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ou Be the Judge(论文文献综述)
贺欣,李洛云,冯煜清[1](2019)在《家事审判中的调解式话语与审判式话语》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取材于家事审判中的庭审话语,从微观层面探讨了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话语:调解式话语与审判式话语。这两种话语在话语多样性、语言交互、打断的运用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均有不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式话语在一定程度上比审判式话语更具优势,两者的主要区别为,审判式话语更倾向于压制当事人,而非探究争议焦点;调解式话语则更符合中国的乡村文化传统。上述发现是对转型时期中国司法语境下的规则形式主义的反思。
唐梅[2](2020)在《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文中指出威廉·加罗(William Garrow,1760-1840)是英国18世纪末期最着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为英国刑事司法中的审判方式现代化做出了杰出贡献。他在十年律师生涯中树立起的激进辩护风格为对抗式刑事审判奠定了基础,推动英国刑事司法变革缓慢前行。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三章:威廉·加罗的生平以及变革前的英国刑事审判环境;英国刑事审判变革中的威廉·加罗;对威廉·加罗的双面评价。第一章首先介绍加罗的生平,从勤奋的律师学徒,到异军突起的辩护律师,再到保守平庸的政客、法官,他的法律人生漫长而丰富。基于本文主题,笔者将目光集中于加罗作为辩护律师的光辉十年,并将其置于当时的司法背景下。血腥时代死刑泛滥、轻罪重罚,资本的剥削和贫富分化为犯罪提供了温床,加之赏金猎人和污点证人造就的伪证盛行,使得英国的刑事审判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异常残酷。庆幸的是,现实的不公带来了法官的司法酌情,辩护律师在重重限制中登场,获得了在重罪案件中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有限辩护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加罗登上了英国刑事司法史的舞台。第二章探寻在英国刑事审判变革中,威廉·加罗有怎样的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加罗身为对抗式辩护的领路人,他的十年实践在重塑英国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意义非凡。首先,在刑事审判方式向对抗式转型的过程中:加罗拥有超前的辩护理念,不断强化律师全面辩护权在重罪领域的渗透;规避并利用规则,极力拓展交叉询问的技术和范围;咄咄逼人的对抗风格帮助法庭建立了势均力敌的控辩前提,在一次次审判中为对抗式审判模式转型积蓄了强大的力量。其次,在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进程中:伪证泛滥的庭审局势使得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也同样迫在眉睫,加罗利用交叉询问不遗余力地进行抗争,迫使法庭直面证据缺陷,促进了新规则的建立。传闻证据规则、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一系列规则的发展都不乏加罗年复一年的倔强身影。再次,在重塑法庭角色方面:以加罗为首的辩护律师在强势介入重罪审判的同时,对法庭进行了潜移默化的结构改造,改变着裁判者的职能。在揭露伪证和探寻事实方面,法官逐渐趋于被动;在盘问证据方面,陪审团开始噤声,以顺应律师辩护带来的理性发展。第三章论述了加罗同时代以及后世对他的双面评价,更加立体、全面地展现人物形象。一方面他是精于雄辩、推动刑事审判变革的辩护先驱。卓越的口才和逻辑,敏锐的洞察力和犀利的辩护风格让时人无法忽视;在对抗式审判形成、证据规则建立以及促进辩护律师业发展等方面的成就,被后世学者称赞有加。另一方面他似乎又巧舌如簧,使挖掘真相沦为刑事审判中律师胜诉的附属品,被称为是一个扰乱正义并追求财富的“骗子”。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炼。加罗的激进辩护带给刑事被告前所未有的保护和益处,时代的需求使其成为刑事对抗时代的领军人物。自此,以加罗为代表的辩护律师群体发展壮大,为英美法系现代刑事辩护指明了方向,英国的刑事审判变革也得以快速扬帆起航。
冯晶[3](2020)在《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研究重视"法的供给"视角,致力于创设"良法良制"。通过转向"对法的需求"视角,本研究基于支持理论和法律意识理论,访谈了142名四类常见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研究发现,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分为"特定支持"和"普遍支持"两个维度。负面的诉讼经历仅会降低当事人对主审法官(法院)的评价(特定支持),尚未削弱他们对法院系统及司法制度的评价(普遍支持)。此外,当事人可以被进一步分为"门外汉"和"入门者"。前者不信赖法院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意识与司法制度间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入门者"的意识则限定于法律体系内,只在意法官的审判质量。随着司法系统的日渐完善,"入门者"对司法的信赖有望逐步提升。但"门外汉"则需要通过"知情(法)受益"这一过程先转化为"入门者"。
