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淘汰过时词语(论文文献综述)
谢君[1](2021)在《《现代汉语词典》字母词收词规范:问题与改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汉语词典》的编纂宗旨——"规范现代汉语"——对《现代汉语词典》收录字母词的规范具有制约性。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现行的字母词收词规范有悖其编纂宗旨,亟需改进。《现代汉语词典》应依据字母词的相对使用频率及通用度确立词典正文的字母词收词表,并根据字母词相对使用频率及通用度的历时变化实现收词表的动态调整,从而真正实现规范现代汉语的宗旨。
周莹[2](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肖灵敏[4](2019)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IIAs)框架下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制度。ISDS的方式以国际仲裁为主,辅之以协商、调解、用尽当地救济等其他解决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的程序通常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进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目前世界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ICSID虽然开创了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但究其本质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目前ICSID仲裁裁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引发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当前焦点话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或支持改革,或坚决废止,或等待观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SID等国际机构正在进行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研讨论证。在新一代IIAs的改革实践中,虽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各国采取的改革模式差别较大。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今后如何走向?中国将如何应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首先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接着分析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最后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和国内相关立法。虽然IIAs与国家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结构和背景差异,但它们之间的某些特征相对一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主要是,使用依据ICSID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仲裁作为ISDS的首选方法。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ISDS仲裁机制的缺陷凸显出来。例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纠错机制、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选择存在弊端、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畸高、程序缺乏透明度等,这些导致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引起ISDS机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国寻求改革ISDS机制的改进方法,美国(USA)、德国等欧美国家试图维护其优势地位,而根本原因在于克服投资仲裁源于商业仲裁所固有的缺陷以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自2012年以来,IIAs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2018年之后缔结的IIAs中改革导向条款和改革内容较之前的IIAs发生了变化。针对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改革和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投资仲裁法庭和规定上诉机制的问题上,从而出现了改良派、改革派、革命派和中间派等不同的派别和观点。尽管每个派别有些内部差异,但此区分大体反映了这轮ISDS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国际现状。目前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在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第二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首先阐述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美国渐进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渐进式改革者认为对现行ISDS机制的批评过于夸张,并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仍然是最佳选择。因此,他们赞成保留现有的ISDS机制,但会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美国、智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已经采取了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支持投资者-国家仲裁立场。美国对ISDS机制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美国BIT范本、美国签署的BITs以及其他带有投资规则的协定(TIPs)中。美国BIT范本中ISDS条款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争端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的上诉机制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美国主导但退出的TPP的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投资章节非常相似,略有变化。美国签署的FTAs少数没有规定ISDS机制,多数规定了ISDS机制,并对ISDS机制进行了改良,增加了透明度和法庭之友的规定,提出设立双边上诉机制的可能性。美国签署批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次以专章形式对ISDS机制予以详细规范,有效地处理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一点也是引起极大争议的部分。以NAFTA为基础修改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与其前身NAFTA相比,采取了更有限的ISDS机制。中国与美国正在进行BIT谈判,两国的法治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事项上关注点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必然存在争议。如何通过谈判,转换思路,创新方法,采用待遇例外条款、冲突条款等立法技术,达到求同存异一直是中美双方共同的目标。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中的ISDS条款谈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鉴于中国与美国各自签署的IIAs都规定了协商、仲裁等方式,最终在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虽然中美两国签署的IIAs对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规定不同,但综合考虑中国双向投资大国的身份,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鉴于美国曾出现过排斥ICSID仲裁管辖的态度和立场,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对于美国的立场而言虽然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其次,关于仲裁的前置条件。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签署的IIAs也不尽相同,但对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中国应保持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产生的可仲裁事项的一致性,可脱离美国BIT范本,将投资合同争议事项从可仲裁事项中删除在客观上是行得通的。