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徐立强[1](2021)在《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八年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会议颁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文件,这无疑给我国资本市场掀起了一阵改革之风。而文件的中心思想,就是通过对现有国企内部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优化,促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国有资本的财产安全。那么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以上的目标呢?此时,一种叫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激励方案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之中。员工持股计划就好似在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形合同,通过利润链接的方式将员工利益与企业紧密相连,以此来实现对员工的激励目的。但是,这种方法目前还比较少见,并且缺乏有效的实践经验和优秀的案例企业。为了获得理想的效果,还需要通过相关人员的大力研究探索。眼下我们迫切需要确定员工持股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价值、利益以及发展。为此,笔者在深刻研究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的联系的基础上,将极具代表性的安徽海螺水泥选取为案例企业,进行完整化的分析,本文主要是为了研究得出海螺集团为何能够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道路上收获成效。首先,笔者从选题的意义以及有关混改的相关研究背景两个层面进行阐述,明确了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同时也对国内外的各个学者近年来对混改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文献研究进行翻阅详读,总结归纳了本文的一个研究方向和具体研究方案,建立了本文的大致脉络和构架。在理论部分简要阐述了混改的含义及动因,并基于产权理论、激励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理论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之间的关系。随后,笔者搜集总结并归纳了案例公司,也就是安徽海螺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和指标,经过仔细分析后惊讶地发现,海螺水泥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并且在经营绩效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在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分析中,采用传统财务指标分析法,从四个维度上深入透彻地分析了案例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之后,经营绩效方面的具体变化,并且通过路径分析,笔者找到了案例公司在混改上取得成功的秘密所在:工会、自然人进行持股打破了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对企业高层的权力形成制衡,股份的解锁条件和转让规则约束了员工的持股意图和行为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创设发挥了多维度效应。在本篇文章的结尾部分,笔者基于前文的铺垫和分析,针对案例公司在全面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开展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归纳并得出相关结论。根据研究案例的自身情况,将案例结论与我国国有企业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海螺集团混改取得成功的原因,得出本文的结论,同时给出进一步完善员工持股机制的几点建议:实行持股对象差异化和动态考核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促进股权激励效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员工持股进行管理,国家给予更多的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监管部门加强对国有资本的指导与监督。综上,海螺集团的混改成功经验,毫无疑问可以被我国其他大中小企业所学习借鉴,尤其是为我国国有企业提供了混改的典型参考样本。
刘庆璇[2](2021)在《万科“员工股”个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股份制改革时期至今,我国对员工持股的政策经过了多次调整,在不同的阶段政策导向有显着差异,而新的经济发展背景下的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仍在探索之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所构建的具体规则重叠交错,或相互冲突,或互为补充。原有的员工持股实践留下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理清,新的员工持股探索又使具体规则与实践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扩大。无论是“员工股”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员工持股的创新实践,在万科这一家具有典型意义的成功企业中都能找到相应的经验。万科与员工持股紧密相关的“员工股”经历了由企业股和职工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到普通股的变化,其持股方式则经历了从员工直接持有、以工会委员会、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载体的变化。通过考究万科各种“员工股”形成时期的法律规则,并结合万科公开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万科在其设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与员工持股紧密相关的但又具备不同性质的“员工股”:其一为在股份制改革中来源于企业利润留存而形成的企业股和职工集体股,实质上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具有只能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全体职工集体福利的属性,成为了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的另类股份;其二为真正由员工持有的股份,包括通过股票期权形成并由员工直接持有的普通股和通过盈安合伙认购的金鹏计划作为持股载体的股份。在通过对这两种“员工股”的来源、变迁、其持股载体的性质及其公司治理意义的探究,可以发现,无论是面对“员工股”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进行新的员工持股探索实践,万科都在尽可能地寻求合法空间,在不断修正无章可循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创新员工激励和持股方式,实现自身的公司治理目的。对万科“员工股”进行个案研究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万科这一家企业。揭示我国不同时期员工持股实践的制度环境,探究历史遗留问题的本质属性,并在实践和创新中尽可能地寻找合法空间进行历史遗留问题的不断修正,是万科的“员工股”实践为我们提供的重要经验。除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主要梳理万科不同时期形成的“员工股”,概括万科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为后文探索万科不同形式的“员工股”及其持股载体的形成、特点和其治理意义提供讨论基础。第二章对万科企业股和职工集体股的来源和性质进行考究,并结合当时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解释其性质和内容,初步探究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第三章对万科内部职工股的来源和性质,万科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员工直接持股及其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进行讨论。第四章讨论工会委员会以及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以及以这些持股载体对万科的公司治理影响。第五章从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载体的形成、万科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理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载体的特征和公司治理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王雁桥[3](2021)在《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绩效研究 ——以上海汽车集团为例》文中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由员工购买本企业股份、参与企业利益分享和管理的长期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股份分配实现企业持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捆绑,使二者共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经济收益。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进程的加速,员工持股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再次被我国企业运用和改进,对以技术和创新为主要价值创造的汽车制造企业而言,核心员工的把控对企业发展更为重要,本文就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的绩效进行了探索。本文首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献进行收集和梳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做出总结并梳理其主要理论基础。其次选取汽车制造企业中A股上市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并分析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现状和特点。再次选择上汽集团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研究案例,分析该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动因和特点,通过对市场、财务和非财务指标的横纵向对比分析对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之后对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提出启示。根据本文的研究,上汽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方面体现了其市场价值,在财务方面能够使企业具备更优秀的运营和资金周转能力,拓宽了企业发展前景,对企业财务绩效产生正面影响,在员工结构、研发投入和销量方面能看出员工持股计划对其非财务绩效的提升。研究结果表明员工持股能够提升汽车制造企业绩效、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本文研究期望能够为员工持股计划在汽车制造企业的推广起到推动作用。
