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也应重视研究对手(论文文献综述)
Yao Lanqu[1](2021)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包含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及交收的证券“交易后程序”(post-trade processing)因其重复性和乏味性而长时间内被金融业界赋予“管道系统”的称谓。而对于提供这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结算系统和数据交易库等,也因业务的高技术、强专业特性,一直隐藏于大幕之后不为公众所知。08年次贷危机成为证券交易后程序关注度的转折点,在雷曼兄弟破产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之际,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成功应对了重要金融机构破产、对手方接连违约、大面积市场恐慌和瞬时天量证券交易等一系列严峻考验。自此之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功能和风险弥消功能开始被市场参与者、市场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瞩目。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设立,推进规范化的证券交易后程序,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2年联合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简称PFMI),出台24条指导性原则,成为各国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引。各国顺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指导性原则逐步纳入各国现有法律体系,以求对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性规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现货市场交易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相较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证券市场提供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构建却刚刚开始。较晚的起步虽然带来了机构设置和实务操作上的“后发优势”,却也给制度的及时供给带来“后发劣势”。宏观层面,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立法设置零散滞后,相关法律制度普遍位阶较低,没有提纲挈领性的上位法,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仅零散规定于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机构的内部规则。微观层面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地位尚无明确定位;机构内部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未得到明确承认;证券登记环节间接持有模式下的“中介人风险”规避制度有所欠缺;证券托管环节各层次账户隔离未完全落实;证券结算环节质押物处置与传统“禁止流质”原则相冲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机制、央行紧急贷款救助机制和机构恢复处置机制仍告缺失;机构跨境互联时我国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尚无合适依据等等。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顺应时代趋势,以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以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按登记风险——托管风险——结算风险——系统性风险——跨境互联风险的顺序逐章展开,全方位分析了作为证券交易后程序提供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能发生的环节性风险和全局性风险。每一章节都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各项原则为指引,以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为比照,结合我国现有情况及法律制度供给,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首先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是全文的基础,核心在于厘清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外延、阐明研究所基于的的基础性理论和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这一部分界定和厘清的关键性概念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和交易后程序风险。在证券“交易后程序”概念中,明确了此概念包含从证券交易确认到证券交收的全过程,覆盖交易确认、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清算和证券交收五个环节。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概念中,明确了其定义由目前该领域国际层面权威标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确定,为固定表达方式,不可拆分亦不可独立,各国大多采用“系统重要性三要素”标准或“实务操作四特性“标准作为其核心认定标准(前者评估相关机构的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强度,后者着重关注相关机构是否具有功能基础性、系统关键性、网络连接性和自然垄断性)。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等重要概念彼此间的关系,作出如下总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证券交易后程序职能的承担者和服务提供者,但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不都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概念相交,但又不完全重合。一些处于中间层次的、或处于辅助地位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属于“证券托管结算体系”,却不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基础性理论部分,选取了四个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分别为:制度经济学理论、俱乐部理论、网络经济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这四个理论都揭示了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本质性问题,是引领本文的理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理论板块,归纳出证券交易后程序不但完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递推,其关注的重点在各方面都与制度经济学研究十分契合:证券交易后程序覆盖了从证券交易确认到交收的全过程,十分符合后制度经济学中的整体主义,即一个整体的效果远超出各个部分的总和且各部分相辅相成。调整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层级法律制度并非静止固化,而是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情的需要和现有法律制度的供给不断演化发展,这与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观点不谋而合。不断专业化、精细化的交易后程序制度设计,也体现了鲜明的工具理性主义倾向。除此之外,相关金融市场基础的组织形式、与各类型参与人的合约类型、风险规制制度的设计细节等,都将“交易成本”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虑,也吻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焦点。在俱乐部理论板块,分析了以非纯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为研究核心,关注非纯公共物品的供需问题和均衡数量理论的俱乐部理论对证券交易后程序具有怎样的理论支撑作用。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都受其服务能力的限制,当系统处理能力到达上限,每增加一个新参与人,机构提供给原参与人的服务质量就相应下降,故而机构根据其容量和处理能力,存在一个客观的参与人最优服务规模,这完全符合俱乐部产品的特征。对于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言,俱乐部理论不但为俱乐部成员的入会门槛问题(参与人资格)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为会员的奖惩措施(结算违约情况下的救济)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在网络经济理论板块,提出无论在证券有纸化时代还是证券无纸化时代,证券交易后程序都有明显的正向网络效应,即网络的价值和效用与网络的用户数呈直接正比关系。但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后程序也同时存在着显着的负向网络效应,一方面表现为竞争壁垒和自然垄断倾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因网络效应带来的风险“级联”所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在制度创新理论板块,归纳出对于证券交易后程序而言,制度创新所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可以是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或更可控的风险,诱致性变迁(市场自发竞争)和强制性变迁(国家公权力推进)都可推进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有效、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在促进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引导金融业可持续发展,都可以以制度创新理论作为指导。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核心目标,本文在总结不同历史阶段目标的沿革及其背后的逻辑后,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和法律制度供给提出四项适合本土情况的目标展望。目标一为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要求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规制框架、构建明确统一严谨无遗的监管标准和弥补各环节所面临的基础性法律风险漏洞。作为相关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此目标需位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各目标之首。目标二为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在具有垄断应然性的证券交易后程序业务上,相关主管机构应发挥引领作用,清除市场整合障碍、设立统一行业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不影响自然垄断业务发挥规模效应的情况下,降低自然垄断带来的市场负面风险。目标三为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券交易后程序面临中介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托管风险、违约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等,涉及到证券发行人、登记机构、托管机构、结算机构、参与人、交易所、监督管理机构等不同主体,需要细化风险管理,在明确各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防控策略。除此之外,由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理论上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实务中的风险传递“级联效应”,相比于各环节风险仅需要的明确和可控,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需上升为必须守住的底线。