同时为避免仲裁庭的扩大解释,还应明确表明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再次,关于仲裁的上诉机制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中美两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可能会涉及。中国要谨慎评估仲裁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较高的透明度要求所导致的风险,提前做好上诉机制的规则设计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培养,尽快完善中国国内相关保密法律和政策。最后,面对USMCA中的“毒丸”条款体现出来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应当更加坚定的维护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政治的格局和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信,利用自身优势,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妥善化解美国单边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和打压。第三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首先阐述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系统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系统式改革者认为,保留投资者直接在国际层面上索赔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但将投资者-国家仲裁视为一个处理此类索赔的有严重缺陷的机制。他们支持更为显着的系统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者认为ISDS机制威胁到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的的能力,因此提出建立ICS。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建议文本(下称TTIP建议文本),欧盟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投资保护协定(EVIPA),以及欧盟与新加坡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EUSIPA)都规定了投资法院制度(ICS)。2016年修改的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ISDS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CETA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投资法庭机制的混合。TTIP建议文本的投资章节拟建立起一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化机制。CETA、EVFTA、EVIPA和EUSIPA都纳入了调解机制。此外,欧盟与日本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EEPA)的投资章节旨在减少投资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它取消了传统上投资者可以因政策改变要求全额补偿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保护条款,其法律框架更像是典型的WTO架构。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虽然具有加强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裁决一致性、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强化国家规制权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上诉法庭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不充分、东道国规制权模糊、多边争端解决条款不完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缺陷。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将对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下称中欧BIT)谈判、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BIT的重签、中国法律政策以及中国国内组织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重要影响。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现有的BITs实践以及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坚持纳入ISDS机制的立场来看,欧盟极可能在中欧BIT谈判中提出建立ICS的建议。中国可以参与ICS的规则设定,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慎考虑:第一,在中欧BIT谈判时应强调上诉法庭机制与先例制度的衔接适用;第二,应大力培养投资法庭的中国常设法官;第三,应谨慎评估高透明度所导致的风险,完善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明确东道国规制权条款,谨慎确定裁判范围;第五,应对ICS的多边化事先作出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消除ICS对中国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来的ISDS机制朝着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第四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首先阐述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南非范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范式改革者认为现行ISDS机制不可逆转的缺陷需要全盘替代。他们反对投资者使用仲裁庭或国际法庭向国家提出国际索赔。他们采用了多种备选方案,如国内法院、政府巡查员和国家-国家仲裁。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现在只有南非制定了一种办法,即范式改革,将外国投资争端诉诸南非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其政府为其人民的目标服务的能力。早期南非签署的投资协定接受投资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但在晚近签订的经贸协定中基本没有ISDS条款,保留的仲裁条款多限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在经历了第一次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的失败后,南非寻求以国内立法保护,以及在国内法院进行调解和争端解决来取代投资条约和投资者-国家仲裁。2015年出台的南非《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将成为保护南非外国投资的唯一基础。南非法院根据南非法律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类似于卡尔沃主义的情况和新自由国际经济秩序文件所支持的情况。南非范式改革对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来说,具有优势,但它仍存在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外国投资者在提起国内诉讼时,是否仍然能够依靠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如果是这样,南非宪法作为国内法是否会取代国际法下的任何有关承诺?其三,南非改革ISDS机制的新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南非宪法和2015年《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能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与南非都属于金砖国家,但其投资仲裁立场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对国家主义的态度不同。中国已经步入到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时代,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中国与南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但两国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利于两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流动,也导致了相互间的深层合作面临着挑战。