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性婚姻感受差异的实证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敏[1](2021)在《社会阶层认同的性别差异研究——基于住房视角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2003—2015年CGSS数据,从住房视角验证社会阶层认同的性别差异。Blinder-Oaxaca分解结果显示,女性的社会阶层认同显着高于男性,这一结论在不同年份、不同年龄群体中均成立。在证实住房对两性社会阶层认同存在显着的正向效应的基础上,本文研究发现,相较于男性,住房更能够提高女性的社会阶层认同。进一步分析发现,2008年以后,住房对两性社会阶层认同的影响程度呈现增强趋势,从而导致两性社会阶层认同的差异程度逐渐扩大。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觉得男性的社会阶层认同更高,本研究发现女性的社会阶层认同得到提高并"反超男性",其中住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指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陈秀红[3](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提出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汤文卿[4](2021)在《女性社会信任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任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对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正处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的中国社会来说,随着日益频繁的社会流动,进入陌生人社会后,原有的社会信任模式并不能够有效地调节人际间的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信任水平的下降以及社会信任缺失的问题不断地冲击着社会的发展。联合国人口时钟显示中国目前有14亿人口,其中女性人口占全部人口的48.1%,约为678171205名女性,将近占我国人口的一半,因此女性的社会信任是我国整体的社会信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女性不仅具有女儿、母亲、妻子、工作者等多重社会角色,女性同时也是独立的个体,其具有独特的视角使得女性看待世界的方式多样化,其信任模式也会具有一定的特点。本研究以女性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数据进行分析,探究女性社会信任状况及其影响因素,针对女性的社会信任水平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以促进中国社会信任水平的不断提升。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缘由、文献综述、概念界定、研究设计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女性的三个社会信任因子的基本状况和自变量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从社会资源、社交参与、社会环境态度三个维度分析具体变量对于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第四部分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女性社会信任的建议,为营造高信任水平的社会献言献策。本研究的结果如下:第一,女性社会信任结构仍然具有“差序性”。女性的信任呈现为强关系信任水平到一般关系信任水平到弱关系信任水平逐渐递减。第二,社会资源对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不显着。这与大部分持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体如果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占有量越多对其社会信任具有影响的观点有所冲突。第三,社交参与对于女性社会信任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女性通过增加社交频率对女性社会信任具有双面影响,与他人建立熟悉感并不一定是促进信任水平提升的,因此,从表面社交转向深入社交更有利于女性做出更有益于自己的信任决策。第四,社会环境态度对于女性社会信任具有显着影响。尤其是社会公平感和幸福感对于女性社会信任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因此,构建公平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女性社会信任水平的提升。
张小余[5](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指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冯燕飞[6](2021)在《我国东部地区80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时间配置研究》文中指出职业女性经常会面临着工作负担、家庭照料、个人发展等多重压力,理性配置时间,协调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对婚姻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论文以我国东部地区80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为研究对象,采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年的部分数据,又选择了符合样本条件的5对夫妻进行访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统计调查法、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进行资料收集,并结合描述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进行资料分析和解释。