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靳英[1](2020)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文中提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利益的实现,劳动债权由于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类型扩大化,工资债权未加以限制存在诸多弊端。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理期待利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信用融资;甚至可能诱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加重用人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从理论上看,劳动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是基于劳动债权所蕴含生存权属性的思考,其二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特殊关照。但是,劳动债权所蕴含的生存权属性以及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关照并不足以支撑其不加限制地获得优先受偿。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加以合理限制有其必要性。从现实需要来看,通过在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基础上进一步加以限制,可以明确优先受偿类型、数额及期限。不仅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确定性指引,使其能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对投资做出最优判断,从而推动企业的信用融资;还可以减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促进企业的信用经营。从理论依据上来看,有利于满足破产法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利限制理论的要求,也符合利益均衡原则的要求。从域外的发展趋势来看,破产法领域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总体呈弱化、甚至被其他制度取代的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现实国情,针对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保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及时性的弊端,不妨顺应国际趋势,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然后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来实现对劳动债权的保障,不仅可以促进市场信用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有效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在进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合理限制的制度设计时,首先,需要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其次,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类型进行确定,由于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用人企业所欠的需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两类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所以对该类型的优先受偿无需限制,将补偿金的优先受偿限定在经济补偿金范围,并将职工集资款排除优先受偿范围之列。然后对作为劳动债权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工资债权,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限制其优先受偿数额,以一年为界点限制其优先受偿期限。最后,针对限制措施带来的劳动债权实现上的减损,可以通过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对劳动债权的实现进行补足。
卢腊梅[2](2020)在《乡村媒人费的性质及纠纷解决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媒人费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由于地区、经济和案件标的额等差异较大,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标准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审理的结果差异也十分明显。本文首先从三个不同地区、案情相似、审判结果不同的案例入手,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媒人费性质的三种观点。为了进一步深入研究乡村媒人费相关案件的审理差异,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无讼网等相关网站全面的筛选了相关案例,共统计88篇有关媒人费纠纷的裁判文书,通过年份、案由、审判依据和地域四个方面来体现媒人费在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情况。其次针对媒人费三种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包括关于媒人费性质的三种观点、三种观点各自的学理依据、法官依据三种观点做出的审理情况、三种观点各自的不足。最后,在综合比较三种观点后,笔者针对媒人费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在处理媒人费案件纠纷时可以参考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媒人说媒行为符合契约要件,说媒行为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于乡村媒人居间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就如何处理乡村媒人费案件纠纷,从立法、举证责任和司法方面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吕慧敏[3](2020)在《论破产程序中如何平衡劳动报酬权及担保物权》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破产法体系中,仅仅强调对于担保物权的保护,考虑到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利益较多,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也应当在破产法制度设计中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若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同时作为破产债权,势必会引起利益冲突。对此,应当从法律层面上,找到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利益平衡点。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讨破产程序中平衡劳动报酬权及担保物权的思维路径。
周华[4](2019)在《美国法下的船员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是一个海岸线绵长、拥有众多港口、重视海洋的国家。美国作为一个航运发达的国家,从两百多年以前就开始意识到了船员劳动的特殊性,并开始了对船员权利的保护。目前,美国有完善的船员权利保护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特殊的船员保护制度,可供我国借鉴。本文主要讨论了美国法下的船员权利保护体系、美国法律所保护的船员权利内容和美国的船员权利保护制度。通过阅读文献对船员权利保护体系进行研究,可以对美国的船员权利保护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通过理论分析的方法对美国法规定的船员权利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对美国法所保护的船员权利的侧重点有比较直观的认识;通过比较研究、文献阅读、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美国法为了保护船员权利而制定的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对美国如何从具体的制度来保障船员权利有一定的认识,从而为我国船员权利的保护提供借鉴。美国在船员权利保护方面与我国的不同首先体现在立法的不同,美国不仅有统领性的船员法,还针对船员工资、人身伤亡等方面专门制定了联邦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美国法院长期以来有着对与船员有关的法律作有利于船员的司法解释的传统。根据美国法律中的“海事管辖权例外条款”(Saving to Suitors),船员可以选择方便的法院起诉,此外美国还有对物诉讼与准对物诉讼制度,提高船员获得赔偿的几率。美国的船员保护机构主要有三个:首先是致力于为船员提供帮助,宣传航运业重要性,设立船员培训学校的海事局,其次是拥有武装力量的海上执法机构——美国海岸警卫队,还有参与人数多、覆盖范围广的北美船员国际联盟。美国在权利保护的内容方面,法律对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障权方面针对船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船员的罢工权。美国在船员保护制度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比如:船员上船协议制度、船员工资制度、领事官员保护制度、人身伤亡赔偿制度、船员再就业制度等。目前,我国批准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船员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标准,我国应该加强国内立法,以达到公约对我国的要求。在完善我国船员法时,我们可以以体系完善、法律成熟的美国船员法作为参考,加大船员权利保护力度,使我国船员队伍壮大,行业风险降低,为我国航运业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