在中国-南非BIT存在被终止或更新的可能时,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两国根据互惠原则,就保护投资者的一般原则达成协议。结合中国用尽当地救济的条约实践,虑及中国企业向金砖伙伴国家投资的潜力,不妨可从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和时限着手来应对南非投资争端条款的新变化,同时也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第五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首先阐述最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接着分析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最后论述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如今,国际资本快速流动,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抑或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2018年签署的新IIAs中ISDS条款的改革呈现出多边化趋势,但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各国应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UNCITRAL第三工作组组织的对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很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了关于ISDS机制可能改革方案的意见,其中多数意见支持多边化改革。学术界多数观点也支持ISDS机制的多边化改革。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将来很有可能采取多边模式。囿于篇幅,本文仅对ISDS机制改革多边化趋势下的程序完善提出建议,即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体办法,进行系统完善:拟订《择入公约》,增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健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机制;控制ISDS案件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引入程序透明度标准和法庭之友;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和反请求,以期解决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在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趋势下,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本国国情,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宜采取半系统式的改革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该模式可采取如下总体路径: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坚持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原则,设立开放性的ISDS机制,从双边到区域到多边逐渐推进,以期更好地维护本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总之,国际投资法正面临着新旧IIAs的交替与革新,许多新缔结的IIAs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进行变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留东道国的管制权,并致力于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和改善ISDS机制。UNCITRAL正组织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探讨现行ISDS机制的可能改革,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
付正[5](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覃欣欣[6](2019)在《传播学视角下的财经新闻编译实践报告 ——以《经济学人》为例》文中提出传播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之间,通过特定的媒介或途径开展的有目的的信息传递活动。新闻编译是以信息交流为目的,通过编译人员的加工将源语新闻转换为目的语新闻的跨文化活动。新闻编译与传播在本质上存在共同之处,二者均涉及信息的处理和交流。传播学作为研究人类传播活动和规律的学科,对探究翻译等涉及人类信息交流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本实践报告选取2018年《经济学人》的20篇财经新闻作为翻译实践对象。基于拉斯韦尔5W模式,本报告将财经新闻翻译的各个环节从控制主体、内容分析、媒介分析、受众分析以及效果分析等五个视角进行整合分析,总结出财经新闻翻译的重点和难点。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译例,从译者(控制主体)、文体(媒介)和读者(受众)三个维度描述和总结了笔者在财经新闻编译过程中采取的策略与方法。为使译语新闻得到有效传播,译者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原文的准确翻译,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受众的需求和期待,充分发挥译者的主体性,适当对原文内容进行加工。二是翻译过程中需要具备明确的语体对等意识与受众意识,同时充分考虑英汉语言差异,在遣词造句、谋篇布局上进行灵活变通。三是在忠实传递源语新闻信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译语的优势,增强译文的可读性。
党静鹏[7](2017)在《汉语英源外来词借用过程与机制》文中研究指明词语借用是一个过程,是词汇项目从源语转移到受语,并经过竞争与选择而最终融入受语词汇系统的动态过程。本文以大规模语料库和称名问卷为研究工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汉语英源外来词的借用过程进行考察,并揭示借用过程背后的机制。本文采用创新与创新的传播这一有关语言演变的理论模型,将外来词借用过程阐述为两个过程:跨语际的词汇创新与词汇创新在受语言语社区的传播。外来词是一种跨语际的词汇创新,借用者将英语中的词汇成分译借至汉语,在汉语中再创造为一个新的词语,由于这种词汇创新发生于两种语言之间,因此是一种跨语际的词汇创新,这一创新过程的机制是借用者的语际识别。语言的创新是功能性的,作为跨语际的词汇创新,外来词因汉语表达空缺或语用等动因的促动而借入汉语。创新的传播是社会性的,外来词借入汉语后在汉语言语社区内的传播实质上就是汉语说话人选择的过程,选择发生在语言系统和言语社区两个层面。语言系统层面,汉语说话人在表达同一概念的多种词形中进行选择,被选择的词形将规约化为汉语词汇系统的稳定成员,未被选择的将被淘汰,逐渐隐退。本文在语料库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表达同一概念的音译词和意译词或固有词之间的竞争与选择,音译词词位变体之间的竞争与选择,同义音译词之间的竞争与选择,以及字母词与对应汉字表达形式之间的竞争与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从语言特征和词语使用两方面讨论了影响汉语说话人外来词选择倾向性的因素。语言特征方面,将影响音译词选择倾向性的因素概括为四个原则:填空优先原则、表义清晰性原则、语言经济性原则和受语模式匹配原则;字母词选择倾向性主要受表义清晰性原则和语言经济性原则制约。词语使用方面,外来词的借用时间、持续使用时间、使用频次和使用范围等因素都会对汉语说话人外来词选择倾向性产生影响。言语社区层面,在称名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不同年龄、英语水平、受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汉语说话人在外来词选择上存在显着差异,这种差异尤其突出地表现在新外来词上,新外来词在不同社会特征人群中选择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外来词在借用过程中在言语社区内的传播方向。外来词借用过程与机制研究是汉语外来词研究领域的薄弱环节,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研究结论有助于深化对词语借用现象的理解与认识。外来词的借用过程是一个复杂现象,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仍需不断完善与深化。