黄千芷[4](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股份回购发源于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是西方国家资本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功能包括稳定公司股价、代替股利分配、防止敌意收购、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较晚,最初股份回购只是用来进行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该制度其他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已经认识到股份回购在提升公司股价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所具有的巨大作用,也因此出现了许多股份回购实践,健全股份回购制度就成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比较法视野上,目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比较典型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与“原则禁止,例外允许”。2018年10月我国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以公司法修正案的形式就公司股份回购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进行了放宽,虽然增加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作为回购事项,但一般认为,我国采用的仍然是早期股份回购制度所奠定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即允许回购的事由仅有法定允许的几类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回购股份。随后,上交所与深交所相继出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参考域外成熟的回购经验,对于上市公司回购以及减持股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必须看到,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对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上,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仍有待完善。此次针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改,虽然有股市低迷环境下的“救市”背景,但这不应该成为我国改革股份回购制度的唯一考量,仍应当基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将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贯彻整个立法过程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分析现有回购制度的缺陷出发,以期针对性地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其一,现有股份回购制度对已回购股份的性质及处理方式不够明确,回购后的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巨大,应在界定已回购股份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从扩展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增加减持的交易方式、控制减持期间的增资扩股等方面对该类股份加以规制;其二,此次新增的“护盘式”回购为那些股价被低估的公司提升股价提供了重要救济工具,但由于财力、信息的不对等,在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出违法行为,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需要通过法律进行严密监管,建议参考发达资本市场建立“安全港”规则对合法的股份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区分;其三,现有制度对于公司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缺少必要的规制,针对违法回购责任的设置重点都在于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民事赔偿责任则重视不够,因此,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违法回购行为的效力的同时,建立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加强私权救济和公权监管的协调配合,以在资本市场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提高规制效率。
王皓玥[5](2020)在《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中小投资者1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基础,投资者保护也是资本市场制度的应有之义。破产重整作为困境上市公司应对困境的重要法律程序,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现有60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关注破产重整程序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就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一章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第一节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第二节对现有60家困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在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性权益,即权益调整方面,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权益调整方式逐渐取代股份有差别地直接让渡的方式,中小股东实则与大股东进行了同比例的股份让渡,这可能不符合实质公平;在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性权益,如知情权和表达权方面,现有重整实践中出现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重整计划存在篇幅短、信息少的特点。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现行实践并未对出资人组进行分组,而是直接采用了网络投票的方式保障中小出资人的表决权,但是由于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基础,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状下,中小股东的表决亦在部分案例中存在不理性的情况。因此,现有实践表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均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予以调整和完善。第二章建立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论依据。第一节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首先,破产重整立法价值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破产重整立法价值在传统理念——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具有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这正是其社会利益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次,中小投资者享有重整溢价的参与分配权。以破产原因进行区分,在企业“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下,这时候企业资产大于负债,股东权益为正,重整溢价的产生一部分来源于原有的股东权益,因此原中小股东应享有重整溢价的分配权;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权益为负,账面上已经不存在股东权益,但在现有证券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壳资源”的价值并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却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部分稀缺资源则是专属于原有出资人,因此中小投资者参与对重整溢价的分配具有合理性。