首先,当前男女两性在时间配置上存在显着差异,主要表现在家务劳动时间上;其次,夫妻双方的时间配置都会受到经济收入和文化观念的影响,而文化观念的影响最为关键。最后,试图探究女性时间配置理性选择的多元化方式,以及这种理性选择与婚姻家庭稳定的关系。研究发现,当代社会两性角色变迁,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会更追求独立人格和自我价值,在面临工作和家庭和自我提升的三重矛盾时,她们会在配偶的满意和婚姻家庭和谐的前提下,基于经济状况、文化观念、丈夫的态度、家庭关系等各方面因素理性安排自己的时间,试图在兼顾工作、家庭和个人闲暇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朱悦[7](2021)在《大学生家庭价值观对其结婚意愿的影响研究 ——以上海市在校大学生为例》文中认为过去几十年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都产生了巨变,人们的家庭价值观和婚姻意愿也随之改变,特别是青年这一群体,他们成长在改革开放后,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颇深,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而随着高考升学率的提高,大学生已成为青年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如何看待家庭,如何选择婚姻,不仅影响自己未来发展,也影响着社会长远安定。本研究使用韩国女性政策研究院编制的婚姻家庭价值观量表,对300名左右的上海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得到相关数据,通过对是否有结婚打算、预期结婚年龄、家庭观念、家庭内角色分工态度、两性角色态度等指标的计算,了解当代上海高校大学生的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的现状,探究家庭价值观对青年结婚意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的家庭价值观总体来说较为开放,在性别、是否为独生子女、成长地区、家庭经济水平等人口学变量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大学生的结婚意愿总体较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未来有结婚的打算,无结婚意愿大学生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对于有结婚打算的大学生,研究发现他们的预期结婚年龄大都在24岁以后,多集中在25-29岁水平段,属于事实上的晚婚。大学生的结婚意愿在性别、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水平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另外,对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的各指标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大学生的家庭价值观和其结婚意愿呈显着负相关,即家庭价值观越开放的大学生,其结婚意愿越低;家庭价值观越保守的大学生,其结婚意愿更高;家庭价值观可以较好地预测大学生结婚意愿状况。本研究在理论方面丰富了相关研究内容,使其更加完善;在实践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亦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叶延禹[8](2021)在《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性别差异研究 ——基于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分析》文中提出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早已成为与男性同等重要的劳动者,但是在很多岗位上,女性的职业成就落后于男性。在已有研究中性别之间的职业发展差距通常被解释为源于性别歧视和人力资本差异。然而高校作为一个有高准入门槛和清晰考核标准的公共性组织,无论男性还是女性获得教职时都必须达到高校所要求的人力资本水平,晋升晋级时的考核标准清晰、公开而且往往可准确量化、不会因性别而异,但女性教师的职业发展总体上仍然落后于男性教师。根据2017年的《中国教育统计年鉴》,高校专任教师中女性比例已经达到一半,但女性教师在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校领导这些高级别的专业技术和行政领导岗位上和男性教师有明显差距。为什么在同等起点、规则清晰的职业竞争过程中,高校教师的职业发展出现了性别差异。本文的研究以文化过程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解释女性高校教师职业发展普遍落后于男性教师的影响机制。文化过程理论认为不平等是在一系列看似理所应当的、常规的具体过程中产生及再生产的。这些具体过程可以归纳为身份认同和理性化过程。身份认同是一个基于明确边界的群体分类过程,对不同属性的群体会形成不同的认同,由此导致不同群体的物质和机会占有的不同。理性化原则指的是为了追求效率最大化而形成的各种规则,根据理性原则设计的制度规则往往被认为是中立的、公平的。然而,当理性制度和某种身份认同相结合时,不平等便被合理化了(Lamont et al.,2014)。高校教师的职业发展过程中的性别差异是这两类文化过程的结合:性别观念建构了不同的性别行为规范和社会角色定位,比如高校中男性更倾向于被定位于从事学术发表,而女性被定位于从事教学和学生工作;教师的晋升结果是性别中立的、评价标准清晰的、可量化的晋升制度决定的,评价标准侧重于论文发表和科研项目,教学相对被忽视通常只是作为门槛性要求存在。当这两个不同的规范交互发挥作用时,将导致高校教师职业发展性别差异的产生。