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应建立“首席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郑岩[1](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滕飞[2](2021)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积累不少结构性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审时度势,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为新形势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指明了新方向。实体经济的转型与升级无疑将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有效金融供给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去杠杆与严监管的趋势下,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出更严峻挑战。实体经济调整与金融深化改革都在呼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因此,探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及作用传导机制进而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与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按照“需求分析-现状与问题梳理-相关性与作用机制分析-路径政策建议”的逻辑框架开展研究。首先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进而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商业银行有效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理,并结合2006-2018年13年省域横向面板数据和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全国纵向时序数据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制进行实证验证。最后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从“紧扣供给侧主旋律、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以及因地制宜展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基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前沿底层技术围绕实体重点产业链发展与补充薄弱环节从“业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组织与制度创新”等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行动路径。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绪论和理论分析,包括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了本文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创新处等;第二章对相关重要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包括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供给侧改革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以及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等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进而提炼出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第二部分:现状与需求分析,即第三章,系统分析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而深入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充分揭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层次需求以及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适度性要求。具体包括:(1)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分析。首先,运用拓展费雪方程式(Fisher Extension)论证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性,而这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更好向实体经济发挥正向反馈作用;其次,运用银行博弈均衡模型(Bank gambling equilibrium model)进行参数模拟,揭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须通过有效创新(如降低监督成本)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并确保自身业务可持续性,以更好地融入到供给侧改革之中。(2)分析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历程、现状及存在问题。基于事实与数据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扩大供给和丰富产品等方式支持经济发展与转型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无法有效满足实体金融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支持重点领域存在创新不足等问题。(3)分析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特别应吸取国外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导致非理性扩张以及与实体经济需求脱节方面的教训。第三部分:运用规范性分析方法分析系统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即本文第四章。包括:(1)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积极影响和过度创新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说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两面性。(2)系统归纳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本文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影响消费需求、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推动产业升级,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要素与结构路径);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配置、增强金融功能,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之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金融发展路径)。(3)运用数理推导的方法论证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通过搭建六部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通过数理推导剖析商业银行存贷和金融创新部门与实体经济下资源要素作用的内生机制,求解最优增长路径。结果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非线性的拉动作用,且金融创新效率弹性对经济稳态增速拉动作用比较显着,产品弹性(即业务规模)对经济稳态增速同样具有非线性效应。第四部分: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相关性及作用机制,主要从省域横向面板和全国纵向时序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分析,包括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具体包括:第五章,本文利用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基于2006-2018年31个省市相关数据,从面板横向角度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及所呈现的区域差异与阶段差异,得出如下结论:(1)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总体是积极的,但存在区域不均衡性。实证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低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效应较弱甚至是负面的;当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高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呈现正向效应且逐步增强,基准模型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整体呈现渐进正向的非线性转换趋势,上述结果说明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总体效应是适度的。但是,通过对PSTR模型的非线性转换体制分析,发现不同省市转换函数值(g值)分布范围广且体制转换速度较慢,结合各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标样本期间所处体制情况,说明不同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2)中国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创新规模的同时注重开展内涵式效率创新。通过比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指标与金融创新效率指标的非线性效应,金融创新规模指标的非线性效应更强体制转换速度更快。本文发现: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金融创新规模效应”拉动实体经济增长,但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率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促进作用要优于金融创新规模指标,说明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金融创新规模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提高金融创新效率。(3)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效应存在阶段性差异。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的促进作用较供给侧改革前更显着,说明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采取的金融创新措施是有效的。(4)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区域差异性。本文通过分区域实证分析可得: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局部过度创新(东部、中部)和创新不足(西部)并存的现象,东部和中部区域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规模经济边际递减现象。(5)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核心产业(制造业)发展同样具有渐进正向的非线性影响。