第二节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和政策考量。首先,破产重整的博弈过程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利益分配与博弈的过程,参与博弈的前提是充分的信息披露,而这正对应着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具有保护中小投资者本身的意义,更体现在理顺重整程序、使合理的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之上。其次,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多,如不能对其进行合理保护,将导致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加剧,不利于证券市场和社会之稳定发展。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持续发展之要求,是增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之要求,亦是社会稳定之要求。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不应是一味的、无序的保护,第三章则明确了这一保护的立场与边界。第一节分析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比较立场。在出资人内部,一方面基于股权平等原则,对于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出资人应制定不同的权益调整方案。由于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股权较为分散,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较弱,相较于对公司经营享有较多控制权的大股东而言应进行较少的权益让渡。另一方面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违规的情形,如侵占公司资产和违规担保,则应依据其对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对其进行惩罚性权益调整。在以其他重整参与方为对象进行分析时,不能一味强调中小投资者之利益优于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而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性权益,如疏通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使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博弈,从而达到使各方均得以接受的均衡状态。第二节则分析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边界。对于中小投资者之保护边界,应借鉴绝对优先原则的思想,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应忽视重整参与方在破产前形成的利益格局,应注重对其参与重整的动机进行引导,在尊重债权人优先清偿地位的基础上同时承认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让利的合理性。第四章则提出了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方式,本章从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保护和程序权益保护两个层面进行展开。在实体权益方面,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调整方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权益调整应注重实质公平,重视出资人内部的差异性。中小股东和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而拥有较多控制权的股东应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较大的责任,故而应承担更高比例的权益让渡,这要求在出资人内部区分不同类别的出资人后再对同类的出资人进行同比例的权益调整。此外,应落实对违规股东的惩罚性调整,特别是对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惩罚性调整,这一惩罚性调整应与其过错相当,并被明确说明于重整计划的股东权益调整方案中,接受中小投资者的质询。在程序权益方面,由于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在重整计划的确定、重整利益的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两项权利的保护存在完善的空间,因此本部分主要从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完善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应完善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之完善可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说明前置程序,即由重整计划的制定方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对信息披露进行充分说明,在此基础上增设应针对中小投资者披露和说明的特定内容。其次,应完善重整程序中的表达制度,主要包括完善重整计划的表决制度和疏通异议者的表达渠道。在完善重整计划的表决制度方面,可将网络投票与表决权征集的方式进行结合,引入投服中心或建立出资人委员会向中小投资者征集表决权,使中小投资者的意志得以集中、有效表达。同时,在出资人内部单设中小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在操作层面上可在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标准中增设“参与表决的中小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对中小出资人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使证券监管部门在与法院进行会商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在疏通异议者的表达渠道方面,应在法院批准前增设异议利益相关者的听证程序,使异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具有最后的反馈渠道。
蓝澜[6](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宫瑜蔚[7](2020)在《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对国家经济持续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市场萎缩等问题,该行业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各房地产公司尤其是未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为了实现长期稳定发展,越来越注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因此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长期尽职的为公司服务,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开始了股权制度创新,股权激励机制逐步盛行。公司通过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使其与公司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公司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包括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股权激励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国、法国等诸多西方国家盛行,90年代以后逐步推广到全世界。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时期的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随后,非上市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的变通与尝试,股权激励模式也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最常用的几种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激励制度的愿景是美好的,但是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不能满足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需求。目前我国立法中缺乏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明确规定,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只能参照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发生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时,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纠纷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激励呈现出两种极端:一是因约束不足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了股权福利,二是约束过大导致激励不成反成桎梏。其次,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合理,引发股权转让纠纷;最后,股权激励计划不够周全,为日后上市埋下纠纷隐患。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多多借鉴上市公司的成功经验,实施一套高效可行的股权激励机制.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指引和约束。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纠纷的解决程序与适用法律,将股权激励收益纳人劳动法保护范畴,将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纳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引人授权资本制以及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的方式来拓宽激励股权来源,减少股权转让纠纷;改革股权激励模式、完善退出机制以有效减少股权激励合同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开放的可供激励股权持有者自由转让股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激励对象权益兑现提供便利。股权激励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摸索中不断发展。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完善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逐步进行。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尽绵薄之力,同时希望为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启发与参考,使其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最大程度达到激励效果,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