基于社会性别文化塑造了性别角色规范,理性化伴随现代化进程兴起,教师的职业发展发生于特定的组织情境,本文选择从性别文化、经济制度和组织特征的维度来对女性教师的职业成就为何落后于男性进行解释。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从教师的性别组成来看,性别观念更平等的地区,高校教师中的女性比例更高。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地区高校教师中的女性比例更低。在组织层面上,高校排名越靠前,学科实力越强,女性教师比例越低。非综合型高校的女性教师比例显着高于综合类和师范类大学,人文学科中的女性教师比例显着高于其他学科。在教师职称晋升过程中,性别观念越平等的地区教授中的女性比例越高,这主要是由于性别平等观念促进了高校教师中女性比例的提高。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男性教师获得职称晋升的可能性更大。在组织层面上,高校对教师的学术能力要求越高,女性教师获得职称晋升的可能性越低。和人文学科相比,理科、工科和社会科学中女性教师获得职称晋升的可能性无显着差异,生命科学专业中的女性教师晋升可能性显着更高。在学院领导层中,性别观念越平等的地区学院领导中的女性比例越高,这是由于性别平等观念促进了教师和教授中的女性比例增加,间接提高了学院领导职位中的女性比例。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程度更高的地区,有资格担任学院领导的女性教师有了更多晋升机会。在组织层面上,社会科学专业的行政领导的女性比例显着低于其他学科。综合以上研究结果,本文发现文化过程理论能够有效地对高校中女性教师的职业发展落后于男性教师的进行解释:其一,文化上的性别刻板印象导致了高校教师群体的性别角色定位差异,性别观念的平等化有助于缩小高校教师在不同级别岗位上的性别比例差距,提高了高校教师、教授和领导职位中的女性比例;其二,绩效导向的考评制度为所有教师提供了基于功绩的竞争环境,由此形成了男性在职称晋升中的优势,由于这一考评制度是性别中立的,因此也合理化了学术科研领域中的性别差距。基于以上发现,本文指出,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保护立法,分担生育给女性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引导社会舆论尊重女性科技人才,为女性科研人才提供一个更加友好的工作环境,充分激发女性的学术潜能,缩小学术科研领域的性别分层现象。
彭春婷[9](2020)在《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流动加速的背景下,女性劳动参与率提升,在普遍且剧烈变化的家庭结构下,职业女性面临工作强度增大和儿童抚育成本增加的压力,时间资源和人力资源短缺使得家庭照料功能被简化,此时,需求增加而资源减少的“照顾赤字”,使得工作家庭冲突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变化的工作环境,职业女性如何正确处理工作家庭冲突,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身心健康与福祉,也有益于提高组织效率,促进组织运转良好、维系社会和谐。当前关于工作家庭冲突的前置变量研究中,领导成员交换作为一种组织情境因素,其质量高低将对工作家庭冲突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本研究将通过构建模型检验领导成员交换和工作家庭冲突的作用机制,采用横断研究方法对欧盟职业女性展开实证研究。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个体访谈法、专家意见法和统计分析法,采用领导成员交换量表和工作家庭冲突量表,综合2015年的第六次欧洲工作条件调查数据,采用方便抽样原则,进行抽样调查,实际获得43850个调查样本,女性职工样本10795个,构建冲突度指标衡量职业女性在不同的前置变量下工作家庭冲突现状,以期在前因变量方面找出对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冲突产生影响的变量,探讨领导成员交换如何对工作和非工作领域之间相互渗透产生的结果变量——工作家庭冲突产生影响。基于统计分析软件的结果表明,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呈显着负相关关(r=-0.211,P<0.01),当进行性别比较时,职业女性不存在工作家庭冲突,年龄、教育等级、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伴侣工作时间、雇佣类型、工作灵活性、工会组织对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冲突产生了显着影响,最后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分析国家层面规章制度下带来的成功经验,以及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本管理启示,提升对领导成员交换关系的认识,帮助职业女性缓解工作家庭冲突。
张鑫[10](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二、两性婚姻感受差异的实证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性婚姻感受差异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阶层认同的性别差异研究——基于住房视角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一)主观社会阶层认同与客观社会阶层的讨论 |
(二)两性社会阶层的讨论 |
(三)住房与社会阶层关系的讨论 |
三、数据、变量与基本特征 |
(一)数据 |
(二)变量 |
(三)基本特征 |
四、计量方法 |
(一)社会阶层认同的性别差异分解模型 |
(二)住房导致两性社会阶层认同差异的检验模型 |
五、男性与女性社会阶层认同的差异分解 |
(一)性别对社会阶层认同的影响 |
(二)社会阶层认同性别差异的分解 |
1. 性别差异分解结果 |
2. 稳健性检验 |
六、住房更能够提高女性的社会阶层认同? |
(一)住房更能够提高女性的社会阶层认同 |
(二)稳健性检验 |
七、研究结论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女性社会信任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社会信任研究的学科视角 |