兰轩[5](2018)在《论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债权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实现劳动权的具体体现之一,而劳动报酬的请求权作为劳动债权的核心内容,这对普通劳动者很有价值。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一个人有尊严的生存和实现个人价值的关键,这与劳动债权人权利与保护和实现基本人权密切相关。所以劳动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过程中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是毋庸置疑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从长期的压抑中苏醒过来,劳动者摆脱了计划经济中的劳动格局,劳动关系迅速的朝市场化法向发展,而企业不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性质,私营经济蓬勃高速发展,私营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企业市场化使得其不再依赖国家的行政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了独立的利益。而劳动者同样也转变了原来依赖企业的性质,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转变为互为选择,不再是“终身雇佣”,而通过自主选择确定双方关系。改变由用人单位履行职工权益保障义务这种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惯例,转而通过全国性的劳动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普通破产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比如贸易型企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贸易型企业,其破产债权人多而庞杂,也其同样面临着生存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过多过滥的强调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有违破产法设立的首要目标,即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达到合理的清偿。因此,现阶段通过破产法对破产劳动债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保护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最佳途径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以保障基金或社会保险的形式支付债权,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利益。是时候将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在破产法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的限制,以平衡各债权之间的利益关系。
姚晴[6](2017)在《论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能否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者能否调动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企业职工“三性”能否极大地得到发挥又主要取决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这里的劳动报酬权是指企业职工因其向企业主提供劳动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它是企业职工在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最核心权利。近年来我国对劳动报酬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在探索,最低工资制度不断完善,克扣、拖欠工资现象得到一定扼制,劳动报酬争议处理程序不断优化,这些制度的探索与实施,较大地加强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使劳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然而,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企业主尤其是私人企业主常常固化企业利润,认为劳资利益只能是对立的,“劳动者分的多了资方分的就少了”,因此常常以各种方式侵占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使得劳资关系紧张,甚至尖锐对立。这种普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报酬权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劳动就业及就业者待遇,也严重制约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更严重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与社会的稳定。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经常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其中对劳动报酬权的保护法制不够完善可能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报酬权保护研究。本文首先对学界就劳动报酬权基本问题争论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劳动报酬权属于私权性质。劳动报酬权作为私权并不排斥公法的保护,劳动报酬权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并不改变该权利的私权性质。之所以应将劳动报酬权界定为私权,是因为劳动报酬权所反映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共同的本质特征,劳动报酬权是私权。我国私人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表现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给予的劳动报酬过低。我国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压得很低;二是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现实中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数量非常多,“前清后欠”现象很严重;三是剥夺或压低劳动者的加班报酬。一方面是花样繁多的加班形式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来否认加班工资;四是规避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工资列表中往往只有一个工资总数,不标注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从而逃避最低工资标准限定义务:五是企业劳动者工资增幅过低。私人企业职工工资与其所创造的不断增长的企业利润未能同步增长,很多职工工资多年不变,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速度既赶不上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更赶不上物价增长速度。导致上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受到各种侵害的原因较多,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思想理念不正确。企业主通常认为是自己和所投资的企业养活了劳动者,给企业职工发多少工资那是企业主自己的自由,同时劳资双方在企业利润分配上是对立的。其次,在劳资市场中,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方出于强势地位,而劳方出于弱势地位,劳动报酬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再其次,现行保护劳动报酬权的一些具体规范欠缺。比如工资立法、奖金立法、补贴立法、加班工资立法等还严重滞后,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工会受制于经济来源根本就无法代表职工与资方谈判。最后,现行法律对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法律制裁过轻尤其是没有纳入征信系统予以惩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重塑保护劳动报酬权的理念。这些理念包括企业是劳资双方利益共同体、劳资共赢、企业利润要靠劳资双方共创和共享、向弱者倾斜等。