人格物提供依据。本研究特别注意到,人格物并非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即对人格物的认识必须置于发展的视野中加以考察,否则就只能看到既已存在的物是否为人格物的问题,而无法判断过去的、将来的物是否为人格物,从而影响这一命题提出的一般理论意义。因而,人格物之生成及特定条件下人格物去人格化是对人格物研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须辩证地对待。第三章通过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人格物的案例、现象和事实进行归纳式的提炼,据此对人格物的典型形态进行分析,以更进一步明确人格物的外延,使得对人格物的把握不仅仅限于理念的层面,更要深入其具体实践之中。循着以主体区分为原则且兼顾特殊的分类规则,人格物首先体现为与个人有关的特定物,如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结婚戒指或类似定情物、某些奖章、证书等证明自己特定经历、荣誉的人格物;第二类则是与家庭有关的人格物,如祖传物品、族谱、家宅、祠堂、祖坟、宠物等;第三类是团体性人格物,包含了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文物,以及一些企业、农庄、学校往往会有一些纪念意义的或标志性的,但显然不构成文物或正在申报核定过程中的物品、建筑等;第四类则是与人身有关的器官、基因以及与遗体有关的骨灰、遗骸等。对人格物典型形态的分析有助于科学地建构人格物法律制度及人格物的司法保护。人格物在类型上同样也是呈动态发展态势的,本文所做的人格物的典型形态分析并不能将其类型穷尽并绝对化,而且也并不是说所列类型中所有的物都是人格物,必须是符合人格物特征和准入条件的物方可纳入保护范围,而人格物的类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生成或者转化之中。第四章在对人格物理论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为更好地给司法实践中人格物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并进一步促进人格物法律制度的深入发展,强化对人格物的认知与保护,本章力图全面构建人格物的基本规则。人格物作为物而言,其确权方面当然一般地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基本规则,但鉴于人格物承载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较一般物而言,具有了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故结合这类物的特点,其确权规则中应当兼及传统风俗习惯、人格利益联系和人格利益顺位差别等特殊规则。就人格物一般性规则而言,必须解决好人格物权利主体的确定、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人格物、人格物的继承、离婚纠纷中人格物的分割、人格物的征收征用以及人格物的无权处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重要问题。鉴于人体器官、基因以及遗体等人格物的特殊性,在遵循人格物一般性规则的同时,对该类特殊人格物的特殊规则也予以了充分关注。第五章对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与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以为人格物司法救济提供理论依据及指导原则。当人格物遭受侵权寻求救济时,现行立法未能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有关民法理论研究对人格物侵权时的请求权基础研究尚付阙如。本文依据侵权法、人格权法及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提出人格物遭受侵权时,其请求权基础应为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聚合,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基于人格物的特殊法律属性,在人格物保护实践中不仅应遵循人格物作为物的一般性保护规则,而且还应顾及人格物的特有法律属性并对其加以特殊保护。故而,在人格物概念确立并且人格权应优先保护的背景下,人格物保护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度保护原则,以强化对人格物周延而适当的保护。第六章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人格物认定标准不清、人格物价值难以确定以及人格物司法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现实疑难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人格物认定标准系人格物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应当参照人格物生成因素加以考察,合理地确定人格物的司法识别标准,同时亦有权利主体、行为能力、个人偏好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则是人格物的价值难以确定,本文从人格物的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区分考察的角度对其加以判定,确立了相应的评价规则。为防止法官在人格物司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随意认定人格物或者不予认定,或者随意确定人格物侵权时的赔偿额度,提出应当确立尊重既有规则(强调一般人的识别标准及社会共识)、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及建立此类案件的判例指导制度等规则对此予以适当控制。本章还就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人格物司法中的举证责任和人格物执行豁免等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为诚信,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诚信,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论文提纲范文)
(3)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以C银行J分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与思路 |
1.2.1 研究的目标 |
1.2.2 研究的思路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涵 |
2.1.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概念 |
2.1.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征 |
2.1.3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分类 |
2.1.4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计量 |
2.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 |
2.2.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
2.2.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流程 |
2.2.3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
3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
3.1 C银行J分行概况 |
3.2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概况 |