钟英通[8](2017)在《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各国通过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称为“RTAs”)制定贸易规则的趋势方兴未艾,这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为“WTO”)决策机制的僵局致使其在规则供给方面不能满足WTO成员对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需求,WTO面临着逐渐离开国际贸易治理中心舞台的危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之一,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发挥了巨大作用。迄今为止,WTO不仅具有进行国际贸易治理的基石性作用,它本身还成为人类通过大型多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尝试,因此维护WTO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形下,寻求一种可行的改革方案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RTAs迅猛发展的同时,WTO体制中正在进行着一场贸易规则制定诸边化的试验。《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以下称为“ITA”)的扩围谈判业已完成,《环境产品协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以下称为“EGA”)的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已有诸多WTO成员(中国、美国与欧盟均参与其中)开始自觉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方案。在实践先行的情况下,对诸边协定的理论关注却相对缺乏。有鉴于此,澄清关于诸边协定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是必要的。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后,笔者认为学界对诸边协定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首要问题是诸边协定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缺乏对诸边协定的类型化梳理。甚至有学者将RTAs及其他由部分WTO成员在WTO体制外达成的协定等同于诸边协定。因此,本文拟在借鉴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体梳理和重构对诸边协定的法律界定,提出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无法穷尽诸边协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本文重在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生成的原因及其与WTO的适配性,发现诸边协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索将诸边协定整体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路径。具体而言,本文总共分为5个章节,共计25万字,具体如下:第一章是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本章的首要目的是厘定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本文认为,诸边协定系指在WTO体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就某个或某类议题进行谈判且仅对接受它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这一概念是在对“诸边协定”进行了语义分析并结合WTO的具体语境得出的。“协定”一词特指国际法中的条约,因此对诸边协定的理解重点在“诸边”。“诸边”首先具有数量上的含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诸边还具有实践中形成的含义,即自愿加入和志同道合者之间的合作。本文还特别指出,对诸边协定的理解应当是“在WTO体制中”。“在WTO体制中”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二,诸边协定谈判的参与方是WTO的成员;其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应当在WTO谈判场所下依照WTO相关规则展开与结束。其四,诸边协定的签署成员之间因诸边协定而产生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其五,诸边协定的运行接受WTO的监督,同时允许其他WTO成员的加入。将诸边协定置于WTO体制中予以理解的理由在于,诸边在WTO语境下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且诸边协定本身是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形式。随着现实中诸边协定实践的增多,作为WTO条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诸边协定的概念愈发受到重视,但这一概念本身却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导致了概念的误用。学界对诸边协定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狭义的诸边协定,仅指《WTO协定》附件4所列的“诸边贸易协定”。第二种类型是广义的诸边协定,除包含第一类外,还包括RTAs和其他在WTO体制外由多个国家达成的协定。第三类是以ITA为代表的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WTO协定》并未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文的定义,就现阶段而言,诸边协定的外延主要包括诸边贸易协定和以ITA为代表的贸易协定。为进一步明确诸边协定的概念,本文将诸边协定与RTAs、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临界数量协定进行了逐一比较,澄清了诸边协定与这些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本文对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存在差异,其中诸边贸易协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以ITA为代表的诸边协定却无此地位。但诸边协定均属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是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如果我们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首先需要全体WTO成员的认可才能在WTO体制中广泛推行。其次,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逐渐显现,这时就面临着WTO成员对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的认可与接受的问题。诸边协定具有部分WTO成员制定贸易规则的特点,这很可能造成“俱乐部模式”的出现,导致大多数成员被排除在核心决策圈之外,由少部分成员预先制定规则,再由其他成员被动接受。这种贸易规则制定的方式极易遭到众多WTO成员的反对。因此,要使诸边协定成为WTO体制中的一种贸易规则制定方式,就必须对其正当性问题予以解决。本章试图从诸边协定的功能角度来证明其正当性。WTO面临的紧迫问题是贸易规则供给不足,若能利用诸边协定所具备的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解决WTO的危机,将可能解决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本章对正当性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正当性是一种评价,它包含了主体、客体和评价标准这三大要素。本章还梳理了学界对WTO正当性问题的论述,发现这类论述可划分为“结果导向型评价模式”与“程序导向型评价模式”这两种类型。这体现了输入正当性与输出正当性的分野。WTO现阶段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是输出正当性的缺失,体现为贸易规则供给难。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来源于输入端,解决其正当性困境可考虑在控制输入端弊端的同时强化其输出端的作用,通过解决WTO的问题来提升自身正当性。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WTO与RTAs之间的新型关系,诸边协定在其中可发挥连接器的作用。WTO与RTAs的新型关系表现为:RTAs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先导,WTO为规则基准和稳压器,二者共同构建起动态的、双层次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构建RTAs与WTO新型关系的过程中,诸边协定作为WTO与RTAs之间的连接器,以相对软性的方式将RTAs下运行成熟且得到普遍认可的经贸规则纳入到WTO体制中来,逐步多边化,从而实现WTO与RTAs之间的同向性发展。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将成为RTAs成熟规则的总结,形成国际贸易规则的“基准”,而RTAs则在WTO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就更高水平的规则进行试错,为诸边协定提供素材。第三章是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诸边协定在近年来的再度勃兴,是WTO成员面对WTO规则供给难的问题时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归因于WTO本身存在的制度问题。