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义务有多少(论文文献综述)
王世涛[1](2021)在《纳税基本义务的宪定价值及其规范方式》文中认为不同于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有其独特的逻辑结构和话语体系。纳税基本义务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公民纳税法律义务的宪法设定,同时作为宪法委托,构成立法者制定税收法的宪法依据。纳税基本义务并非自然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宪法确立的法律义务。宪法上纳税基本义务具有不同于法律上纳税义务的本质特征和规范效力,其构成判断法律上纳税义务合宪性的标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为纳税基本义务确立了正当性的宪法基础。纳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基于国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进行的强制而在于纳税人的同意,表现为由纳税人参与的民主机制,由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形成的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的契约。如果没有宪法依据,法律甚至行政命令可以直接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征税权就会演变为缺乏制约的专断权力。因此,纳税义务法定的基础是纳税义务的宪定,税收法律保留的前提是税收宪法保留。
阮柳青[2](2021)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规则构建 ——以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王凯[3](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深圳市N区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下各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都指向了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遵从民意,从政府工作的目的、内容、程序、方法上为人民提供各种帮助,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服务型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从社会发展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一种现代政府治理模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也取得了很多重大的成就。税收作为国家发展财力保障的一种国家公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各个主体有重大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发展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对服务型政府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优良的服务理念,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工作水平,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也与之逐步提升。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不断的改革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纳税服务手段、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渐的完善中;我国近年来的税收收入状况,也在稳步的增长,但纳税服务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优化纳税服务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深圳市N区当前纳税服务还不能完全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相适应,存在问题与不足,因此,优化税务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是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文采用服务型政府理论的视角,结合国地税合并后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现状,综合国内外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些经验,从企业和税局关系的角度,深入研究纳税服务。第一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供了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了解当前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发展现状,了解N区纳税服务改革的举措和主要成效,并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深入分析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各项指标的满意度情况。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深圳市N区纳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范围比较局限、服务方式相对简单、服务监督力度不够、服务社会化程度偏低这些问题,这是由于行政生态环境、政府服务工具、服务绩效考评、服务制度的限制。第四部分,提出改善纳税服务需要从转变服务理念、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发展创新服务方式、采用规范绩效评估五个方面进行入手,通过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邓攀[4](2021)在《论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完善》文中认为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是弥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局限、推进征税协助共治的关键突破口,对于深化税务数据共享应用、打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至关重要,美国、德国等域外税收法治先进国家普遍通过国家高位阶立法确立起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制度。在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依据,法律规定在数量层面已初具规模,初步原则性确立起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实在法义务,且在征管实践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成效显着。但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立法表达尚欠完备,提供义务规范的履行规则尚不明晰,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中主要利益冲突的法律保障制度亦待健全。本文从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概念层析入手,以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立法表达—履行规则—法律保障”为技术主线,对我国及域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与经验做法进行分析思考,结合我国特定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实践规则的萌芽与发展,突出在我国制度环境内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建议在我国新一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引领下,构造提供义务的基本规范体系,明确法律定位以增强第三方提供立法的系统性;进一步规范而明细涉税信息提供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构件,以补齐第三方主体履行规则规范指引不足短板;在利益平衡中均衡配置权利义务以全面加强法律保障,明确税务机关负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把纳税人信息所衍生的第三方涉税信息纳入税务机关严格保密义务范围,建构第三方主体的权利内容,健全纳税人涉税信息权益保护救济,从而有效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完善。