目标四为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各国目前采取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可能产生的法律、技术和运营等分歧“缝隙”进行填补,国际层面也出台各项建议和协调指引帮助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跨进互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跨境互联能提供互赢局面,但也会使单一机构的风险事件不再仅影响本国的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是顺延着跨境互联体系快速散播到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如何在享受跨境互联带来的正向网络效应的同时防控因关联性而可能带来的全球潜在风险,亦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远期需考虑的重要目标之一。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按照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逐章展开。证券登记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一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登记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登记环节面临的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全球金融市场目前主要有三大证券登记模式:直接持有模式、间接持有模式和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并行模式。证券登记环节的主要风险为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使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对特定风险更为易感:中介人风险较易发生在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而业务操作风险在各证券登记模式国家都有可能发生。在中介人风险部分,本文对其展开细致分析,明确其存在的法律根源,并就域外各国应对中介人风险的各项机制进行归纳和总结。在应对策略上,以美国《统一商法典》8-503条款为切入点,研究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多边条约/指导性文件中现有的为应对中介人风险而特别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并总结出“以投资者保护为首要目的,兼顾均衡考虑中介机构利益,并确保制度与现有法律基础的融通性”的应对原则;在业务操作风险部分,本文归纳总结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多重内外部因素,并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7为依托,详细分析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在机构内部规则中制定的七项制度策略,包含: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定义董事会和各部门职责,建立内控和定期审核机制、明确定义运行可靠性目标、制定适当的容量计划、关注机构信息安全和站点物理性安全、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识别防控内外部风险。在前文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以我国承担证券登记职能的三家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证登、中债登和上海清算所为着眼点,研究我国现有证券登记模式,就应对中介人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的现有机制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的直接持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制度特性避免了中介人风险的发生,但伴随境外渠道市场参与度的逐步提高,对中介人风险的防控需未雨绸缪。现有《证券法》150条和《关于实施〈QFII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8条虽基本确立了账户隔离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层级较低,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尚有欠缺。考虑到我国的现有国情和制度供给,美国的《统一商法典》8-503模式和欧盟的信托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模式皆不合适我国进行直接搬照。建议借鉴《中介人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的相关条款,从功能主义和事实角度出发制定相应规则,取得与现有国内各层级法律的较好兼容。而对于业务操作风险,通过将各机构现有的披露报告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各机构已在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上较全面地贯彻落实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从机构系统、制度和程序三个维度建立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下一步可参考境外平行机构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优化:一、充盈人才储备资源,避免人力资源风险;二、加强跨系统和跨国境的危机管理安排,建立协同应急处理机制;三、细化外包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证券托管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二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托管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托管环节机构面临的自有资产安全和参与人资产安全双重考验。在对证券一级托管模式和证券多级托管模式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就各模式代表国的实务操作进行逐一比对。一般而言,采用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使用证券一级托管,而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采用证券多级托管。在一级托管模式下,投资人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以实名制设立账户,前者可自主支配账户并对账户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而后者则对账户的底层投资者情况、所持证券种类、所持证券数量等信息可透明化知晓。多级托管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证券发行人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多级中介持有层次。实际投资人在证券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证券并成为证券的权益持有人。托管机构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持证券,再将其自有及代持的证券交存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实务操作中,多级托管又可按中介机构集中托管时是否对自有证券和投资人证券进行严格分户而进一步细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个分支。随后,以我国2004年某一国债托管协议争议仲裁案为例,分析总结实操中曾发生的证券托管风险:在债券的交易所市场实行会员制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对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未严格区分,导致相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可将证券公司所开立账户名下的所有证券进行转移占有,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客户证券资产。从这一案例可以发现,证券公司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自有账户和代理账户间未完全贯彻账户隔离制度是证券托管可能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之一,并由此引出证券托管阶段的风险其实质是对机构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在此之后,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16“托管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详细逐一分析各国目前为了应对托管风险所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前者包括账户隔离制度、独立评估及独立审计制度、投保制度和数据备份制度,后者包括美国的日终月终双重对账制度、英国的整体协调制度、德国的第三方外包同责制度和新加坡的“消防演习”测试制度。在前文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将焦点转回我国,以各国应对托管风险所主要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为依托,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托管风险应对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对于已有的账户隔离、独立审计、投保和数据备份等普遍措施,需要继续进行制度革新:更合理的定期对账和评估制度以及更足额充分的投保和数据备份制度都是下一步适合细节优化的方向。而对于反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特性的特殊措施,我国需先意识到现有法律疏漏的存在,关键性法律问题如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定性、机构与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法律责任的安排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未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应以填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设置为基本落脚点,并在此基础色上尽可能减少现有的托管业务分割局面,畅通中债登、中证登和上海清算间的连通渠道,使投资者可在不同市场、不同券种中充分自由选择和转换,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托管系统一体化进程,规避证券托管风险。证券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最后环节,这一部分研究提供证券清算(中央对手方清算所与一般清算所)和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证券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因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风险层面,结算机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两项:一是机构内部规则是否具有优先性和结算是否具有终局性,二是在有“禁止流质”原则的国家,机构对违约参与人质押物的处置是否能与原有的法律原则兼容。对于机构内部规则的效力和优先性问题,各国多将结算机构内部规则认定为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类合同的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于如何避免结算终局性效力遭遇破产法挑战时,各国采用“合约安全港”(美国)、“证券交收的最终性和破产程序的不可追溯性”(欧盟)和“结算所的处事程序凌驾破产法”(中国香港)等法律原则,确保将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结算的终局性不被影响。而对于第二项法律风险,沿袭罗马法“禁止流质”原则的各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松绑”机制,即在遵循“禁止流质”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允许商事流质,并对其进行特殊制度设计,平衡了立法逻辑和实务需要,值得我国在同一问题的应对上进行参考。在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层面,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3“违约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其立足于规则程序、执行力、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核心要求,并结合各国实操中的违约认定事由、决策机构和违约后果,系统性剖析各国如何应对违约风险这一引起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还细致梳理和归纳了各国违约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对机制,包含事前的参与人审核制度、清算/结算基金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事中的券款对付制度和“盯市”制度,以及事后的的罚金制度和“瀑布型”救济,以分析各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预防违约风险的发生,以及在风险发生后如何及时缓解流动性压力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营。