须指出的是,资方及其企业利润是由劳动者劳动创造的,而不是资方资本自身增值产生的,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需要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刺激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不断增加企业利润借以极大满足劳资双方各自的利益,应当将企业利润一定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转化为努力争取更大利润的合作共赢关系,形成一种共商、共建、共赢的新型劳资关系。资方应当懂得“财聚人散、财散人聚”的道理,是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去创造更大、更多的企业利润来使双方利益最大化。构建合理的工资合意规则。首先,明确赋予劳动者劳资共决权。如果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劳资双方都是企业的投资者,一方投资资本,一方投资劳动力,缺少任何一方的投资,企业都不能成立。企业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体,企业重大事务包括劳动报酬等都应当由劳资双方共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参加劳动报酬决策期间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明确规定禁止企业方对在工资共决中产生分歧的劳动者打击报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完善集体谈判和个别谈判中的程序正义规则。最后,要增强工会的职能。要厘清工会的职责和经济来源于职工工会会费,明确工会作为劳方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要防止工会沦为“和稀泥”的机构,更要防止“老板工会”的出现使其职能弱化。完善保护劳动报酬权的各种法律制度。首先是明确各种劳动报酬形式的具体规则、最低工资规定、奖金和补贴规定、节假日劳动报酬规定等;其次是要填补加班工资规定的诸多漏洞。再次就是要构建征信体系,加大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边际成本,使资方不敢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最后是加大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法律处罚力度,优化劳动报酬权救济的规定。完善包括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严惩各种恶意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资争议。建议建立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由企业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为主。提升企业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报酬议价能力,建立和完善相关保护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维权知识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健全各种协调联动机制处罚各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合作机制;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联合调处劳动争议机制;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联合会参与监督,以重点行业为主的劳动报酬支付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的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调处劳资关系中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扶持私人企业,解决私人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特别是各种被歧视现象,借以避免它们压低工人的工资。
槐蔷薇[7](2017)在《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者生存权的实现与否与一个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劳动债权是维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基础,因此,维护劳动者劳动债权意义重大。目前,世界各国虽然对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性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都普遍承认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各国都建立有相应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有法国的“劳动者工资超级优先权”和日本的“一般先取特权”。我国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但实体法的规定仅散见于部分特别法中,没有统一的规定;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模糊,适用困难,各地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在适用时容易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在执行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顺位,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具有担保的债权,并对此种优先执行权在时间、期限和数额等方面给予必要限制,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债权利益与合理维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本文首先从劳动债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分析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理论基础,并且简要评析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其次是对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的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最后探求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的建构。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共计三万余字:引言部分首先说明本文写作的必要性及实践和理论意义;其次介绍关于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域内外研究现状和差距;最后表明本文写作的重难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研究的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第一部分是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理论基础。此部分先是介绍优先权制度,其次是劳动债权的概念、特点和权利属性,然后介绍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概念及其性质,最后进行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合理性探究,从劳动债权的权利属性出发论证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理论基础,同时从权利倾斜性配置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对劳动债权进行优先执行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立法现状及评析。本部分先是承接上文的权利倾斜性配置理论,围绕我国现实中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相关具体规范对劳动债权的倾斜性配置进行介绍,其次就是对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相关具体规范的简要评析。第三部分是域外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立法考察。本部分主要对联合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进行梳理与评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的建构。此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必要性,其次提出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并且提出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