艾尼瓦尔·吐尔逊[8](2020)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员工持股具有提高员工收入、促进员工积极性和提升企业经济绩效的潜力,因而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重启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上升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沿,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员工持股制度的高度关注。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有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整体发展。广大企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实际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员工持股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三十多年期间,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几经沉浮,经历过大力推广,也数次因各种问题而被紧急“叫停”,其发展历程比较曲折。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完善、相关理论基础不够成熟。与过去相比,我国推行员工持股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相对成熟,但整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非系统化、非细致化问题仍然存在,这不利于员工持股的顺利推行。从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实践者仍然缺乏对员工持股制度功能作用的深入了解,只是把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为员工谋短期福利的工具。理论界也有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具体的权利内容应该限定在分配领域,否则会降低企业决策效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得到的结论和实际效果也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标是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其追求的“利益共同体”理念而言,必须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经济激励功能、公司治理功能、收入分配功能都给予同等的重视。如果仅仅强调员工持股的收益机制,而缺乏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制度性保障,难以让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收益分享为员工带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正向激励,而员工参与管理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有效路径。现阶段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顺利推行,仍然需要强化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认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此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制度改革还应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入股原则。在绪论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章阐述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第三章解析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阶段,并对各阶段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特征、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归纳说明;第五章对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的现状进行阐述,并用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还用案例法具体介绍了个体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情况,最后总结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面临的困境;第六章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员工持股制度,以便为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七章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杨佩旻[9](2020)在《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 ——以华为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所有权分布的一种特殊形式,员工广泛持有公司股份,相对于管理层持股而言,往往能进一步增强员工归属感,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因而成为西方国家公司普遍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案例研究能够提供系统且具体的观点,通过对研究对象尽可能地直接地考察与思考,从而能够建立起比较深入和周全的理解。因此本文基于华为公司员工持股的现状,运用案例分析的手法对华为进行系统且全面的剖析,希望能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了解。同时将其与同行业的类似企业即中兴通讯进行案例对比,从而寻求其共同之处以及不同之处。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调查发现:(1)华为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价值表现出积极影响。(2)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显着改善了公司治理,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3)华为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公司控制经营成本,提升公司毛利率。(4)华为员工持股计划促使公司采取了稳健的财务战略与经营战略,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本文结合中国制度环境以及近年来大火的华为企业,通过案例分析等手法在同类公司的对比上,为非上市公司以及民营科技类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一些经验证据的支持,同时旨在通过这一案例提出员工持股对公司价值的传导机制和作用机理的研究。这能够帮助己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找到着力点,也可以为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提供投资的借鉴以及为中国民营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方式借鉴及理论基础。