最后,这一部分以我国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有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应对机制为分析对象,剖析现有困境,分析既有立法情况,并结合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在法律风险层面,针对第一项法律风险,建议将业务范围涉及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并依据特定行政审批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定性为“自律性组织”,赋予这些“自律性组织”依据主管机关认可的流程制定内部规则的权力,并以此为依据确立相关内部规则对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约束性效力;或者,下调法律层级预期,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条例》,来统一确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同时赋予各机构制定的内部规则对内及对外的最终性效力。在结算的终局性问题上,建议从两个方案中择优而适:一是比照美国模式在破产法中确立“合约安全港”原则,二是比照欧盟或亚洲国家模式,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专门性立法中直接确认结算结果的终局性,并协调其与破产法的关系。两种方案各有特点,都需在引入时关注本土化制度设计和与既有规则的衔接。针对第二项法律风险,建议我国在承认商事担保特殊性的基础上,允许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对交易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自行约定。出于对实操性的考虑,可以以新法内嵌或出台特别法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授权证券结算机构按照其内部规则对参与人的质押物进行快速处置。在违约风险层面,分别梳理和总结了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和交收担保的中证登和上海清算所与不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中债登所采取的违约风险规制机制现状,并给出三个层次的改进建议:一、建议增强违约认定事由的系统化梳理。遵循客观事由及主观事由的分类,更系统化地对“结算失败”的情形进行类别梳理,而不仅限于罗列式的规定,以增强各情形之间的逻辑联系。此外,引入具有一定“预防性质”的违约认定事由,将这些情形作为可能“结算失败”的预警信号,纳入注意范畴;二、建立流动性损失的多元化弥补渠道。通过借鉴境外“瀑布型”自力救济措施,在相关机构之间签订互助协议,增加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为流动性损失的回填创造更多样化的渠道条件;第三、注重现有自力救济机制的不断优化。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处理违约事件时应保留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减少损失及加快违约事件处置的速度和准确度。除此之外,还可借鉴境外违约应对机制的重审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需要适当增加年度重审的次数,以求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自力救济机制。在此之后,逐步减少机制年度重审的次数,保障相关机制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在前几部分关注证券交易后程序环节性风险的基础上,本文的后续部分主要关注两个“特别问题”,分别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在系统性风险维度,以网络经济学“级联效应”为指引,以全局性视野研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历史性风险案例展开实证研究(涵盖1983年马来西亚吉隆坡商品清算所棕榈油交收违约事件、1987年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人保证金逾期事件和2013年印度国家商品现货交易所系列违法事件),这一部分首先说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若管理不善,违约情况即可发生。而马来西亚吉隆坡清算所因违约事件最终导致破产更是进表明,在缺乏合理和充足的处置机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确可能因风险事件的发生最终导致破产。随后,以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连锁违约事件为关注核心,重点梳理并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及各国央行在08年为了避免流动性危机、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紧急贷款支持背后的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引出长期困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两大问题:由“级联效应”助推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大而不能倒”。在各国为应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各项机制中,紧急贷款救助机制(缓解流动性压力)和有序清算机制(应对基础设施破产)为两项最重要的举措。在紧急贷款救助机制部分,以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条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各国对于央行为困境中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态度,梳理了各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条件、救助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等,并指出良好的法律救助安排必须在保持市场稳定和机构道德风险间保持微妙平衡。而在破产的有序清算机制部分,则以国际性成果《关于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关键因素》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恢复规则》、美国的特殊破产有序清算制度和欧盟的四份专门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破产有序清算出台的文件为切入点,分析了各国针对此问题所推出的特殊机制,例如:欧盟集“准备与预防”、“早期干预”和“危机处置”于一体的三维度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并对生前遗嘱、过渡性金融机构和重整基金等机制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关注我国现有的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在实务层面和立法层面的困境,并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给予建议。在实务层面,几次市场的巨幅震荡都存在对“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知混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也多针对交易所,几乎未涉及承担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中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规定寥寥无几,《破产法》也未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或系统性风险处置程序进行特别规定。在借鉴域外经验、对比平行机构实操和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给出三点建议:一、以维稳为立法目标,保障核心功能持续开展。通过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作为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纲领性原则,将保持相关机构核心功能的持续有效运作为首要立法目的,最小化违约风险或其他风险带来的市场影响,减少对其他仍正常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负面作用,保持金融系统的继续运作;二、注重利益平衡,严控道德风险。建议在现有国内法基础上增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序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开启有序清算前需判断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是否足以危及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后续处置措施及程序;三、拓宽风险规制思路,接纳新型制度设计。建议我国借鉴金融市场发达各国,接纳如“生前遗嘱”、过桥性金融机构及重整基金的制度设计。为确保以上机制的落实,建议选择部门规章或其以上法律层级的立法,并在破产法中增加相应规定的合理衔接。本文最后一部分关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第二个“特别问题”:跨境互联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这一部分聚焦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而产生的跨国别、跨区域的风险及其应对机制。在对比、总结和分析各国以“参与人输入”与“基础设施输出”、“出站互联”与“入站互联”、“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等为代表的不同机构跨境互联模式后,总结出对于机构跨境互联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之间不因法系的区别有过大差距,各国一般根据自身国情择优而适的规律。随后,深入剖析了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升级:相比于境内一般证券交易后程序,各跨境互联机构不但需要面对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固有风险,还需面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如法律差异风险和因引入中介机构而带来的结算风险等。其中,法律差异风险为最主要风险,涉及到机构跨境监管、准据法选择、管辖权争议和裁判域外执行等问题。而中介机构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跨境托管风险、背靠背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匹配风险。除此之外,当外籍参与人选择使用ICSD进行交易后程序的跨境互联时,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专属于ICSD的跨境互联风险,如更大的信用敞口风险、抵押物留置权有效性争议和结算失败连锁反应。随后,这一部分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最主要跨境互联风险:法律风险,并对跨境监管协调、准据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和域外司法判决执行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以G20全球协调机制、美国的“合规替代”模式和欧盟的“等效互认”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各国在相关问题中对跨境监管协调的态度,并总结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目标皆是在恰当保护一国金融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监管规则的调整,尽可能满足对方的监管要求,为机构的跨境互联创造条件。其次,分别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角度分析各国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详细阐述了各国或依据“物之所在地法”(Lexreisetae),或依据“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PRIMA),或依据“最相关地”原则选择准据法及其背后的逻辑。