邓峰[8](2017)在《劳动债权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债权这一基本范畴,学界尚未进行理论证成。故就其概念、权利构成、定性、定位(逻辑体系结构)、主体要素、内容、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法理研究,探明其深层机理,有利于劳动债权的实现与救济。当下中国学界,将劳动债权概念局限于破产程序,间接否认了更为广泛普遍的其他情形下的劳动者财产性权利的债权属性,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导致不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有碍于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依然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关系本质上仍为契约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仍为债权,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特殊价值,又与普通民事债权有所差异,故而有必要将之特殊化、类型化和体系化,此即劳动债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天然的人身性、弱势性、生存权属性、不可抵销性、即时支付性和社会权属性。劳动债权的内容包括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其中工资性债权包括工资谈判权、工资支付请求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受领保持权、工资支配权、工资救济权;社会保险性债权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包括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来看,权利主体是劳动法上的狭义劳动者,义务主体包括直接义务主体和间接义务主体;国家对劳动债权的保障承担着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工资性劳动待遇、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以及补偿性劳动待遇等。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包括劳动债权在人权体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和劳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内部体系结构主要是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的依次价值排序。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既要考虑其债权属性需按债权的一般原理处理,又要照顾其人身性和社会权属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其保护构架应以倾斜性保护原则、强制性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协调组成立体保护体系。鉴于三大法域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手段都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在私法领域,我国民法没有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公司法对劳动债权关注不够,企业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清偿顺序以及劳动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规定欠妥;在公法领域,宪法没有对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存在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强制手段有限、甚至消极执法、监察与仲裁受案范围重叠等问题,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严苛,“恶意欠薪”入罪认定难度较大,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在社会法领域则存在“工资”未能准确界定,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动债权的工会保护需加强,劳动债权争议的仲裁时效制度需完善,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应当优化等问题。因此,在整体构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构架之基础上,通过三大法域不同法律部门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把劳动债权之保护具体落实到细处,是劳动债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如在私法领域,民法上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确立,公司法中治理与分配制度的完善,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优化,劳动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保护;在公法领域,宪法对于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明确规定,行政法中的劳动监察制度的改进,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和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罪、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罪的增设等;在社会法领域,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准确表述,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的优化等,均应遵循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而递次展开。
崔艳峰[9](2016)在《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何社会科学都难以达致绝对的真理。因此,一切社会科学都不拒绝反思。反思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同样可以而且必须适用于法学以及公司法学的领域。因此,我们应当甚至对法学领域内那些习以为常的命题,都必须努力追问其缘起,弄明白它们是如何被一步一步地构建起来的过程。反思,也唯有反思,才会最终促成解释在研究者内心的不断对话和走向圆满,才能构建科学的制度。”1这样的思想和认知促成了本文的研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已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和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关注,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私法领域并对相关群体进行的倾斜性保护。然而,这一规定在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下,不免让人们产生疑问,其是否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这涉及对于债权平等的正确解读问题。债权具有等级性,“同等债权同等对待,不同债权不同对待”,如何划分债权的类别,这涉及到法律的利益平衡和对债权的价值判断。更令学界所争议的是,如何处理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二者的顺位如何?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应当优先选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具有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的劳动债权,这同样涉及到破产法的价值判断,以及破产法在我国现阶段的功能。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与否,决定了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而决定了我国现行破产劳动债权保护的机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优化。对破产劳动债权的属性进行分析,是本论文研究的基础。破产劳动债权的属性直接决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保护方式。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了请求权的概念,其源于原权利,是对原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利。原权利与请求权存在产生上的延续性和目的上的一致性,这决定了二者属性上的密切关联性。劳动报酬请求权源于劳动权中的劳动报酬权,二者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收益,这同样决定了二者属性上的关联性。劳动报酬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破产劳动债权,其具有劳动权的私权和人权的双重属性,私权属性使劳动者可以劳动债权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参与破产分配,人权属性则决定了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优先顺位。同为债权,为何劳动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与与债权平等的关系如何,该问题的解决是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正当性的基础理论问题。债权平等是债权领域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指债权的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和债权人的地位平等。然而,这一理解并不全面。对于平等的内涵,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的解读。平等既包括形式平等,也包括追求结果公平的实质平等。债权平等作为平等的一种体现,同样体现出多种范式。