张敏[10](2020)在《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发展不到三十年,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较国外存在一定差距。2018年国际贸易动荡形势打击企业信心的同时也引发股民恐慌情绪,加剧了我国股市行情的低迷态势,成为促成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修订的主要契机。公司法修订在赋予公司自主权、提振股市信心的同时,也向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提出挑战,这一修订能否适应我国市场现实、是否足够完备、相关配套制度是否紧密衔接等问题接连而至。其中,护盘式回购作为一种新引入的回购情形也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多家上市公司以此为目的用途实施股份回购。由于护盘式回购主要目的在于以股票回购的方式向投资者传达公司股票市值被低估的信息从而加强投资信心,具有激励投资的作用,与其他情形相比存在其特殊性。除了股份回购制度具有的一般性缺陷外,护盘式回购问题更为突出。而我国现有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语义模糊,中国证监会35号、37号文及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实施细则仅两种情形过于单薄,配套法律规制措施也未及时梳理与增补。以模糊而有缺失的法律规则去规制护盘式回购,很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员钻法律漏洞进而产生操纵欺诈行为,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因此,对护盘式回购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紧迫而且必要。本文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研究按照对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的基本问题、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现有规制缺陷剖析、法律规制完善建议四个章节分别进行研究:第一章首先明确护盘式回购的内涵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论述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基础及其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我国演变的趋势,同时研究护盘式回购较其他类型存在的特殊性,为之后的章节打开研究思路。第二章对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进行理论分析,由于护盘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紧密相连,可看做后者的例外,因此该章主要以护盘回购的违法性为立足点展开,重点解析违法性的判定标准、违法行为的类型化,并论述违法护盘式回购行为的有效性,为系统研究其法律规制问题提供理论前提。第三章结合2018年修法至今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的实践数据对护盘式回购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剖析,提出法律规制中合法范围模糊、违法护盘式回购监管不足、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护盘式回购时的冲突重叠与空白缺失等问题。第四章在前三章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护盘式回购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从护盘式回购的合法范围、护盘式回购股份限制条件等方面界定合法护盘式回购的内涵外延;其次从违法护盘式回购的认定规则到从各途径包括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监管措施及与司法赔偿程序的衔接等加强违法护盘回购监管,为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规定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公司法与证券法以投资者保护为联动规制纽带的思路,从市场准入标准等入手厘清二者规制边界,填补对护盘式回购的立法空白。
二、论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研究 |
1.2.2 关于员工持股与公司治理的研究 |
1.2.3 关于员工持股与企业绩效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2 混改背景下国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概述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含义及动因 |
2.1.1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 |
2.1.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2.2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及特征 |
2.2.1 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 |
2.2.2 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征 |
2.2.3 国企员工持股计划与一般股权激励的比较 |
2.3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员工持股的关系 |
2.3.1 员工持股是实现国企混改的重要途径 |
2.3.2 国企混改推动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 |
2.4 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基础 |
2.4.1 人力资本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激励理论 |
3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员工持股案例介绍 |
3.1 海螺集团公司概况 |
3.1.1 海螺集团简介 |
3.1.2 海螺集团发展历程 |
3.2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 |
3.2.1 国家推行混改,海螺集团成立员工持股工会——海螺创投 |
3.2.2 海螺创投受让安徽投资集团股份从而大幅增持 |
3.2.3 海螺水泥向海螺创投定向增发A股,扩大员工持股范围 |
3.2.4 海螺创投经过资产重组成立海螺创业并在港股上市 |
4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员工持股案例分析 |
4.1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动因 |
4.1.1 优化集团内部股权和治理结构 |
4.1.2 建立长效内部激励机制 |
4.1.3 实现公司经营绩效的进步优化 |
4.1.4 应对行业激烈的红海竞争之势和政策层面的难题 |
4.1.5 带头响应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
4.2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效果分析 |
4.2.1 促进了多元化股权结构 |
4.2.2 帮助企业内部治理架构实现改善 |
4.2.3 激励了员工的积极性 |
4.2.4 建立了有效的约束机制 |
4.2.5 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绩效 |
4.3 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收获成效的路径分析 |
4.3.1 通过数次调整企业内部股权结构以达成多元化目标 |
4.3.2 将员工与企业利益互相捆绑从而推进治理结构完善 |
4.3.3 股份的转让规则保证了对了员工的长效激励和约束 |
4.3.4 创立员工持股平台以提升集团经营绩效并深化混改 |
5 案例的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案例结论 |
5.1.1 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有助于国企优化股权结构 |
5.1.2 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有助于国企改善公司治理 |
5.1.3 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有助于国企增强业绩表现 |
5.1.4 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有助于国企激发员工动力 |
5.2 相关建议 |
5.2.1 实行持股对象差异化和动态考核机制 |
5.2.2 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促进股权激励效果 |
5.2.3 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员工持股进行管理 |
5.2.4 国家给予更多的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 |
5.2.5 监管部门加强对国有资本的指导与监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万科“员工股”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万科的“员工股”与治理模式概况 |
一、万科的股份制改革和企业股 |
二、万科的职工集体股 |
三、万科的员工直接持股 |
四、万科的工会委员会和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持股 |
五、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
六、万科的治理模式概况 |
七、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万科的企业股和职工集体股 |
一、万科企业股的形成和特征 |
二、万科职工集体股的形成和特征 |
三、万科企业股和职工集体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万科的员工直接持股 |
一、内部职工股的形成和限制 |
二、万科的股权激励和内部职工股 |
三、万科员工直接持股的治理意义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万科的工会委员会和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持股 |
一、职工持股会和工会委员会的股东资格 |
二、工会委员会作为持股载体的解释路径 |
三、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 |
四、万科的工会委员会和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持股的治理意义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
一、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载体的形成 |
二、万科的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分 |
三、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特征和治理意义 |
四、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三、论文集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网址及其他 |
(3)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绩效研究 ——以上海汽车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 |
2.1.2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 |