而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深度剖析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何在这一问题上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一致选择本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这一部分最后关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并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两种跨境互联模式:以“一级托管,代理结算”为特征的直接互联与以“多级托管,南北互通”为特征的间接互联,前者以中债登和明讯银行的互联为代表,后者以“债券通”为典型。在充分分析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优缺点和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给出四个维度的建议:一、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框架基础。在上位法层面,建议选择行政法规(或以上层级)出台专门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法》作为基础性立法。在下位法层面,建议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中形成逻辑严密和适用清楚的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尽力做到无疏漏、全覆盖和高实操性;二、坚持“长臂”管辖,注重跨境监管协调。应在《证券法》虽已确认域外管辖但未明确如何适用的现有情况下,综合考虑国家主权、现有政策、国家利益和现实可操作性等综合性因素,进一步制度细化。与此同时,对“合规替代”模式和“等效互认”模式适当承认并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协调跨境司法冲突,增强我国证券相关立法域外适用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三、保持跨国战略对话,促进机构间往来和信息共享。应在了解本国现有国情和制度设计本质的基础上,坚持多边协商与双边谈判双向发展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履行。在日常操作上,加强与国外平行机构在软硬件技术上的交流和学习,积极进行技术标准和数据交换语言等技术交流。在监管沟通上,建议与他国监管部门形成较为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尽快达成彼此司法领域的域外互认,助推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四、拥抱变革,深度融合金融科技与区块链技术。以开放接受的态度对待以时间戳、工作量证明和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在固守各机构运作机制和原有业务逻辑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合适领域进行“沙盒实验”,观察区块链技术的落地成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区块链技术可能给证券交易后程序和各机构跨境互联带来的正面影响。
管淑慧[2](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刘德星[3](2021)在《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场内市场的有益补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有效满足实体企业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近年来发展迅猛,方兴未艾。然而近期场外衍生品个别风险事件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但瑕不掩瑜,不能因此来否定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作用。研究和反思在当前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进而健全和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升公司乃至全行业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更具有现实价值和意义。本文以中信建投期货公司通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尝试梳理和明确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核心框架内容及风险管理过程,结合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实际中,所面临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及其现状、特点,系统全面的研究分析,设计构建相应的一套符合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多维度立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并提出实施相关思考与建议。
王博[4](2020)在《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新形态的出现,煤炭生产处在一个大调整的新时期。原先那种不计成本,盲目扩张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反而加重了生产经营风险。再者,煤炭企业日趋动荡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的复杂性使其仍要面对各种风险,尤其在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之际,这些风险尤为突出。如何有效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这些风险,有效地化解风险提高自已的抵御风险能力,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是目前煤炭企业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从全局的角度对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煤炭企业防范各种风险、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较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S煤炭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阐述了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现状,识别了S煤炭企业存在的风险,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S煤炭企业风险进行了评价,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挖制建议。主要的研究工作和结论如下:(1)通过问卷调查方法分析了 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风险管理目标不明,未形成明确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没有效结合、风险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等四方面的问题。(2)通过对S煤炭企业风险因素识别,构建出了由生产安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环保风险等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构成的S煤炭企业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基于AHP法确定出了各指标权重,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S煤炭企业风险进行了评价,得出有意义的结论。(3)根据S煤炭企业风险评价的结论,提出了 S煤炭企业风险控制的保障措施。本文的研究成果对S煤炭企业风险管控具有较重要的指导价值,对类似煤炭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李肖[5](2020)在《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与支持。政府高度重视并一直在想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表示只有中小企业发展起来了,才真正能够使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而中小零售企业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企业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外资企业的引入与国内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零售企业的生存与壮大正面临严峻的挑战,迫切需求能够支持企业战略发展的竞争性资源。为了帮助中小零售企业尽快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源,从而促进中小零售企业的发展,本研究将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切入点,旨在通过提高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从而提高中小零售企业的整体效益。本文的研究首先对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及相关研究进行了深度分析,为研究的进行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证明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与可行性,进而创新性地提出了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的研究角度。其次,根据若干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确定了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的三个基本维度:协调性、执行性、有效性,并在基本维度下设计了合适的具体审计指标,完成了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并明确了审计的主体与审计的对象。之后本研究进一步设计了一系列审计评价方法,包括审计指标如何取值、审计结果如何分析以及审计证据如何收集等。最后选择了一家合适的中小零售企业进行了案例验证,并为其出具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报告,报告中包含被审计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益现状分析以及改进建议,以期帮助被审计单位尽快改善自身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效益。
潘子琪[6](2020)在《Z银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者住房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近几年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但也出现“房地产泡沫”“炒房不住”、房价飙升等现象。因此,稳定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已成为国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然而,稳定房地产市场需要控制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规模与建设资金的投入,防止开发商过度开发。银行借款是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而房地产又属于高风险行业。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发放房地产项目贷款时将面临包括政策、完工、销售、贷款资金挪用等外部风险,以及银行制度管理不完善、人员操作等内部风险。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却是可控的,商业银行应在房地产项目贷款中进一步加强风险把控,有效防范房地产项目贷款所带来的各类风险。论文首先阐述房地产项目贷款、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研究相关基础性理论;其次,简要分析Z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的风险现状,以公园华府房地产项目为具体案例,重点分析项目风险点及对应的风险把控措施;再次,提出并分析Z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最后,针对贷款各环节风控不到位、业务人员与审查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风险预警与信用评级工具未充分使用、风控机制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甘子祺[7](2020)在《货币资金审计风险研究 ——以中兴华审计博元投资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货币资金审计失败的案例频繁出现。从2008年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未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导致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银行账户的事实;到2014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康华农业伪造银行回函,虚增银行存款;再到2019年康得新122亿资金“离奇失踪”。