通过替换自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得到基准模型相似结果,其中对制造业增长指标的正向影响较为显着但对制造业结构优化指标的正向影响效应较弱。(6)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入交互项的稳健性检验验证了基准模型结果的稳定性,并可得: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效应差异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资本积累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协同效应趋于正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科技研发指标发挥协同效应则趋于负向。第六章,主要基于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的全国经济变量数据和十六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数据,从时间序列角度纵向验证商业银行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对宏观实体经济增长“微观-宏观”的作用机制。具体包括:(1)本文选取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规模)维度、金融业务创新效能维度、金融创新风控维度、金融科技创新维度以及创新支持实体经济需求维度等五大维度下16家中国上市商业银行2009Q3-2019Q2的15项相关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法(PCA)量化微观视角下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结果表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占据前四位主要得益于上述银行业务创新规模较大,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创新效能高的中型银行紧随其后。(2)基于16家上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构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BII)并观察该指数趋势,分析其阶段特征。结果表明:该指数在样本期间内呈现平稳增长趋势,分阶段来看,BII经历持续增长期(2009Q2-2012Q4),波动调整期(2013Q1-2017Q4)以及转型回升期(2018Q1-2019Q2)等三个阶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波动后,商业银行经过业务转型与调整金融创新指数稳步回升。(3)构建供给侧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间接作用机制(包含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升级等宏观指标)和直接作用机制(包含实体经济融资规模与融资成本、储蓄投资转换等金融指标)的SVAR实证模型并验证其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第一,无论是在间接作用机制还是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都具有拉动作用并呈现短期快速拉动,中期波动,长期相对平稳的态势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最高;第二,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较直接作用机制更明显相关系数更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应更注重精准支持实体经济要素积累与结构优化;第三,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资本积累影响存在反复,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影响但持续时间较短;第四,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融资规模具有微弱正向作用且存在时滞性,但有利于融资成本降低,有利于优化储蓄投资转换职能。第五部分,基于第三章需求分析、第四章机理分析与数理推导、第五章和第六章实证分析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和行动路径建议,即本文第七章。具体包括:(1)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即:紧扣供给侧改革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创新;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以及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等。(2)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包括: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整合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管理等。(3)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包括: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业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智能化改造、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综合应用技术实现融合创新等。(4)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包括:搭建以业务为导向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完善金融创新制度、构建金融创新协同保障机制等。总之,本文通过相关研究丰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开展金融创新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提供可行建议。
颜能恩[3](2020)在《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 ——以F公司为例》文中提出互联网小额贷款是近年来出现的金融新业态,具有金融服务场景多样化、市场空间广阔、发展变化快、潜在风险大等特点,这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带来巨大挑战。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或其合作机构的跑路事件不断出现,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以及政府监管不断加强。因此,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结合国内外对互联网小额贷款的研究成果,对比归纳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异同点,进而选取头部企业F公司,运用案例研究法,基于COSO内部控制理论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特点,分析F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指出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内控意识薄弱、专业人才少、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全面、风险评估方法单一、缺乏事前控制和预防措施等问题,并从加强企业内控人才梯队建设、应用模糊层次分析法评估风险、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活动体系、建立小额贷款管理系统信息防火墙、针对高风险部门设置稽核中心开展独立评估活动等方面,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祝雅柠[4](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指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王欢星[5](2020)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次贷危机前近三十年金融监管思想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放松管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修复缺陷。在应对次贷危机过程中,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所实施的救市措施,以及后续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再次肯定了政府监管在金融领域不可或缺,市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多德—弗兰克法》实施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遵照该法的要求,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和细则,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通过在梳理金融监管的理念变化以及对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基础上,对《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建立的主要监管机制以及对该法的修订《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从金融稳定有效性角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和变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在微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处理跨市场风险条件下,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包括其相应的监管工具以及所需要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所涉及的关键性事件进行概述,对其发生原因进行了说理,说明了《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改革背景,并概述《多德—弗兰克法》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次贷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带来的监管变革,深入分析规则调整的原因、规则调整主要内容及其对金融稳定性影响,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影子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改革等等。