王嘉鑫[5](2020)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2013-2018为样本的分析》文中提出《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文仅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危害税收征管类罪中的高发犯罪,随着征税技术提高及信息系统的普及,这类犯罪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新的问题。此外,司法解释并不能与税收征管现状保持一致。因而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遭遇的疑难问题进行一些系统的研究。本文结合山东省2013-2018年司法判例,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犯罪性质、犯罪方式、犯罪数额等方面,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首先是问题提出部分,包含了 2013-2018年山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判例的实证信息。总结归纳了司法实践中虚开行为归责认定的裁判性差异,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虚开行为的范围确定、虚开数额的认定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罪名界定都存在司法上的疑难,这些问题主要源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理解错误。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及其性质,认为本罪性质的认定错误源于法益认定的错误。首先要厘清本罪保护的法益,本罪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界定会影响犯罪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本罪的性质。本文基于法益侵害说立场认为本罪法益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债权,也是后文一以贯之的立场。二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相对于国家税款征收这一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核心法益居于从属地位,本罪的主要法益应是国家税收债权,次要法益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讨论了本罪性质,学界主要存在行为犯说、目的犯说、结果犯说、危险犯说不同观点,在对上述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是抽象危险犯。第三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虚开行为。在法益侵害说的基础上,从抽象危险犯的观点出发,进一步讨论应当由刑法归责的虚开行为以及不应当归责的行为,为虚开行为的规范化认定提供了一些思路。其次,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实代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介绍他人虚开”中介绍人是否与开票人一起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为依据将“如实代开”划分为两类:对于第一类,即使代开是“如实”的且存在挂靠关系,亦应首先确认其属于虚开,接下来分析是否构成犯罪,需从抽象危险犯的角度具体判断;对于第二类,不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从法益侵害程度以及更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亦应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案件中若确实已如实缴纳税款且未侵犯国家税收债权的,被告人可以自证,这也符合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数额的认定及本罪与他罪的界限。本文就虚开数额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对一般认定原则进行归纳,结合案例分析具体认定标准。总体上可将“认证”这个节点而非“开票行为完成”节点作为分界线,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这个节点,即构成对本罪的法益的侵犯,则开始计算虚开数额;反之,则不计入虚开数额。其具体计算要结合行为人实际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如果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经营的税款,则虚开的税款数额应以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和为计算依据;如果其没有实际经营,则其进项税款仅以其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计算依据,而不计算其为自己虚开进项税额。要综合考虑增值税链条上可能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不能单纯以各个环节计算的虚开税款数额作为最终量刑依据,要以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最大可能金额作为上限,计算行为人的虚开税款数额,定罪量刑。其次,是罪名界分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与本罪联系在一起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对这两种犯罪与本罪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剖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最后一部分是总结,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论述,以期减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存在的各种争议,使之更加清晰明了。
王照[6](2020)在《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事前答复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海关法上以及税法上都已经得到应用,尤其是税法领域。而行政法总论中对此却仍鲜有提及。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涉及海关行政裁定的规定是行政事前答复的第一部正式立法,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近几年发展迅速,关于其在行政法中定位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对行政事前答复的规范研究,对拓深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对行政事前答复的性质认定还未统一,有将他视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允诺等。本文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视角,结合比较法知识,将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性质定为行政承诺。进而对各地零散的税收事先答复立法进行了梳理;结合4个在实践中的案例,对《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条文进行解读。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可诉性和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密不可分。通过对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事前答复关系的阐述,分析了其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拘束力。对于行政事前答复行为是程序行为还是实体行为的问题,本文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第一是行政事前答复行为是否产生了实体法律效果,第二是行政事前答复行为是否导致行政程序的终结,产生实体法律效果或者实际上导致行政程序的终结则是实体行为,否则就是程序行为。要对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可诉性进行研究,首先就是要讨论其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进而分清行政事前答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保护规范理论分析当事人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资格的考察。而行政事前答复的拘束力问题涉及到答复行为的生效、无效以及效力消灭等方面。特别是行政事前答复行为在答复行为可分的情况下,其效力认定还涉及到部分无效和部分可撤销的问题。对此,关键在于要分清该行为是否可分,在可分的前提下,答复行为的效力是可以被认定为部分无效和部分可撤销的。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救济可分为行政复议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以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着称。行政事前答复的复议救济可以采用复议前置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专业优势,作出第一道判断;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让法院专注于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救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要以行政事先答复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前提,将其与一般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其次行政事前答复制度的程序设计应该与行政事前答复的法律规范同步进行,对此可以参照行政许可的制度设计;最后要加强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建设,以实现和满足行政事前答复法制化的追求和需要。