3.2.1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
3.2.2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
3.3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事件现状 |
3.4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 |
3.4.1 内控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2 内部系统与业务流程问题 |
3.4.3 内部员工问题 |
3.4.4 外部因素 |
4 C银行J分行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
4.1 提高内部控制管理 |
4.1.1 完善内部控制结构 |
4.1.2 严格内部控制制度 |
4.1.3 加强内部监管力度 |
4.2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
4.2.1 完善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 |
4.2.2 强化风险集中化管理 |
4.2.3 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
4.3 形成正确的企业文化 |
4.3.1 培养员工正确的价值观 |
4.3.2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 |
4.3.3 制定有良好激励约束效用的薪酬制度与晋升制度 |
4.4 加强外部监督 |
4.4.1 加强国家监管 |
4.4.2 加强行业监督 |
4.4.3 加强外部审计 |
5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司法判决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概述 |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涵义 |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证考察 |
(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方法论 |
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一)目的解释方法 |
(二)社会学解释方法 |
三、合理运用法律原则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一)出现法律空白时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
(二)适用法律规则明显不正义时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传亲属还是聘专家 ——基于控股家族目标异质性的经营权传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概念的界定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选题的意义 |
1.5 研究内容 |
1.6 论文研究路线与章节安排 |
2 文献综述 |
2.1 家族企业如何不同?为何不同? |
2.2 形形色色的家族企业及其异质性问题 |
2.3 家族企业传承:以“传给谁”为首要问题 |
2.4 传亲属与聘专家:如何不同? |
2.5 文献述评 |
3 “传亲属”与“聘专家”:基于上市公司数据的比较 |
3.1 研究假设 |
3.2 家族CEO领导下的企业如何不同 |
3.2.1 研究设计 |
3.2.2 家族与非家族CEO的区别 |
3.2.3 描述性统计 |
3.3 绩效变动与CEO薪酬激励:以身份为调节变量 |
3.4 稳健性检验 |
3.5 结论与讨论 |
4 家族目标异质性与企业CEO聘任:案例研究 |
4.1 理论框架 |
4.2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4.3 家族企业经营权传承的四个案例 |
4.4 案例分析:制度环境、家族目标与CEO聘任 |
4.4.1 控股家族的非经济目标 |
4.4.2 外在压力影响家族目标的优先级顺序 |
4.4.3 家族目标与子女接班意愿和能力的互动 |
4.5 总结与讨论 |
5 家族企业CEO聘任的理论模型 |
5.1 匹配视角下的CEO聘任 |
5.2 多任务背景下的企业-CEO聘任匹配 |
5.2.1 家族企业CEO薪酬激励: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 |
5.2.2 目标异质性与CEO能力的匹配模型 |
5.2.3 家族企业CEO聘任决策模型 |
5.3 结论与讨论 |
6 控股家族目标异质性与经营权释出倾向的实证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主效应研究假设 |
6.1.2 调节效应研究假设 |
6.2 研究样本和研究设计 |
6.2.1 问卷设计和回收 |
6.2.2 变量的测量 |
6.2.3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
6.3 假设检验结果和数据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讨论与结论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果及其创新点 |
7.2 实践应用的启示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6)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程序性制裁概论 |
第一节 程序性制裁的语源谱系与概念界说 |
一、制裁的法律语义 |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界定 |
三、程序性制裁的提出 |
第二节 程序性制裁的功能 |
一、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 |
二、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 |
三、调和民事诉讼法的多元价值 |
第三节 程序性制裁的局限性 |
一、实体公正视野下的程序性制裁 |
二、比例原则视野下的程序性制裁 |
三、司法公信视野下的程序性制裁 |
第二章 程序性制裁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 |
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
二、从民事诉讼目的看程序性制裁机制保护的利益 |
三、从民事诉讼目的看程序性制裁机制追求的目标 |
第二节 诉讼促进义务 |
一、诉讼促进义务的缘起 |
二、诉讼促进义务的含义 |
三、从诉讼促进义务看程序性制裁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三、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对程序性制裁的解读 |
第三章 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 |
第一节 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法意 |
一、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法意概述 |
二、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 |
三、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 |
第二节 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 |
一、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适用要件的基本解读 |
二、主观状态上的故意 |
三、主观状态上的过失 |