但这一解释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是,在WTO相关制度未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缘何在WTO成立后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却在近年来再度兴起?本文认为,如果仅从WTO自身出发寻求答案,并不能为这一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本文的研究视野,将目光集中到WTO所处的国际体系层面,解析国际体系的演化是如何为诸边协定的出现创造条件的。本章试图表明,新的诸边协定的生成是国际体系演化的内生性结果。本章选择国际政治研究中的社会演化范式为研究视角。在社会演化范式的指导下,本章认为,当前国际体系具有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特征,既不是一个霍布斯式的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也远非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诸边协定正是在这样的国际体系内应运而生。社会演化范式强调,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及其相互间的互动共同影响着国际体系的演化。导致诸边协定在当前国际体系中再度出现的物质因素集中体现为国际结构的演化,即主要国家之间的力量分布和对比的变化。这一演化的特征是美国实力的衰落和其他国家相对实力的上升。国际结构的新变化在WTO中得到映射,WTO成员集体行动的难度提高,导致WTO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功能的缺失。与此同时,WTO成员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需求依然存在,因此它们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进行贸易规则的制定。这是诸边协定的出现的物质因素。在观念层面,作为WTO的指导性观念,多边主义不适配于以防御性现实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系发展的现实诉求,少边主义因与当前国际体系相适应,故有勃兴之势。少边主义强调“解决问题所必要的最少数”,提高了决策效率,被许多国家所奉行。诸边协定恰为少边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第四章是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本章试图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实证研究,其目的有三:其一,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类型化梳理;其二,通过对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研究,为前文进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理论探索提供经验支撑;其三,总结现有诸边协定谈判和适用的实践,为设计调整诸边协定的有关规则奠定基础。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本章首先对诸边贸易协定的历史渊源和谈判与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发达国家是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参与方;2.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机构具有重要作用;3.诸边贸易协定只对签署成员产生权利和义务;4.诸边贸易协定具有持续更新的特质;5.《WTO协定》对诸边贸易协定采取了贬抑的态度。本章还对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详细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ITA与正在谈判中的EGA。本文经分析后认为此类诸边协定具有5个主要特点:1.该类协定均属临界数量协定;2.该类协定是涉及具体部门的协定;3.在约束力上呈现“诸边约束,多边受益”的特点;4.ITA式的诸边协定具有高度开放性;5.此类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本章最后对《服务贸易协定》(TISA)这一正在WTO体制外进行谈判,但可能在未来成为诸边协定的贸易协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它可能进一步拓展诸边协定的外延范围。第五章是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本章尝试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初步规则设计。如果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途径,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的数量将会增多,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对WTO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本文其他章节对诸边协定的研究,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规则设计,以减轻其负面影响。因此在提出这种改革建议的同时,需要考虑设计相关规则来调整诸边协定从谈判到适用的全过程。本文经研究后认为,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包括:议题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诸边协定对最惠国待遇造成侵蚀、可能带来俱乐部模式的弊端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参与诸边协定的积极性低。它们构成了诸边协定相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诸边协定规则设计还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善意原则、开放原则和协调原则。本章针对诸边协定所进行的主要规则设计包括:诸边协定谈判、运行和适用的主要工作。此外,本文还在诸边协定运行阶段和多边化阶段引入了临时适用的规则。由于涉及到对WTO规则体系的改革,本章所提出的规则设计需要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WTO体制中的正式多边规则。理论上,通过本文的研究本应提出一套较为完整且可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制度规则,但由于WTO自身规则的建设面临着复杂的发展进程,形成一套规则体系往往需要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和长期的实践作为检验,现阶段诸边协定仅有少数的实践且理论建构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很难短期内在WTO成员之间形成共识,故本章的规则设计是具有针对性而非涵盖所有问题。
王秋萍[9](2016)在《汉语书面语中字母词使用的稳态与动态跟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1990—2014年25年的《人民日报》中字母词的使用情况进行大规模地跟踪调查,目的是从数量、分布、发展轨迹及趋势等方面,描写字母词在汉语书面语中使用的稳态与动态特征,为字母词的词汇学研究、字母词使用规范制定及语言动态监测提供参考。
周军[10](2014)在《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迈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社会环境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对既有的政府模式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西方国家经历了 30多年的改革,却仍没有走出“治理失灵”的局面。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改革并没有实现政府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只是对管理型政府的修修补补。而中国则在探索政府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将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然而,由于时代背景关怀的缺乏和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和实践都十分零碎,并因而遭到多方面的质疑。为此,面向未来社会治理实践,我们要将政府模式变革放置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去考察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政府模式变革首先应放置在全球化这个坐标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正确定位全球化这场全新的历史运动,而将之视作资本主义世界化的延续。因而,在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上仍然采用同一化的观点去处理问题。