上述监管改革目的在于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第四部分,对美国颁布的《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该法案目的在于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的严厉监管措施,减轻中小型金融机构合规负担,促进对中微企业和家庭信贷供给,提振经济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放松监管的政策导向极大地降低了中小型金融机构信贷约束,可能进一步推高企业杠杆,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第五部分,对《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法案《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效进行评价,《多德—弗兰克法》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管机制,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行为实施监管,遏制各种掠夺式金融行为,将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建立对影子银行的生前遗嘱等特殊监管机制,对特殊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这些制度建设和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与此同时,《多德—弗兰克法》在变更《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紧急授权,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债务担保时需取得国会的批准,整合功能监管方面迟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及《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及债务增长速度下,任何放松金融监管的措施都有可能在将来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成为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颜璟[6](2019)在《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案例》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也随之发展。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增加,影响金融业发展,金融风险事件频发,银行业风险上升。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不到位、管理不力等情况直接导致银行危机的发生,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银行、巴林银行和我国海南发展银行相继破产倒闭,21世纪初雷曼兄弟银行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破产,2019年德意志银行宣布重组以求重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扮演着先行先试的角色。作为先行者,中小股份制银行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式方法,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如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管控不到位、公司治理薄弱等问题。因此,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全面优化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评价和考核体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本文以内部控制相关理论为基础,首先分析比较国内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得到对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启示。其次,结合COSO五要素剖析包商银行案例,指出包商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最后,通过包商银行的案例分析,对政府和外部监管机构、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四个层面分别提出建议,完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
丁冬[7](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石启龙[8](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董哲[9](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陈凯麟[10](2018)在《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1世纪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证券公司传统证券业务带来了挑战与机遇。尤其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证券行业的迅速渗透与融合,使得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出现得到了快速发展,其灵活便捷的服务与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也拓展了传统证券业务的深度与广度,缩短了人们在时空上的差距,减少信息了信息不对称性,并成为各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当然,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也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其风险的复杂性及扩散性也不容小觑,从近几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屡屡公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案例事件就可见一斑。互联网证券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这种特点使得证券公司无法再继续沿用传统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其进行风险管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法再沿用现有对传统证券业务的监管模式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互联网证券业务给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公司自身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其风险管理研究也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与殷切的希望。本研究首先通过大量的阅读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通过文献综述梳理清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现状。由于互联网证券业务属于快速发展的创新业务,其受传统证券的路径依赖,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行业层面的监管政策、以及证券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问题也尤为突出。为避免上述问题,如何能有效地做好我国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这就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也是本研究的内容与目的所在。然后,本研究通过介绍风险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证券风险管理理论以及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内容,对本研究所使用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下文的撰写做好理论铺垫;通过对比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各自的特点,阐明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内涵、特征及其特殊性。通过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现状的详述,重点介绍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采用的COSO-ERM整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随后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经验,分析并揭示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风险管理问题与现状。其次,本研究就对我国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目的在于如何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首先,通过对美国COSO内部控制理论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框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发布的一些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分析,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尝试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提炼,这也是本研究最核心及最关键的内容,本人从中提炼出了影响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六大关键影响因素。而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影响提出了十三项假设。通过调查问卷的设计、样本的收集和整理,经信度与效度分析后剔除不适用的测度指标后,运用相关分析方法对本研究所提出的十三项假设相关性检验。经过检验,相应变量及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检验,满足要求,且假设条件均存在正相关关系。由此本研究中的六个关键影响因素均已全部找到并通过检验。随后,为研究六大关键影响因素是以何种方式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进行影响的问题,本研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与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等方法,对关键影响因素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模型进行了构建和检验,通过得出的回归系数来揭示关键影响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影响程度。本研究运用上述两种分析法,就关键影响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模型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根据实证的研究结果显示,金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理念、公司高层监督、技术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这六项因素组成了影响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关键影响因素,其中公司高层监督、技术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这四项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起到直接的助推作用,而金融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理念这两项因素通过上述四项因素间接作用于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此外,本研究创新性地以互联网证券业务交易量为监控对象,根据交易量的异常情况来判断互联网证券业务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此构建了贝叶斯风险决策推断模型。同时,以无锡地区国联证券的互联网证券交易量为研究对象进行举例模拟分析,判断其交易量是否落在正常的变化区间内。如发现有异常的,应尽快查找相关风险原因,且应适当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控。最后,本研究认为应针对互联网证券业务来积极建立双维度风险预警系统;同时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证券公司自身层面提出了构建宏观风险管理立体框架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政策建议,并提出从高层管理手段、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声誉手段等微观层面的措施建议来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此外,通过先前的研究发现,技术管理控制为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中影响程度最大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就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构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与建议,以期能为之后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做好指导效用。