2.1.3 企业绩效的概念 |
2.2 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基础 |
2.2.1 二元经济学理论 |
2.2.2 分享经济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利益趋同假说 |
2.3 员工持股计划的绩效评价方法 |
2.3.1 财务角度 |
2.3.2 非财务角度 |
第3章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概况 |
3.1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现状及特点 |
3.2.1 参与对象与资金来源 |
3.2.2 股票来源与存续期 |
3.2.3 管理方式 |
第4章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案例介绍 |
4.1 上汽集团简介 |
4.1.1 上汽集团基本情况 |
4.1.2 上汽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 |
4.1.3 上汽集团股权结构 |
4.2 上汽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动因分析 |
4.2.1 顺应国家政策 |
4.2.2 增强企业竞争力 |
4.2.3 缓解资金压力并优化股权结构 |
4.2.4 提升企业财务绩效 |
4.3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及特点 |
4.3.1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 |
4.3.2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 |
第5章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绩效分析 |
5.1 员工持股计划对市场绩效的影响 |
5.1.1 股价变动分析 |
5.1.2 累计超额收益率分析 |
5.2 员工持股计划对财务绩效的影响 |
5.2.1 偿债能力分析 |
5.2.2 盈利能力分析 |
5.2.3 营运能力分析 |
5.2.4 发展能力分析 |
5.3 员工持股计划对非财务绩效的影响 |
5.3.1 员工结构分析 |
5.3.2 研发投入分析 |
5.3.3 销量分析 |
第6章 对上汽集团员工持股的评价及行业启示 |
6.1 评价 |
6.1.1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成功经验 |
6.1.2 上汽集团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不足 |
6.2 改进建议 |
6.2.1 拓宽员工持股资金筹集渠道 |
6.2.2 优化员工持股股份分配方案 |
6.2.3 完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制度 |
6.3 行业启示 |
6.3.1 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升企业绩效 |
6.3.2 科学分配员工持股份额 |
6.3.3 设置合理的员工持股锁定期限 |
6.3.4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要尽量多元化 |
6.3.5 选择合适的员工持股平台 |
6.3.6 重视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
第7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 |
7.2.1 研究局限性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股份回购的概念 |
二、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 |
三、股份回购的规制重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基础理论概说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概念释义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预设 |
一、实现公司股票的价值回归 |
二、防止公司被敌意收购以维持公司控制权 |
三、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股份来源 |
四、为少数异议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新途径 |
五、替代红利分配以增加股东收益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功能异化 |
一、损害债权人利益 |
二、违背股东平等原则 |
三、产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
第三章 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股份回购事由 |
第二节 回购相关规范 |
第三节 违法回购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及对我国制度的启示 |
一、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现行规范与制度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框架 |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法律调整 |
二、行政法规的法律调整 |
三、部门规章的法律调整 |
四、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监管规则的法律调整 |
第二节 股份回购制度修改的进步 |
一、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多方需求 |
二、扩展了允许回购的情形 |
三、实现与证券法的对接 |
第三节 现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缺陷审视 |
一、对已回购股份的性质和处理方式有待明确 |
二、对“护盘式”回购的监管尚需加强 |
三、对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缺少必要规制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思路: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
第二节 完善已回购股份的权利界定和处理方式 |
一、已回购股份的权利界定 |
二、已回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
第三节 反市场操纵:建立“安全港”规则 |
第四节 明确违法回购责任 |
一、违法回购的效力认定 |
二、违法回购的民事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权益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之典型案例 |
一、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 |
二、贤成股份破产重整案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之实证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权益调整 |
二、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权益——知情权和表达权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之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 |
一、破产重整立法价值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二、中小投资者应享有重整溢价参与分配权 |
第二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和政策考量 |
一、破产重整博弈过程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之立场与边界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之保护立场——以何为对象进行保护 |
一、以大股东为对象——基于股权平等及过错责任原则 |
二、以其他重整参与方为对象——基于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之保护边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思考 |
一、破产重整制度中的绝对优先原则及其突破 |
二、中小投资者保护之边界应借鉴绝对优先原则之思想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之制度进路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实体权益保护 |
一、落实有差别的实质公平调整 |
二、落实对违规股东的惩罚性调整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程序权益保护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表达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
1.扩大监事会规模 |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一) 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
1、股权激励的概念 |
2、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二) 股权激励的历史发展 |
1、股权激励在国外的起源与发展 |
2、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法律现状 |
(一) 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基础 |
(二) 缺乏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与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 |
三、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 |
(一) 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作为激励股权隐含诸多法律风险 |
(二)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粗疏,激励效果差纠纷多 |
1、股权激励模式使用不当,股权激励变股权福利 |
2、股东代持激励股权,引发股权转让纠纷 |