邓蔚[7](2020)在《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10月30日,在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增值税立法又一次被明确列入其中。预计增值税法构建工作,将在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后逐步展开。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更为规范的制度体系。于是在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的跨越性进步,增值税制将以立法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纵观增值税发展40年,税收中性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扩围改革、取消营业税等都是其突出表现。但是,在我国的增值税立法进程中,大多着眼于一个个具体制度的完善,而缺乏制度建设的原则性研究。如何在推进增值税立法进程中,充分发挥税收中性的真正效应,是本文所研究的方向。笔者把论文分为五大部分,分别阐述了税收中性原则概述,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互动研究,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角色定位以及在税收中性原则指导下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设定。围绕税收中性原则,叙述税收中性原则的概念界定、分析税收中性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等,以全面了解税收中性原则。梳理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逐步融合进程,并找出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背离的地方。最后明确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角色地位,并在税收中性原则指导下提出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
谭燕玲[8](2020)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强劲,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位列第二的国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了云计算、3D打印、共享经济等新事物。但数字经济在助力我国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如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基侵蚀、数字鸿沟等。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对数字经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者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述,并介绍了相关的经济理论。其次,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概念。接着,简述了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介绍,得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所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不足和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要素的问题主要包括:(1)课税主体不明确;(2)税基不明确;(3)税收管辖权不明确;(4)所得性质难以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不到位;(2)信息不对称;(3)征管技术落后;(4)专业人才不足;(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足。在案例分析部分,则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A商城为例,对其经营模式、产品交易过程和用户参与过程进行分析,指出该商城经营中存在的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最后,在借鉴OECD、欧盟、美国、印度等组织和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得出的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2)提高税收征管技术;(3)强化国际合作。
郭晓英[9](2020)在《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纳税人协力义务是纳税义务中除金钱给付义务之外的其它辅助税务机关调查执法的义务,是税法制度中的一项制度规定。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研究体现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平正义。从理论和实践中完善纳税人协力义务,更好地指导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现税法效率征收的目的,优化法治化税收环境。从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来看,税法在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规定上比较模糊,相关协力义务内容零散分布于其他法律条文当中,没有专门的章节对其进行规定。我国台湾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规范比较健全。我国首先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全面深入剖析纳税人协力义务,不仅要规范纳税人纳税申报和账簿制作行为,还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注重纳税人的积极作用。其次应当协调纳税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把纳税人的利益考虑进去。最后一改以往以重视国家税收收入为核心的税收法律观念,让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服务等指导方式,使纳税人准确快速地进行税收的缴纳。文章主要从五个部分对纳税人协力义务进行研究,整体上沿着纳税人协力义务是什么,应当是什么,怎样去完善的逻辑思维去设计文章结构。第一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纳税人协力义务争议来源以及该争议发生的背景介绍,根据我国税法上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及纳税人协力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从纳税人协力义务是什么的角度出发,从纳税人协力义务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归纳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含义、特征、分类,使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内容更加明确,为后续的进一步分析研究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从税收法律当中查找有关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条文内容,找出纳税人协力义务在法律规范中的缺陷,并对其分析归纳;第四部分,对域外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内容规范进行分析借鉴,对日本和美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找到适合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适用的规定,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第五部分,通过以上四部分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探讨,针对纳税人协力义务提出有利对策。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结合美国和日本在纳税申报制度中的具体规范,引出对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思考。首先,在纳税申报环节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力范围。其次,平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二者的关系。最后,我们应当充分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中的权利,尤其是纳税人的隐私权。我们应当保障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体现国家立法为民的价值观念。