刘明奎[4](2019)在《基层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现代政治哲学、经济学的观点,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和经济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之本性。这种理论是否适用于法官司法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会不会因为案件存在审判风险而采取规避风险的审判行为?这种行为会给司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何规制这种行为?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权界限较为混乱的中国语境。实践中,法官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的审判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来自社会的风险、来自国家权力体制的风险和来自司法系统的风险。风险的现实表现形式有:当事人对法官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纠缠威胁;法官因特定司法行为而招致的国家权力体制和社会的恶性反馈;法官因审理个案而遭遇的国家权力体制的报复;司法系统对法官的规制训诫等等。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理性主义者,在面对形式各异、后果严重的审判风险时,法官不会束手待毙。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采取各种规避审判风险的策略。其可以依靠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院院庭领导、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等组织来规避和分散审判风险,也可以依靠裁判文书、特定司法制度和自身的严谨等司法技术来规避审判风险,甚至还可以以违法裁判等投机主义的方式来规避审判风险。以个体理性自利的视角来看,在面对关涉自身利益的策略选择时,法官的行为应当遵循经济学逻辑。通过对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发现,如果在风险较大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不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则其成本远远大于应当获得的收益。基于中国现时的司法生态,法官采取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的机会成本极低。以社会成本的理论分析,社会需要对法官规避审判风险的行为予以一定的理解和宽容,否则需付出比较高昂的社会成本。理论上,法官以背后体制的力量对抗审判风险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但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在分配司法资源问题上法官与背后体制之间的博弈导致了法官在更多的时候只能依靠自身的司法技术来化解风险,甚至在有的时候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投机主义的方法规避审判风险。以经济学的逻辑分析,法官在个案中采取审判风险规避策略的原因在于薄弱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和缺失的司法激励机制。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给实践带来诸多的消极影响:首先,其造成了众多司法制度的制度异化,诸如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决制、审级制、司法调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等被抽空、扭曲、阉割;其次,其严重限缩了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第三,其严重限制了司法制约行政的功能。反思中国法官何以会在其职业生涯中遭遇如此多形式各异的审判风险,中国法官何以需要如此多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挖掘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在目前地方权力的配置层次中,司法权的位置并不凸显。在具体的权力结构设计上,法院审判权要接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要受到人大的监督和领导、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强势行政机关的干预等。其次,在转型中国,司法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承担组织社会,推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在这个过程中,因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而出现的城乡二元化结构问题、城市化问题以不同形式反馈到司法领域,成为棘手的司法问题,转型社会的社会风险转化为司法风险。第三,在文化心理上,历史中国传统的用以维系社会运行的伦理纲常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崩瓦解,传统社会无讼的价值取向为民众被唤醒的盲目的“权利”意识所取代。因为欠缺法治传统使诉讼主体在追求诉讼利益时往往带有盲目性和不择手段性的特点。上述问题虽然宏观而巨大,但是,一个时代所有重大而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必然能够在作为社会纠纷官方解决方式和主要解决方式的司法上有所反映。易言之,这些问题都必然与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存在内在的联系。对法官采取的三种审判风险规避策略进行研究发现,在中国现时的政治生态下,依靠国家权力体制和依靠自身技术进行审判风险规避的行为均有其存在的政治和社会原因。这种生长于现时政治社会环境之上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是不能根除的,除非政治和社会生态环境发生彻底的改变。但是对其限制和控制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而法官采取的投机主义的规避审判风险的方式则因为违反了司法的根本原则应该被完全杜绝。规制和引导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应从改善司法整体的政治生态,提高司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法官职业激励机制;改良人们的司法认知,优化公众司法需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技术的运用等四方面着手。