二、金融业应建立“首席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业应建立“首席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理论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实体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2.2. 有关金融发展的文献综述 |
1.2.3.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文献综述 |
1.2.4.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文献综述 |
1.2.5. 文献简评与本文努力方向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之处 |
1.4.1. 技术路线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与分类 |
2.1.2 有关实体经济的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2.2.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
2.2.2. 供给侧改革理论 |
2.2.3. 金融发展理论 |
2.2.4. 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 |
2.3 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三章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创新的需求分析 |
3.1.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融合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
3.1.2. 供给侧改革是实体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 |
3.1.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本质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3.1.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开展金融创新 |
3.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 |
3.2.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历程 |
3.2.3.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成效 |
3.2.4.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问题 |
3.3.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 |
3.3.1.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 |
3.3.2.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教训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实体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 |
4.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分析 |
4.1.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
4.1.2. 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的消极作用 |
4.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2.1. 加强资本积累 |
4.2.2. 推动技术进步 |
4.2.3. 升级供给端 |
4.2.4. 优化需求端 |
4.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3.1. 增强金融功能 |
4.3.2. 推动金融发展 |
4.3.3. 优化金融结构 |
4.3.4. 影响货币深化 |
4.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的数理分析 |
4.4.1 假设 |
4.4.2 最优路径推导 |
4.4.3 平衡增长路径 |
4.4.4 数值模拟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的实证分析-基于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 |
5.1. 关系特征及实证假设 |
5.2. 模型建立与变量选取 |
5.2.1. 计量模型的建立与说明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数据描述性统计 |
5.3. 相关检验 |
5.3.1. 线性检验与剩余非线性检验 |
5.3.2. 位置参数的确定 |
5.4. 实证结果 |
5.4.1. 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2. 非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3. 非线性转换体制的分析 |
5.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差异分析 |
5.5.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阶段差异分析 |
5.5.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替换自变量-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核心实体产业(制造业)发展的非线性关系 |
5.6.2. 加入交互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协同效应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基于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 |
6.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的创建与衡量 |
6.1.1. 金融创新指数构建思路 |
6.1.2. 金融创新指数维度与指标选取的说明 |
6.1.3. 金融创新指数测度过程 |
6.1.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测度结果 |
6.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2.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和实证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 |
6.2.3. 模型稳定性与格兰杰检验 |
6.2.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2.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及行动路径 |
7.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 |
7.1.1 紧扣供给侧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
7.1.2 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 |
7.1.3 因地制宜,实行区域差异化金融创新 |
7.1.4 推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度融合,提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能 |
7.1.5 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 |
7.2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 |
7.2.1. 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 |
7.2.2. 整合金融综合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 |
7.2.3. 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
7.2.4. 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丰富民生类金融产品 |
7.2.5. 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提升银行经营稳健性 |
7.3 供给侧改革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 |
7.3.1. 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 |
7.3.2. 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集约化业务平台 |
7.3.3.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的智能化改造 |
7.3.4. 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 |
7.3.5. 综合应用多种技术实现融合创新 |
7.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 |
7.4.1. 商业银行主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2.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3. 建立与完善适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 |
7.4.4. 构建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与制度协同运行保障机制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本文研究不足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 ——以F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 |
2.2.2 国内文献 |
2.2.3 小结 |
3 案例介绍 |
3.1 行业背景 |
3.1.1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
3.1.2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
3.1.3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特征 |
3.2 F公司总体概况 |
3.2.1 发展历程 |
3.2.2 业务发展 |
3.2.3 行业地位 |
3.2.4 运作模式 |
3.2.5 业务流程 |
3.2.6 盈利情况 |
3.3 F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 |