具体表现为,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同等的机会,债务人享有选择履行的权利,债权实现适用的是形式平等;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区分债务清偿是否进入司法强制程序,而分别适用债权形式平等和债权实质平等。破产程序是债权实质平等的突出表现,其原因在于优先债权存在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和劳动产品对劳动对价的担保作用,其贯彻着“债权分层级,同等债权同等对待”的规则。上述研究确认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并不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但其只是消除了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基本理论障碍,而对于破产劳动债权为什么应当优先保护,却没有证成。本文的后半部分将从立法论视角对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进行研究。首先,本文从权利倾斜性配置的视角对破产劳动债权进行研究,探讨了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人格的普遍平等,带来的是人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其赋予人们充分的自由,却扩大了人们之间的差距。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差距已被认识和关注,追求实质公平已成为人类的重要课题。法律作为人类的技术,顺应人类发展的需要,以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缩小人们之间的差距,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概括地说,可以运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法域主体具有类型化、层次化的特点,即主体分层清晰,且主体之间无转换性;二是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三是主体之间存在强弱对比。破产法是概括清偿债务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以利益平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因此,破产法完全符合适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特点。劳动债权的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以及劳动者的弱势主体地位,决定了破产法对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而破产程序的司法程序、封闭性程序性质决定了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可行性。事实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已经对劳动债权进行了权利倾斜性配置,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表现为:分配顺位上的倾斜性配置(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破产法颁布前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破产前对于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程序方面表面为: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债权和劳动债权作为独立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其次,对于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1的优先顺位进行分析,进一步证成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以及优先保护的程度,并从衡平的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并存,避免制度功能的缺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物权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优先效力,然而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并不绝对,其受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以及人权保护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无力清偿全部债权,如果仍然坚持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话,必然使涉及到劳动者生存权益的基本人权无法保障,使劳动者的“尊严”无法维护,进而带来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需要从限定劳动债权优先的期限和数额或者限制担保物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比例等方面,对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进行立法协调,以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最后,从我国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实现机制角度完善我国的制度。此部分的研究系在前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土化实践研究,其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研究,具有现实性。国家作为人的集合的政治共同体,政府担负着为人民谋福利的职责。劳动是人的基本需要,劳动关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政府应当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权力应当介入劳动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调节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给予劳动者权利倾斜性保护。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益的社会化和责任的社会化使得分享利益和分担损失的社会共享模式逐渐建立,劳动关系也被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予以调整,使其融入社会因素,让劳动者分享社会发展的利益,让社会分担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因此应当建立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保障机制。然而,当我国没有建立破产劳动债权的社会化保障机制的时候,国家给予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重要途径是通过破产法的权利倾斜性配置。破产法作为国家调整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其融入了社会化的思想,确立了破产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通过对于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实现了国家保护劳动债权的破产法功能。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仍需要完善,应当明确破产劳动债权人的程序主体资格及债权申报的权利,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劳动债权的清偿责任,设定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规则,规定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处理破产劳动债权的职权。
秦美虎,黄凯凯[10](2015)在《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在日常生活中,工资与劳动报酬常混而用之,然而两者并不相同,工资法律制度本身更强调于以劳动报酬为研究重点,且在法律之中劳动报酬代替工资也是一种趋势。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其为财产性和人身性兼具的特殊之债,故工资法律制度对劳动报酬之保护也更为特殊和优先,生存权、社会秩序之需要无不证明了工资法律制度对劳动报酬予以特殊保护之正义性。最后,对于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更好地实现有赖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双重努力。
二、论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1)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基本理论概述 |
2.1 劳动债权的界定 |
2.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起源及演变 |
2.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
2.3.1 以破产申请的受理为截止时间 |
2.3.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内容 |
2.4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性质 |
第3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障碍及理论困惑 |
3.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实践运行 |