张慧洁[10](2020)在《论税法上的协力义务》文中指出协力义务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第三方提供相关课税信息、阐明课税事实以达致税收公平的义务。其产生的法理基础在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遵从度、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同合作的理念,正是由于其蕴涵的协同合作理念,其虽有“义务”之称、之形,却也包含着权利之实。协力义务不单是纳税人提供信息和资料等义务,也是纳税人参与税收过程、实现“共治”的手段,具有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双重性质。在违反协力义务的诸多法律后果中,推定课税值得深入研究。推定课税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课税事实又无法查清或者成本太大的情况下为实现公平课税目的,税务机关通过选择合适的推算方法对课税基础进行推算,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式,力求客观、合理,接近应课税实额,不具有惩罚性质。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对协力义务规定较为粗疏,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故税务机关课予协力义务或进行推定课税的行为必须受宪法、法律和比例原则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应有明确授权、符合比例原则,选择对纳税人侵害最小、符合课税目的的方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协力义务相关规定的现状分析,检讨现行法律对协力义务的规范不足,提出完善协力义务制度的措施。对此应首先确立纳税人程序主体地位;其次通过确立税务登记法律地位、改进税务登记方式、扩展纳税申报主体、补充修正申报细节、建立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等方式完善协力义务规则。最后为限制税务机关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应保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违法、违规、不当行为或要求的异议权、拒绝权。唯有此,才能保障课税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税务机关权力滥用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纳税人的义务有多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纳税人的义务有多少(论文提纲范文)
(3)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深圳市N区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纳税服务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2.“服务型政府”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1.论文的创新 |
2.论文的不足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服务型政府 |
2.基层税务机关 |
3.纳税服务 |
(二)理论基础 |
1.服务型政府理论 |
2.新公共管理理论 |
3.税收遵从理论 |
二、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发展现状 |
(一)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基本概况 |
(二)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
(三)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新举措 |
1.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 |
2.提升纳税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
3.完善纳税咨询体系建设 |
(四)深圳市N区税局纳税服务的主要成效 |
1.建立了纳税服务一体化机制 |
2.通过改革审批制度,实现了办税服务提速 |
3.拓展自助服务格局,推进办税社会化 |
(五)深圳市N区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分析 |
1.基本情况 |
2.调查结果分析 |
3.结论 |
三、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范围比较局限 |
2.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方式相对简单 |
3.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监督力度不够 |
4.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偏低 |
(二)深圳市N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存在诸问题的成因分析 |
1.行政生态环境制约了政府服务角色的转变 |
2.选择政府服务工具未能摆脱“重管理、轻服务”状况 |
3.政府纳税服务绩效的考评存在现实困难 |
4.政府纳税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总体滞后 |
四、改进我国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纳税服务角色的确立要围绕服务型政府 |
1.把服务作为行动的指挥棒,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
2.认可纳税服务内涵,确立纳税服务方式 |
(二)政府纳税服务职能的配置要依据市场和社会发育 |
1.改善纳税服务措施,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 |
2.推进便民服务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目标 |
(三)优化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以形成开放服务格局 |
1.革新纳税服务理念,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
2.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 |
(四)发展创新服务方式以丰富政府纳税服务工具 |
1.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纳税人多元化需求 |
2.结合科学发展观,创新服务方式 |
(五)采用规范绩效评估以提升政府纳税服务效能 |
1.从税务机关内部规范绩效评估 |
2.将纳税人评价纳入考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深圳市 N 区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
致谢 |
(4)论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2 既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基本理论 |
2.1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相关概念厘清 |
2.1.1 涉税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
2.1.2 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界定 |
2.1.3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发展及其制度化要件 |
2.2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法理基础 |
2.2.1 信息的公共性 |
2.2.2 协同共治理论 |
2.2.3 税法效益原则 |
2.2.4 量能课税原则 |
2.3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现实依据 |
2.3.1 推进信息管税法治化的需要 |
2.3.2 促进税负公平与效率的需要 |
2.4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
2.4.1 税收征管信息对称性要求与第三方信息秘密保护 |
2.4.2 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需求与纳税人信息保护 |
第3章 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分析 |
3.1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立法表达之不完备 |
3.1.1 效力层级较低,规定过于原则 |
3.1.2 法律定位模糊,内容较为分散 |
3.2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履行规则之不明晰 |
3.2.1 涉税信息提供的主体过窄 |
3.2.2 涉税信息提供的内容宽泛 |
3.2.3 涉税信息提供的方式及时间不明 |
3.2.4 涉税信息提供的法律责任缺失 |
3.3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之不全面 |
3.3.1 税务机关涉税信息保障义务不明确 |
3.3.2 第三方主体的权利缺失 |