汪永涛,陈鹏[5](2016)在《诱导型调解:法院调解的一个解释框架》文中研究指明自愿型调解和强制型调解都无法对当前的法院调解现象进行解释。当下的法院调解主要是一种诱导型调解,是指法官在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基于裁判不良后果的判断,为规避这种风险,而由法官主导并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而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博弈,最后诱导双方妥协自愿达成合意,从而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法官在调解中主要使用情理法并用、软硬兼施、分而治之、寻求合力等策略。它是监管型体制压力、法官高风险的生存状态、基层法院不出事的逻辑、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几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诱导型调解在法院中的大量运用正是当前司法陷入两难困境的一种体现,通过它来调适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但有可能造成对社会秩序基础的破坏。
尤凤伟[6](2016)在《命悬一丝》文中研究说明准死刑犯庄小伟能否捡回一条命,全看死亡赔偿能否实现或作"特殊情况"对待。作为主审法官的汤建能否为这个生死未卜的犯人找到法律支持?小说带您进入惊心动魄的命案审理最前沿。一宣判前,汤建又去了一趟成山看守所,提审罪犯嫌疑人庄小伟。说提审并不准确,案件审判程序已成为过去时。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十分清楚庄小伟的生命就要走到尽头,如果没有特殊情
徐清[7](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张者[8](2015)在《桃夭》文中指出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国风·周南》1这一天,师弟离婚了。师弟邓冰闹离婚已经很久了,如今终于成功,不容易。师弟是一个沉默寡言的人,不开心也不张扬,离婚这种事本属隐私,他居然有勇气公布于众了。师弟通过微信同学圈,向同学们高调宣布,内容如下:"本人邓冰与张媛媛同学已正式离婚,从即日起,本人和张媛媛之间只存在同学关系,没有了夫妻情分,在联系我们时应区别对待。离婚后,大学城的别墅归张媛媛所有,市区的三居室归本人所有,家
横山秀夫,张汉威[9](2014)在《密室里的人》文中提出1一枝铁线莲便平添了几多风韵。美和将长把勺子换到左手,正面对着镜子摆好姿势。浅绿的底色上有着碎花纹的京小纹丝绸和服,楚楚动人的坐姿隐隐约约地还是显得有点紧张。"呱嗒",搁下长把勺子的声音被墙壁吸收了,微弱的呼吸声传进耳朵。美和整理了一下下摆,稍停一会儿,才将胡枝子花纹茶碗和枣形茶叶罐挪到膝盖前。她从腰带里取出小绸巾,摆弄整齐了。一举一动丝毫都不多余,亦非装模作样。
田建宏[10](2014)在《小律师办案记》文中研究说明引子我是个律师。工作中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件记录下来。随着"律龄"的增长,我对这种记录兴趣越来越大。我为好人伸张正义,也为坏人辩护开脱,每个案件都是一个精彩的故事。有人说法庭是个舞台,每天上演着人间的悲喜剧,只是角色固定,演员也就是那几个人:法官、律师、原告、被告,而故事也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我常常在工作之余,翻阅我的《记录簿》,那时我的感觉是:生活比虚构离奇。比如,我在电脑上敲下这几行文字之前,
二、You Be the Judge(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You Be the Judge(论文提纲范文)
(2)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威廉·加罗其人与变革前的刑事审判 |
第一节 威廉·加罗生平 |
一、学徒时期(1775-1783) |
二、辩护律师(1783-1793) |
三、政客与法官(1793-1832) |
第二节 变革前的刑事审判 |
一、血腥时代的刑事庭审 |
二、赏金猎人与污点证人 |
三、辩护律师蹑足潜踪 |
第二章 刑事审判变革中的威廉·加罗 |
第一节 刑事审判模式转型 |
一、律师的全面辩护权 |
二、规避限制交叉询问 |
三、激进对抗两造势均 |
第二节 刑事证据规则发展 |
一、传闻证据规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法庭角色重塑 |
一、趋于被动的法官 |
二、顺势而为的陪审团 |
第三章 对威廉·加罗的双面评价 |
第一节 推动变革的功臣 |
一、精于雄辩 |
二、对抗先驱 |
第二节 胜诉优先于真相 |
一、扰乱正义 |
二、“骗子”加罗 |
结语 |
附录一 :威廉·加罗生平简编 |
附录二 :索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视角的转向:从“法的供给”到“对法的需求” |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数据 |
(一)理论框架 |
1.法律意识理论 |
2.支持理论 |
(二)研究数据 |
1.数据采集地 |
2.数据收集 |
3.数据的特征 |
三、当事人在普遍支持层面的法律意识 |
四、当事人在特定支持层面的法律意识 |
(一)“门外汉” |
1.冲突类型一:当事人感知的事实VS.法官认定的事实 |
2.冲突类型二:“父母官”VS.“中立裁判者” |
3.冲突类型三:情理VS.法律 |
(二)“入门者” |
1.从“门外汉”到“入门者”的转变 |
2.“入门者”对法院的评价 |
五、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生成及演变逻辑 |
(一)“门外汉”的法律意识的生成逻辑 |
(二)从“门外汉”到“入门者”的演变逻辑:知情(法)受益 |
六、启示与建议 |
(4)基层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什么是审判风险 |