第三节 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 |
一、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特定的程序性违法后果 |
三、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
第四章 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程序性制裁 |
一、德国的程序性制裁 |
二、日本的程序性制裁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性制裁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程序性制裁 |
一、美国的程序性制裁 |
二、英国的程序性制裁 |
第三节 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评述 |
一、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相同特征 |
二、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不同特质 |
三、造成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现状省察 |
一、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立法状况及问题解析 |
二、我国程序性制裁的司法景象及问题解析 |
三、从司法现状看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程序构造: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部进路 |
一、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论 |
二、程序性制裁的横向程序结构 |
三、程序性制裁的纵向程序结构 |
第三节 制度衔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外部进路 |
一、证据收集制度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衔接 |
二、证据交换制度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衔接 |
三、法官阐明制度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人际交往诚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现状 |
一、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理路 |
一、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多学科的视角 |
二、在研究目标上突出对现实问题的求解 |
三、在研究内容上突出问题分析的逻辑性 |
四、在创新点上突出多维视角和规律的发掘 |
第三节 诚信概念的基本内涵 |
第四节 诚信概念的基本外延 |
一、诚实:一种真实的道德信念 |
二、信用:一种互动性的履约 |
三、信任:一种基于认同的期望 |
第一章 人际交往诚信及其价值 |
第一节 人际交往与诚信 |
一、人际交往关系的建立与诚信 |
二、人际交往关系的维系与诚信 |
三、人际交往矛盾的化解与诚信 |
第二节 人际交往诚信的主要价值 |
一、社会功能:简化人际交往的复杂性 |
二、经济功能:积累人际交往的社会资本 |
三、伦理功能:构建人际交往的稳定秩序 |
第二章 人际交往诚信的主体目的性考察 |
第一节 人际交往诚信的主体目的性 |
一、人际交往诚信的产生动机 |
二、人际交往诚信主体动机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
三、人际交往诚信主体动机中的理性因素 |
第二节 人际交往诚信的利益原则 |
一、作为人际交往诚信依据的利益原则 |
二、人际交往诚信的发生与利益原则 |
第三节 人际交往诚信的道德原则 |
一、人际交往诚信中的道德理性 |
二、作为人际交往诚信内隐动力的道德原则 |
三、人际交往诚信的发生与道德原则 |
第四节 人际交往诚信的情感动因 |
一、人际交往诚信中的情感 |
二、作为人际交往诚信稳定剂的情感 |
三、人际交往诚信的发生与情感 |
四、人际交往诚信三大发生动因的整合 |
第三章 人际交往失信问题及其根源 |
第一节 人际交往失信问题及其形态变迁 |
一、人际交往失信问题的提出 |
二、变迁中的人际交往失信问题 |
第二节 人际交往失信的“成本——收益”解析 |
一、外部约束力下降造成诚信成本的高企 |
二、经济理性和高效益的生活方式抬高了诚信成本 |
第三节 人际交往失信与内驱力的缺乏 |
一、社会转型使人际交往诚信的内部约束力下降 |
二、政治运动及体制因素对传统价值理性的负面影响 |
三、教育因素对诚信价值理性的损伤 |
第四节 人际交往失信与传统文化因素 |
一、传统忠义文化的局限性 |
二、“关系至上”和“注重防备”等文化局限性 |
第四章 人际交往诚信的重建 |
第一节 重建人际交往诚信的目标 |
一、人际交往诚信的优序状态 |
二、人际交往诚信的良序状态 |
第二节 从“成本——收益”角度加强外部引导 |
一、提升人际交往失信成本 |
二、降低人际交往守信成本 |
第三节 从道德理性角度增强内驱力 |
一、提升人际交往诚信的内驱力 |
二、优化政务及体制因素的引领功能 |
三、推进教育因素的自我优化 |
第四节 从非理性因素的角度增强潜在推力 |
一、对传统诚信文化习俗的梳理与强化 |
二、强化诚信交往的行为习惯 |
三、发挥情感的潜在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8)论典型善意行为的相关性排除 ——民事证据规则改革与社会善良风气的维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善意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复杂关系 |
1.1 善意与侵权 |
1.1.1 善意行为的涵义 |
1.1.2 侵权行为的涵义 |
1.1.3 善意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系 |
1.2 基于某种特定道德考虑将善意与侵权切割 |
1.2.1 中国法院对善意行为的误解 |
1.2.2 舆论监督的导向性 |
1.2.3 民间对道德回归的渴望 |
1.3 国外立法对善意行为的保护 |
1.3.1 美国:见危不救有罪但有前提 |
1.3.2 欧洲:见死可不救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
1.3.3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
1.3.4 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道歉+赔偿” |
第二章 基于特殊需要建立证据相关性规则 |
2.1 证据相关性规则 |
2.2 证据规则的道德性分析 |
2.2.1 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可能是真的,但是考虑到社会利益通过规则将其排除 |
2.2.2 恢复性司法中陈述——不作为法庭证据,鼓励恢复性司法 |
2.3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相关立法意图研究 |
2.3.1 帮助法官公正公平地裁决 |
2.3.2 保护人们从事有益行为的传统 |
第三章 善意行为之证据禁止规则的设计 |
3.1 我国构建善意行为证据禁止规则之迫切 |
3.1.1 求取事实真相的道德悖论 |
3.1.2 行为人的困境 |
3.1.3 社会风气的困境 |
3.1.4 法律裁判的可执性 |
3.2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
3.2.1 构建善意行为的排除规则体系 |
3.2.2 善意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9)论保险合同的无效(论文提纲范文)
一、典型案例 |
二、保险合同无效概述 |
(一) 保险合同无效的概念 |
(二)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征 |