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造假,使货币资金的审计受到公众的重视。本文选择博元投资审计失败案例进行硏究。首先,对货币资金审计失败的背景、选题意义、思路框架、写作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了初步阐述,然后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文献进行了综述,为后续的案例分析提供理论方面的依据。其次,简要分析了近年我国货币资金审计失败的企业舞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的缺失以及审计失败的原因,为进一步针对性分析博元投资案例打下基础。再次,对博元投资审计失败案例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了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以及事务所层面、注册会计师层面导致的检查风险。本文根据对博元投资审计风险的分析,从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层面分别提出了应对审计风险的策略,其中,注册会计师层面的风险应对聚焦于应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最后,对案例分析进行总结,并得出启示:一是货币资金的审计要联同其他会计科目、涉及的业务的性质等多方面来评估其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具体审计程序;二是导致货币资金审计失败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尽量避免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并通过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来降低客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乔睿蕾[8](2020)在《“营改增”对企业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行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至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我国完成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转变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带来的直接效应是打通抵扣链条,解决了营业税原有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负,更深层次的目标是通过结构性减税释放企业活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现有文献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效应给予了较多关注,既包括对财税体制、进出口和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影响的研究,也不乏对企业税负、投资、研发和分工效应等微观企业政策效应的评估,然而尚未涉及“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持有政策的影响。重要的是,“营改增”实现对投资、研发、技术引进等诸多方面的促进作用需要企业为之提供资金,现金持有作为内部资金来源必然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发挥其对实物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支持作用,从而促使企业调整现金持有政策,在此过程中,企业的现金持有行为如何变化,变化程度主要受到哪些因素影响,最终是否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效应,发挥了现金持有的战略作用,这些都是“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中被忽视但却亟待探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研究:首先,“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持有政策的作用机制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在理论方面的创新之处。作为企业现金持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用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反映企业留存现金的程度和积极性,即相对现金储蓄倾向,首次阐述了“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作用机制,认为“营改增”后,企业为发挥现金持有对实物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支持作用而调整现金持有政策,主要通过改变企业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研发投资等)、改善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包括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外购商品和服务的抵扣以及税率变化效应等)等途径,降低了企业留存现金的程度和积极性,从而降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本文首次从投资政策与现金政策的联动关系、现金持有量与经营现金流量的联动关系两个角度,分析了“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其次,本文基于“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理论机制,以2011年-2016年A股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基于Almeida et al.(2004)现金流模型的双重差分模型(DID)和基于系统方程组的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了“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该影响的动态时间效应、所有制效应和行业效应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运用PSM-DID(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营改增”显着降低了企业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在非国有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中更显着,且动态效应分析结果表明该政策效应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和长效性。再次,探求“营改增”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变化程度的影响因素。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同时具有可抵扣性和可转嫁性两种特征,故“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也主要通过抵扣渠道和转嫁渠道传递。本文理论阐述了抵扣能力和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的影响,并进行了相应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税负转嫁能力越强,“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越大,抵扣能力越强,“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越大,这说明抵扣能力和税负转嫁能力直接影响了“营改增”的政策效应。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中更显着,抵扣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中更显着。最后,在前述分析“营改增”对现金持有行为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后现金持有政策调整产生的相应经济后果,以探寻“营改增”后现金持有战略效应的实现途径与程度,并使“营改增”对现金持有行为与后果的影响分析更加连续。产品市场投资是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向,“营改增”促使企业减少现金持有以支持产品市场投资,使产品市场的业绩和竞争力提高,发挥现金持有在产品市场的竞争效应,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影响程度及具体中介途径,发现“营改增”显着提升了企业现金持有的竞争效应,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总体上看,“营改增”主要通过增加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提升了企业现金持有的竞争效应,但对于服务业企业和研发型制造业企业而言,“营改增”同时通过增加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和增加研发投入两种途径提升了现金持有的竞争效应。本论文的研究有助于探析“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政策的影响,理解“营改增”背景下企业投资政策和现金政策之间的关系,证明了“营改增”可以促进企业现金持有政策的调整以发挥其战略效应,通过降低以现金-现金流敏感性为表征的现金储蓄倾向,支持实物投资,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发挥现金持有的竞争效应。另外,企业应重视税负转嫁能力和抵扣能力的提升,以促进“营改增”后现金持有战略效应的发挥,最大化政策红利。
安亚军[9](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法律规制 ——以浦发成都分行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大量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2014年,煤炭等大宗商品行业的“黄金十年”正式结束,此后受市场环境影响,该行业发展严重受阻,先前将大量资金贷给该行业的银行因此产生了巨额不良资产。部分银行因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未依法及时处理不良资产,而是设立空壳公司通过承债式收购粉饰业绩,掩饰不良资产,进而引发操作风险,其中浦发成都分行案较为典型。此案导致该行出现利润下滑、不良贷款率和员工离职率上升等问题。该案同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法律规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内控体系严重失效、合规意识淡薄、监管机制不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未发挥应有效用等。改革的思路如下:一是完善金融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提高《银监法》中关于责任人处罚金额上限。以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指导原则,建议由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商业银行会计实施办法》和《商业银行审计实施办法》,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审计独立性和审计效果;增加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任职等信息披露规定;建议增加单位犯罪资格刑,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制度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审计监督制度。二是完善内控制度。以安全性先于效益性原则,制衡性原则为指导原则,健全岗位轮换制度,同时建议该行修改公司章程,将安全性原则置于首位,强化合规意识。三是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以尊重意思自治兼顾依法、效率监管原则为指导原则,加强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完善风险提示后的监管措施实施机制;四是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以审计独立性等原则为指导原则,缩短审计机构对同一单位连续审计年限;对企业内控体系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如适当增加内部控制审计频率,以提高审计效果。以上思路,企盼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参考。