二、法官为什么要规避审判风险 |
三、为什么主要选择研究基层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 |
四、为什么研究基层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六、本文的体例和技术性规则 |
第一章 经验材料:法官面临的审判风险 |
一、来自社会的风险 |
(一)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
(二)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风险 |
二、来自国家权力体制的风险 |
三、来自司法系统的风险 |
第二章 法官规避审判风险的策略 |
一、依靠国家权力体制规避审判风险 |
二、利用司法技术规避审判风险 |
(一)法官司法技术权力的理论证成 |
(二)法官规避审判风险的原因及理据 |
(三)利用司法技术规避审判风险的方式 |
三、以投机主义的方式规避审判风险 |
四、不能规避的风险 |
第三章 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一、理论模型和分析工具 |
(一)理论模型 |
(二)分析工具 |
二、法官审理风险案件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法官的私人成本分析 |
(二)法官的机会成本分析 |
(三)社会成本分析 |
三、法官风险规避策略的博弈论分析 |
四、问题和症结 |
第四章 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影响 |
一、造成了严重的制度异化 |
二、严重限缩了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
三、严重限制了司法制约行政的功能 |
第五章 法官规避审判风险的深层原因 |
一、地方权力结构之维 |
(一)地方党政的权力结构 |
(二)制约法院司法的具体权力格局 |
二、经济社会结构之维 |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
(二)城市化 |
(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城市化交织下的司法问题 |
三、文化心理之维 |
(一)旧秩序纲常伦理的瓦解 |
(二)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
第六章 规制和引导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建议 |
一、对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评价 |
(一)评价标准的确立 |
(二)对三类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评判 |
二、规制和引导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建议 |
(一)提高司法的地位,改善司法的生态 |
(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法官职业激励机制 |
(三)改良人们的司法认知,优化公众司法需求 |
(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技术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诱导型调解:法院调解的一个解释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诱导型调解及其制度空间 |
(一)诱导型调解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
(二)法院调解资源的式微 |
1. 法院权威的衰落 |
2. 强制手段的慎用 |
(三)调审合一的制度安排 |
二、诱导型调解的技术策略 |
[典型案例] |
场景1 |
场景2 |
(一)情理利并用 |
(二)软硬兼施 |
(三)分而治之 |
(四)寻求合力 |
三、诱导型调解的影响因素 |
(一)监管型体制压力 |
(二)法官高压风险的生存状态 |
(三)基层法院的不出事逻辑 |
(四)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
结语 |
(6)命悬一丝(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7)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密室里的人(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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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You Be the Judge(论文参考文献)
- [1]家事审判中的调解式话语与审判式话语[J]. 贺欣,李洛云,冯煜清.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9(01)
- [2]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D]. 唐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J]. 冯晶. 法学研究, 2020(01)
- [4]基层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研究[D]. 刘明奎. 吉林大学, 2019(10)
- [5]诱导型调解:法院调解的一个解释框架[J]. 汪永涛,陈鹏.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5)
- [6]命悬一丝[J]. 尤凤伟. 北京文学(精彩阅读), 2016(06)
- [7]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8]桃夭[J]. 张者.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5(06)
- [9]密室里的人[J]. 横山秀夫,张汉威. 译林, 2014(03)
- [10]小律师办案记[J]. 田建宏.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4(02)