3.1.1 典型案例介绍 |
3.1.2 实践效果检验 |
3.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问题梳理 |
3.2.1 优先受偿类型扩大化 |
3.2.2 工资债权未加以限制 |
3.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理论基础 |
3.3.1 基于生存权优先的思考 |
3.3.2 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考量 |
3.4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理论反思 |
3.4.1 劳动债权生存权属性的概括认定有待商榷 |
3.4.2 劳动者弱势地位概括性判断的质疑 |
第4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合理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4.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现实需求 |
4.1.1 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
4.1.2 规范市场退出秩序需要 |
4.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理论考量 |
4.2.1 破产法立法目的使然 |
4.2.2 实现利益均衡的考量 |
4.2.3 权利限制理论的要求 |
4.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域外发展趋势 |
4.3.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域外立法发展 |
4.3.2 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是总体趋势 |
第5章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 |
5.1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 |
5.2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则要素 |
5.2.1 确定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类型 |
5.2.2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限制工资债权的数额 |
5.2.3 以一年为界点限制工资债权的期限 |
5.3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配套制度完善 |
5.3.1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
5.3.2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乡村媒人费的性质及纠纷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乡村媒人费纠纷典型案例及趋势分析 |
第一节 乡村媒人费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 |
一、典型案例 |
二、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乡村媒人费纠纷案件数量及趋势 |
一、案件数量统计 |
二、乡村媒人费纠纷案件趋势分析 |
第二章 乡村媒人费性质的不同观点分析 |
第一节 将乡村媒人费界定为居间费的观点 |
一、持居间费的理论依据 |
二、持居间合同观点的相关案例分析 |
三、持居间费观点的不足 |
第二节 将乡村媒人收取费用界定为持不当得利的观点分析 |
一、持不当得利观点的理论依据 |
二、持不当得利观点的相关案例支持 |
三、持不当得利观点的不足 |
第三节 将乡村媒人费界定为劳务费的观点分析 |
一、持劳务费观点的理论依据 |
二、持劳务费观点的相关案例支持 |
三、持劳务费观点的不足 |
第三章 解决乡村媒人费纠纷的理论选择与建议 |
第一节 将乡村媒人费界定为居间费更符合客观情况 |
一、媒人说媒行为符合契约要件 |
二、媒人说媒行为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 |
三、应将媒人费按特殊的居间费进行调整 |
第二节 乡村媒人居间行为的特征分析 |
一、合同目的的实现不确定性 |
二、具有人身专属性 |
三、具有继续性 |
第三节 解决乡村媒人费纠纷的建议 |
一、完善居间合同的立法规范 |
二、完善居间合同举证责任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及限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破产程序中如何平衡劳动报酬权及担保物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存在的利益冲突 |
二、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冲突的原因 |
三、平衡劳动报酬权和担保物权利益的途径 |
(4)美国法下的船员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船员权利保护体系及评价 |
第一节 美国船员权利保护体系 |
一、有关船员权利保护的法律 |
二、司法过程中的保护 |
三、船员保护机构 |
第二节 美国船员权利保护体系的评价 |
一、合理性 |
二、经济性 |
三、有效性 |
第二章 美国法保护的船员权利 |
第一节 美国法保护船员权利的理论依据 |
一、西方法哲学思想对船员权利的影响 |
二、船员劳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美国法保护的船员权利类型化构建标准 |
一、船员权利的纵向划分 |
二、船员权利的横向划分 |
第三节 美国法保护的船员权利的内容 |
一、船员的基本权利 |
二、船员的特殊权利 |
第三章 美国船员权利的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促进船员就业的法律制度 |
一、禁止歧视原则 |
二、禁止中间剥削 |
三、船员资格管理 |
四、船员资质管理 |
第二节 船员上船协议制度 |
一、船员上船协议的概述 |
二、船员上船协议的签署 |
三、关于航程性质的规定 |
四、关于不合理绕航的规定 |
五、未签署船员上船协议的惩罚措施 |
第三节 保护船员获得劳动报酬权的制度 |
一、船员工资概述 |
二、二倍工资惩罚制度 |
三、一半工资惩罚制度 |
四、船员工资诉讼程序的规定 |
五、Sabay案 |
第四节 美国领事官员保护制度 |
一、对外国港口船员上船时的保护 |
二、接受船员投诉 |
三、对船员解雇的监管 |
第五节 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制度 |
一、《琼斯法案》下的疏忽 |
二、普通海商法下的给养和医疗 |
三、普通海商法下的不适航 |
第六节 服役船员再就业制度 |
一、服役商船船员再就业权的概念 |
二、具体规定 |
第四章 美国法下的船员权利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船员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船员权利保护体系不健全 |
二、我国船员权利保护的内容不全面 |
三、我国船员权利保护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加强我国船员权利保护的建议 |
一、健全我国船员权利保护体系 |
二、为船员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 |
三、完善我国船员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论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一般认识 |
一、债权优先权 |
二、劳动债权 |
三、破产优先权 |
第二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特点及历史渊源 |
一、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特点 |
二、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配置及立法倾斜 |
第一节 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配置 |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配置特点 |
二、《企业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配置特点 |
三、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配置特点 |
第二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配置上的立法倾斜 |
一、债务人在破产前对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 |
二、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免于债权申报 |
三、劳动债权组在重整程序中独立表决 |
第三章 国外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发展现状及评价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美国 |
四、英国 |
五、国外立法趋势的评价与启示 |
第四章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发展趋势——优先限制 |
第一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限制理论 |
一、破产优先权限制的权衡标准 |
二、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设计框架下的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原因 |
一、优先权主体过于宽泛 |
二、破产优先权的限额过高 |
三、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过度干涉 |