陈文锋[10](2019)在《新阳洲并购业绩承诺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购重组日益成为企业扩大规模、获取竞争优势、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并购重组受到上市公司青睐,并购在为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尽职调查不到位,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并购目标公司股东想获得最高的并购对价,而被并购方则想付出最少的成本获得对方的股权。为促成交易的完成,目标公司对未来的经营业绩做出较高的承诺,往往这种业绩承诺是无法兑现的。第一,业绩承诺不兑现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业绩承诺乱象横生,带来诸多的监管的问题;第三,业绩承诺涉及到并购的估值、商誉、财务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本中水渔业(000798,SZ)并购新阳洲的案例为研究对象。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统计描述、对比分析等方法,研究并购过程中业绩承诺内容、业绩履行、业绩补偿对并购的重要影响。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发现目标公司新阳洲的业绩承诺是虚高的,其原因是尽职调查不到位,产生了虚高的并购对价拉动了业绩承诺虚高和估值虚高,超出了目标公司的盈利兑现能力,因此,这个业绩承诺是无法实现的。当然,导致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还有其他原因,原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并购整合问题、自身经营不善和经营环境的恶化,对业绩承诺的不能达标和不能兑现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本次并购活动失败,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购双方两败俱伤,留下的经验和教训令人深思。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对并购双方而言,应重视尽职调查,客观、全面地了解交易对手,谨防高估值、高溢价、高业绩承诺“三高”带来的并购风险,对资本市场要有敬畏之心;对投资者而言,业绩承诺是目标公司对未来的承诺,未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依然存在,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认识;对监管机构而言,建立并购估值、业绩承诺的行业参考标准,制定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的法规和指导意见,完善对并购业绩承诺的监管法律,加大恶意并购的惩罚力度,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审计也应重视研究对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计也应重视研究对手(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辨析与厘定 |
一、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证券“交易后程序”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二、证券“交易后程序”风险分类的语境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经济学分析 |
一、交易后程序与制度经济学 |
二、交易后程序与俱乐部理论 |
三、交易后程序与网络经济理论 |
四、交易后程序与制度创新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 |
一、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 |
二、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 |
三、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
四、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 |
第二章 证券登记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登记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登记:物理簿记向物权确权的演化 |
二、发行人登记向登记机构集中登记的演化 |
三、贯穿证券交易后程序全环节的证券登记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
二、中介人风险: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原生风险 |
三、业务操作风险:各证券持有模式的共有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登记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登记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证券托管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托管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托管:“保管”与“管理”的双重内涵 |
二、实物券保管向无纸化托管的演化 |
第二节 域外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一级托管与多级托管 |
二、托管风险: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托管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托管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证券结算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结算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结算:清算与交收的母集合 |
二、证券清算:直接清算、环形清算与完整清算 |
三、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域外证券结算业概览 |
二、法律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基础性风险 |
三、违约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核心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结算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结算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 |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案例回溯 |
二、08危机重压下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第二节 系统性风险“悖论”与“大而不能倒” |
一、风险集中化助推系统性风险“悖论” |
二、 “大而不能倒”引发潜在道德和市场定价风险 |
第三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紧急贷款救助机制 |
二、破产有序清算机制 |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六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跨境互联的基础理论 |
一、“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择优而适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风险升级 |
第二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跨境监管协调:“合规替代”与“等效互认” |
二、准据法确定:Lexreisetae、PRIMA与“最相关地”原则 |
三、管辖法院确定与域外司法判决执行:“长臂”偏爱 |
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现状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3)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金融衍生品 |
2.1.1 金融衍生品的定义 |
2.1.2 金融衍生品的分类 |
2.1.3 场内与场外衍生品的区别 |
2.2 场外金融衍生品 |
2.2.1 场外衍生品市场概况 |
2.2.2 国内外场外衍生品的监管趋势 |
2.3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概述 |
2.3.1 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 |
2.3.2 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市场主要监管规则 |
2.3.3 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模式和清算模式 |
2.3.4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概述 |
2.3.5 场外衍生品市场最新典型风险案例 |
2.4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 |
2.4.1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4.2 期权定价理论 |
2.5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章 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概况 |
3.2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
3.2.1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现状概述 |
3.2.2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基本流程介绍 |
3.3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第四章 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方案设计 |
4.1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与思路 |
4.1.1 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和原则 |
4.1.2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设计思路 |
4.2 构建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
4.2.1 风险管理制度政策 |
4.2.2 风险管理组织职能 |
4.2.3 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
4.2.4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 |
4.2.5 风险管理应对机制 |
4.3 构筑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多层级协同风险防线 |
4.4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同类型风险分类管理 |
4.4.1 场外衍生品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
4.4.2 场外衍生品业务市场风险管理 |
4.4.3 场外衍生品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 |
4.4.4 场外衍生品业务操作风险管理 |
4.4.5 场外衍生品业务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
第五章 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方案实施保障 |
5.1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方案实施阶段目标和进度计划 |
5.2 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方案相应的保障措施 |
5.2.1 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度保障 |
5.2.2 确保全面风险管理人员专业保障 |
5.2.3 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障 |
5.2.4 科学有效开展并运用全面风险管理评价结果 |
5.2.5 营造浓郁的全员风险管理文化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致谢 |
(4)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研究概述 |
2.1 风险管理概述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风险的特征 |
2.1.3 风险管理的过程 |
2.1.4 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的意义 |
2.2 风险评价的方法 |
2.2.1 德尔菲法 |
2.2.2 层次分析法 |
2.2.3 模糊综合评价法 |