3、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完善,引发合同纠纷 |
(三) 股权变动与权利实现困难,激励未成反被桎梏 |
1、股权变动困难,股权激励变身“金手铐” |
2、权利兑现困难,激励对象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
四、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明确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与法律适用 |
1、将股权激励收益纳人劳动法保护范畴 |
2、将股权激励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
(二) 拓宽激励股权来源预防股权转让纠纷 |
1、公司回购股份作为激励股权来源 |
2、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作为激励股权来源 |
(三) 完善股权激励方案减少股权激励纠纷 |
1、实施合伙人持股计划与项目跟投计划,增加股权激励效用 |
2、巧用持股平台,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
3、充分考虑IPO要求,避免股权激励合同纠纷 |
(四) 完善退出机制,保障权益实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与相关理论 |
2.1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 |
2.1.1 所有权 |
2.1.2 员工持股方式 |
2.1.3 员工股份获得方式 |
2.1.4 员工持股结构 |
2.2 国外相关理论 |
2.2.1 双因素经济论 |
2.2.2 分享经济论 |
2.2.3 民主公司论 |
2.2.4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论 |
2.2.5 委托代理理论 |
2.2.6 心理所有权理论 |
2.3 国内相关理论 |
2.3.1 职工主体论 |
2.3.2 劳动力产权论 |
2.3.3 劳者有其股思想 |
2.3.4 人力资本产权论 |
第3章 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 |
3.1 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 |
3.1.1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经济民主建设 |
3.1.2 员工持股制度可补充国有企业原有经济民主制度 |
3.2 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
3.2.1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投入效率的路径解析 |
3.2.2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员工创新意愿和知识分享的路径解析 |
3.3 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
3.3.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2 员工持股制度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解析 |
3.4 有助于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
第4章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历程 |
4.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起源 |
4.1.1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动因 |
4.1.2 重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4.1.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雏形 |
4.1.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员工持股制度 |
4.2 探索阶段(1980 年代初期-1991 年) |
4.2.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获得认可 |
4.2.2 出现的问题 |
4.3 规范化阶段(1992 年-1998 年) |
4.3.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3.2 发展概况 |
4.3.3 员工持股方式与资金来源 |
4.3.4 员工持股模式的创新 |
4.3.5 出现的问题 |
4.4 以股权激励为核心的发展阶段(1999 年-2012 年) |
4.4.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4.2 发展概况 |
4.4.3 出现的问题 |
4.5 有序稳定推进阶段(2013 年至今) |
4.5.1 员工持股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
4.5.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4.5.3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第5章 现阶段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实践 |
5.1 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 |
5.1.1 基本情况 |
5.1.2 主要特征 |
5.1.3 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
5.1.4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的缺陷 |
5.1.5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
5.2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中国电器院案例分析 |
5.2.1 公司介绍 |
5.2.2 员工持股方案 |
5.2.3 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 |
5.2.4 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成效 |
5.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
5.3.1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影响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进程 |
5.3.2 对员工持股制度的认识不够成熟 |
5.3.3 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并未得到重视 |
5.3.4 相关员工持股法律规定不衔接 |
5.3.5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单一 |
5.3.6 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尚不明确的地方 |
第6章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启示 |
6.1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 |
6.1.1 美国ESOP的运作机制 |
6.1.2 美国ESOP的特征 |
6.1.3 ESOP—美国流行的员工所有制形式 |
6.2 英国的员工持股制度 |
6.2.1 英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的背景 |
6.2.2 英国员工股持股计划的主要类型与相关制度安排 |
6.2.3 英国税收优惠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概况 |
6.2.4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6.3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制度 |
6.3.1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的发展背景 |
6.3.2 法国当前流行的四种计划 |
6.3.3 法国的员工董事制度 |
6.3.4 法国员工持股和利润分享的发展概况 |
6.4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的启示 |
6.4.1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员工持股的发展 |
6.4.2 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员工持股的推广 |
6.4.3 鼓励企业员工广泛参与 |
6.4.4 注重员工持股期限的长期化 |
6.4.5 工会积极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 |
第7章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原则及建议 |
7.1 坚持的原则 |
7.1.1 分类实施原则 |
7.1.2 公开透明原则 |
7.1.3 自愿入股原则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完善和建立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 |
7.2.2 为员工持股制度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 |
7.2.3 适当扩大持股员工范围 |
7.2.4 员工股份的转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7.2.5 建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容错机制 |
7.2.6 加强所有权文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9)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 ——以华为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本文不足 |
1.5 研究的基本框架 |
2 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综述 |
2.1 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基础 |
2.1.1 双因素经济论 |
2.1.2 人力资本论 |