3.3.3 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健全 |
第4章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域外考察 |
4.1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立法表达的制度规定 |
4.2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履行规则的具体内容 |
4.3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法律保障的有关条款 |
第5章 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完善 |
5.1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须高位阶立法系统表达 |
5.1.1 在税收征管法中构造提供义务的基本规范体系 |
5.1.2 明确法律定位以增强第三方提供立法的系统性 |
5.2 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履行规则须规范而明细 |
5.2.1 涉税信息提供的第三方主体适度扩大 |
5.2.2 合理清晰界定涉税信息提供内容的范围 |
5.2.3 规定可操作的涉税信息提供方式及时间 |
5.2.4 明确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法律责任 |
5.3 涉税信息提供法律保障须均衡配置权利义务 |
5.3.1 税务机关负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
5.3.2 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亟需明确 |
5.3.3 建构第三方主体的权利内容 |
5.3.4 健全纳税人涉税信息权益保护救济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2013-2018为样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归责认定的裁判性差异 |
1. 主观上是否应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目的存在差异 |
2. 税款抵扣在虚开构成要件认定上存在差异 |
3. 虚开行为认定存在差异 |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内容分布 |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罪名竞合问题 |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遭遇司法实践上的困境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与性质 |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 |
1. 学说争议 |
2. 法益界定 |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 |
1. 学说争议 |
2. 性质界定 |
三、虚开行为规范化认定的思路展开 |
(一) 应当归责的虚开行为 |
1. 低于真实交易金额虚开 |
2. 票货分离型虚开 |
3. 税收优惠型虚开 |
(二) 不应当归责行为 |
1. 相互“对开”或“环开” |
2. 善意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三) “如实代开”行为 |
(四) 介绍他人虚开行为 |
四、虚开数额 |
(一) 认定虚开数额的总体原则 |
(二) 认定虚开数额的具体标准 |
(三) 虚开数额的最大限度 |
五、与其他涉税犯罪界分 |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六、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事前答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事前答复性质认定的诸说 |
一、行政协议说 |
二、行政指导说 |
三、行政允诺说 |
第二节 各地行政事前答复制度的立法实践 |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制度化尝试 |
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雏形 |
三、税收事先裁定在实践中的适用——以4个实务案例为分析样本 |
四、税收事先裁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第二章 行政事前答复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 行政事前答复行为与信赖保护原则 |
第二节 行政事前答复行为对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影响 |
一、行政事前答复行为是程序行为还是实体行为 |
二、行政事前答复行为与相对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三、德国对于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效力问题之厘清 |
一、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生效 |
二、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无效 |
三、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效力消灭 |
第三章 行政事前答复的法律救济 |
第一节 行政事前答复的法律救济概述 |
第二节 行政事前答复的行政复议救济 |
第三节 行政事前答复的行政诉讼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税收中性原则概述 |
2.1 税收中性原则概念界定 |
2.1.1 不同经济学派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读 |
2.1.2 绝对中性与相对中性之争 |
2.1.3 本文中税收中性原则的概念界定 |
2.2 税收中性原则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2.2.1 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 |
2.2.2 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 |
2.2.3 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比较 |
2.2.4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关系的比较 |
第3章 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
3.1 税收中性原则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3.2 税收中性原则的法学理论基础 |
第4章 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互动研究 |
4.1 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逐步融合 |
4.2 税收中性原则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背离性分析 |
4.2.1 现制度未明确税收中性原则 |
4.2.2 多层税率背离税收中性原则 |
4.2.3 抵扣链条缺失侵蚀税收中性原则 |
4.2.4 税收优惠政策破坏税收中性原则 |
4.2.5 税收征管水平低弱化税收中性原则 |
第5章 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角色定位 |
5.1 税收中性原则对我国增值税立法的指导作用 |
5.2 限制税收调控的适用 |
第6章 税收中性指导下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设定 |
6.1 提升增值税税制建设的法律级次 |
6.2 逐步调整增值税的税率档次 |
6.3 清理取消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
6.4 提高征税效率建立高效体制 |
第7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
三、数字经济下的相关税收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一、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
二、对企业所得税利润划分的挑战 |
三、对国际税收征管方法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结构 |
二、我国数字经济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中的“引进来”、“走出去”现状 |
二、数字经济下我国的征管措施 |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征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典型案例分析——以A商城为例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一、公司简介 |
二、案例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网址和服务器造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二、数字产品交易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三、线下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