(二)关于社会信任分类的研究 |
(三)关于社会信任影响因素的研究 |
(四)关于女性信任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 |
(五)文献简评 |
三、概念界定 |
(一)社会信任 |
(二)社会资源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视角 |
(四)研究假设 |
(五)数据来源与基本情况描述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因素及构成分析 |
一、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因素 |
二、女性社会信任的因子结构 |
(一)因变量介绍 |
(二)女性社会信任因子结构分析 |
(三)变量汇总 |
二、女性社会信任基本状况分析 |
(一)人口学特征的基本情况 |
(二)女性社会信任的描述性分析 |
(三)人口学特征与女性社会信任的方差分析 |
第二章 社会资源对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 |
一、社会资源中的女性 |
(一)社会资源的内涵与获取 |
(二)女性拥有社会资源的表现 |
二、社会资源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
三、社会资源与女性社会信任的方差分析 |
(一)收入与女性社会信任 |
(二)受教育程度与女性社会信任 |
(三)政治面貌与女性社会信任 |
(四)社经济地位感知与女性社会信任 |
(五)主观阶层认同与女性社会信任 |
四、社会资源与女性社会信任的相关分析 |
五、女性通过获取社会资源提高社会信任的方式 |
第三章 社交参与对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 |
一、社交参与对女性社会信任的意义 |
(一)社交参与的含义 |
(二)社交参与对女性社会信任的意义 |
二、社交参与变量与女性社会信任的描述分析 |
三、社交参与类变量与女性社会信任的相关分析 |
四、以社交参与提升女性社会信任的路径 |
第四章 社会环境态度对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 |
一、社会环境态度及其对女性社会信任的意义 |
(一)社会环境态度的内涵 |
(二)社会环境对女性社会信任的意义 |
二、社会环境态度与女性社会信任的描述分析 |
三、社会环境态度变量与女性社会信任的相关分析 |
四、适应社会环境以提升女性社会信任 |
(一)理想的社会环境对女性社会信任的影响 |
(二)女性应客观认识所处的社会环境 |
(三)调节自我适应社会环境 |
第五章 女性社会信任影响因素的分析 |
一、影响女性社会信任因素的回归模型 |
二、女性社会信任影响因素的数据分析 |
(一)女性社会信任水平分析 |
(二)女性社会信任线性回归结果的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思考 |
一、研究结论 |
二、对策建议 |
(一)为女性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
(二)加强社交参与中的诚信评价体系建设 |
(三)通过提升幸福感来提升女性社会信任 |
三、研究局限及展望 |
(一)样本数据本身的局限性 |
(二)缺乏系统信任理论的支持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我国东部地区80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时间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四)综合评述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东部地区 |
(二)80后 |
(三)城镇已婚在职女性 |
(四)时间配置 |
(五)理性选择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和代表人物 |
二、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观点 |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运用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理论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资料收集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调查数据的清理 |
第二节 变量的处理和操作化 |
一、因变量的测量 |
二、自变量的测量 |
第三节 资料分析方法 |
一、描述分析和比较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个案分析 |
第四节 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东部地区80 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时间配置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女性时间配置的发展历程和性别差异 |
一、传统社会:依附于男性的妻子 |
二、新中国成立后:独立解放的妻子 |
三、改革开放后:地位平等的妻子 |
第二节 时间配置现状和特征 |
一、时间配置现状:重压下的80 后女性 |
二、时间配置的性别差异 |
第三节 经济收入与家庭文化观念状况 |
一、东部地区经济独立的女性 |
二、追求幸福的职业女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东部地区80 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时间配置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经济收入与时间配置 |
一、女性劳动收入:话语权的象征 |
二、配偶劳动收入:家庭地位的体现 |
三、家庭总收入:家庭富裕的指标 |
第二节 家庭文化观念与时间配置 |
一、女性文化观念:理性选择的立足点 |