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正是世界中心—边缘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的过程。因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将承担起解构这一结构的全新课题。在全球化进程中,人类的活动将不再以民族国家为框架,而是以流动性为尺度。因而,人类社会在民族国家框架下建构起来的正义理论遭到了质疑,并提出了在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基础上建构全球正义的要求。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建构起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只有通过这一政府模式去积极建构合作的话语体系,开展合作的行动,我们才能通过全球合作去实现全球正义,才能引领人类走出全球风险社会,并平稳过渡到作为合作社会的后工业社会。全球化进程和后工业化进程是一体两面的,因而,政府模式变革更需要放置在后工业化这个坐标中。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叙事中,后工业社会的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贝尔基于产业视角的定义出发去延展这个概念的,因而忽视了制度框架和治理体系的变革。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建构来说,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的后工业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批判价值。在社会治理上,贝尔曾基于不平等的社会而提出公正的能者统治的改进方案。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新需求和新期望。因而,在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基础上,治理责任承担的路径则指向了合作关系的建构,而这只有通过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对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进行自觉规划,以免人类因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陷入更大的危机和动荡,甚至走向毁灭。因而,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突破既有的支持竞争的制度框架和治理体系,解构官僚制组织的中心—边缘结构,建构起全新的政府模式,引导多元社会治理力量之间的通力合作。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社会的总体特征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历史地看,农业社会是一个简单、确定的社会。在等级身份镶嵌的社会结构中,人们追求确定性的愿望则是通过对身份标识的认知而得到实现的。而工业社会是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工业化进程建构起来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它将一切具体标识进行了抽象化而为之寻求同一性。在制度层面上,它通过人们对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的熟知而建构起了确定性。在组织层面上,它则通过官僚制控制体系的形式化框架追求确定性。其实,官僚制组织的控制体系并没有消除或化解不确定性,而是将之积攒了下来,并与后工业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管理型政府的治理失灵和改革失灵,人类社会陷入到风险社会,并在全球化进程中陷入到全球风险社会。既然管理型政府及其改革方案并不能带领人类走出风险社会,那么,我们的改革就不能是对管理型政府的修修补补,而是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唯有如此,人类才能走出风险社会,重建良好的社会秩序。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要求人们充分发挥想象力,创造性地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人的这种创造性反映在了基于复杂性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创造性科学技术上。在这个意义上,复杂性社会条件与创造性科学技术之间是相互建构的:复杂性社会条件是创造性科学技术兴起的现实背景,而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又反过来促进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迅速增长。因而,在科学技术领域,工业化进程在人们追求知识严谨性的过程中迫使科学技术走上了摹仿的道路,同时又在工厂里建构起了知识专业化基础上的控制体系。当这种科学精神和控制体系映射到社会治理领域时,政府就被嵌入了控制导向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知识共享之上的人类创造智慧(知识一智慧体系)推动了以网络技术、纳米技术,以及克隆技术为代表的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以及网络化生产体系的生成。创造性科学超出了工业社会分析的科学体系和摹仿的科学范式,它预示着综合的科学体系和创造性科学范式的兴起,预示着人类摹仿时代的结束和创造时代的到来。然而,管理型政府及其控制导向的行为模式却成了我们聚合创造性科学技术来提高人类各项能力的制度性障碍。因而,政府模式变革就是要通过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来帮助人类社会应对和解决创造性科学技术引发的难题,并引导和促进创造性科学技术朝向全人类普遍受益的方向发展。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交往,以及思维方式,更推动了人类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这也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开启了打破工业社会等级结构、变革管理型政府模式的历史运动。因而,在“网络化—去中心化”的过程中,领域边界的消融、空间特性的变革,以及社会的去中心化指引着政府模式变革也要打破线性思维的禁锢而走向网络化思维模式,去建构一种作为行动者的政府。在“符号化—虚拟化”的过程中,创造性技术的应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现实的符号化和虚拟化。现实的符号化不仅建构了距离消失的进程,而且还使现实在没有时空限制的虚拟世界中流动,在这个意义上,符号化—虚拟化的连续体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治理运行的规则,管理型政府不可能在保持自身等级结构的同时,又具有对虚拟世界运行逻辑的适应性。因而,这就要求我们在符号化—虚拟化的社会现实中变革政府模式,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个性化—多元化”的过程中,追求个性化的“新人类”将重拾人的个性,展现人的自主性、独立性,以及创造性,实现从碎片化的人向总体性的人的转变。人的总体性的获得同时意味着社会的多元化。而在创造性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形成的自己动手做和个性化定制正在促成社会走向成熟自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来引导社会的成熟自治。总之,在社会网络结构生成中,政府模式将实现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
二、WTO淘汰过时词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淘汰过时词语(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汉语词典》字母词收词规范:问题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2《现汉》编纂宗旨的内涵 |
3《现汉》的编纂宗旨对字母词收词原则的制约 |
3.1《现汉》正文只能收录成为民族共同语的字母词 |
3.2《现汉》正文收录字母词应体现历时变化 |
4《现汉》现行字母词收词规范存在的问题 |
4.1 共时维度存在的问题 |
4.2 历时维度存在的问题 |
5 改进 |
5.1 共时维度的改进 |
5.2 历时维度的改进 |
6 结语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背景 |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 |
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程序缺陷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 |
一、ISDS机制改革的表面原因 |
二、ISDS机制改革的实质原因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
一、IIAs中改革条款的发展变化 |
二、现行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第一节 渐进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渐进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风险 |