1、保险合同的无效具有违法性 |
2、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请求权和宣告机关具有特定性 |
3、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
(三) 保险合同的无效的种类 |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 (情形) |
(一)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合同无效 |
(二)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还有其特别规定, 可以把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分为两类: |
1、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 |
(1) 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
(2) 恶意超额保险的保险合同 |
(3) 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 |
(4) 恶意复保险的合同 |
(5)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 保险合同无效 |
2、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 |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 返还财产 |
(二) 赔偿损失 |
(三) 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
(10)论民法中的人格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人格物的确立 |
第一节 人格与财产的关联与互动 |
一、从"自然人"到"人格人"的演进 |
二、人格与财产的互动 |
第二节 人格物概念的提出 |
一、一个打破常规的司法解释及立法缺失 |
二、人格物概念提出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人格物确立的价值取向 |
一、人格物的确立实践了透过物对人格的保护机制 |
二、人格物确立的具体价值取向与展开 |
第二章 人格物的界定与发展 |
第一节 人格物的内涵与属性 |
一、人格物的法律界定 |
二、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三、人格物与相近术语的关系 |
第二节 人格物的分类及价值 |
一、人格物的基本分类 |
二、人格物分类的价值与意义 |
第三节 人格物的生成与变动 |
一、人格物的生成:物之人格化 |
二、人格物的转化:人格物去人格化 |
第三章 人格物之典型形态 |
第一节 与个人有关的人格物 |
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照片 |
二、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录音、录像带 |
三、婚戒或类似定情信物 |
四、证明特定荣誉、经历的奖章或证书 |
第二节 与家庭有关的人格物 |
一、祖传物品 |
二、祖先画像 |
三、祖坟 |
四、族谱 |
五、家宅 |
六、祠堂 |
第三节 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文物 |
一、具有特定社会意义的民居——以安徽省皖南古村落民居遭"蚕食"案为例 |
二、附着民族特定情感的文物 |
第四节 人体器官、基因和遗体 |
一、人体器官 |
二、人体基因 |
三、遗体(尸体)、遗骨、骨灰 |
第五节 宠物可以成为人格物 |
一、动物法律地位之评析 |
二、宠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人格物 |
第四章 人格物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人格物的确权规则 |
一、人格物确权的一般规则 |
二、人格物确权的特殊规则 |
第二节 人格物之一般性规则 |
一、人格物权利主体的确定 |
二、人格物的管理与处分 |
三、人格物的无权处分 |
四、人格物的征收 |
五、特别法上的人格物规则 |
第三节 特殊人格物的规则 |
一、人体器官作为人格物的规则 |
二、基因作为人格物保护的规则 |
三、遗体、遗骨、骨灰管理的规则 |
第五章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及原则 |
第一节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
一、人格物之物权请求权基础 |
二、人格物之人格权请求权基础 |
三、人格物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聚合 |
第二节 人格物司法救济的指导原则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适度保护原则 |
第六章 人格物疑难问题及解决 |
第一节 人格物的识别与限制 |
一、确定人格物识别标准的意义与理由 |
二、人格物一般识别标准的确定与限制 |
第二节 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 |
一、人格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
二、人格物侵权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形式 |
第三节 人格物的价值确定 |
一、人格物之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区分的司法意义 |
二、人格物之经济价值与人格利益价值的确定 |
第四节 人格物案件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
一、人格物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 |
二、人格物司法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第五节 人格物司法中举证责任与执行豁免 |
一、人格物司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执行豁免制度于人格物之适用 |
余论: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为诚信,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2]我国民法典应承认诚信缔结的无效婚姻效力并确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时效[J]. 徐国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01)
- [3]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以C银行J分行为例[D]. 李丽珍.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4]司法判决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D]. 朱捷. 西南大学, 2017(01)
- [5]传亲属还是聘专家 ——基于控股家族目标异质性的经营权传承研究[D]. 朱建安. 浙江大学, 2016(08)
- [6]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7]人际交往诚信问题研究[D]. 王鑫.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2)
- [8]论典型善意行为的相关性排除 ——民事证据规则改革与社会善良风气的维持[D]. 吴丹. 苏州大学, 2013(02)
- [9]论保险合同的无效[J]. 衣春红. 中国外资, 2012(08)
- [10]论民法中的人格物[D]. 冷传莉. 武汉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