二、配偶的文化观念:理性选择的转折点 |
第三节 影响时间配置的其他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理性选择与婚姻家庭 |
第一节 生存理性与女性婚姻观的转变 |
一、基于生存理性的选择 |
二、追求独立人格的80 后女性 |
第二节 经济理性与家庭关系的建构 |
一、基于经济理性的选择 |
二、作为“替代者”的父母 |
第三节 社会理性与两性角色的变迁 |
一、基于社会理性的选择 |
二、多元化的两性角色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调查问卷 |
附录二:访谈大纲 |
第一部分:访谈提纲 |
第二部分:访谈人员相关资料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大学生家庭价值观对其结婚意愿的影响研究 ——以上海市在校大学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家庭价值观 |
1.家庭价值观的概念 |
2.家庭价值观的相关研究 |
3.家庭价值观的测量 |
(二)大学生结婚意愿 |
1.教育水平 |
2.经济水平 |
3.独立意识 |
4.婚姻挤压 |
(三)大学生家庭价值观与结婚意愿 |
(四)小结 |
三、研究方法 |
(一)研究设计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工具 |
1.家庭价值观的测量 |
2.结婚意愿的测量 |
(四)数据分析 |
四、研究结果 |
(一)大学生家庭价值观及结婚意愿的现状 |
(二)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的人口学差异分析 |
1.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在性别上的差异性分析 |
2.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在是否独生上的差异性分析 |
3.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在成长地区上的差异性分析 |
4.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差异性分析 |
5.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在父母婚姻状况上的差异性分析 |
(三)家庭价值观与结婚意愿的相关性统计分析 |
(四)家庭价值观与结婚意愿的回归分析 |
五、结论与讨论 |
(一)结论 |
1.大学生家庭价值观和结婚意愿的现状与人口学差异 |
2. 大学生家庭价值观的特点 |
3. 家庭价值观对大学生结婚意愿的影响 |
(二)讨论 |
1.社会倡导和介入必不可少 |
2.家庭和学校教育双管齐下 |
3.社会工作者及时介入补充 |
4.大学生自我教育不能放松 |
(三)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上海在校大学生婚姻家庭价值观状况调查表 |
致谢 |
(8)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性别差异研究 ——基于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问题研究背景 |
1.1.2 本文的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探究教师职业发展中性别差异的影响因素 |
1.2.2 改善女性教师的职业发展环境 |
1.2.3 创造女性友好型的劳动环境 |
1.2.4 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性别 |
1.3.2 性别平等 |
1.3.3 高校教师的职业发展 |
1.3.4 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性别差异 |
1.4 研究步骤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步骤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和主要贡献 |
1.5.1 论文结构安排 |
1.5.2 研究贡献 |
2.理解性别平等 |
2.1 性别认知的历史变化 |
2.1.1 传统社会中的两性关系 |
2.1.2 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 |
2.1.3 当代中国社会中的性别话语变化 |
2.1.4 现代社会中性别平等的基本主张 |
2.2 性别平等的理论溯源 |
2.2.1 理解社会平等 |
2.2.2 性别差异: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 |
2.2.3 性别不平等的发生:可行能力的剥夺 |
3.文献评述 |
3.1 劳动力市场中性别平等的研究综述 |
3.1.1 文化传统:性别认知的规范作用 |
3.1.2 制度因素: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影响 |
3.1.3 文化与制度因素的互相影响 |
3.2 性别平等的发生场域:家庭、组织和社会 |
3.2.1 家庭领域 |
3.2.2 组织领域 |
3.2.3 社会领域 |
3.3 高校教师群体的性别比较研究 |
3.3.1 学术科研领域的性别分布现状 |
3.3.2 阻碍女性教师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
3.4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4.研究框架与研究设计 |
4.1 前期调研和论题确定 |
4.1.1 资料收集 |
4.1.2 资料分析与总结 |
4.2 分析框架 |
4.2.1 过程理论:不平等的产生 |
4.2.2 基于文化过程理论的分析框架:文化、制度和组织环境 |
4.3 研究假设 |
4.3.1 文化假设:文化观念的规范作用 |
4.3.2 制度假设: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程度 |
4.3.3 组织假设:组织的性别传统与工作能力要求 |
4.4 实证研究设计 |
4.4.1 样本抽样 |
4.4.2 变量定义与选择 |
4.4.3 数据分析模型 |
5.文化、制度和组织对高校教师性别结构的影响 |