第二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美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美国渐进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和美国IIA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 |
第一节 系统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系统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欧盟系统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欧盟系统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BIT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 |
第一节 范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范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困惑 |
第二节 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南非范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南非范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南非的投资仲裁规则与实践 |
二、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 |
第一节 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 |
一、新IIAs中 ISDS的改革内容与改革方法 |
二、ISDS条款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三、应对ISDS改革风险与挑战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化 |
一、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 |
一、ISDS机制多边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6)传播学视角下的财经新闻编译实践报告 ——以《经济学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项目背景及来源 |
1.2 项目意义 |
1.3 翻译报告的基本结构 |
第二章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2 翻译过程 |
2.3 翻译重难点 |
2.4 译后事项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3.1 传播学理论概述 |
3.2 传播学与翻译研究 |
3.3 传播学与财经新闻翻译 |
3.3.1 基于5W模式的财经报道翻译过程分析 |
3.3.2 基于5W模式的财经报道翻译方法启示 |
第四章 文本翻译分析 |
4.1 控制主体分析:译者的角色 |
4.1.1 对原文的准确翻译 |
4.1.2 对内容的适当加工 |
4.2 媒介分析:文体风格对应与语言差异处理 |
4.2.1 文体风格的对应 |
4.2.2 语言差异的处理 |
4.3 受众分析:读者的期待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5.1 回顾与总结 |
5.2 经验与启示 |
5.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 |
附录2 译文 |
致谢 |
附件 |
(7)汉语英源外来词借用过程与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理论基础 |
二、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单位 |
三、研究工具与方法 |
第一章 研究现状 |
第一节 国内外外来词研究概况 |
一、外来词的多领域研究与发展 |
二、外来词研究的工具与方法 |
三、外来词研究的不足 |
第二节 国外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现状 |
一、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的手段与方法 |
三、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国内汉语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现状 |
一、汉语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汉语外来词借用过程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词语借用的条件与动机 |
第一节 词语借用的条件 |
一、语言接触是词语借用的必要条件 |
二、语言接触与词语借用的方向 |
三、汉语中的英源外来词 |
第二节 词语借用的动机 |
一、填补词汇空缺 |
二、必需借用和奢侈借用 |
三、小结 |
第三章 跨语际的词汇创新 |
第一节 跨语际词汇创新的机制 |
一、跨语际词汇创新者的语际识别 |
二、跨语际词汇创新的多层次选择 |
第二节 跨语际词汇创新的特征 |
一、外来词词形的多样化特征 |
二、标义手段运用突出 |
三、词义具有语境限定性特征 |
第三节 跨语际词汇创新在语篇中的言语特征 |
一、音译外来词言语类标义手段的使用 |
二、字母词言语类标义手段的使用 |
三、加标引号 |
第四章 音译外来词借用过程中的竞争与选择 |
第一节 音译词和意译词/固有词的竞争与选择 |
一、含音译词和意译词/固有词的称名集合 |
二、1949 年之前的音译词和意译词/固有词的竞争与选择 |
三、1949 年之后的音译词和意译词/固有词的竞争与选择 |
第二节 音译词各词形之间的竞争与选择 |
一、音译词词位变体之间的竞争与选择 |
二、同义音译词之间的竞争与选择 |
第三节 竞争与选择过程中的再创新 |
一、单音节语素化 |
二、词义扩展 |
第四节 影响汉语说话人音译词选择倾向性的因素 |
一、语言层面的因素 |
二、词语使用层面的因素 |
三、汉语说话人心理层面的因素 |
第五节 音译词在语篇中言语特征的变化 |
一、言语类标义手段和引号的使用呈下降趋势 |
二、言语类标义手段和引号的重现 |
第六节 外来词“粉丝”借用过程个案研究 |
一、跨语际的词汇创新—“粉丝”借入汉语 |
二、“粉丝”与固有词的竞争与选择 |
三、竞争与选择中的再创新 |
四、“粉丝”成功融入汉语的原因 |
五、“粉丝”给汉语词汇系统带来的变化 |
第五章 字母词借用过程中的竞争与选择 |
第一节 字母词和对应汉字表达形式的竞争与选择 |
一、字母词称名集合 |
二、语料库检索 |
三、字母词和对应汉字表达形式相对频率的计算方法 |
四、字母词和对应汉字表达形式的竞争与选择 |
五、字母词选择倾向性的语体变异 |
第二节 影响汉语说话人字母词选择倾向性的因素 |
一、语言层面的因素 |
二、词语使用层面的因素 |
第三节 字母词在语篇中言语特征的变化 |
一、字母词使用言语类标义手段的持续时间 |
二、字母词使用言语类标义手段的历时变化 |
三、小结 |
第六章 外来词在不同社会特征人群中的变异 |
第一节 称名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
一、影响外来词使用的社会因素 |
二、称名问卷的设计 |
三、问卷调查的实施 |
四、问卷调查数据的处理 |
第二节 结果与讨论 |
一、统计分析结果 |
二、讨论 |
结语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创新与展望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拟创新 |
第一章 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概念厘定 |
一、诸边协定概念的多样性 |
二、本文对诸边协定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诸边协定与相关概念 |
一、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与优惠贸易协定 |
二、临界数量协定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 |
一、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 |
二、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
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具有WTO的正式授权 |
四、诸边协定法律性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
一、正当性的含义 |
二、国际法中的正当性 |
第二节WTO的正当性问题 |
一、WTO正当性的分歧与争议 |
二、WTO正当性论述的主要特点 |
三、WTO正当性重塑 |
第三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分析 |
一、诸边协定正当性分析框架 |
二、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
三、诸边协定正当性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的克服 |
一、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手段 |
二、诸边协定是整合贸易规则的有效路径 |
三、诸边协定谈判的进程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 |