四、对劳动者无法做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
五、替代劳动者承担责任。 |
第三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方法 |
一、对权力人的限制 |
二、对受偿额的限制 |
三、对劳动债权种类的限制 |
第五章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制度的优化设计 |
第一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保障机构的建立 |
一、破产法院 |
二、破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节 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限制的社会补偿机制 |
一、设立欠薪社会保险 |
二、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论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关于劳动报酬权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 关于侵害劳动报酬权现象的研究 |
(三) 关于劳动报酬权保护途径的研究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的主要观点 |
(二) 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报酬权”的基础理论 |
一、雇工工资理论 |
(一) 马克思主义工资理论的形成 |
(二) 资本家利润来源的实质 |
(三) 工资与劳动价值的关系 |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
(一) 劳动报酬权的人权属性 |
(二) 异化劳动对人权的侵犯 |
1. 劳动对象的异化 |
2. 劳动自身的异化 |
(三) 异化劳动对人本质的否认 |
三、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工资分配方式的设想 |
(一) 劳动力的非商品化 |
(二) 劳动合作关系下的工资分配权 |
第二章 劳动报酬权内涵与性质解读及价值分析 |
一、劳动报酬权的概念 |
(一) 劳动报酬权概念的历史沿革 |
(二) 劳动报酬权的界定 |
二、劳动报酬权的内容 |
(一) 劳动报酬请求权 |
(二) 劳动报酬谈判权 |
(三) 劳动报酬支配权 |
(四) 劳动报酬救济权 |
三、劳动报酬权的性质 |
(一) 公权性质 |
(二) 私权性质 |
四、劳动报酬权的价值 |
(一) 正义价值 |
(二) 秩序价值 |
(三) 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
一、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
(一) 劳动报酬过低 |
(二) 拖欠劳动报酬 |
(三) 剥夺加班报酬 |
(四) 规避最低工资 |
(五) 工资增幅过慢 |
二、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 企业方思想理念上存在误区 |
(二) 企业方垄断工资决策 |
(三) 劳动报酬权保护的规定不合理 |
(四) 劳动者自身议价能力弱 |
第四章 我国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
一、保护劳动报酬权理念重塑 |
(一) 劳资共赢理念 |
(二) 利润分享理念 |
(三) 向最不利者倾斜的理念 |
二、劳动报酬合意规则的构建 |
(一) 明确赋予职工享有劳动报酬共决权 |
(二) 完善集体谈判和个别谈判中的程序正义规则 |
(三) 增强工会的职能 |
三、制定合理的保护劳动报酬权规定 |
(一) 完善最低工资的规定 |
(二) 填补加班报酬规定的漏洞 |
(三) 优化劳动报酬权救济的规定 |
四、提升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
(一)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
(二) 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
(三) 政府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扶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理论基础 |
(一)优先权概述 |
(二)劳动债权的界定 |
(三)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概念及性质 |
(四)劳动债权优先性的合理性探究 |
二、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实体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部分地区实践中的规定 |
(四)简要评析 |
三、域外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立法考察 |
(一)联合国的相关规定 |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法国的立法沿革 |
(四)日本的立法现状 |
(五)英国的相关规定 |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七)简要评析 |
四、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的建构 |
(一)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必要性 |
(二)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执行制度的具体建构 |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劳动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进路、重点与难点 |
1.3.1 研究进路 |
1.3.2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4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预期创新点 |
1.4.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劳动债权的意义厘定 |
2.1 劳动债权概念的溯源与词义学考察 |
2.1.1 劳动债权概念的产生、词义沿革及使用范围 |
2.1.2 学理意义上之劳动债权的词义分析与现实局限性 |
2.2 劳动债权概念的界定 |
2.2.1 劳动债权概念的学理分析 |
2.2.2 劳动债权的内涵界定 |
2.2.3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依据 |
2.2.4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意义 |
2.3 劳动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3.1 劳动债权与劳动权 |
2.3.2 劳动债权与就业权 |
2.3.3 劳动债权与劳动力权 |
2.4 劳动债权的具体构成 |
2.4.1 权利构成的涵义 |
2.4.2 劳动债权的形式构成 |
2.4.3 劳动债权的实质构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劳动债权的性质分析 |
3.1 劳动债权的一般债权属性 |
3.1.1 劳动债权属于相对权 |
3.1.2 劳动债权属于给付请求权 |
3.1.3 劳动债权具有创设上的相对任意性 |
3.1.4 劳动债权具有效力上的平等性 |
3.1.5 劳动债权具有存续上的时效性 |
3.1.6 劳动债权具有形式上的私密性 |
3.2 劳动债权的特殊债权属性 |
3.2.1 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2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3 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4 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 |
4.1 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 |
4.1.1 劳动者 |
4.1.2 狭义的劳动者 |
4.1.3 劳动债权语境下的劳动者 |
4.2 劳动债权的义务主体 |
4.2.1 劳动债权义务主体的基本范围 |
4.2.2 用人单位 |
4.2.3 劳动债权的间接义务主体 |
4.3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特殊义务 |
4.3.1 国家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复合义务 |
4.3.2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主要义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劳动债权的具体蕴涵 |
5.1 劳动债权的主要内容 |
5.1.1 工资性劳动债权 |
5.1.2 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 |
5.1.3 补偿性劳动债权 |
5.2 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 |
5.2.1 工资性劳动待遇 |
5.2.2 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 |
5.2.3 补偿性劳动待遇 |
5.2.4 不宜纳入劳动债权范围的项目 |
5.3 劳动债权的逻辑结构 |
5.3.1 权利体系中逻辑结构的涵义 |
5.3.2 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 |
5.3.3 劳动债权的内部体系结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宏观架构 |
6.1 劳动债权保护的一般性分析 |
6.2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 |