2.1.3 分享经济理论 |
2.1.4 民主公司论 |
2.1.5 第三条道路 |
2.1.6 职工主体论 |
2.1.7 劳动者财产主体论 |
2.1.8 劳动力产权论 |
2.1.9 企业制度创新论 |
2.2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特征 |
2.2.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 |
2.2.2 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征 |
2.3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动因 |
2.3.1 企业急需发展资金 |
2.3.2 企业外部融资策略受限 |
2.3.3 分散企业的财务风险 |
2.3.4 员工持股集融资与融才于一体 |
2.4 员工持股计划的评价及影响 |
2.4.1 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便捷的资金支持 |
2.4.2 拓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
2.4.3 降低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 |
2.4.4 员工和民营科技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
3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
3.1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代理成本 |
3.1.1 员工持股影响公司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
3.1.2 员工持股影响管理层与股东间的代理成本 |
3.2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本 |
3.2.1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
3.2.2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员工行为,降低成本 |
3.3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
3.3.1 公司的风险偏好受股东结构影响 |
3.3.2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
3.4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市场绩效 |
3.4.1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财务业绩 |
3.4.2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投资者信心 |
3.5 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公司的调节因素分析 |
3.5.1 产权性质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 |
3.5.2 股权结构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 |
3.5.3 公司规模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 |
3.5.4 员工持股比例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 |
3.5.5 员工参与度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 |
4 华为员工持股计划案例介绍及分析 |
4.1 华为基本情况介绍 |
4.2 华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动因及实施 |
4.3 华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效果及影响 |
5 华为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与中兴通讯对比 |
5.1 员工持股对代理成本的影响 |
5.1.1 大小股东间的代理成本 |
5.1.2 管理者与股东间代理成本 |
5.2 员工持股对经营成本的影响 |
5.2.1 成本费用分析 |
5.2.2 毛利率分析 |
5.3 员工持股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影响 |
5.3.1 经营风险分析 |
5.3.2 财务风险分析 |
5.4 员工持股对市场绩效的影响 |
5.4.1 投资回报率分析 |
5.4.2 托宾Q分析 |
5.4.3 贝恩指数分析 |
5.5 华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调节因素的分析 |
5.5.1 产权结构的分析 |
5.5.2 股权结构的分析 |
5.5.3 公司规模的分析 |
5.5.4 员工持股比例的分析 |
5.5.5 员工参与度的分析 |
6 结论及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对企业的建议 |
6.2.2 对市场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现状 |
(三)小结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思路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基本问题 |
一、护盘式回购的概念辨析 |
(一)关于护盘的内涵与源起 |
(二)关于“护盘式回购”及与相关概念区分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价值理念 |
(一)护盘式回购价值理念基础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总体演变 |
(三)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价值理念的本土化演变 |
三、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一)适用目的在于应急性护盘 |
(二)法律规制严在事中事后 |
第二章 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理论分析 |
一、以违法性为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切入点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违法性的判定标准 |
(一)角度之争:主观恶意抑或行为违法 |
(二)二元选择:主观恶意为主,行为违法为辅 |
三、上市公司违法护盘式回购的类型化分析 |
(一)禁止类护盘式回购 |
(二)非禁止类护盘式回购 |
四、上市公司违法护盘式回购的有效性分析 |
(一)违法股份回购相对有效说阐释 |
(二)违法护盘式回购适用相对有效说的特殊性分析 |
第三章 基于实践数据的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缺陷剖析 |
一、护盘式回购最新实践数据分析 |
(一)以护盘式回购为回购用途的数据分析 |
(二)护盘式回购实施时重点问题的数据分析 |
(三)护盘式回购实践数据分析总结 |
二、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缺陷分析 |
(一)护盘式回购合法范围的非周延性 |
(二)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规制的非完备性 |
(三)现行法律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冲突与缺失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界定合法护盘式回购范围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护盘式回购合法范围的内涵 |
(二)合理设置护盘式回购适用的限制条件 |
二、强化违法护盘式回购行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一)明确违法护盘式回购的认定规则 |
(二)多路径强化护盘式回购违法行为监管 |
三、建立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的联动规制思路建议 |
(一)以投资者保护为护盘式回购联动法律规制纽带 |
(二)厘清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边界 |
(三)填补公司法与证券法对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空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护盘式回购实践数据统计(2018.10.26-2020.4.1) |
致谢 |
四、论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制度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混改背景下海螺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D]. 徐立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万科“员工股”个案研究[D]. 刘庆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员工持股绩效研究 ——以上海汽车集团为例[D]. 王雁桥. 沈阳大学, 2021(06)
- [4]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法律问题探析[D]. 黄千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5]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D]. 王皓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7]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D]. 宫瑜蔚. 山东大学, 2020(10)
- [8]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D]. 艾尼瓦尔·吐尔逊. 吉林大学, 2020(08)
- [9]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 ——以华为公司为例[D]. 杨佩旻.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10]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张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