2.3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2.3.1 风险因素结合理论 |
2.3.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3 S煤炭企业现状、问题及风险识别 |
3.1 S煤炭企业现状及问题 |
3.1.1 S煤炭企业概况 |
3.1.2 S煤炭企业组织机构 |
3.1.3 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
3.1.4 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 S煤炭企业风险的识别 |
3.2.1 风险识别的内容 |
3.2.2 风险识别的步骤 |
3.2.3 风险识别的方法 |
3.3 S煤炭企业风险因素分析 |
3.3.1 生产安全风险 |
3.3.2 市场风险 |
3.3.3 经营风险 |
3.3.4 财务风险 |
3.3.5 环保风险 |
4 S煤炭企业风险评价 |
4.1 概述 |
4.2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4.3 建立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
4.4 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各风险因素 |
4.4.1 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 |
4.4.2 确定各风险因素的权重 |
4.4.3 专家打分确定评价指标隶属度矩阵 |
4.4.4 模糊评价及分析 |
5 S煤炭企业风险控制 |
5.1 S煤炭企业风险控制的建议 |
5.1.1 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
5.1.2 提高S煤炭企业人员素质 |
5.1.3 加强煤炭企业市场信息跟踪 |
5.1.4 确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
5.1.5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
5.1.6 审慎进行多元化经营 |
5.1.7 扩展其他筹资渠道 |
5.1.8 加强粉尘污染的防治 |
5.2 S煤炭企业风险控制的保障措施 |
5.2.1 加强风险文化建设 |
5.2.2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业务培训 |
5.2.3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
5.2.4 积极推进风险管理信息化 |
5.2.5 健全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状况问卷调查 |
附录二 S煤炭企业各风险因素重要性问卷调查 |
附录三 S煤炭企业各风险因素影响程度隶属度问卷调查 |
(5)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技术路线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研究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维度的确定 |
3.1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相关概念 |
3.1.1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
3.1.2 管理效益审计定义 |
3.1.3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定义 |
3.1.4 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定义 |
3.2 审计维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3.2.1 “3E”理论的引入 |
3.2.2 战略型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3.2.3 人力资本理论 |
3.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3 审计维度的确定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指标体系的确定 |
4.1 指标体系的设计目的及设计原则 |
4.1.1 设计目的 |
4.1.2 设计原则 |
4.2 指标体系审计主体与审计内容 |
4.2.1 审计主体 |
4.2.2 审计内容 |
4.3 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指标体系要素层 |
4.3.2 指标体系指标层 |
4.4 审计指标体系总结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评价方法的确定 |
5.1 审计指标权重的确定 |
5.2 审计指标取值方法的确定 |
5.2.1 协调性维度 |
5.2.2 执行性维度 |
5.2.3 有效性维度 |
5.3 审计评价方法——雷达图法的引入 |
5.3.1 雷达图法的介绍 |
5.3.2 雷达图法的应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的实施 |
6.1 审计证据的收集 |
6.1.1 调查对象 |
6.1.2 调查方法 |
6.2 审计证据的分析方法 |
6.3 审计建议的选择 |
6.3.1 协调性维度 |
6.3.2 执行性维度 |
6.3.3 有效性维度 |
6.4 审计报告的出具方法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案例验证—FY超市 |
7.1 FY超市简介 |
7.2 FY超市员工基本情况 |
7.3 FY超市顾客的基本情况 |
7.4 FY超市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指标取值的确定 |
7.4.1 协调性维度 |
7.4.2 执行性维度 |
7.4.3 有效性维度 |
7.5 FY超市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雷达图分析 |
7.6 FY超市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报告 |
7.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
(6)Z银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5.1 研究对象的独特性 |
1.5.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1.5.3 研究成果的针对性 |
第二章 研究的相关基础性理论 |
2.1 相关基础性理论 |
2.1.1 房地产项目贷款 |
2.1.2 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的内涵和特征 |
2.1.3 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审查要素 |
2.1.4 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的特征 |
2.2 内部控制理论 |
2.3 风险控制理论 |
第三章 Z银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现状 |
3.1 基本情况 |
3.2 房地产项目整体情况 |
3.3 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分析 |
3.3.1 业务流程 |
3.3.2 主要风险点分析 |
3.3.3 现有风险控制措施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公园华府房地产项目概况 |
4.1.1 项目建设内容 |
4.1.2 项目贷款主体 |
4.1.3 项目贷款方案 |
4.1.4 项目担保方式 |
4.1.5 项目整体评价 |
4.2 公园华府房地产项目贷款的主要风险分析 |
4.2.1 政策风险 |
4.2.2 完工风险 |
4.2.3 销售风险 |
4.2.4 资金挪用风险 |
4.2.5 其他风险 |
4.3 公园华府房地产项目贷款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 |
4.3.1 贷前审核环节 |
4.3.2 贷款发放环节 |
4.3.3 贷后管理环节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Z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5.1 贷款各环节风控措施执行不到位 |
5.1.1 贷前审批流程未按正常业务流程进行 |
5.1.2 贷款发放进度快于项目建设进度 |
5.1.3 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到位 |
5.2 公司业务人员与审批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
5.3 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预警与信用评级工具未充分使用 |
5.4 房地产项目贷款的风险把控机制作用不明显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加强Z银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的具体对策 |
6.1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项目贷款各环节的风险控制 |
6.1.1 贷前审查风险控制严格化 |
6.1.2 发放贷款风险控制精细化 |
6.1.3 贷后监管风险控制动态化 |
6.2 提升公司业务与风险审查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
6.2.1 制定公司业务与审查人员专岗培养计划 |
6.2.2 树立风险文化观念,强化各条线风险意识 |
6.2.3 公司业务部门风险培训定期化、常态化 |
6.2.4 建立风险审查人员的奖罚机制 |
6.3 充分利用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预警与信用评级工具 |
6.3.1 重视风险预警信号在房地产项目贷款中的使用 |
6.3.2 加强信用评级工具在房地产项目贷款审查中的运用 |
6.4 进一步理顺房地产项目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
6.4.1 加强银行内部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制度化管理 |
6.4.2 灵活、综合运用各种风险识别方法与手段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7)货币资金审计风险研究 ——以中兴华审计博元投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1.3.1 本文创新点 |
1.3.2 本文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审计风险研究综述 |
2.1.1 审计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2 审计风险的成因 |
2.1.3 对审计风险的防范 |
2.1.4 以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方法 |
2.2 货币资金审计及其风险研究综述 |
2.2.1 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的风险 |
2.2.2 货币资金审计风险的评估 |
2.2.3 货币资金审计的风险应对 |
2.2.4 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 |
2.3 文献评述 |
2.3.1 对审计风险研究的文献评述 |
2.3.2 对货币资金审计及其风险研究的文献评述 |
第3章 我国货币资金审计失败案例回顾 |
3.1 我国货币资金审计失败现状 |
3.1.1 2008-2018 年我国货币资金审计失败案例概况 |
3.1.2 造假金额及证监会处罚情况 |
3.2 货币资金审计失败的特征分析 |
3.2.1 对被审计单位异常财务数据缺少必要的职业怀疑 |
3.2.2 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异常审计证据未保持警觉 |
3.2.3 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导致未能发现重大风险隐患 |
3.3 我国货币资金审计失败案例总结 |
第4章 博元投资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
4.1 博元投资基本情况 |
4.1.1 博元投资的历史变更情况 |
4.1.2 博元投资的股权结构 |
4.1.3 博元投资的股改业绩承诺情况 |
4.1.4 博元投资的财务舞弊情况 |
4.1.5 博元投资的退市情况 |
4.2 博元投资的货币资金审计风险分析 |
4.2.1 博元投资的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
4.2.2 博元投资的货币资金检查风险分析 |
4.3 中兴华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
4.3.1 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
4.3.2 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
第5章 货币资金审计风险的应对策略 |
5.1 事务所层面 |
5.1.1 合理评估独立性,谨慎承接业务 |
5.1.2 根据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
5.1.3 明确各审计人员的质量责任 |
5.2 注册会计师层面 |
5.2.1 应对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
5.2.2 应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