5.1 对高校教师性别比例的影响 |
5.1.1 高校教师性别比例的基本分布情况 |
5.1.2 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影响 |
5.1.3 讨论与分析:高校教师性别组成的形成过程 |
5.1.4 小结 |
5.2 对高校教授性别比例的影响 |
5.2.1 教授性别比例的基本分布情况 |
5.2.2 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影响 |
5.2.3 讨论与分析:职称晋升过程中的性别平等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4 小结 |
5.3 对院级领导性别比例的影响 |
5.3.1 院级领导性别比例的基本分布情况 |
5.3.2 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影响 |
5.3.3 讨论与分析:学院领导晋升情况的性别比较分析 |
5.3.4 小结 |
6 讨论:女性教师职业发展为什么落后于男性教师? |
6.1 高校教师职业发展 |
6.1.1 文化因素对高校教师的性别平等的影响 |
6.1.2 现代化进程对性别不平等的影响 |
6.2 性别平等与无处不在的性别差异 |
6.2.1 性别差异的认知:从相似到差异 |
6.2.2 劳动力市场中的“文化滞后”现象 |
6.2.3 性别不平等的形成:性别中立的评估制度与无所不在的性别差异 |
7 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创造公平的教育和劳动环境 |
7.2.2 尊重性别差异,将性别主流化纳入政策方案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9)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工作家庭冲突相关研究 |
2.1.1 工作家庭冲突概念 |
2.1.2 工作家庭冲突的测量 |
2.1.3 相关变量设定 |
2.2 领导成员交换相关研究 |
2.2.1 领导成员交换概念 |
2.2.2 领导成员交换的测量 |
2.2.3 相关变量设定 |
2.3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 |
2.4 职业女性相关研究 |
2.4.1 职业生涯管理 |
2.4.2 欧盟性别平等政策演化 |
2.5 理论基础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研究假设 |
3.3 问卷设计过程 |
3.3.1 认知测试 |
3.3.2 翻译与翻译验证 |
3.3.3 预测试 |
3.3.4 编码 |
3.4 量表设计 |
第四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4.1 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1.1 工作家庭冲突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1.2 领导成员交换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
4.2 样本对象基本情况 |
4.3 领导成员交换分析 |
4.3.1 领导成员交换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领导成员交换在各变量上的差异分析 |
4.4 工作家庭冲突分析 |
4.4.1 工作家庭冲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工作家庭冲突在各变量上的差异分析 |
4.5 工作家庭冲突和领导成员交换的关系分析 |
4.5.1 前因变量与工作家庭冲突和领导成员交换的相关分析 |
4.5.2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相关分析 |
4.5.3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回归分析 |
第5章 综合讨论 |
5.1 研究结论 |
5.1.1 前置变量结论 |
5.1.2 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结论 |
5.2 成功经验 |
5.3 对策建议 |
5.4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第六次欧洲工作条件调查问卷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10)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两性婚姻感受差异的实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阶层认同的性别差异研究——基于住房视角的实证分析[J]. 王敏. 社会学评论, 2021(06)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4]女性社会信任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分析[D]. 汤文卿.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5]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我国东部地区80后城镇已婚在职女性时间配置研究[D]. 冯燕飞.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大学生家庭价值观对其结婚意愿的影响研究 ——以上海市在校大学生为例[D]. 朱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8]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性别差异研究 ——基于文化、制度和组织特征的分析[D]. 叶延禹. 浙江大学, 2021(08)
- [9]欧盟职业女性领导成员交换与工作家庭冲突的关系研究[D]. 彭春婷.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10]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