3.3.1 关于控制环境 |
3.3.2 关于风险评估 |
3.3.3 关于控制活动 |
3.3.4 关于信息与沟通 |
3.3.5 关于内部监督 |
4 案例分析 |
4.1 F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特殊性 |
4.1.1 F公司的特点 |
4.1.2 F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特殊考虑 |
4.2 F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控制环境薄弱 |
4.2.2 风险评估不充分 |
4.2.3 控制活动体系不完整 |
4.2.4 信息与沟通制度不健全 |
4.2.5 内部监督存在不足 |
4.3 F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建议 |
4.3.1 改善控制环境 |
4.3.2 优化风险评估 |
4.3.3 构建全面的控制活动体系 |
4.3.4 加强信息与沟通 |
4.3.5 改进监督活动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二级风险指标评价打分结果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思想的演进 |
一、早期关于金融管制的经济学观点 |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 |
三、经济自由主义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
一、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局限性 |
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四、宏观审慎监管运作机制保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多德—弗兰克法》立法背景和内容概要 |
第一节 美国次贷危机过程概述 |
一、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损失扩大、流动性日趋紧张 |
二、第二阶段:流动性问题演变成偿付能力问题 |
三、第三阶段:雷曼公司申请破产,市场信心崩溃 |
四、第四阶段:市场恐慌情绪逐步平复,但前景仍然脆弱 |
五、第五阶段:市场开始流露出某种乐观情绪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分析 |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基础 |
二、债券市场泡沫加剧了危机的到来 |
三、高杠杆操作在流动性紧缩冲击下被迫折价处置资产 |
四、不当降低贷款标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
五、忽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使风险长时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
六、评级机构逐日盯市估值的评级方法对市场助长助跌推波助澜 |
七、金融从业人员过于短周期的考评激励导致盲目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内容概述 |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有效监控整体风险敞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和特征 |
二、转变系统性风险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管 |
二、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措施标准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多德—弗兰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淡化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不力 |
三、金融产品复杂化呼吁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措施 |
一、保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独立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
二、合理确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范围 |
三、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准司法执行权 |
四、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法律适用选择权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措施 |
一、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
二、严格限制高成本抵押贷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改革必要性 |
一、影子银行概念和发展原因 |
二、影子银行主要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
三、影子银行系统改革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一、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 |
二、从微观监管角度围绕净资本、杠杆率和风险拨备完善监管框架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具体监管措施 |
一、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二、建立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机制 |
三、通过有序清算机制平衡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 |
四、建立有序清算基金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监管改革 |
第一节 衍生品监管改革背景 |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过度到联邦统一立法监管 |
二、放松管制背景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占主导地位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明确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职权边界 |
二、建立衍生品交易商注册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 |
三、建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杠杆率 |
四、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整体持仓限制,抑制过度投机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实现业务规模有效监控 |
六、限制联邦政府机构向衍生品业务交易商提供财务援助 |
七、衍生品业务监管规则具有“长臂管辖”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修订《多德—弗兰克法》放松监管 |
第一节 《多德—弗兰克法》修订背景 |
一、《多德—弗兰克法》实施稳定金融市场走出了低谷 |
二、《多德—弗兰克法》大幅度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成本 |
第二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机制松绑的争论 |
一、特朗普本人竞选前后多次表达废止《多德—弗兰克法》的意愿 |
二、改革《多德—弗兰克法》的呼吁得到政界广泛支持 |
三、《多德—弗兰克法》的立法推动者强烈反对废止该法 |
四、特朗普政府经济政策诉求推动修改《多德—弗兰克法》 |
第三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修订的过程 |
一、财政部报告突出强调简化监管措施 |
二、众议院意图通过法案全面废止《多德—弗兰克法》 |
三、两院妥协部分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 |
一、放松消费者抵押贷款监管限制条件 |
二、放松中小型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
三、放松对资本市场的部分监管要求 |
四、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优化审慎性监管要求 |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特殊群体保护力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金融稳定有效性评价 |
第一节 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以金融稳定有效性对《多德—弗兰克法》进行评价的必要性 |
二、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机制建设 |
第二节 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多德—弗兰克法》自身可能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目标的监管措施 |
二、《经济增长、放松管制和消费者保护法》松绑监管可能加剧宏观波动 |
第三节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习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分析 |
2.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概述 |
2.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概述 |
2.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五要素 |
2.4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
2.5 国内内部控制的发展和运用 |
2.6 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和运用 |
第三章 国内外银行内部控制现状 |
3.1 国内银行业内部控制体系现状 |
3.2 国外银行业内部控制体系现状 |
3.3 对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启示 |
第四章 包商银行案例介绍 |
4.1 包商银行及包商银行接管事件介绍 |
4.2 包商银行组织结构 |
4.3 包商银行主要财务数据分析 |
4.4 包商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评价 |
4.5 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
第五章 建议和启示 |
5.1 充分发挥外部监管机构的作用 |
5.2 加强管理层的内控意识 |
5.3 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
5.4 充分发挥外部审计机构监督作用 |
第六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1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1.5.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 |
2.1.1 风险的定义 |
2.1.2 风险的要素 |
2.1.3 风险管理的定义 |
2.1.4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
2.1.5 风险评估的原理与主要方法 |
2.1.6 证券公司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评估方法 |
2.2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 |
2.2.1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定义、分类 |