第6章 结论与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营改增”对企业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论文结构安排 |
1.2.3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之处 |
1.4 核心概念与事件概要 |
1.4.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1.4.2 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
1.4.3 税负转嫁能力 |
1.4.4 抵扣能力 |
1.4.5 现金持有的竞争效应 |
第二章 相关文献评述 |
2.1 关于“营改增”的文献评述 |
2.1.1 “营改增”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2.1.2 “营改增”对微观企业的影响 |
2.2 .关于现金持有的文献评述 |
2.2.1 现金持有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 |
2.2.2 现金持有的经济后果 |
2.3 关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文献评述 |
2.3.1 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到“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
2.3.2 融资约束与CCFS的关系研究 |
2.3.3 将CCFS视为收入不确定性的结果 |
2.3.4 将CCFS视为不同条件下相对现金储蓄倾向的反映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 |
3.1 “营改增”背景及改革历程 |
3.2 “营改增”通过改变投资行为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 |
3.2.1 “营改增”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
3.2.2 投资行为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 |
3.3 “营改增”通过改善经营现金流量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 |
3.3.1 “营改增”对经营现金流量的直接影响 |
3.3.2 “营改增”通过经营现金流量对现金持有量的间接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问题提出与研究假设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4.2.2 变量设定与计算方法 |
4.2.3 模型构建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营改增”对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3 分组分析与动态效应检验 |
4.3.4 运用PSM-DID进行稳健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的影响 |
5.1 问题提出 |
5.2 税负转嫁能力概述 |
5.2.1 税负转嫁能力的含义 |
5.2.2 相关文献评述 |
5.2.3 税负转嫁能力的衡量指标 |
5.3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平均效应 |
5.4.2 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所有制效应 |
5.4.3 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市场特征效应 |
5.4.4 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行业效应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抵扣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的影响 |
6.1 问题提出 |
6.2 抵扣能力的引入 |
6.2.1 相关文献评述 |
6.2.2 抵扣能力的衡量指标 |
6.3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6.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2 模型设定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抵扣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平均效应 |
6.4.2 抵扣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所有制效应 |
6.4.3 抵扣能力对“营改增”政策效应影响的行业效应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营改增”对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影响 |
7.1 问题提出 |
7.2 现金持有竞争效应概述 |
7.2.1 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含义 |
7.2.2 现金持有竞争效应的衡量方法 |
7.3 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7.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2 变量与模型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4.2 “营改增”对现金持有经济效应的影响分析 |
7.4.3 基于不同实现途径的中介效应检验 |
7.4.4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与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和参与科研项目 |
(9)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法律规制 ——以浦发成都分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浦发成都分行事件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剖析 |
(一)浦发成都分行案情回顾及影响分析 |
1、浦发银行及成都分行简介 |
2、案件概况 |
3、浦发成都分行案影响分析 |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界定 |
1、操作风险界定 |
2、内部控制界定 |
3、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 |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立法不完善 |
1、缺少专门的商业银行会计和审计法律规范 |
2、《银监法》和《证券法》存在立法冲突情形 |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4、操作风险审计和损失数据收集制度不完善 |
5、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低 |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发挥应有效用 |
1、轮岗制度不健全且执行力度不够 |
2、合规意识淡薄 |
(三)政府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
1、监管机构对高管缺乏有效的任职资格审查 |
2、风险提示后监管措施实施机制不完善 |
(四)审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
1、外部财务审计未披露内控重大缺陷 |
2、内部控制审计未披露内控重大缺陷 |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法律规制 |
(一)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商业银行立法 |
1、制定《商业银行会计实施办法》和《商业银行审计实施办法》 |
2、在《证券法》中增加除外规定消除立法冲突 |
3、完善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任职等信息披露规定 |
4、完善操作风险审计和损失数据收集制度 |
5、提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 |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
1、健全轮岗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 |
2、修改公司章程以增强合规意识 |
(三)健全政府外部监管机制 |
1、强化监管机构对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查 |
2、完善风险提示后监管措施实施机制 |
(四)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
1、完善外部财务审计制度 |
2、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阳洲并购业绩承诺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业绩承诺的兑现及其风险 |
1.2.2 业绩承诺的影响与作用 |
1.2.3 业绩承诺的风险及其应对 |
1.2.4 研究内容 |
1.2.5 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并购及其动机 |
2.1.1 并购的内涵 |
2.1.2 并购动机 |
2.2 并购业绩承诺 |
2.2.1 业绩承诺的形式 |
2.2.2 业绩承诺的动机 |
2.2.3 业绩承诺风险 |
2.3 并购目标公司价值评估 |
2.3.1 目标公司估值与业绩承诺 |
2.3.2 目标公司估值的政策规定 |
2.4 我国并购业绩承诺的发展 |
2.4.1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业绩承诺的政策 |
2.4.2 并购业绩承诺的市场发展 |
第三章 新阳洲业绩承诺案例介绍 |
3.1 并购双方介绍 |
3.1.1 新阳洲概况 |
3.1.2 中水渔业概况 |
3.2 并购背景 |
3.2.1 并购的宏观背景 |
3.2.2 并购的行业背景 |
3.2.3 并购关键进程 |
3.2.4 并购的结果 |
3.3 新阳洲的业绩承诺 |
3.3.1 业绩承诺的内容 |
3.3.2 承诺的兑现与实施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影响业绩承诺高低的原因分析 |
4.1.1 实际控制人对承诺的需求 |
4.1.2 政策监管与业绩承诺 |
4.1.3 战略投资者引进与业绩承诺 |
4.2 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分析 |
4.2.1 高业绩承诺的动机 |
4.2.2 业绩承诺的虚高的可能性分析 |
4.3 业绩承诺对并购估值的影响 |
4.3.1 并购的估值 |
4.3.2 并购估值与业绩承诺的关系 |
4.4 影响业绩承诺兑现的因素分析 |
4.4.1 业绩承诺虚高 |
4.4.2 目标公司经营不善 |
4.4.3 并购整合不成功 |
4.4.4 经营环境恶化 |
第五章 案例启示 |
5.1 业绩承诺兑现的风险防范 |
5.1.1 尽职调查风险防范 |
5.1.2 估值方面风险防范 |
5.1.3 公司治理方面风险防范 |
5.2 业绩承诺的风险应对 |
5.2.1 对业绩冲击的应对 |
5.2.2 对股价冲击的应对 |
5.3 监管政策的立法与改善 |
5.3.1 对高溢价并购的监管 |
5.3.2 改变对价的支付方式 |
5.3.3 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审计也应重视研究对手(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D]. Yao Lanqu.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3]中信建投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 刘德星. 兰州大学, 2021(02)
- [4]S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研究[D]. 王博.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5]中小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审计方法研究[D]. 李肖. 河北工程大学, 2020(08)
- [6]Z银行南宁分行房地产项目贷款风险控制研究[D]. 潘子琪. 广西大学, 2020(07)
- [7]货币资金审计风险研究 ——以中兴华审计博元投资为例[D]. 甘子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8]“营改增”对企业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影响的研究[D]. 乔睿蕾. 东南大学, 2020(01)
- [9]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法律规制 ——以浦发成都分行案为例[D]. 安亚军. 安徽大学, 2020(07)
- [10]新阳洲并购业绩承诺案例研究[D]. 陈文锋.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标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论文; 金融衍生品论文; 证券清算论文; 系统性风险论文; 证券托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