四、支付方式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五、用户参与带来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总结 |
一、A商城商业模式暴露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A商城商业模式对税收征管技术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范本指导性建议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明确所得定性 |
三、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四、防止税基侵蚀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实行零预提税 |
三、量化数据价值 |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第三节 美国征管实践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三、改进云计算收入定性规章 |
四、提高征管技术 |
第四节 印度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提高征管技术 |
第五节 各国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一、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借鉴 |
二、对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税制规定 |
一、加强课税主体管理 |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合理划分数字数据税基 |
三、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
四、明确所得性质 |
五、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
第二节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
二、创新税收征管数字技术 |
三、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
四、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提高自身情报交换能力 |
二、主动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
参考文献 |
(9)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纳税人协力义务基础理论 |
2.1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含义、特征、分类 |
2.1.1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含义 |
2.1.2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特征 |
2.1.3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分类 |
2.2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理论依据 |
2.2.1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
2.2.2 平衡协调原则 |
2.2.3 正当程序理念 |
3 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现状及问题 |
3.1 纳税人协力义务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执法现状 |
3.2 纳税人协力义务存在的问题 |
3.2.1 纳税人协力义务性质不明确 |
3.2.2 纳税人协力义务内容模糊 |
3.2.3 纳税人协力义务区分标准不明 |
3.2.4 纳税人权益保护程度弱 |
4 纳税人协力义务域外借鉴 |
4.1 日本“蓝色申报”制度 |
4.1.1 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理念 |
4.1.2 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内容 |
4.1.3 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
4.2 美国纳税申报义务规则 |
4.2.1 美国纳税申报义务规则内容 |
4.2.2 美国纳税申报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
5 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完善 |
5.1 明确纳税人协力义务性质 |
5.1.1 不真正义务 |
5.1.2 附随义务 |
5.2 规范纳税人协力义务内容 |
5.2.1 限制税务机关权力滥用 |
5.2.2 平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5.2.3 明确纳税人隐私权内容 |
5.3 规范纳税人协力义务分类 |
5.3.1 区分直接协力义务与间接协力义务 |
5.3.2 规范间接协力义务内容 |
5.4 加强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 |
5.4.1 强调纳税人权利本位 |
5.4.2 制定激励措施 |
5.4.3 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论税法上的协力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税法上协力义务的范畴厘定 |
(一)协力义务本源考证 |
1.协力义务内涵界定 |
2.协力义务相关概念区分 |
(二)协力义务类型划分 |
1.依协力义务主体不同划分 |
2.依协力义务内容差别划分 |
(三)协力义务理论基础 |
1.协同合作理念 |
2.法律保留原则 |
3.税收效率原则 |
二、税法上协力义务的性质辨析 |
(一)税收程序性抑或税收实体性 |
1.税收实体性 |
2.税收程序性 |
(二)行政义务性抑或附随义务性 |
1.行政义务性 |
2.附随义务性 |
(三)协力义务之权利与义务的双重性质说 |
1.协力义务之权利与义务双重性质说 |
2.双重性质说外延之为协力义务“正名” |
三、税法上违反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分析 |
(一)违反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推定课税 |
1.推定课税的正当性 |
2.推定课税前提要件分析 |
3.推定课税对象确定 |
4.推定课税方法选择 |
(三)协力义务与推定课税的界限 |
1.合宪性、合法性及比例原则 |
2.协力义务限度 |
3.推定课税限度 |
四、我国税法上协力义务规范检讨 |
(一)协力义务规范现状分析 |
1.税务登记制度规范现状 |
2.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现状 |
3.第三人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现状 |
4.推定课税规范现状 |
5.纳税人程序权利规范现状 |
(二)协力义务规范检讨 |
1.税务登记法律地位不明 |
2.纳税申报主体立法错置 |
3.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待建 |
4.推定课税规范模糊 |
5.纳税人程序权利缺失 |
五、我国税法上协力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 |
(二)完善协力义务规则 |
1.确立税务登记法律地位 |
2.扩展纳税申报主体、补充修正申报细节 |
3.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披露平台 |
4.具化推定课税规定 |
(三)赋予纳税人程序权利 |
1.异议权 |
2.拒绝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纳税人的义务有多少(论文参考文献)
- [1]纳税基本义务的宪定价值及其规范方式[J]. 王世涛. 当代法学, 2021(04)
- [2]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规则构建 ——以纳税人合法权利保护为视角[D]. 阮柳青.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深圳市N区税务局为例[D]. 王凯.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4]论我国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完善[D]. 邓攀.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2013-2018为样本的分析[D]. 王嘉鑫. 山东大学, 2020(02)
- [6]行政事前答复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例[D]. 王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税收中性原则在我国增值税立法的适用问题研究[D]. 邓蔚. 南昌大学, 2020(01)
- [8]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谭燕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问题研究[D]. 郭晓英.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8)
- [10]论税法上的协力义务[D]. 张慧洁. 辽宁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