2.2.2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流程 |
2.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 |
2.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的定义 |
2.3.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分类 |
2.3.3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相比的新特点 |
2.3.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流程 |
2.4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模式结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国内外权威机构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框架 |
3.1.1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 |
3.1.2 美国COSO委员会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框架 |
3.1.3 中国证券业协会(SAC)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要素 |
3.1.4 基于ICOSO、COSO与SAC提炼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框架 |
3.2 国外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经验 |
3.2.1 国外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发展历程 |
3.2.2 国外证券公司监管环境 |
3.3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
3.3.1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现状 |
3.3.2 国家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的法律规范发布情况 |
3.3.3 行业监管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监管现状 |
3.3.4 证券公司自身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
3.3.5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识别 |
4.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区别 |
4.1.1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特征 |
4.1.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特征 |
4.1.3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特点不同 |
4.1.4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不同 |
4.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架构分析 |
4.2.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识别 |
4.2.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计量 |
4.2.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控制 |
4.2.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监测 |
4.2.5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 |
4.2.6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文化 |
4.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 |
4.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的识别方法 |
4.3.2 基于内部控制理论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内容的识别 |
4.3.3 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规范文件的识别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模型构建 |
5.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机理模型构建 |
5.1.1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的释义 |
5.1.2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假设条件提出 |
5.1.3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5.2 量表的设计 |
5.2.1 金融市场监管测度量表 |
5.2.2 风险管理理念测度最表 |
5.2.3 互联网证券业务公司高层监督测度量表 |
5.2.4 互联网证券业务技术管理控制测度量表 |
5.2.5 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管理测度量表 |
5.2.6 互联网证券业务声誉风险管理测度量表 |
5.2.7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识别测度量表 |
5.2.8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计量测度量表 |
5.2.9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控制测度量表 |
5.2.10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监测测度量表 |
5.2.1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测度量表 |
5.2.1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文化测度量表 |
5.3 问卷的设计 |
5.3.1 问卷内容设计 |
5.3.2 问卷预试与调整 |
5.4 数据分析工具及方法 |
5.4.1 信度分析法 |
5.4.2 效度分析法 |
5.4.3 相关分析法 |
5.4.4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4.5 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法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实证检验 |
6.1 指标选取与数据收集 |
6.1.1 样本抽样对象及方法 |
6.1.2 调研的实施 |
6.1.3 问卷的回收和确认 |
6.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量表检验 |
6.2.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信度分析 |
6.2.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效度分析 |
6.3 研究变量基本情况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
6.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动力源整体描述 |
6.3.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变量整体描述 |
6.3.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变量整体描述 |
6.3.4 互联网证券业务变量间的相关分析 |
6.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6.4.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建立 |
6.4.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6.5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线性回归模型检验 |
6.5.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线性回归模型建立 |
6.5.2 JRJG&FXLN线性回归模型 |
6.5.3 JRJG&FXLN&KIF线性回归模型 |
6.5.4 JRJG&FXLN&KIF&RM线性回归模型 |
6.5.5 线性回归模型变量关系讨论 |
6.6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检验总结 |
6.6.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题项说明 |
6.6.2 主要研究变量具体情况描述 |
6.6.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受关键影响因素的影响 |
6.7 基于贝叶斯决策推断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 |
6.7.1 贝叶斯决策的理论原理 |
6.7.2 贝叶斯决策风险推断模型 |
6.7.3 贝叶斯决策风险预警实际举例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 |
7.1 构建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体系 |
7.1.1 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情况 |
7.1.2 建立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体系 |
7.2 构建宏观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立体框架 |
7.2.1 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
7.2.2 行业层面政策措施 |
7.2.3 证券公司自身层面措施 |
7.3 运用微观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手段 |
7.3.1 基于高管层管理手段的管理 |
7.3.2 基于技术手段的管理 |
7.3.3 基于法律手段的管理 |
7.3.4 基于声誉手段的管理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8.1 研究总结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附录二: 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三: 抽样范围与抽样对象情况统计 |
致谢 |
四、金融业应建立“首席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02)
- [2]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D]. 滕飞. 广西大学, 2021(07)
- [3]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 ——以F公司为例[D]. 颜能恩. 暨南大学, 2020(04)
- [4]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王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基于包商银行案例[D]. 颜璟. 厦门大学, 2019(12)
- [7]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9]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
- [10]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陈凯麟.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