6.2.1 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原则 |
6.2.2 劳动债权强制性保护原则 |
6.2.3 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原则 |
6.3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建构 |
6.3.1 劳动债权的私法保护 |
6.3.2 劳动债权的公法保护 |
6.3.3 劳动债权的社会法保护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
7.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1.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1.2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2.1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2.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3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3.1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3.2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创新与难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权利属性的考量 |
一、破产劳动债权的请求权属性 |
(一)本权(原权利)与请求权 |
(二)劳动权与劳动报酬请求权 |
(三)破产劳动债权实质为劳动报酬请求权 |
二、请求权与原权利属性的延续性 |
(一)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属性的延续性 |
(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属性的延续性 |
(三)破产劳动债权与劳动权属性的延续性 |
三、破产劳动债权的私权属性 |
(一)劳动权主体身份上的私人性 |
(二)破产劳动债权的财产性决定了其私权属性 |
四、破产劳动债权的人权属性 |
(一)人权的本原 |
(二)劳动权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形式与实质:债权平等中的优先保护 |
一、债权平等评析:被误解的传统认识 |
(一)平等——法的价值之一 |
(二)债权平等的通常理解 |
(三)债权平等的理论基础:债权的非公示性 |
二、债权平等的进一步诠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存 |
(一)债务人不同财产状态下债权平等的适用 |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债权平等的适用 |
三、债权实质平等的体现: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 |
(一)债权分层级,同等债权同等保护 |
(二)破产劳动债权优先的原因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分配与矫正:权利配置中的优先保护 |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基本理论 |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产生 |
(二)适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之特点 |
(三)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
二、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 |
(一)破产法的法域特点 |
(二)劳动债权的价值分析:确定权利的位阶 |
(三)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
(四)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可行性 |
(五)小结 |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立法评析 |
(一)劳动债权在分配顺位上的倾斜性配置 |
(二)破产前对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 |
(三)劳动债权在程序上的倾斜性配置 |
四、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的实证分析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物文”与“人文”:人文关怀中的优先保护 |
一、担保物权的绝对性及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
(一)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绝对性及其限制 |
(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
二、确立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法哲学基础 |
(一)人的尊严理念的确立促使劳动权产生 |
(二)劳动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
三、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社会原因 |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理考察 |
(二)完善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 |
(三)促使债务人选择有效率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 |
四、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立法协调 |
(一)国外立法考察 |
(二)我国的立法协调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证成后的实践: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实现机制 |
一、政府在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
(一)政府之于劳动关系中的特殊身份 |
(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 |
(三)政府职责在劳动保护中的具体表现 |
二、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化实现机制 |
(一)破产劳动债权的社会化 |
(二)增设欠薪社会保险 |
(三)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
三、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破产法完善机制 |
(一)破产法优先保护劳动债权的可行性 |
(二)明确破产劳动债权人的程序主体资格及债权申报的权利 |
(三)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欠薪责任 |
(四)设定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规则 |
(五)规定管理人可优先处理劳动债权的职权 |
四、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劳动报酬与工资 |
二、劳动报酬之特殊性 |
三、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的表现与依据 |
( 一) 劳动报酬权 |
( 二) 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之表现 |
( 三) 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之依据 |
1. 合法理性 |
2. 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和社会存续之需要 |
3. 社会稳定有序之需要 |
四、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之实现 |
( 一) 法律层面 |
( 二) 制度层面 |
四、论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D]. 靳英. 湘潭大学, 2020(02)
- [2]乡村媒人费的性质及纠纷解决研究[D]. 卢腊梅.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破产程序中如何平衡劳动报酬权及担保物权[J]. 吕慧敏. 法制与社会, 2020(02)
- [4]美国法下的船员权利保护研究[D]. 周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论劳动债权破产优先权的限制[D]. 兰轩. 华侨大学, 2018(01)
- [6]论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及其法律保护[D]. 姚晴. 华中师范大学, 2017(12)
- [7]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研究[D]. 槐蔷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8]劳动债权研究[D]. 邓峰. 湖南大学, 2017(06)
- [9]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D]. 崔艳峰. 吉林大学, 2016(08)
- [10]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及其实现[J]. 秦美虎,黄凯凯. 知识经济,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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