第一节 当前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 |
一、研究视角的选择 |
二、国际体系演化形态 |
三、对社会演化范式的反思 |
第二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物质因素分析 |
一、国际结构含义 |
二、国际结构的新变化 |
三、新结构对WTO的影响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分析 |
一、作为观念的多边主义 |
二、多边主义的困境与少边主义的兴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诸边贸易协定 |
一、从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形成与发展 |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形成过程 |
四、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ITA式的诸边协定 |
一、《信息技术协定》谈判与适用的基本情况 |
二、《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的基本情况 |
三、ITA式的诸边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WTO体制外具有诸边性质的协定分析 |
一、TISA谈判的基本概况 |
二、中国与TISA谈判 |
三、TISA谈判的借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 |
一、诸边协定的议题选择 |
二、诸边协定与最惠国待遇 |
三、诸边协定与俱乐部模式 |
四、诸边协定与发展中国家参与 |
第二节 诸边协定规则设计的指导原则 |
一、协商一致原则 |
二、善意原则 |
三、开放原则 |
四、协调原则 |
五、规则设计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运行规则 |
一、诸边协定谈判的主要规则 |
二、监督诸边协定运行的主要规则 |
三、诸边协定适用的主要规则 |
第四节 诸边协定临时适用的法律问题 |
一、国际条约临时适用的起源 |
二、国际条约的临时适用及法律约束力 |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适用实践 |
四、诸边协定的临时适用规则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10)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现有研究水平 |
1.2.2 存在问题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基本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变革的时空坐标 |
2.1 政府模式变革中的时代精神与现实关怀 |
2.1.1 行政改革:西方改革的时代意涵 |
2.1.2 时代课题:政府模式变革的方向 |
2.1.3 理论建构:政府变革的现实关怀 |
2.2 面向社会现实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 |
2.2.1 西方对未来治理模式的探索 |
2.2.2 中国改革对服务型政府的探索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实践面向 |
2.3 在时代背景中寻找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
2.3.1 管理型政府模式的坐标 |
2.3.2 新的时空坐标系的生成 |
2.3.3 定位政府模式及其坐标 |
第3章 空间坐标:政府模式变革的全球化视野 |
3.1 正确定位全球化 |
3.1.1 地域化、世界化与全球化 |
3.1.2 作为一场历史运动的全球化 |
3.1.3 全球化视野中的制度创新 |
3.2 世界中心—边缘结构及其解构 |
3.2.1 资本主义世界化运动 |
3.2.2 基于中心—边缘结构的世界 |
3.2.3 全球化运动中的去中心化 |
3.3 全球正义诉求中的政府变革 |
3.3.1 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冲击 |
3.3.2 正义遭受质疑及其重建之路 |
3.3.3 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全球正义 |
3.4 在全球合作中实现政府转型 |
3.4.1 人类社会携手合作的动力 |
3.4.2 在去中心化中谋求合作 |
3.4.3 建构支持全球合作的政府 |
第4章 时间坐标:政府模式变革的后工业化取向 |
4.1 考察“后工业社会”概念的多种理解 |
4.1.1 贝尔的“后工业社会”概念 |
4.1.2 后工业社会概念外延的扩展 |
4.2 社会治理后工业分析的多元语境 |
4.2.1 后工业行政中的服务要素 |
4.2.2 把信息技术应用于组织设计 |
4.2.3 后工业经济的质量增长方式 |
4.2.4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构想 |
4.3 后工业化进程中治理责任承担的路径 |
4.3.1 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和不平等 |
4.3.2 能者统治的社会及其改进方案 |
4.3.3 治理责任承担合作路径的建构 |
4.4 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自觉规划社会治理 |
4.4.1 从竞争走向合作的尝试 |
4.4.2 破解组织中心—边缘结构 |
4.4.3 建构支持合作的政府模式 |
第5章 复杂性: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社会特征 |
5.1 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迅速增长 |
5.1.1 在简单的环境中寻求确定性 |
5.1.2 在复杂环境中开展社会治理 |
5.1.3 社会高度复杂性提出的挑战 |
5.2 官僚制控制体系的失灵与变革 |
5.2.1 官僚制组织的控制体系 |
5.2.2 复杂性增长中的控制失灵 |
5.2.3 建构任务型组织的逻辑 |
5.3 政府模式变革的复杂性理论视角 |
5.3.1 还原论、系统论和复杂性理论 |
5.3.2 用复杂性理论看后工业化的现实 |
5.3.3 复杂性增长中的政府模式建构 |
5.4 风险社会中的政府模式变革 |
5.4.1 风险社会提出的变革要求 |
5.4.2 政府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5.4.3 德制框架下的服务型政府 |
第6章 创造性:复杂性社会条件下的人类创造智慧 |
6.1 知识—智慧体系中的政府变革逻辑 |
6.1.1 增长:人类社会的知识存量与扩散 |
6.1.2 管理:建构封闭性的知识应用体系 |
6.1.3 服务:促进知识共享之上的创造智慧 |
6.2 生产体系变革中的政府模式转向 |
6.2.1 工厂体系映射下的社会治理逻辑 |
6.2.2 分工—协作体系中控制导向的政府 |
6.2.3 网络化生产体系中的服务型政府 |
6.3 科学范式转换中的政府变革要求 |
6.3.1 从分析到综合的科学体系 |
6.3.2 从摹仿到创造的人类启蒙 |
6.3.3 创造性科学兴起中的政府 |
6.4 创造性技术涌现中的政府模式选择 |
6.4.1 变革时代的创造性技术 |
6.4.2 技术聚合中的政府创新 |
6.4.3 创造性社会的治理变革 |
第7章 网络结构:创造性技术兴起中的社会变迁 |
7.1 网络化—去中心化:建构作为行动者的政府 |
7.1.1 在边界消融中生成的合作关系 |
7.1.2 空间特性变革中的网络化思维 |
7.1.3 社会去中心化中的行动者建构 |
7.2 符号化—虚拟化:引发政府思维方式的革命 |
7.2.1 现实的符号化所建构的现实 |
7.2.2 虚拟世界中的虚拟思维范式 |
7.2.3 时空约束衰落中的政府变革 |
7.3 个性化—多元化:促进社会走向成熟自治 |
7.3.1 个性化的“新人类”及其性格 |
7.3.2 从人的总体性到社会的多元化 |
7.3.3 成熟自治社会中的政府变革 |
7.4 在社会网络结构生成中变革政府模式 |
7.4.1 技术应用:掀起治理变革的浪潮 |
7.4.2 社会结构:从等级制到网络结构 |
7.4.3 政府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WTO淘汰过时词语(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汉语词典》字母词收词规范:问题与改进[J]. 谢君. 外国语言文学, 2021(02)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D]. 肖灵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6]传播学视角下的财经新闻编译实践报告 ——以《经济学人》为例[D]. 覃欣欣.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7]汉语英源外来词借用过程与机制[D]. 党静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8]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D].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汉语书面语中字母词使用的稳态与动态跟踪[J]. 王秋萍.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 [10]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D]. 周军. 南京大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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